第二章 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法律法规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教学目的:
了解并掌握责任保险赖以产生和发展的法律依据
教学方法:讲述+案例
教学内容:
§民事法律责任
§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和承保基础
§ 民事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及其种类
民事责任
一、法律责任及其种类
概念
法律要想得到贯彻实施的保障—— 追究法律责任
•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即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人民法院有责任
(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药剂师。。。美容师。。。。
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法律
上带有强制性、惩罚性的责任。
种类
最常见的是按照部门划分法律责任(如图所示)
(随着法律的精细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法律按照自身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法律责
任也就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产生了分化)
法律责任
责任保险
行政责任
违宪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经济责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违反民法,物权法、
商标法、著作权法、
保险法、合同法 …
审计法、价格法、反垄断法、森林法、中
国人民银行法…国家与企事业单位之间、
企业内部等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中发生的违法
行为 …挪用、贪污。。
义务教育法、禁毒法、公务员法、大气污染防治
法、食品安全法、律师法……追究的是违法行为。
行政主管机关或审判机关的制裁方式: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
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立法
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政治上的、领导上的的责
任,故违宪行为与行使国家权力相联系。违宪责任
的形式:1.弹劾2.罢免3.撤消4.宣告无效5.拒绝使用
6.取缔政治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
定违宪行为。
责任保险
仅承保民
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
任。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
只能是审判机关 。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剥。
。追究的是犯罪行为
二、民事责任概述
概念
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由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即是民事责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所有法律
规范的总和。
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惩罚侵害人而在于恢复受害
人的权利,弥补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害。这种目的决定了
民事责任兼有财产性和补偿性双重性质。
(一)概念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
一则民事责任案例
2003年10月2日中午12时至13时,甲乘坐被告乙的公交车,
上车购票3元,目的地为丙地。途中,有两名小偷用刀片划
破甲的裤袋欲偷窃,甲发觉后即与小偷抗争,而车内其他
人均对此毫无行动。当车行至途中的丁地时,甲某走到车
门前,要求司机停车,这时,两名小偷从车后冲上来殴打
甲,并用语言警告司机不可多事,而司机及乘务员在此情
况下未出声制止也未采取报警等积极行动。车停后,甲及
时下车,并于当日下午3时到派出所报案。乙的公共汽车行
车至中途戊地,两名小偷自行下车离去,该车司机将乘客
运至目的地,于当日下午2时许折返回时到派出所报案。事
件发生后,甲曾多次找乙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无果。甲
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1.赔偿原告医疗费,车费
及误工费共1218元: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万元:3.承担
本案诉讼费。元芳,你怎么看?
法院认为,原告甲乘坐被告乙的公共汽车,并交付了3元车票款,双方己
形成了客运合同,对该合同双方应严格信守履行。被告乙在为客人提供
服务时,有法定的义务救助有危难的乘客。在乘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时,应予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如迅速报警或救助等)。但原告在乘坐
被告方的公共汽车时遭受两名小偷的殴打,而被告的司乘人员发现后未
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亦不履行救助义务,其行为违反我国合同法关于
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
使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所受的人
身损害是两名小偷殴打所致,两名小偷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积极履
行法定的救助义务行为,客观上助长了两名小偷故意伤害原告。原告的
受伤害与被告的违约责任亦有关联。鉴于被告在客运途中对发生的暴力
事件是救助责任,故被告应依其过错程度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三成。
经查实原告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
工费等共计1116元。关于原告要求的赔偿6万元的精神损失,缺乏事实
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法院最终作了出了如下判决:1、限被告于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1116
元的30%,即335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50元,
由被告负担。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在这种
合同关系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及时地将旅客送到目的地
的义务,旅客则负有交付票款的义务。既然承运人应当安全地
将旅客送到目的地,那么就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
所以承运人应当对旅客受到伤害承担责任。
这就是说,就具体的合同义务而言,即使具体的承运人和旅客
之间并没有在合同中具体地约定承运人是否对旅客负有救助义
务,但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承运人都应当负有此种义务。
所以不管这种危险是因为何种原因引起的,只要旅客遇到了危
险需要承运人予以救助,承运人便应当履行救助的合同义务。
显然,此案中被告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
3)执行定金罚则
(比如“对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4)继续履行
1、合同责任(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134条也有相关规定。
2、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法》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
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
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
财产权益。”
用益物权: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的排他性的权利。即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权利。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等。
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
一般侵权 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推定过错或无过错
侵权责任的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有加害行为、②有损害事
实的存在、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行为
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特殊侵权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
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如《侵权法》中的: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
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有免责事
由。如受
害人故意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停止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 等)
(二)排除妨碍;(物权,尤其是相邻权 )
(三)消除危险;(如正在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有毒食品 )
(四)返还财产;(包括原物及其孳息 )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 ,知识产权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第134条也有相关规定。
《侵权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过错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事由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
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包含了推定过错,如公众场所中的踩
踏事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民事损害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现阶段,除工业事故的损害赔偿外,交通事
故、医疗事故以及航空器和核能的使用引起的损害赔偿,一般都适用无过
错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 双方分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比如山体滑坡,司机为了躲避而撞
坏了别人的房屋!)
给大家一系列民事责任案例,加深感性
认识。
案例 一般侵权构成要件
案情介绍:1989年8月11日下午,陈某在关窗时,因其居住的
西宁纸箱厂家属住宅楼玻璃安装质量有问题,致使玻璃脱落,
碎片插入正在楼下打乒乓球的唐某的头,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
脑水肿、急性脑膨出,术后继发癫痫,需继续治疗。治疗损失
医药费元。误工损失元。唐某向法院起诉,要
求陈某和纸箱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今后
治疗费、生活费。
评析:在本章引例中,陈某和西宁纸箱厂因对物件的管理养护
欠缺,造成陈某的人身损害,构成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
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责任,按照其性质,应当
适应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其责任构成应当具备损害事实、违法
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只要在认定过错的要件
上实行推定。在民事责任的方式上,适用损害赔偿的责任,法
院应当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
案例 不作为行为亦可构成侵权
案情:2004年1月29日晚,郑某、张某与赖某等一伙年轻人
在酒吧喝酒贺岁,直到深夜。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行走,
郑某与张某等丢下赖某不管;酒吧老板刘某将赖某搀扶到
店内的沙发上睡觉。次日上午,发现赖某已经死亡,死因
是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赖某的
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酒吧老板共同赔偿死
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3万多元。
处理:法院判定认为,赖某大量饮酒是造成自己死亡的主
要原因;刘某和劝酒者没有对醉酒者进行必要的救助,不
作为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案例 共同危险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某日下午5时许,吴某与曹某、傅某某(均为未成
年人)一起在住宅15层的电梯走道间玩耍,各拿一只酒
瓶,从电梯走道间北面破损的玻璃窗空洞中往下投,恰
逢原告马某某怀抱2周岁的儿子马某从该楼房的底层大门
往外走,其中一只酒瓶砸在马某的头上,致马某死亡。
马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3名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医
药费等损失和精神损害。
处理:法院认为本案的性质是共同危险行为,按照共同
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判决3名行为人的法定代
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 李某的章回小说侵害了谁的权利?
案情:李某以《烟笼鄱湖》为题创作一部纪实
性章回小说,在记叙袁甲的经历时,使用了荒
诞、侮辱、诽谤性的语言。该书出版发行5000
册。袁乙作为袁甲的儿子,认为该书侵害了其
亡父的名誉,起诉要求作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的责任,同时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
发行该书的责任。
处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 医疗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案情:蒋某患病到甲医院治疗,发生医疗事故,造成蒋某
的身体损害。蒋某要求该医院承担侵权责任,该医院认为
原告蒋某并没有证明医院在医疗中具有过错,因此拒绝赔
偿。
处理:法院认为,医疗事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
规定,属于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范围,应该由被告举证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该医院没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主张,
因此法院判决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某乙的行为侵害他人经营权
案情介绍:某甲与某乙相邻租房经营饭店,某甲经营得法,
生意红火。某乙经营亏损,逐改为经营花圈店。某乙见某甲
生意越来越好,便将花圈样品摆放在与某甲饭店相邻的自己
一边,侵扰某甲的经营。某甲见状用席子对花圈样品进行遮
挡,某乙又将花圈架高。某甲又进行遮挡,某乙则将花圈挂
在房檐上,致使某甲经营受损。某甲无奈起诉。
处理:法院判决某乙构成妨害某甲经营的侵权责任。
评析:某乙在自己经营的花圈店门前摆放样品花圈,是合法
的经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某乙实施这样的行为的时候,
目的很明显,就是要对某甲的经营活动造成破坏,属于故意
违背善良风俗加损害于某甲,因而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
侵权责任。
案例 柴某的行为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
案情:2004年4月间,某房产公司负责水电安装的中年男子
柴某,见邻居住着一对年轻的姜某夫妇,某门上方的天窗玻
璃有个缺口,用报纸糊着。柴某于是买了个微型监控探头,
趁姜某夫妇上班之际,将报纸弄掉一点,用胶带将探头粘在
窗角,方向对着姜某夫妇的床面,然后用导线连在自家电脑
上。日后,柴某经常偷窥姜某夫妇的私生活,并拍摄了30多
张照片。姜某夫妇发现后,向法院起诉。
处理: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原告的隐私
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一万元。
案例 公众损害赔偿责任
2004年6月1日午夜,村民沈甲在路过果农沈的桃园时,因口渴随手
摘了几个桃子吃,觉得味道不错,又摘了些带回家,分给75岁的老母和
两个读小学的儿子吃,食后均不同程度出现中毒症状,系农药甲胺磷中
毒。原因是沈乙对即将成熟的桃子喷洒甲胺磷防虫。沈甲等向法院起诉,
要求沈乙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甲胺磷属于剧毒农药,沈乙在尚未采摘的桃树上施用且
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关
于“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药药材”的明确规
定,对可能造成公众损害的后果持放任的态度,具有过错,因此判决沈
乙承担沈甲等人人身损害40%的赔偿责任。
案例 金某侵害谢某一般人格权
案情:2003年5月15日谢某到调查事务所应聘工作,该所负责
人金某同意录用并要求其次日上班。次日下午六时左右,金
某在办公室对谢某进行性骚扰,触摸其身体并强行亲吻。事
后,金某又多次打电话骚扰。谢某向法院起诉。
处理:法院经过调查核实予以确定,金某的行为侵犯了谢某
的人格尊严,使谢某的身心遭受伤害。判决金某赔礼道歉,
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 侵害他人健康权
案情:1999年7月,李某吃饭时不慎将一根长约4厘米的鱼
刺卡进喉咙,3天后出现发热发炎症状,前往,某医学院附
属医院诊治。该院医师进行CT检查,手术探查,均未发现
鱼刺,进行消炎处理后办理出院手续。五年后,李某咽部经
常红肿、发炎,2004年某日,李某高烧不退,被迫再次住
院。医师采取X光检查,查明了鱼刺的具体部位,取出了鱼
刺。李某将该医院告上法院。
处理: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受害人4000元。
分析:本案中,医生的过错造成了受害人五年的痛苦。这种
侵权责任属于替代责任,所以法院对于医生的过错造成的损
害,判决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混合过错双方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某公园内路旁有一水坑,管理者经常在此取水,但是
没有设置任何安全保护设施。瞿某带领两岁半的孩子萍萍在
公园散步,偶遇朋友,只顾与朋友聊天,使萍萍离开母亲,
走到水坑处,滑入水中溺死。瞿某起诉。
处理:法院认为被告和原告对于萍萍的死亡均有过错,判决
该公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例 共同侵权(名誉权)
案情介绍:被告刘某与原告胡某、周某、石某原系同事,在评定职称工
作中,产生矛盾。不久,在某晚报上连载由刘某创作的长篇作品中,突
然出现了与三名原告名字谐音的毒犯胡某、妓院老板周某、地痞石某三
个人物,被描述写得极为丑恶。三原告向该晚报提出停止侵权要求,该
晚报继续连载。三原告以刘某、该晚报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
令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
评析:在本章引例中,刘某由于在评定职称中与同事有矛盾,即用在所
写历史小说中影射有矛盾的同事的方法,对之进行侮辱,故意侵害受害
人的名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该晚报在知道发表的历史小说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具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间接故
意,亦构成侵害名誉权。故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连带承担精
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案例 侵害他人生命权
案情:刘某系某镇村民,被某襟兄王某与内弟余某叫到四川
某肠衣厂工作。某日,刘某工作14小时之后,次日早上6时,
王某叫刘某等起床时,发现刘某已死亡,死因为肠衣厂让工
人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中劳动时间太长,致劳累过
度而死亡,即“过劳死”。刘某的亲人起诉肠衣厂要求赔偿。
处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
慰金等共计万元。
案例 同性性骚扰
案情:25岁的喻某(男)任该公司总设计师黄某(男)的
专职司机。在两个多月里,黄某多次在家中、办公室、汽
车上甚至电梯里强行接触喻某的隐私部位,强行拥抱、亲
吻,为此,黄某给喻某出具过一份《道歉书》:“由于本
人个人行为不周,对你产生不当行为,对你造成伤害,请
你原谅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电梯里和家里的拥抱亲吻侵犯
行为。“喻某起诉。
处理:法院认为黄某确实在违背喻某意志的情况下,侵害
了喻某的性自主权,构成同性性骚扰,判决黄某对喻某赔
礼道歉、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 恶意侵害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某城市演出公司举办大型演唱会,邀请毛阿敏等明
星到场演唱。演出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次日各媒体发布
演出消息,同时开始售票。仅仅几天,就售出了1万多张
票。这时,某晚报报道《毛阿敏不来了》的虚假消息,造
成退票8000张,其他票无法卖出的后果。演出公司无奈
只好送票保证演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演出公司向法
院起诉,请求该晚报社承担侵权责任。
处理: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恶意侵害债权,造成重大损失,
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
案情介绍:原告张宁福1994年购买张明志出售的台安县辽西饲料厂生产
的“888猪料精”3袋共60公斤,喂养自己的11头猪,造成全部死亡的后
果,共花治疗费3709元,卖死猪肉得款600元。该饲料为不合格产品,
含“F”量严重超标,原告要求张明志和饲料厂赔偿损失,双方当事人
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评析:在本案中,台安县辽西饲料厂制造、张明志销售伪劣“888猪料
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张宁福购买这一饲料喂猪。造成猪死亡
的后果,台安县辽西饲料厂和张明志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在具体的赔偿中,按照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
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的损失、治疗的费用,是造成的
损失;因同一原因,卖死猪肉得款600元,是新生的利益。在计算赔偿
时,应当进行损益相抵,扣除该600元,台安县辽西饲料厂、张明志应
赔偿差额。
案例 网上发帖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权
案情介绍:原告张某的网名叫作“红颜静”,被告俞某的网名叫作“
大跃进”,都在E龙网站上网活动。某日,张、俞等网友在南京聚会交
流,回家之后,张某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的“大跃进”竟在公开版块
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帖中使用
了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内容极为低下。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大
跃进”毫无收敛之心,继续发表大量帖子,侮辱“红颜静”,声称“
我和‘红颜静’有一腿“,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和诽谤。
处理:法院查证被告的身份和行为属实,经过合议认定,被告在明知
对方网名和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在网站的公开版块发帖,对原告进行
人格侮辱和诽谤,侵权事实成立。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在网站的公开
版块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案例 特殊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
一、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某,男,26岁 被告:吴某,男,34岁
某工厂宿舍楼每家的阳台上都摆放着盆裁鲜花。1988年7月3日刮大风,把六
楼吴某家的一只花盆从阳台上刮了下来,砸在了邻居刘某某停在楼下的一辆
新买来的摩托车上,使摩托车受到很大损坏,修车费花去了1000多元。
刘某某找吴某要求赔偿,吴某以花盆是被狂风刮下去的,而不是自己故意扔
下去的为由,拒绝赔偿,刘某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吴某赔偿
其损失。
二、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花盆置放于阳台上,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花盆的所有人
在置放花盆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而没有采取,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违法
行为。因此,花盆的所有人吴某应承担由于其消极的不作为所引起的损害赔
偿的法律后果。据此认定,法院依法判决吴某赔偿刘某某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
以法律形式对侵权责任的责任构成、责
任方式、责任主体等进行了规定,并对
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
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
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
等七大类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限定。
机遇——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使个人和企业
面临的侵权风险增加。为了减少不确定
性,人们转移侵权风险的需要会随之增
加,从而责任保险的需求也会增加。
挑战——新法带来的新问题:
《侵权责任法》明确我国侵权者责任的认定实行过错责任、推定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无过错责任的引入将对侵
权诉讼产生重大影响。在美国历史上无过错责任的引入曾导致侵
权诉讼和相应责任保险赔款的飙升。如何有效控制“无过错责任
”引致的赔款上升,是保险公司要克服的难题。
《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问题。“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知道以往的责任保险是将精神赔偿作为除外责任的,未来司
法实践中将如何界定“严重精神损害”,从而做出精神损害赔偿
判决,以及新形势下是否要将精神损害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都要
慎重抉择。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问题。对于惩罚性
赔偿保险是否承保?既涉及产品设计问题又涉及社会伦理问题。
处理不当会使保险公司陷入巨额赔付的泥沼,并且被社会舆论所
诟病。
责任保险关注哪些责任?
----公众责任
----雇主责任
----产品责任
----职业责任
§ 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和承保基础
《侵权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均规定,行为人
侵害公民权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处主要介绍:
---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雇主责任的法律依据
---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公众责任又称公共责任或综合责任,法学界称第三者
责任,是指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因自身的
疏忽或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
损害,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公众责任的法
律依据是各国的民事法律和与民法有关的单行法规。
《民法通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娱乐场所管
理条例》 、《侵权法》等
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
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
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在《民法通则》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在《民法通则》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
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
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
任。
1、在《民法通则》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
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
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
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除外。
1、在《民法通则》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在《民法通则》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2、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
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
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
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
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3、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
第14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3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业人员登记表和保安公司出具的保安人
员情况材料。
(二)经营场所火灾和公众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4、在《侵权法》中
第36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
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
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
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在《侵权法》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
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
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
4、在《侵权法》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
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
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4、在《侵权法》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4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
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
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在《侵权法》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侵权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48~53条)
第48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
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
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在《侵权法》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5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
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
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51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
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
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在《侵权法》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52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
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
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在《侵权法》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53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
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
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
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
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在《侵权法》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侵权法》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65~68条)
第65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第66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
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在《侵权法》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E5%9C%A8%E7%8E%AF%E5%A2%83%E6%B1%A1%E6%9F%93%E4%BE%B5%E6%9D%83%E4%B8%AD%E6%B3%95%E5%AE%9A%E7%9A%84%E7%89%B9%E6%AE%8A%E7%9A%84%E4%B8%8D%E6%89%BF%E6%8B%85%E8%B4%A3%E4%BB%BB%E4%BA%8B%E7%94%B1%E5%8D%B3%E5%85%8D%E8%B4%A3%E4%BA%8B%E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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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
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
因素确定。
第68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
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
追偿。
4、在《侵权法》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侵权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78~84条)
第78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
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
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79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
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在《侵权法》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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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
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1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
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4、在《侵权法》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82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
权责任。
第83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84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4、在《侵权法》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侵权法》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85~91条)
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
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
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
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
他责任人追偿。
4、在《侵权法》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8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
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
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
人承担侵权责任。
4、在《侵权法》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
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
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
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
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在《侵权法》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88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9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
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4、在《侵权法》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90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91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
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
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4、在《侵权法》中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公众责任风险案例:
上海市西南某小学与学生小军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4年5月8日下午,上海市西南某小学8岁的小军与同学们欢快地在教
室内进行课间活动,嬉戏逐闹间,小军不慎撞到后面墙上,一只铁钩扎
入小军的左眼,造成左眼球破裂。顿时,小军手捂双眼,鲜血从指缝间
渗出。老师们立即将小军送医院医治,但终因伤势严重,小军的左眼不
能治愈,最后只得将左眼球摘除,造成了终身残疾。经鉴定,小军的损
伤相当于“职工工伤5级伤残”。
小军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上海市闵行(hang)区法院。原告方认为学校
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其相关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但学校却在教室后排
103厘米的高处钉上50个铁钩,位置正好在小学生的眼睛高度,明显系
安全隐患,要求学校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万余元。
学校则辩称,对学生进校学习均进行过安全教育。况且,小军是与同学
嬉闹才撞到墙上的钩子的,其本身也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学校不应
承担全部责任。你的观点?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8岁的小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好动是小学生的特点,其无法也不可能预见自己与
他人嬉闹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学校作为专业教育机
构,应当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的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学校疏忽了小学生的生理特
点,未能谨慎注意到其安装的铁钩与小学生的身高
体征相近,具有不合理的安全隐患,对于小军的伤
残,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依据有关规定,法院依
法酌定具体数额,判决学校赔偿小军医疗费万元
、残疾生活补助费万元、律师代理费万元和
精神损失费10万元等各类损失共计二十七万余元。
《侵权法》38条
二、适用雇主责任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劳动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利益所在,损之所归。” 雇员本身
雇员导致他人损害
1、在《民法通则》中
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
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
责任”。
二、适用雇主责任的法律依据
2、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第9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
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
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
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
事雇佣活动”。
二、适用雇主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
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
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
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显然:无过错责任)
2、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二、适用雇主责任的法律依据
3、在《劳动法》中
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
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
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
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
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70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
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二、适用雇主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73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
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75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
充保险。
3、在《劳动法》中
二、适用雇主责任的法律依据
4、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
第6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
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
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9条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
保险公司投保。
二、适用雇主责任的法律依据
5、在《外资企业法》中
第12条 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
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
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等事项。
第16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
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二、适用雇主责任的法律依据
雇主责任风险案例:
1999年底,某企业职工王某在工作过程
中不慎右胳膊扭断,造成医疗费、误工
费等费用共万元。因该企业为其全体
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为
此事支付了万元的保险赔款。该企
业将因王某受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如
数支付王某外,还根据《劳动法》和雇
佣合同规定,支付王某相应的补偿。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产品质量法》
《食品卫生法》
《药品管理法》
《电力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建筑法》
《侵权法》
1、在《民法通则》中
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
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
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
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
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产品责任风险案例:啤酒瓶自爆伤人责任案
孔某开办个体经营的友谊商店,该店内啤酒自
被告姚某的副食品批发部批发而得。2001年5
月,一顾客到孔某处买啤酒(由江苏某啤酒有
限公司生产),孔某手尚未触及酒瓶,酒瓶突
然发生爆炸,孔某脸被啤酒瓶炸伤。她到江苏
省扬中市人民医院就诊,花去医疗费等计
元。期间,孔某曾到扬中市消费者协会
投诉。后孔某以江苏某啤酒有限公司和姚某为
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赔否?法律
依据?
2、在《产品质量法》中
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
(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
在的。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
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2、在《产品质量法》中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
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
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
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
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
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
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在《产品质量法》中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
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
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
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
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
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
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在《产品质量法》中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3、在《食品卫生法》中
第48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
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
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4、在《药品管理法》
第93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5、在《电力法》中
第59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
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
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60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
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6、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第41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
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
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
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
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
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42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
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
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6、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44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
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
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
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履行。
6、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7、在《建筑法》中
第74 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
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
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75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
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
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
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80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
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
偿。
7、在《建筑法》中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8、在《侵权法》中
第五章 产品责任(41~47条)
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2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
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
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
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
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
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8、在《侵权法》中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44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
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45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8、在《侵权法》中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46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
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
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7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
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
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8、在《侵权法》中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2004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声槌响震动了整个律师业:因为受委
托的律师失职,导致客户被骗走1亿元资金,3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被法院一审判
令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2001年7月,河北三河燕化公
司拟与北京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为查清对方
底细,燕化公司聘请北京嘉华律师所作为法律顾问展开调查。嘉华律师所审查后
作出结论:项目确实在金晟公司名下。燕化公司遂向金晟公司支付了1亿元项目
转让费,买下紫宸苑项目,同时向嘉华所支付了100万元律师费。8个月后,燕化
公司却发现金晟公司并不是紫宸苑项目所有人,燕化公司拱手交出的1个亿被人
骗走!其实,这个骗局并非天衣无缝,但嘉华律师未能识破。按规定,从事房地
产开发,首先要取得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按资质等级
承担开发项目。但嘉华律师并没对紫宸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状况和金晟公司是否
具有资质等级进行审查,却仅仅依据失效的市计委批复,就认定金晟公司拥有紫
宸苑项目。燕化公司认为嘉华律师工作敷衍,已严重违约。遂将嘉华律师所(已
注销)原3名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律师费并赔偿损失900万元。法院支持了
燕化公司诉求,作出前述判决。3名律师不服提出上诉。
律师执业过程出现的风险越来越多。甚至有这样的说法:“打错一起官司,律师
赔得倾家荡产”。
1997年1月,吴先生为其儿子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
6年。根据该少儿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
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继续有效。1998年9月,投保人吴先生因肝炎后转
肝硬化身故。吴先生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
申请保费豁免。经保险公司调查,吴先生1993年就已确诊为
重症肝炎,系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吴
先生的妻子称,投保书并非吴先生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
签的,吴先生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能够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
因此无法进行告知,故起诉至法院。法院经笔迹鉴定,证实投
保人签名的确不是吴先生的笔迹。
你认为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这个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风险能
否通过责任保险转嫁?
四、适用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
《注册会计师法》
《执业医师法》
《建筑法》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侵权法》。。。。
1、在《律师法》中
第49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
律师追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
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四、适用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2、在《注册会计师法》中
第42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
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四、适用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3、在《执业医师法》中
第38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
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适用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4、在《建筑法》中
第35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
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
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
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
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适用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73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建筑法》中
四、适用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5、在《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
第4条 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128同样规定
四、适用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6、《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
第5条 保险公估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
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129同
四、适用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侵权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54——64条)
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
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
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
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在《侵权法》中
四、适用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
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
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
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57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
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在《侵权法》中
四、适用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
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
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7、在《侵权法》中
四、适用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59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
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
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
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
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7、在《侵权法》中
四、适用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
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
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在《侵权法》中
四、适用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61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
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
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
机构应当提供。
7、在《侵权法》中
四、适用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62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
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
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63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
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64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在《侵权法》中
四、适用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复习思考题
熟悉、理解并掌握有关责任风险的法律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