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风险
定义:是指因行为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应负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责任风险中的“责任”,少数属于合同责任,绝大部分是指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风险仅限于法律责任中对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责任保险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3款对责任保险的定义是:“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或合同)责任。
三、责任保险的特征
1、责任保险的根本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
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
社会生产力发达程度
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根本基础)
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保险公司责任保险产品的不断开发
2、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风险:
被保险人
①因疏忽、过失、行为不当、懈怠其职责致。。。(故意行为除外)
②依据法律或合同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财产责任性质的民事赔偿责任即经济赔偿责任。
经济赔偿责任包括:①直接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死亡和丧葬费用、残疾与医疗费用等 );②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保险法》第66条有明确规定。
注:教材中提到的《保险法》为旧法,新法有变动。
无财产内容的人身权利(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被保险人自行负责。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3、责任保险的赔偿对象是受害的第三者( 责任保险是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直接赔偿对象:被保险人;
间接赔偿对象:不确定的第三者即受害人。
不同于狭义的财产保险(仅承担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损失)。
4、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需事先确定。
至于教材提到的“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需事先确定”这一特征,比较而言并无太多特别之处。
特殊之处:赔偿限额 & 保险金额
四、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区别
(1)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价值不同
一方面,责任保险之保险标的有别于一般财产保险 和人身保险。
另一方面,责任保险之保险价值确定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 和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无法事先确定“价值”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责任保险无保险价值之说,责任保险不存在比例赔付(即无足额、不足额之说)。
确定责任限额。根据整个社会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统计所划分的风险档次进行。
(2)责任保险的承保事故不同
责任保险承保事故的确立需要两个要素: (二者缺一不可)
一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第三者受到损失后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
(3) 责任保险的赔偿目的不同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障第三者。
第三者即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代理人、雇员、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被保险人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代理人、雇员、管理人员等因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时,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责任保险对补偿原则的修改
一般保险赔付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责任保险的赔偿金既可以支付给被保险人,也可以支付给受损害的第三者。
《保险法》第65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国际上,大部分责任保险的赔偿金是支付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转给第三者,但像雇主责任保险等,多直接支付给受损害的第三者。
(5)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任何一种责任保险都涉及到保险人、致害人(被保险人)、受害人三个方面的关系,所谓“受害人”相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言,又称为第三者。
保险人与致害人之间建立的是责任保险合同关系,受害人与致害人之间建立的是原告与被告的关系。
五、责任保险的作用
1、有利于加强法制建设 ,保证有关法律的贯彻执行(尤其是无力支付经济赔偿之时)
2、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作为民事责任赔偿制度组成内容之一 ,发展责任保险,一方面能使消费者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又能让企业或个人了解自己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起到了引导和培育的作用 )
3、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受害人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避免矛盾激化。上访 )
4、有利于实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比较而言,责任保险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为社会、受害者、立法者、司法者之间架设一条桥梁,提供了维护社会安全和保护受害人的机制,有力地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提高政府公共管理的效能。 )
5、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打消外商来华投资的顾虑;维护国家、单位及个人利益;苹果污染门)
中国五家环保组织报告称苹果代工厂排污严重,其中武汉幸名电子排污重金属超其他水域数十倍,苹果以不公开供应商信息为由拒绝回应国内NGO组织的调查。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苹果供应商中有一家有害废物排量达11万吨/年。对当地社区有严重的污染,对儿童健康造成危害。
苹果回复:“我们长期的政策就是不披露供应商。”
六、责任保险的分类(p47)
(1)按承保的内容分类
1、公众责任保险(固定场所 的责任风险) 2、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缺陷的责任风险)
3、雇主责任保险(雇主对雇员受雇期间的人身伤害负经济赔偿责任)
4、职业责任保险(专业技术工作上的责任风险)5、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工具及工程项目三责风险)
6、环境责任保险 (污染环境的责任风险)
(2)按实施方式分类 1、法定责任保险 (交强险、旅行社责任险等)2、自愿责任保险
(3)按照责任发生原因分类
1、过失责任保险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 职业责任保(3)公众责任保险(4)个人责任保险
2、无过失责任保险(1)雇主责任保险(2)核电站责任保险(3)产品责任保险
3、合同责任保险 (1)货运合同责任保险 (2)旅行社责任保险
(4)按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分类
1、索赔型责任保险 (索赔申请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间 )
2、事故型责任保险 (致害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间 )
我国保险实务所使用的责任保险条款,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约定的责任多为事故型责任保险。
(5)按保险责任的大小分类
1、基本责任保险
赔偿限额是基本的,或者说是相对较低的,法定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通常都属于基本责任保险范畴。
2、超额责任保险
是指在基本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再向被保险人可能面临的巨额索赔提供保障的责任保险。(如起赔点超过500万人民币)
(6)按保单的独立性分类
1、独立的责任保险(出立专门保单 )2、附加的责任保险(附加在主保单下予以承保 )
责任保险的再保险
责任限制上分类: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再保险安排上分类: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预约再保险
§ 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
保险理论界一致认为,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3个大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
第二阶段是人寿保险;第三阶段是责任保险。
一、责任保险的起源
现代保险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但责任保险的兴起却只是近100年的事(近代工业革命兴起,先有工业事故,后有交通事故、公害、制造物缺陷等,损害赔偿频率和数额明显增大—赔偿纠纷—法治的健全。催生责任保险)可见,责任保险的发展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良好的内部环境
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 如:
19世纪前半叶,法国拿破仑法典中现赔偿责任,并开办责任保险。英德随后
-----1857年,英国出现承运人责任保险;
-----1870年,建筑工程公众责任保险问世;
-----1875年,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出现(英国);
-----1880年,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出现雇主责任保险;
-----1885年,世界上第一张职业责任保单——药剂师过失责任保险单由英国北方意外保险公司签发;(开错处方)
-----1895年,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问世;
-----1900年责任保险扩大到产品责任(因啤酒含砷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进入20世纪,责任险迅速兴起和发展,大部分资姓国家都强制投保公众责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责任险种类越来越多,成为制造商和自由职业者不可缺少的保险
20世纪70年代获得全面、迅速的发展,成为现代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成为保险业务中的一大主流。
三、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
责任保险发展受阻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1、责任保险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保护民事责任受害方权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
2、国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 “自认倒霉” ;“权大于法”降低了社会民众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信心。
3、责任保险产品市场供求不足 正外部性(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 ,保险公司供给不足;
消费者投保意识不高,需求不足。
4、责任保险专业人才匮缺 既懂保险又懂法律的高水平保险代理和经纪人、产品研发 、两核人员等忒少
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前景
1法制的不断健全将大力改善责任保险发展的环境
比如: 产品责任由疏忽责任 严格责任,使产品责任保险迅速发展。
2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将使责任保险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
民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索赔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激发人们对责任保险的需求
3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将加大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业务的竞争
责任保险是新的市场和业务增长点
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加大责任保险宣传力度——提高需求
加强宣传责任保险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和理解度,提高需求水平。
2. 提高责任保险发展重视程度——增加共给 正外部性引致供给不足——强制保险,税费优惠;依据市场需求开发创新责任保险产品;形成专门的责任保险管理团队等。
3.建立健全与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夯实基础 关键是细化,明确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
课后思考:1责任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所处的地位。
2思考我国责任保险为何发展缓慢? 3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第二章 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法律法规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一、法律责任及其种类 概念 法律责任是法律得到贯彻实施的最后也是最有力的保障。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即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人民法院有责任(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
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法律上带有强制性、惩罚性的责任。
种类
最常见的是按照部门划分法律责任
(随着法律的精细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法律按照自身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法律责任也就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产生了分化)
二、民事责任概述
(一)概念 由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即是民事责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惩罚侵害人而在于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弥补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害。这种目的决定了民事责任兼有财产性和补偿性双重性质。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
一则民事责任案例
2003年10月2日中午12时至13时,原告甲乘坐被告乙的公交车,上车购票3元,目的地为丙地。途中,有两名小偷用刀片划破甲的裤袋欲偷窃,甲发觉后即与小偷抗争,而车内其他人均对此毫无行动。当车行至途中的丁地时,甲某走到车门前,要求司机停车,这时,两名小偷从车后冲上来殴打原告,并用语言警告司机不可多事,而司机及乘务员在此情况下未出声制止也未采取报警等积极行动。车停后,甲某及时下车,并于当日下午3时到派出所报案。乙的公共汽车行车至中途戊地,两名小偷自行下车离去,该车司机将乘客运至目的地,于当日下午2时许折返回时到派出所报案。事件发生后,甲曾多次找乙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无果。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1.赔偿原告医疗费,车费及误工费共1218元: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原告甲乘坐被告乙的公共汽车,并交付了3元车票款,双方己形成了客运合同,对该合同双方应严格信守履行。被告乙在为客人提供服务时,有法定的义务救助有危难的乘客。在乘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予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如迅速报警或救助等)。但原告在乘坐被告方的公共汽车时遭受两名小偷的殴打,而被告的司乘人员发现后未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亦不履行救助义务,其行为违反我国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使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所受的人身损害是两名小偷殴打所致,两名小偷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积极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行为,客观上助长了两名小偷故意伤害原告。原告的受伤害与被告的违约责任亦有关联。鉴于被告在客运途中对发生的暴力事件是救助责任,故被告应依其过错程度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三成。经查实原告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116元。关于原告要求的赔偿6万元的精神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法院最终作了出了如下判决:1、限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1116元的30%,即335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负担。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在这种合同关系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及时地将旅客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旅客则负有交付票款的义务。既然承运人应当安全地将旅客送到目的地,那么就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所以承运人应当对旅客受到伤害承担责任。
这就是说,就具体的合同义务而言,即使具体的承运人和旅客之间并没有在合同中具体地约定承运人是否对旅客负有救助义务,但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承运人都应当负有此种义务。所以不管这种危险是因为何种原因引起的,只要旅客遇到了危险需要承运人予以救助,承运人便应当履行救助的合同义务。
(1)、合同责任(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 3)执行定金罚则 (比如“对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继续履行
2、侵权责任 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用益物权: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即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等。
侵权责任的分类:一般侵权(行为人有过错);特殊侵权(行为人推定过错或无过错 )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有加害行为、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 系、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特殊侵权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如《侵权法》中的: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 等)(二)排除妨碍;(物权,尤其是相邻权 ) (三)消除危险;(如正在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有毒食品 )(四)返还财产;(包括原物及其孳息 )(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 ,知识产权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过错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事由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包含了推定过错,如公众场所中的踩踏事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民事损害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现阶段,除工业事故的损害赔偿外,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航空器和核能的使用引起的损害赔偿,一般都适用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 双方分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比如山体滑坡,司机为了躲避而撞坏了别人的房屋!)
案例 一般侵权构成要件
案情介绍:1989年8月11日下午,陈某在关窗时,因其居住的西宁纸箱厂家属住宅楼玻璃安装质量有问题,致使玻璃脱落,碎片插入正在楼下打乒乓球的唐某的头,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水肿、急性脑膨出,术后继发癫痫,需继续治疗。治疗损失医药费元。误工损失元。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和纸箱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今后治疗费、生活费。
评析:在本章引例中,陈某和西宁纸箱厂因对物件的管理养护欠缺,造成陈某的人身损害,构成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责任,按照其性质,应当适应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其责任构成应当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只要在认定过错的要件上实行推定。在民事责任的方式上,适用损害赔偿的责任,法院应当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
案例 不作为行为亦可构成侵权
案情:2004年1月29日晚,郑某、张某与赖某等一伙年轻人在酒吧喝酒贺岁,直到深夜。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行走,郑某与张某等丢下赖某不管;酒吧老板刘某将赖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睡觉。次日上午,发现赖某已经死亡,死因是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赖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酒吧老板共同赔偿死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3万多元。
处理:法院判定认为,赖某大量饮酒是造成自己死亡的主要原因;刘某和劝酒者没有对醉酒者进行必要的救助,不作为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 共同危险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某日下午5时许,吴某与曹某、傅某某(均为未成年人)一起在住宅15层的电梯走道间玩耍,各拿一只酒瓶,从电梯走道间北面破损的玻璃窗空洞中往下投,恰逢原告马某某怀抱2周岁的儿子马某从该楼房的底层大门往外走,其中一只酒瓶砸在马某的头上,致马某死亡。马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3名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和精神损害。
处理:法院认为本案的性质是共同危险行为,按照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判决3名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 李某的章回小说侵害了谁的权利?
案情:李某以《烟笼鄱湖》为题创作一部纪实性章回小说,在记叙袁甲的经历时,使用了荒诞、侮辱、诽谤性的语言。该书出版发行5000册。袁乙作为袁甲的儿子,认为该书侵害了其亡父的名誉,起诉要求作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同时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发行该书的责任。
处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 医疗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案情:蒋某患病到甲医院治疗,发生医疗事故,造成蒋某的身体损害。蒋某要求该医院承担侵权责任,该医院认为原告蒋某并没有证明医院在医疗中具有过错,因此拒绝赔偿。
处理:法院认为,医疗事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范围,应该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该医院没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主张,因此法院判决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某乙的行为侵害他人经营权
案情介绍:某甲与某乙相邻租房经营饭店,某甲经营得法,生意红火。某乙经营亏损,逐改为经营花圈店。某乙见某甲生意越来越好,便将花圈样品摆放在与某甲饭店相邻的自己一边,侵扰某甲的经营。某甲见状用席子对花圈样品进行遮挡,某乙又将花圈架高。某甲又进行遮挡,某乙则将花圈挂在房檐上,致使某甲经营受损。某甲无奈起诉。
处理:法院判决某乙构成妨害某甲经营的侵权责任。
评析:某乙在自己经营的花圈店门前摆放样品花圈,是合法的经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某乙实施这样的行为的时候,目的很明显,就是要对某甲的经营活动造成破坏,属于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损害于某甲,因而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责任。
案例 柴某的行为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
案情:2004年4月间,某房产公司负责水电安装的中年男子柴某,见邻居住着一对年轻的姜某夫妇,某门上方的天窗玻璃有个缺口,用报纸糊着。柴某于是买了个微型监控探头,趁姜某夫妇上班之际,将报纸弄掉一点,用胶带将探头粘在窗角,方向对着姜某夫妇的床面,然后用导线连在自家电脑上。日后,柴某经常偷窥姜某夫妇的私生活,并拍摄了30多张照片。姜某夫妇发现后,向法院起诉。
处理: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一万元。
案例 不作为行为亦可构成侵权
案情:2004年1月29日晚,郑某、张某与赖某等一伙年轻人在酒吧喝酒贺岁,直到深夜。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行走,郑某与张某等丢下赖某不管;酒吧老板刘某将赖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睡觉。次日上午,发现赖某已经死亡,死因是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赖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酒吧老板共同赔偿死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3万多元。
处理:法院判定认为,赖某大量饮酒是造成自己死亡的主要原因;刘某和劝酒者没有对醉酒者进行必要的救助,不作为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 给果树打农药致偷果人损害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6月1日午夜,村民沈甲在路过果农沈的桃园时,因口渴随手摘了几个桃子吃,觉得味道不错,又摘了些带回家,分给75岁的老母和两个读小学的儿子吃,食后均不同程度出现中毒症状,系农药甲胺磷中毒。原因是沈乙对即将成熟的桃子喷洒甲胺磷防虫。沈甲等向法院起诉,要求沈乙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甲胺磷属于剧毒农药,沈乙在尚未采摘的桃树上施用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药药材”的明确规定,对可能造成公众损害的后果持放任的态度,具有过错,因此判决沈乙承担沈甲等人人身损害40%的赔偿责任。
案例 共同侵权人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周国才原系安华火炮厂工人,离厂后以采购原料给他人制作发令纸并予以推销为职业。1990年9月,陈盛华与周国才约定购买发令纸,周通知陈前去提货。11月14日,陈从周家提走4000张发令纸,装在纸烟箱内,搭乘翁金表开的机动三轮车。行至途中,发令纸突然爆炸起火,将同车的黄在铜、黄红进严重烧伤,陈盛华亦被烧伤。二黄治疗伤害共造成医药费等损失2万余元,起诉陈、周赔偿。
评析:在本案中,周国才和陈盛华共同经营发令纸,在运输中突然爆炸,致伤二原告,具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主观过错上,周、陈没有共同故意,但是具有共同的过失,因此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周、陈二被告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加害人,对于赔偿责任,应当按照连带责任的原则进行赔偿。
案例 金某侵害谢某一般人格权
案情:2003年5月15日谢某到调查事务所应聘工作,该所负责人金某同意录用并要求其次日上班。次日下午六时左右,金某在办公室对谢某进行性骚扰,触摸其身体并强行亲吻。事后,金某又多次打电话骚扰。谢某向法院起诉。
处理:法院经过调查核实予以确定,金某的行为侵犯了谢某的人格尊严,使谢某的身心遭受伤害。判决金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 侵害他人健康权
案情:1999年7月,李某吃饭时不慎将一根长约4厘米的鱼刺卡进喉咙,3天后出现发热发炎症状,前往,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治。该院医师进行CT检查,手术探查,均未发现鱼刺,进行消炎处理后办理出院手续。五年后,李某咽部经常红肿、发炎,2004年某日,李某高烧不退,被迫再次住院。医师采取X光检查,查明了鱼刺的具体部位,取出了鱼刺。李某将该医院告上法院。
处理: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受害人4000元。
分析:本案中,医生的过错造成了受害人五年的痛苦。这种侵权责任属于替代责任,所以法院对于医生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判决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混合过错双方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某公园内路旁有一水坑,管理者经常在此取水,但是没有设置任何安全保护设施。瞿某带领两岁半的孩子萍萍在公园散步,偶遇朋友,只顾与朋友聊天,使萍萍离开母亲,走到水坑处,滑入水中溺死。瞿某起诉。
处理:法院认为被告和原告对于萍萍的死亡均有过错,判决该公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例 共同侵权(名誉权)
案情介绍:被告刘某与原告胡某、周某、石某原系同事,在评定职称工作中,产生矛盾。不久,在某晚报上连载由刘某创作的长篇作品中,突然出现了与三名原告名字谐音的毒犯胡某、妓院老板周某、地痞石某三个人物,被描述写得极为丑恶。三原告向该晚报提出停止侵权要求,该晚报继续连载。三原告以刘某、该晚报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
评析:在本章引例中,刘某由于在评定职称中与同事有矛盾,即用在所写历史小说中影射有矛盾的同事的方法,对之进行侮辱,故意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该晚报在知道发表的历史小说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具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间接故意,亦构成侵害名誉权。故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连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案例 侵害他人生命权
案情:刘某系某镇村民,被某襟兄王某与内弟余某叫到四川某肠衣厂工作。某日,刘某工作14小时之后,次日早上6时,王某叫刘某等起床时,发现刘某已死亡,死因为肠衣厂让工人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中劳动时间太长,致劳累过度而死亡,即“过劳死”。刘某的亲人起诉肠衣厂要求赔偿。
处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万元。
案例 同性性骚扰
案情:25岁的喻某(男)任该公司总设计师黄某(男)的专职司机。在两个多月里,黄某多次在家中、办公室、汽车上甚至电梯里强行接触喻某的隐私部位,强行拥抱、亲吻,为此,黄某给喻某出具过一份《道歉书》:“由于本人个人行为不周,对你产生不当行为,对你造成伤害,请你原谅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电梯里和家里的拥抱亲吻侵犯行为。“喻某起诉。
处理:法院认为黄某确实在违背喻某意志的情况下,侵害了喻某的性自主权,构成同性性骚扰,判决黄某对喻某赔礼道歉、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 恶意侵害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某城市演出公司举办大型演唱会,邀请毛阿敏等明星到场演唱。演出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次日各媒体发布演出消息,同时开始售票。仅仅几天,就售出了1万多张票。这时,某晚报报道《毛阿敏不来了》的虚假消息,造成退票8000张,其他票无法卖出的后果。演出公司无奈只好送票保证演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演出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该晚报社承担侵权责任。
处理: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恶意侵害债权,造成重大损失,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
案情介绍:原告张宁福1994年购买张明志出售的台安县辽西饲料厂生产的“888猪料精”3袋共60公斤,喂养自己的11头猪,造成全部死亡的后果,共花治疗费3709元,卖死猪肉得款600元。该饲料为不合格产品,含“F”量严重超标,原告要求张明志和饲料厂赔偿损失,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评析:在本案中,台安县辽西饲料厂制造、张明志销售伪劣“888猪料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张宁福购买这一饲料喂猪。造成猪死亡的后果,台安县辽西饲料厂和张明志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具体的赔偿中,按照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的损失、治疗的费用,是造成的损失;因同一原因,卖死猪肉得款600元,是新生的利益。在计算赔偿时,应当进行损益相抵,扣除该600元,台安县辽西饲料厂、张明志应赔偿差额。
案例 网上发帖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权
案情介绍:原告张某的网名叫作“红颜静”,被告俞某的网名叫作“大跃进”,都在E龙网站上网活动。某日,张、俞等网友在南京聚会交流,回家之后,张某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的“大跃进”竟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帖中使用了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内容极为低下。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大跃进”毫无收敛之心,继续发表大量帖子,侮辱“红颜静”,声称“我和‘红颜静’有一腿“,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和诽谤。
处理:法院查证被告的身份和行为属实,经过合议认定,被告在明知对方网名和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在网站的公开版块发帖,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侵权事实成立。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在网站的公开版块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案例 特殊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
一、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某,男,26岁
被告:吴某,男,34岁
某工厂宿舍楼每家的阳台上都摆放着盆裁鲜花。1988年7月3日刮大风,把六楼吴某家的一只花盆从阳台上刮了下来,砸在了邻居刘某某停在楼下的一辆新买来的摩托车上,使摩托车受到很大损坏,修车费花去了1000多元。
刘某某找吴某要求赔偿,吴某以花盆是被狂风刮下去的,而不是自己故意扔下去的为由,拒绝赔偿,刘某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吴某赔偿其损失。
二、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花盆置放于阳台上,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花盆的所有人在置放花盆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而没有采取,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因此,花盆的所有人吴某应承担由于其消极的不作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据此认定,法院依法判决吴某赔偿刘某某的损失1350元。
《侵权责任法》
以法律形式对侵权责任的责任构成、责任方式、责任主体等进行了规定,并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七大类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限定。
机遇——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使个人和企业面临的侵权风险增加。为了减少不确定性,人们转移侵权风险的需要会随之增加,从而责任保险的需求也会增加。
挑战——新法带来的新问题:
《侵权责任法》明确我国侵权者责任的认定实行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无过错责任的引入将对侵权诉讼产生重大影响。在美国历史上无过错责任的引入曾导致侵权诉讼和相应责任保险赔款的飙升。如何有效控制“无过错责任”引致的赔款上升,是保险公司要克服的难题。
《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问题。“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们知道以往的责任保险是将精神赔偿作为除外责任的,未来司法实践中将如何界定“严重精神损害”,从而做出精神损害赔偿判决,以及新形势下是否要将精神损害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都要慎重抉择。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问题。对于惩罚性赔偿保险是否承保呢?责任保险一向因为其可能影响侵权责任的“阻却功能”的发挥而备受争议,对于惩罚性赔偿保险是否承保,既涉及产品设计问题又涉及社会伦理问题。处理不当会使保险公司陷入巨额赔付的泥沼,并且被社会舆论所诟病。
§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和承保基础
《侵权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均规定,行为人侵害公民权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处主要介绍: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雇主责任的法律依据、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侵权法》等
公众责任又称公共责任或综合责任,法学界称第三者责任,是指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因自身的疏忽或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事法律和与民法有关的单行法规。
一、适用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
1、在《民法通则》中
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第14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3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业人员登记表和保安公司出具的保安人员情况材料。
(二)经营场所火灾和公众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第36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48~53条)
第48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5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51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52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53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侵权法》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65~68条)
第65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66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67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68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78~84条)
第78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79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1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82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83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84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侵权法》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85~91条)
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8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8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9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90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91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适用雇主责任的法律依据 “利益所在,损之所归。”
《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1、在《民法通则》中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第9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显然:无过错责任)
3、在《劳动法》中 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70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73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75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4、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 第6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第9条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5、在《外资企业法》中 第12条 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第16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三、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电力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筑法》《侵权法》
1、在《民法通则》中 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在《产品质量法》中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在《产品质量法》中 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3、在《食品卫生法》中 第48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在《药品管理法》 第93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在《电力法》中 第59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60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第41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2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4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7、在《建筑法》中 第74 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5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80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8、在《侵权法》中第五章 产品责任(41~47条)
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2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44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45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46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7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四、适用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医师法》《建筑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侵权法》
1、在《律师法》中 第49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在《注册会计师法》中 第42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执业医师法》中 第38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在《建筑法》中 第35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73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 第4条 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128同样规定
6《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 第5条 保险公估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129同
《侵权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54——64条)
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57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59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61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62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63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64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熟悉、理解并掌握有关责任风险的法律依据。
第三章 责任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本节主要内容:
一、责任利益的含义二、责任利益的特点三、责任利益的内容
一、责任利益的含义及特点
含义:责任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具有利害关系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何为具有利害关系?这种赔偿责任一旦发生,被保险人将支出货币补偿第三者的财产或人身损害,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将因此受到影响。正是基于此,投保人可以自己潜在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在事故发生后不受影响。
责任保险利益的构成要素:
1.投保人必须有某种可能发生的潜在责任。
例如,产品制造商可能因产品缺陷而承担产品责任,会计师会因审计出错而导致审计责任,医生若发生医疗事故则要承担医疗责任,但同时会计师不会有医疗事故风险,制造商也不会因为审计责任而被送上法庭。
2.这种潜在的责任应该是保险标的。
并不是所有的责任均可成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因而不是所有责任都有保险利益存在。能够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的责任应该是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是过失或无过失责任而非故意责任。
3.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必须有某种法律上认可的联系。
在这种联系中,被保险人将因责任不发生而不受损,或因责任发生而受到利益损失。
二、责任利益的特点
1、责任利益是一种消极的保险利益;
消极利益是与积极利益相对应的。
积极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享有的利益,此种利益可能因意外事故发生而受损,一般的家财险、企财险的保险利益均属积极利益。
消极利益则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危险事故发生时,对于他人可能必须负赔偿责任而损失的利益。危险事故一旦发生,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并不直接经历财产损毁或人身伤害,危险事故直接作用于第三者,而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遭受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仅当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才受到威胁。
积极保险利益和消极保险利益的差别集中体现为,被保险人因为保险标的安全,仍能占有使用保险财产而受益,责任承担人却会因拥有保险标的(赔偿责任)而受损。
2、责任利益具有强烈的法律性特征;
责任保险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法律性贯穿于责任保险的全过程。
首先,投保人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其次,赔偿责任的确定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利益受损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再由仲裁机关裁定或判决责任的归属及责任大小。
再次,保险人最终支付的保险金要以法院裁定的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为依据,而不能像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仅根据保险金额、受损程度、保险责任等由保险人自行决定赔偿与否及赔偿多少。
3、责任利益具有潜在性及量上的不确定性。
投保人就有关的责任利益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责任并没有发生,而是处于一种潜在发生的状态。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来要承担的责任会导致的赔偿金数额也没有固定的价值依据,所以无法在量上确定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也无法在保单上确定保险金额。
实践中,责任保险单以载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来代替保险金额,一旦发生责任索赔,保险人在这一事先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
赔偿限额的依据则是被保险人可能面临的损失规模大小及其缴付保费的能力。
三、责任利益的内容(6个)
(1)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各种公众或非公众场所(如旅馆、商店、影剧院、工程建设工地等)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对因这些场所的缺陷或管理上的过失及其他意外事件导致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所有者或经营者对该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者、活动场所管理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 ,对该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10-1实施)
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案例:2010-6月29日,深圳东部华侨城景区“太空迷航”游乐设施发生塌落事故,事故造成6名游客死亡,10名游客重伤入院,多名游客受轻伤,游乐设施受损。大地保险为华侨城提供了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等一揽子保险保障服务。接到报案后,大地保险立即启动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景区责任方组织现场抢救、善后处理及理赔等事宜。预付赔款108万。
查明: “太空迷航”设备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安装调试期间已发现隐患但未能有效整改;使用过程中维护保养不到位;该设备存在局部制造缺陷。
2004年法国戴高乐机场发生坍塌事故。由于戴高乐机场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当时在事故中遇难的两名中国公民,每人获得至少4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2)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雇主(雇用员工的经济组织或团体)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业务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用合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医药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金等)。
雇主对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具有保险利益。
必须是明确的雇佣关系
案例:1.2003年2月25日 ,被告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清拆房屋协议》,协议约定由乙负责为甲拆除其自有的一幢二层半楼房,拆楼后的旧砖由甲按每块元收购,其余的废旧钢筋、铁门、铝合金窗框等材料归乙所有,折抵拆迁费。协议还约定乙进场前应做好安全措施,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要注意安全,如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乙负责。协议签订后,乙即组织人员搭脚手架,为拆楼做准备。3月11日 下午,张三在搭脚手架期间,不慎从高处堕落,摔至重伤,被送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势严重,张三于2003年8月21日死亡。
甲与乙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乙与张三中间呢?谁该为张三的死亡承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甲与乙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如果定性为雇佣关系,则根据雇主责任理论,甲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定作人对发生在承揽活动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不负赔偿责任,仅对定作、指示过失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两被告签订的《清拆房屋协议》约定,被告甲将旧楼房的拆除工作交由被告乙完成,并支付相应的报酬(用拆楼后的旧砖块、钢筋、铁门等废旧材料折抵),被告乙则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旧楼房的拆除工作,其性质符合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被告乙接受旧楼房拆除工作后,雇请张三为其完成部分承揽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劳动关系。张三在工作期间,身体受到损害,被告乙作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甲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与张三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对张三的受伤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张三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高空作业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但其在工作期间忽视安全,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其本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乙的民事责任。
(3)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职业责任是一个围绕岗位划定的责任范围
各类专业人员,如医师、律师、建筑师、设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等,可能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使他人遭受损害而必须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过错责任)
各类专业人员对该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安徽长丰县某中学两名学生上课时打架,授课教师杨经贵没有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导致其中一人死亡。在岗的执业者未像“范跑跑”那样跑离岗位,但没有跑离岗位是否就意味着尽到了职业责任呢?《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责任“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常见的是医生职业责任案例:误诊(误治)、漏诊占比较大;风险责任人员集中在医师;高风险误诊人群在40-60岁;接生过失导致婴儿脑瘫;输液误输成煤油;
(4)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商品质量缺陷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制造商、销售商对该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电熨斗短路引发火灾: 加拿大安省法院最近判决一小家电(电熨斗)进口商向一消费者赔偿200 万加元,以补偿电熨斗因短路所造成的对第三方火灾损失。
棉质衬衫着火致儿童烧伤:一件棉质衬衫在靠近打火机处着火,导致一个孩子严重烧伤。该产品是在亚洲制造并卖给美国的百货公司,孩子的父母遂对百货公司、制造商及进口商提出起诉。法院称,制造商知道产品将在美国使用,就应受美国法律约束。最后,该亚洲制造商被索赔130万美元。
缺少警示标志:果冻梗塞喉咙。2003 年5 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家高等法院作出一项判决,判定生产果冻的一家台湾公司向一位9 岁女童的家人赔付1670 万美元。该女童1999 年因吃了该公司生产的果冻后被噎住,不幸成为植物人;后于2001 年不治身亡。
(5)运输工具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驾驶者对运输工具在使用过程中给他人带来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所有者、经营管理者、驾驶者对该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工程项目的所有者、承包者、技术人员对工程项目的责任风险具有保险利益。
(6)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各种组织和个人因自己的活动而导致环境污染时,依法对污染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造成环境污染的组织或个人对该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每年发生2万件左右的环境违法案件,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却极其罕见( 1997年的《刑法》添加了环境污染罪)
我国将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 新华网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强制推行
§ 责任保险的承保
一、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 ——侵权责任风险(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合同责任风险(如承运人货物运输责任风险)
在我国,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不论生产或经营单位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保险责任(53—55)
一是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
具体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不承担间接损失和被保险人自身财产的损失)
人身伤害赔偿(赔偿金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宿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二是合理的费用支出。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该支出也是为了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
责任保险中施救费用的规定遵照保险法。
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2、商场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3、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由被保险人所拥有的电梯、自动扶梯或手推车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条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1.法定除外责任
已发生的保险事故 、道德风险(故意行为)、不积极防损而扩大的损失
2.约定除外责任
(1)不可抗力(战争、罢工等)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2)核风险(核保险责任除外);(3)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务损失(雇主责任保险除外),以及被保险人所有、占有、使用或租赁的财产,或由被保险 人照顾、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4)被保险人的合同责任(特别约定除外);
第五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应负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由于自然灾害、任何污染、核事故引起的损害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四、直接或间接由战争、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暴乱、民众骚乱、罢工所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六、被保险人负担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七、第三者的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
八、未经公安消防部门、专门设备检验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经营场所或者部位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二、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1、作为与财产损失保险的组成部分或附加险来承保,而不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如船舶保险中,碰撞责任就被列入基本保险单的保险责任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作为附加险来承保 )
2、作为与财产损失保险相联系的险种独立承保。(和特定财产相联系,如飞机、汽车的三责险)
3、作为完全独立的责任保险单独承保,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与特定的财产没有了保险意义上的直接关系如展览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确定责任保险的有效期间(承担责任的时间)1、期内发生式 2、期内索赔式
一个特定事件的发生引起损害赔偿责任。这一事件或是一个突发的意外事件,可以立即知悉或者发现的;
或是一个时间跨度较长的、逐渐形成的损害赔偿事件,不能立即知悉或者发现的,责任保险就具有了“长尾巴”特征。为了规避长期承担保险合同责任的风险,保险公司通常采取两种方式确定承担责任的时间。
1、期内发生式(Occurrence Basis)
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作为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即只要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不管受害人是否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只要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索赔时效内,保险人都必须履行赔偿责任。
理论上保单不考虑责任事故发现或提出索赔的时间 ;如产品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传统的责任保险单大多采用“期内发生式”。
为了避免索赔“长尾巴”,实务中通常规定索赔时效。
天平产品责任险条款(2009版)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期内索赔式(Claims Made Basis)
新发展的责任保险即职业责任保险多数采用期内索赔式,很多产品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也用。
以索赔为承保基础,即不论责任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只要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追溯期内,保险人对于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向致害人提出的首次索赔必须履行赔偿责任。
比如某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险条款规定:
“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即,只要受害人在保险保障期间内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就应当赔付。
何谓“追溯期”? 追溯期是期内索赔制保单的一个最重要的确定保险责任的时间标准。
1保险责任事件必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追溯日期之后,保险公司才承担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
2双方约定追溯期。例如, 将追诉期扩展到保险保障开始前1个月。实务中通常是在保险条款中列明。
3如果投保人连续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有的保单允许追溯日期可以一直保留为第一次投保的保单生效期。
如: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中的追溯期规定如下:
(一)首次投保,一般不设追溯期。
(二)续保时,追溯期规定如下:
1、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已有一年,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为一年。
2、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已有两年或两年以上,追溯期一般为两年。
案例:保险条款中“期内索赔”的约定是否有效?
2006年3月9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总队医院(以下简称“省武警医院”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06年3月10日至2007年3月9日止,保险费为67400元。《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第2条约定,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省武警医院属于部队医疗机构,因此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是由武警总队医疗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参加鉴定人员由地方各大医院专家、教授组成,鉴定结果的权威性等同于地方医学会,在医疗事故赔偿时,应不受影响。保险合同还约定,保险赔偿的绝对免赔额为5%。
2006年4月9日,甲因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入住省武警医院治疗。4月21日省武警医院为甲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后放置引流管。4月29日,甲出院,但该院主治医生未拔腹腔引流管。同年6月,该院主治医生在腹腔镜引流管仍有大量分泌物且胆总管未通的情况下将引流管拔出,致使甲出现黄疸、肝功能改变,后经黑龙江省医院、哈医大一院、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相继治疗,行胆管探查、胆肠吻合术。
2007年3月25日,甲以手术失误为由要求省武警医院给予赔偿,省武警医院随后向安邦保险公司提交了出险通知书。2007年8月30日,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总队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对甲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诊断为胆囊切除术后,致医源性胆管损伤、胆管狭窄、胆漏,属医疗事故,伤残等级为八级。
2007年9月,甲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省武警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赔偿其计近200,元,后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省武警医院赔偿甲各项费用144,元。随后,省武警医院要求安邦保险公司赔偿其已负担的医疗事故赔偿金144,元。
安邦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省武警医院在为甲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其为甲承担的赔偿金属于保险事故,本应予以赔偿,但由于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赔偿以期内索赔制为基础,即患者及其家属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其才负保险赔偿责任。由于甲于2007年3月25日才要求省武警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省武警医院于2007年3月30日才通知安邦保险公司,索赔时间和通知时间均已超过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即2007年3月9日,因此,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2008年1月,省武警医院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邦保险公司承担144,保险金的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情况]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省武警医院依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安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虽然保险合同约定以期内索赔为基础,但省武警医院与甲的医疗事故恰恰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只是甲索赔、医疗鉴定滞后。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省武警医院与甲发生的医疗事故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结论之日的期间内,应视为安邦保险公司合理的理赔期,不应视为省武警医院逾期,因此,安邦保险公司以省武警医院提出索赔已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为由拒绝赔偿无理,不予支持。另,省武警医院与安邦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免赔额进行了约定,故对省武警医院与甲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在扣除5%免赔额后,其它应由安邦保险公司赔偿给省武警医院。据此判决安邦保险公司赔偿省武警医院保险金13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元。
安邦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安邦保险公司赔偿省武警医院保险金90,元。
[案件分析]
保险事故及索赔时效的理解
责任保险事故的认定:第一,被保险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条件包括损害事实、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受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受害人已经要求被保险人给予赔偿。前者是后者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指依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之日。
本案中,医疗故事发生于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故安邦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对期内索赔的理解
本案中,安邦保险公司以省武警医院提出索赔已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为由拒绝赔偿。
但该约定是否符合《保险法》第26条有关2年索赔时效的规定呢?
期内索赔约定与《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相抵触,而此种抵触通常存在于第一次投保责任保险而且没有续保的情形,在连续投保责任保险合同时,该种抵触会自动消失。
事实上,在责任保险合同中,除“有效期”、“追溯日期”这两个时间概念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时间概念,即 “延长报告期”。
遗憾的是在我国保险公司通常使用的责任保险条款中并未约定和使用。如果约定或者延长报告期,前述抵触则可以彻底消失。
延长报告期是指几乎所有的期内索赔制保单都包括一个“延长报告期”条款,它是指在保单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后,如果被保险人不再续保,则保险责任终止,延长报告期条款生效,即对于发生在保单追溯日期之后的保险事故,只要在延长报告期内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在美国,延长报告期条款是一个自动生效条款,标准的延长时间是60天,被称为基本延长报告期。由于基本延长期的时间非常有限,针对期内索赔制保险单,被保险人还可以购买“附加延长期”条款,如购买一个三年期的附加延长期,则可以获得保单期满以后三年内提出的责任事故的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期内索赔制保单的“延长报告期”条款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被称为“尾巴责任”,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购买的“附加延长期”条款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称为“附加尾巴责任”。
本案中,如果安邦保险公司的《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中含有基本延长报告期条款,对于甲请求省武警医院依法承担民事赔偿的请求,省武警医院就会因有60天的延长报告期而能够获得保险赔偿。
由于国内保险业并不采用延长报告期条款,使得如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诸多期内索赔制的责任保险中,在“长尾巴责任”大量存在和被保险人不连续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获得保险费而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因而期内索赔制对被保险人而言极不公平。并且,此种情况下的期内索赔制因违反《保险法》而应当受到更多的关注和规制。
期内索赔式责任保险首要用于承保“长尾巴 风险”或有潜伏性索赔风险的业务。
四、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赔偿限额。
通常使用一下两项赔偿限额:
一是每次或同一原因的事故赔偿限额
二是累积赔偿限额
两者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免赔额。
责任保险中一般都有免赔额规定。通常是绝对免赔,或为一固定金额,或赔偿先限额的一定百分比
例如:
阳光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阳光商场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第七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八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责任根据保险单列明的每人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赔偿金额表》规定的比例赔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第九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为限。
五、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
厘定责任保险费率应考虑的因素:
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种类和产品等产生; 意外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大小;
2、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高低;
3、当地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4、承保区域大小;
5、同类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
6、保险人的业务水平和每笔业务的酬劳
六、责任保险的地域范围和司法管辖
1、地域范围
承保范围
规定了在什么地理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责任事故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在保单的承保范围内。如:国内承保区域和国外承保区域?
2、司法管辖
司法管辖,即所发生的纠纷应由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在一个国家内,应由哪一地区、哪一级的法院管辖?
很多责任险保单基本都有司法管辖的内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责任保险通常有两方面的司法管辖
一是第三者索赔司法管辖;
二是保险合同司法管辖。
第三者索赔的司法管辖
即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争议受什么法院管辖,以及处理争议时适用什么法律。即 受理案件的具体法院,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如: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责任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等等的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可以协议管辖,即上方当事人可选择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标的物所造地、合同履行地。。。作为处理纠纷的法院。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发现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指与责任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财产或人身的所在地。
保险合同的司法管辖
即保险双方就保险合同的争议受什么法院管辖,以及处理争议时适用什么法律。
责任保险的承保程序
1展业准备(展业人员必须熟悉相关内容);2展业宣传(宣传责任保险相关内容)
3风险评估(全面了解投保项目,作出风险评估);4保险建议(为客户提供防灾损和保险建议书)
5承保方案(根据风险评估、客户的反馈意见,制定承包保方案)
6投保验险(填投保单;检验核保);7缮制保险单(复核核保意见、核收保费、出单、出收据)
§ 责任保险的理赔
一、责任保险的索赔
1.索赔的含义;一般保险的索赔情况。
2.保险索赔的诉讼时效
索赔时效 or 诉讼时效?
新《保险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非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可见,新法第二十六条将索赔时效的性质明确界定为“诉讼时效” 。
3.责任保险的诉讼(或索赔)时效
责任保险的索赔涉及到两个索赔情况:
---首先是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其次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
责任保险涉及两重民事关系,因此涉及两个索赔(或诉讼)时效:
一是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效
二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时效
1)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效——民法上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属可变期间。
《民法通则》
第135条规定,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规定,侵害身体、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为1年。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时效—保险索赔的诉讼时效
法律设定索赔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时行使权利,促使保险人尽早赔付保险金。
责任保险索赔时效的起算
----关键是理解责任保险所指的“保险事故”
----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例,该险种的“保险事故”究竟是指“交通事故”本身,还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事件?
是“受害人依法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件;而非“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本身。
1999年12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复[1999]256号)明确具体地指出了责任保险索赔时效的起算,即:“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灭失。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备注:此处指旧《保险法》,但新法环境下该批复依然指导实践。
讨论题1:5年前车撞人车主还能理赔
开车撞人后法院判赔
2002年11月20日,易某为新购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2年11月21日至2003年11月20日。当天,易某缴纳了保险费5389元。
2003年11月3日,易某驾驶该车在家属院内撞倒行人吴某,易某随即打电话报案。警方则认为,由于事件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损害赔偿问题,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案经过某区法院和某市中院两审,2006年12月18日,广州市中院判决易某要赔偿伤者吴某1614元。2006年12月30日,易某根据法院判决,将赔偿款和受理费共计1700元支付给了吴某。
四年后申领保险遭拒
易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于是,2007年6月,易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索赔超过法定时效等借口拒绝赔偿。多次交涉无效后,易某只好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庭上辩称,我国保险法规定了索赔时效(或诉讼时效),这个期限是从易某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如果这两年内不行使索赔权那么权利就消灭了。易某索赔时间明显超过时限,也就意味着易某放弃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
你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法院该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
索赔时效从何时计算?
该案经广州市中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索赔时效应当自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本案是有关责任保险的争议,其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指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依法被确定之日。易某对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为广州市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该案于2006年12月29日生效,故本案索赔时效应从这天开始起算,计至本案起诉日期尚未超过两年,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10日内支付易某保险金元和工商查档费151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再次特别提醒
索赔时效从定责日起计算。
责任事故发生之日,并非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责任之日,即指依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之日。
二、责任保险的理赔
理赔的含义;理赔的原则。
(一)责任保险理赔的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理赔程序
1受理案件(核查基本资料、记录报案信息、初步认定是否保险责任)
2现场查勘(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第三者损失情况、施救等)
3调查取证(诉讼案件要取证,现场、当事人、受害第三者、专家等)
4责任审核(根据相关资料进一步认定保险责任,是否需向第三者追偿)
5核定损失(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损失,合理的施救费用及诉讼费用)
6赔款计算,缮制赔款计算书(尤其是重复保险的比例分摊)
7赔付结案(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 )
三、责任保险的竞合
案例1: 2003年1月11日,被保险人A货物运输公司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2003年2月6日,A货物运输公司又以其所承运货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限1年。 2003年8月15日,A货物运输公司司机驾驶的货车运送一批货物,在途中发生车祸,导致货物损失10万元。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A车负全部责任。 之后,A车同时向甲、乙两保险公司提出10万元的保险赔偿要求。甲、乙两保险公司产生纠纷。诉诸法律后经法院判决,由甲、乙两保险公司各赔偿5万元,了结此案。
案例2:
2003年1月11日,A电脑公司以其货物——电脑液晶显示器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1年。
2003年2月6日,B货物运输公司以其所承运货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限1年。
2003年8月15日,B货物运输公司司机驾驶的货车运送一批A电脑公司的液晶显示器,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慎与另外一辆货车相撞,导致两车和货物受损。B货物运输公司车辆损失1万元,货物损失10万元。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B货车负全部责任。 之后,A电脑公司向甲保险公司提出10万元的保险赔偿要求,同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向B货物运输公司索赔。B货车向乙保险公司提出10万元索赔。最后,由乙保险公司赔偿A公司10万元,了结此案。
案例3: 2003年11月20日,甲某将其所有的汽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1年。同年 12月6日,某工厂向B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也为1年,乙某是该工厂的一名司机。2004年4月5日,甲某驾驶的汽车与正驾车出差的乙某的车相撞。甲某和乙某均受伤。之后,甲、乙2人被送进医院。住院期间,甲某花去医药费1万元,乙某花去医药费2万元。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甲方负全部责任。甲某赔偿乙某医药费2万元后,向A保险公司提出2万元的保险赔偿要求。4月6日,工厂以所雇员工乙某因工负伤为由向B保险公司索赔。就本次事故的赔偿问题,甲某、乙某所在工厂、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后经协商一致,由A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了结本案。
上述三个案例是重复保险吗?为什么?
不是重复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2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保险竞合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都存在。重复保险通常发生在财产保险中。
上述3个案例构成了保险竞合。
保险竞合源自于民法中的请求权竞合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受害人可以在多个请求权中作出选择,一项请求权行使不通,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一项请求权得以行使,其它请求权不再存在。
根据国际保险理论和保险法律的定义,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事故的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责任的情形。
保险竞合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中:
1.同一投保人以自身为被保险人投保2个以上种类不同的保险(如案例1)
2.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种类的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导致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故所致同一保险标的损失,都应对同一人负赔偿责任(如案例2、案例3)。
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但是,保险竞合不是重复保险
关于保险责任分配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在保险条款中主要有以下3种方式:
1.溢额保险条款。即发生损失时,如有其他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人仅就全
部损失扣除其他保险人应负担赔偿额之后的余额(即超额部分)负责赔偿。
2.不负责任条款。即当发生损失时,如有其他保险人,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比例分摊条款。根据保险金额进行比例分摊(类似重复保险)。
在保险理赔和公估实务中,遇到的都是上述3种方式的组合,现对以上不同的保险竞合组合情况进行分析:
1.溢额保险条款与溢额保险条款的竞合。数个保险人之间如果同时主张对全部损失扣除其他保险人的保险赔款后的余额进行负责,则容易导致数个保险人均同时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有悖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2.不负责任条款与不负责任条款竞合。数个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与保险的基本原则不符。
3.比例分摊条款与比例分摊条款的竞合。按照此种方式在保单保险条款中约定,与重复保险基本相同,有利于在保险实务中操作。
4.溢额保险条款与不负责任条款的竞合。此种情形,少数学者主张,应依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进行比例分摊;多数学者则认为,以保单规定“不负责任条款”的保险人为第一责任人,若有“溢额”,则由有溢额保险条款的保险人负责。
5.溢额保险条款与比例分摊条款的竞合。此种情形,少数学者主张,应依保险人之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多数学者则认为,以有“比例分摊条款”的保险人为第一责任人,若有“溢额”,则由有溢额保险条款的保险人负责。
6.比例分摊条款与不负责任条款的竞合。此种情形,少数学者主张,应依保险人之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多数学者则主张,以有“比例分摊条款”的保险人为第一责任人,若有“溢额”,则由有不负责任保险条款的保险人负责。
国际保险业在处理上述各种情况时,一般有3种方法,即保额比例分摊原则、保险费比例原则和最大损失原则,以保额比例分摊原则居多,美国的部分判例中有采取最大损失原则方式进行处理的情况。对于上述第1项和第2项情形,应同样采取保额比例分摊原则进行处理,使被保险人得到足额赔偿,以保护被保险人权益。
我国没有界定保险竞合的概念。在实务中非常容易起纠纷。
建议对我国保险理论和保险立法补充如下: 1.在保险理论中,应借鉴国际保险理论中关于保险竞合的理论研究,补充我国保险理论上的空白,并进行 深入系统的研究,为我国保险实务中相关事宜的处理找到理论依据。
2.在保险条款中,应在保险总则项目下的重复保险分项中,补充保险竞合情形下3种赔偿处理的方式,即比例分摊条款、溢额保险条款和不负责任条款。
3.在《保险法》中,对于保险竞合情形进行补充说明,并对赔偿方式进行法律规定,使保险实务中理赔处理的方式有法可依,减少纠纷。
四、责任保险的争议处理
(一)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及处理
1、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保险法》;有利于被保险人。
2、处理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二)关于保险人的诉讼参与权
所谓保险人的参与权,是指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协商赔偿的过程中,享有决定、和解以及进行抗辩的权利。纠纷案件诉讼中,保险人实际上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法》对参与权无明确规定。
大多数责任保险单中都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做出对责任的承认或给付的建议及允诺”和“保险人有权自行决定代替被保险人参加诉讼”的条款。责任保险实践中一般很少有保险人会在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的诉讼或理赔中保持沉默。避免被保险人轻率做出付款或赔偿的表示,损害到自己的利益。
英国《1972年公路交通法》中甚至规定有:如果侵权行为人投保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允许受害第三人直接向侵权人的保险人起诉。
天平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复习思考题;见教材70页 ;了解责任保险的投保单
作业1:窃贼无照驾车造成第三人损失保险公司有无赔偿责任?
案情
刘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自用,并向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后一个月,刘某车被盗走。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刘某:他的车被盗后在某县与他人轿车相撞,刘某的车翻下山崖,全部报废(窃车贼跳车逃跑);他人轿车被撞坏,司机受伤。这起交通事故系窃贼驾驶技术不良所致,窃贼应负全部责任。但是窃贼逃跑后一直没有下落。事故发生后,受伤司机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刘某同时也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轿车全损及第三者损失。
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由于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补偿。"
你认为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作业2:单选 按照顺序写出答案即可
1.下列关于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表述错误的是( )。
A.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
B.各类专业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
C.制造商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由销售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制造商不具有保险利益
D.销售商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
2.在责任保险实务中,( )是确定责任保险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法。
A.承保方法 B.承保时间 C.承保环境 D.承保基础
保险公司应对刘某的轿车全损进行赔偿。同时认定:窃贼盗车后,在外地肇事撞坏他人轿车,并致司机受伤,这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3.期内发生式是以( )的时间为承保基础。
A.索赔提出 B.风险产生 C.损失发生 D.合同起始
4.从责任保险来看,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
A.平均限额 B.最低限额 C.最高限额 D.固定限额
5.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采用( )。
A.相对免赔额 B.绝对免赔额 C.全部免赔额 D.比例免赔额
6.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保的对象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这里的财产损失是指( )。
A.间接财产损失B.直接财产损失C.未来财产损失D.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案例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由于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的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 本案中,刘某轿车被盗并由窃贼驾驶该车肇事,致使该轿车翻下山崖并造成全损,符合该条规定的"碰撞倾覆"责任,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刘某汽车的全部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补偿。"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窃贼盗车后驾驶中肇事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不予赔偿是正确的。这是因为,本案汽车相撞事故是由窃贼驾驶偷来的轿车与他人轿车相撞造成的,窃贼即不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也不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所以由此造成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人当然不能予以赔偿。
结论
本案窃贼除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即赔偿刘某轿车的全损和被撞司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于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刘某轿车全损,所以可以从刘某处得到代位求偿权向窃贼追偿。
第四章 公众责任保险
§ 公众责任与公众责任保险
一、公众责任
公众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在其民事活动中因意外事故致使社会公众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对受害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的两个特征:
1侵害对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个人;2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犯。(所以这种责任被称为公众责任)
二、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公民或法人在各种公众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各种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作为附加险承保时常被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
存在形式:主险; 附加险;一切险或综合险的一部分责任
承保基础:期内发生式
三、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的历史:
西方: 始于19世纪80年代,最早的业务包括承运人责任险、升降梯责任险以及业主房东责任险等内容。后承保范围逐渐扩大。
我国
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但发展不够理想。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公众责任保险开始得到一定的发展。由于责任事故频发,国家在责任保险特别是公众责任保险方面开始有所重视,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都明确规定: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游乐园、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都必须参加火灾和公众责任保险。
21世纪初,我国公众场所的重、特大火灾接二连三发生,公安部和保监会联合发文,开始有步骤地大力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于2006年在上海、吉林等地开始进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强制推行。
发展中涌现了一些新险种:如1994年人保公司首家开发的供电责任保险;2001年平安保险公司率先开发的校方责任保险;其他如公共营业场所责任保险、游泳池责任保险、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停车场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但除场所责任保险外,其他险种仍没有得到有力的发展。
§ 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一、保险责任
三部分: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三者: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人身赔偿责任中,一般(非绝对)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难以估量
财产损失包括:物质财产损失+由此产生的丧失使用的损失和其他费用。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两层含义:
索赔人支出的经法庭判决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诉讼费用;
被保险人支出的应诉费用(律师费和办案费用)。
(一)+(二)一般不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三)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一般不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分三种:
绝对除外责任
不应由公众责任险承保,但可以在其他险种中承保的损失或责任;
加收保费后,可以附加承保的风险。
1、绝对除外责任
①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
②战争、内战、叛乱、骚动、罢工或封闭工厂引起的任何损害事故;
③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地震、海啸、台风、龙卷风、火山喷发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害事故;(这类风险难以测定,且造成的损失巨大)
④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⑤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⑥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⑦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⑧未经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损失。
2、不应由公众责任险承保,但可以在其他险种中承保的损失或责任
①对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②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使用、照管、控制的财产(投保普通财产保险或火灾保险;)
③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的损失;(财产险)
④核放射污染以及排除污水、污气及烟熏引起的损害事故。(污染责任保险、核责任保险。)
⑤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⑥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工程保险可扩展条款)
⑦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营业中断险)
3、加收保费后,可以附加承保的风险
①被保险人根据某些合同(包括协议)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②公众场所的归被保险人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电梯、升降梯、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导致的损害事故。
③火灾、爆炸等导致的损害事故一般不包括在常规的公众责任保险范围内,被保险人若要加保,保险人可予加保,但必须是发生在保险地点范围之内的火灾、爆炸等。
④精神损害责任,即被保险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后需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经过特别约定,可慎重加保。
§ 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附加险
客人财产责任条款、合同责任条款、锅炉爆炸责任条款等等是公众责任保险中的基本除外责任。缴纳附加保费即可扩展至该责任。
1、附加客人财产责任条款(主要用于提供住宿的场所)
承保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旅馆、酒店、度假村等)住宿的客人所携带的物品(包括送洗的衣物)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客人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须交由被保险人保管,否则,该类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93
①住宿客人因违反安全规定携带危险物品造成物品本身及其自己财产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的损坏;
②住宿客人自带机动车辆整车或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损失;
③因住宿客人自己或其家属、随从或来宾的故意行为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
④因住宿客人间的斗殴或破坏行为造成彼此的财产损失;
⑤住宿客人所携带的违法物品、动植物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2、附加游泳池责任条款(主要用于有游泳池的场所)
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负的赔偿责任。(实务中基本不负责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责任免除:94
①游泳者在泳池内因互相打闹、嬉水造成意外伤亡;
②存放于衣物保管柜中的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的损失;
③游泳者的故意行为致使其保管柜中衣物及其它物品的损失。
3、附加出租人责任条款(主要适用于被保险人出租的场所)
该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发生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因暴雨、雷击、积雪、年久失修等突然倒塌;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等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故意;出租房屋水管破裂溢水;维修、安装过程中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
4、附加广告牌和装饰物责任条款
保险人扩展承保由被保险人拥有、维护或使用的位于保单列明场所的的霓虹灯或广告牌及装饰物(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95
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安装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②未经政府部门许可的装置;
③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法人、超负荷所引起的损失,正常的机件故障和损耗;
④霓虹灯或广告牌及装饰物本身的损失以及加固、维修、重新制作和安装的费用。
⑤因政府部门命令拆毁及在修理、移动及安装过程中的损坏。
5、附加建筑物改动责任条款
承保因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变、维修或装修在保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建筑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6、附加锅炉爆炸责任条款(适用适用锅炉的任何场所)
由于锅炉(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本身内部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因爆炸等原因造成锅炉本身的损坏;
(二)劳动部门规定应报废的锅炉或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根据法律和合同由供货人和制造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四)爆炸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五)恶意行为者的人身残疾或死亡。
7、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该条款适用一个公众责任保险合同项下有一个以上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它要求多个被保险人之间造成相互的第三者责任不予追究,实质上相当于每一位被保险人都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合同。
本条款的目的是避免公众责任险项下有一个以上的被保险人的,同一被保险人承保的业务中的被保险人之间相互进行追偿。
8、附加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在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非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或进行与经营无关的装卸所引起的损失;
(二)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车辆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货物失窃;
(六)货物因水湿或包装不善、违章装载造成损失;
(七)货物的自然损耗及其本身的缺陷、短少;
(八)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坏;
(九)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因爆炸和燃烧造成的损失。
9、附加恐怖活动条款
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10、附加食品、饮料条款(适用于提供非外销自制食品或饮料的饮食服务业)
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食物中毒;
②被保险人及其亲属、雇员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③经鉴定完全属于受害人本身过失所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
④由食物所引起的传染病传播;
⑤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患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患而参加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引起的事故;
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所以起得责任事故;
⑦国家执法部门对被保险人所处的罚款,责令销毁的食品、器具或任何停业的损失、事故鉴定及处理费用。
11、附加合同责任条款
承保被保险人因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该条款的目的就是取消公众责任保险单上的“合同责任除外”条款。同意承保被保险人的合同责任,同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合同文件作为审查并承担责任的依据。
12、附加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 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
一、影响公众责任保险风险评估和费率厘定的因素88、90
(1)保险地点及所处的周围环境(2)被保险人的经营范围、业务性质、风险类型
(3)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及管理效果;(4)保险地点的安全设施及应急抢救手段如何
(5)与周围消防、医院距离远近程度 (6)承保区域范围的大小及特点
(7)与投保行业有关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8)被保险人以往事故和赔偿记录; (9)赔偿限额的高低和免赔额;
(10)被保险人有无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并予以落实,进行防灾防损情况如何;
(11)司法管辖范围。
(一)几种常见赔偿限额规定: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无分项限额,无累计限额。)
2、每次事故分项限额(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分项)+保险期内累计限额
3、每次事故不分项限额+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
4、累计赔偿限额
(二)免赔额:双方协商确定
三、公众责任保险费计算
通常制定基本费率表。保险人在区分短期业务与一年期业务的基础上按赔偿限额选择适用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1、有累计赔偿限额
应收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 * 适用费率
2、无累计赔偿限额
应收保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适用费率
例如: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 费率表
3、某些业务可以采取其他办法计算
例如:场所责任保险中按照场所面积大小计算保险费。
应收保险费=场所占用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
例如:某剧院占用面积1000平方米,根据其风险大小及特点,保险双方协商约定每10平方米收保险费元,则该业务应收保险费为120元。
*(1000/10)=120
四、公众责任保险的赔款计算
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并为法律认可。
以赔偿限额为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本人自行承担;
扣除绝对免赔额;
法律费用及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案例:
某市政公司于2010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
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致死。受害人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方应向死者家属支付16756元。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多少? 受害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本案分析如下:
公众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约定的事故,为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责任范围的大小,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所以,在本案中市政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每起保险事故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险种为公众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要承担10000元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市政公司向受害人支付16756元,而保险公司只赔偿10000元,那么剩余部分应该由市政公司赔偿,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公众责任保险主要险种介绍
一、场所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场所内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疏忽或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种业务量最大的险种。
场所责任保险主要应用于商店、办公楼、学校、影剧院等场所。
场所责任保险本身又可以分化为许多具体的险种:
1营业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餐饮场所责任保险;3电梯责任保险;
4停车场责任保险;5校方责任保险;6展览会责任保险;
二、供电责任保险
是专为供电企业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
供电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因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被保险人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等,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包人是指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以及承揽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设计、测绘、测试、广告等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如建筑公司、安装公司、装卸队、搬运队、修理公司,设计所、测绘所等。
承包人责任保险主要承保承包人在施工、作业或工作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害事故,依法或合同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保期限一般采用工期保单,即从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但是,目前工程项目的承包往往在合同中规定有保证期如安装工程项目的试车、考核期等,因此承包人的责任实质上须延迟至保证期满。对此,经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可以扩展保证期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包人责任保险又可以分为:
1、建筑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2、安装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3、修船责任保险等。
在我国目前的实务操作中,该险种更多的是作为“工程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有时也包含在“工程保险一切险”中。
四、承运人责任保险
保险人对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疏忽或过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旅客责任保险
承运货物责任保险
(一)承运旅客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的客运运输工具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合理的诉讼费用。
除外责任: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运输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 自杀、犯罪等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和非本车上的旅客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违章载客,违章卸客;
经营旅客运输的车辆无有效的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旅客运输营运证。
旅客:是指购买了有效乘车(船、飞机)凭证的人,而列车员、空姐以及免费搭载的乘客不属于承保范围。
险种:飞机旅客责任保险、道路旅客责任保险、水路运输旅客责任保险
许多国家都强制保险。
1、飞机旅客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一般是从乘客验票登机后开始到离开飞机之时。
国内:2006年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3月28日起实施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提出如下具体赔偿:
造成旅客人身伤亡,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于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人民币。
国际:目前大多数国家均按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办理,该公约2005年7月31日对中国生效。
旅客伤亡,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责任,只要损失不是索赔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由以前的万美元增加到10万特别提款权(按公约签署当日换算,约万美元);如果伤亡是由承运人造成的,旅客还可以要求得到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
对于航班延误造成损失,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为4150特别提款权(约5000美元);
行李赔偿方面,每名旅客1000元特别提款权(约1350美元)
注: 《蒙特利尔公约》2003年11月4日正式生效。它是1999年通过的国际公约,用以取代适用70多年的《华沙公约》
2、道路旅客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单载明的运输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害,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2005年8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53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4条: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但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道路旅客责任强制保险一般将农村班线、普通班线、旅游客运、快客班线、包车客运在内的所有营业性客车,包括司乘人员在内的全部座位,全部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3、水路运输旅客责任保险
水路承运人是指在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第3条:
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但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4万元的赔偿责任限额;(总额不超过2100万人民币)
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旅客车辆包括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在前述两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对于国际运输航线,有海运旅客责任保险。国际海运旅客责任保险,除按我国《海商法》外,主要以《海牙——威斯比规则》以及《雅典公约》议定书来确定承运人责任。
(二)承运货物责任保险
承保承运人对其所运送货物的损害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航空货物责任险、水陆货物责任险和物流责任保险。
对于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人追偿。(联运是指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交通工具承运货物的方式)
五、旅行社责任保险
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以及意外事故造成游客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投保人为旅行社。
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对无辜的受害旅客进行赔偿。旅行社责任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国家旅游局和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达成的框架协议, 2009年12月启动旅行社责任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
旅行社责任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共保体采用“1家保险经纪公司+6家保险公司共保”的服务模式。由江泰+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大地财险+国寿财险+太平财险,共保体将为所有自愿参与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提供保险服务。
统保产品责任范围采取“一切险加列明”的方式确定保障范围,旅游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以往界定困难的责任被明确列入保障范围;保障额度高,每人赔偿限额最低为20万元人民币。统保产品还设计了从20万元至80万元的限额,供旅行社自由选择。基本责任险之外,还设置了可供选择的附加险,满足旅行社的多样化需求。 量身定做。
截至2011-10月底,统保示范项目的参保旅行社超过了万家,统保率63%,保费收入亿元。
2010、2011年进展顺利,2012年依然维持该框架协议。
六、个人责任保险 如监护人责任保险、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到等。
其他公众责任保险
如: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之前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内采血或供血时,因过失、疏忽或无法查明的原因且无法举证排除采供血因素造成的下列保险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1造成献血者的人身损害;
2由于提供给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不洁,导致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乙肝、丙肝、丁肝、梅毒、艾滋病病毒以及其他主要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3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支付的事故鉴定费、仲裁或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费用。
物业责任保险等。
复习思考题见教材98页。
第五章 雇主责任保险
§ 雇主责任和雇主责任保险
一、雇主责任
1、概念:指雇主对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所遭受的损害 ②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的侵权行为对第三方的损害承担的赔偿义务(也有人称②为雇主转承责任)。
报偿理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
2、我国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国外:多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无明文规定,相当一部分学者专家认为我国立法应采用无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一)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
商业保险介入安全生产领域的方式之一
又称为劳工赔偿保险,承保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雇用活动而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而依法或雇佣合同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保雇主责任中的①,不承保②
涉及几个概念:
雇员 :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学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经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雇佣关系 :是指雇主与雇员双方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且有雇佣合同为依据;雇主本人、未在本单位工作的雇主的直系亲属、已办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及在投保时已患重症的患者不纳入保险承保对象范围。
保单列明的地点:是指员工在被保险人处工作的场所,也包括因公外出期间的工作场所。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起源及发展
西方:19世纪80 年代初期出现,是早期工人罢工争取的一项福利政策。是责任保险中最早兴起并成为强制保险的险种。 从20世纪60年代起,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已经成为企业主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因此,雇主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普遍比较发达。
我国:
我国的商业雇主责任保险是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后,由人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早开办。附加险。
1989年陕西渭南地区保险公司率先试办了国内雇主责任保险,随后人保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颁布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从1990年2月起开办个体工商户雇主责任保险,随后制订实施措施。
在20世纪年代,许多财产保险公司开设了雇主责任保险,但该业务因整个责任保险业务在我国不景气而所占份额较低。
21世纪,因为煤炭等高风险行业的责任事故频发,政府开始对雇主责任保险有所重视。2004年保监会确定9个省市试点煤炭雇主责任保险;
2006年9月,国家安监局和保监会下发《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的通知,决定在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强制推行雇主责任保险、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的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在其他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推广。
雇主责任保险的可替代产品?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 (2003年和2004年责任保险市场萎缩,保费下降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推出,取代了部分通过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业务)
三、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我国劳工补偿制度的一种,是为保护雇员利益由国家提供的劳动保险制度。
它与雇主责任保险有很多不同:
(1)法律依据与性质不同
工伤保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不以盈利为目的;
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法》与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以盈利为目的。
(2) 实施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强制实施; 雇主责任保险:自愿购买
(3)保险费的支付人不同 雇主责任保险:雇主支付保险费;工伤保险:政府、雇主和雇员比例缴付。
(4)保障待遇不同
工伤保险:依照职业伤害的等级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不仅有一次性的 补偿,还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雇主责任保险:一次性支付,保险公司不承担后续义务。
(5)责任范围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15 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属于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见后续)
我国职业伤害补偿制度发展之路为二者的结合: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以工伤保险为基础,雇主责任保险为补充
中国的矿难死亡人数占世界的80%,每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
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一、保险责任
根据雇主责任保险的惯例,保险人通常承担以下责任:
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保单列明的地点于保险有效期内,从事与其职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而致伤、残、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患有与工作或从事职业有关的、为政府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性疾病导致人身伤残、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依法应负担的医药费。该医药费的支出以雇员遭受前两项事故而受伤为条件。
应当支出的法律费用。包括抗辩费、律师费、取证费及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代雇员支付的诉讼费用。
二、除外责任
原因除外
战争、暴动、核事故引起的雇员人身伤害;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因为雇主对其雇员应恪守职责)比如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车;塔吊工人不系安全带;传送带操作女工不戴安全帽等等。
被保险人对其承包人的雇员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承包人的雇员应由承包人直接对其负责任,由承包人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
雇员因疾病、分娩、传染病等导致的伤残死亡等以及相关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合同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双方约定除外的费用和损失
三、雇主责任保险常用扩展条款
(一)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在从事与本职相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一般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该附加险承保被保险人(雇主)在保险有效期内,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除雇员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该附加险责任实质上是公众责任保险的范畴,雇主可以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风险,但若被保险人要求在雇主责任保险项下加保,保险人可采用扩展责任加保。
(三)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
本条款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事故与否,也不论是否与职业有关,凡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等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
在实务经营中,保险人应采用人身保险或医疗保险的经营方式。需要指出,除另有约定外,该附加险中保险人一般指定几家医院供被保险人选择,并规定每人每次和累计医疗费最高的赔偿限额,有时还规定对先天性疾病、性病、精神病等医疗费用不予负责。
(四)附加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保险条款
本条款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在保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从事与本职相关工作时,直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人身伤亡,按雇佣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通常保险人承保该附加险时会设置一些限制条件:
承保区域范围限于境内;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不能是上述事件的制造者或参与者;
保险人有权提前24或48小时通知被保险人取消该附加责任。
(五)附加员工公务/劳务出国保险条款
本条款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公务/劳务出国从事与职业相关工作时发生意外或患职业病而引起的人身伤亡,依法或按雇佣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支付的境外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等等,根据市场消费者实际需要和公司的资源能力。
§ 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雇主责任保险的风险评估 [自学(P106页)]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免赔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一)赔偿限额
以雇员工资收入为依据,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确定,并载入保险合同。
特点:保险单上仅以若干个月工资收入为限,具体的赔付金额还需通过计算每个雇员的月均工资收入及伤害程度才能确定。
实务中,保险公司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死亡赔付限额与永久伤残赔付限额不能同时兼得;
2.月工资标准的界定。可能是经常上下波动,保险人一般规定:
以雇员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为准;或不足12个月的,可按雇员实际月数平均计算;或按事故发生当月雇员的工资数为准。
3.每一雇员使用自己的赔偿限额。例如,某企业雇员王某和李某,王某月均工资为2000元,李某月均工资为1000元,假定保险人规定的死亡赔偿限额和一级伤残赔偿限额分别为48个月和60个月,则各自的赔偿限额不同。
4.如果以若干个月的工资为赔偿限额,但同时又规定每次事故总的赔偿限额,则理赔时以不超过每次事故总的赔偿限额为限。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免赔额
免赔额通常按两种方式确定:
按金额确定,即设每次事故免赔金额;
按时间确定,通常免赔时间(如7—15天的雇员工资)
目前保险市场上的雇主责任保险单一般是按时间来确定免赔额。
(三)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保险期限:多为一年期;也可以根据该劳动合同的期限投保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的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费一般按照年度费率收取。小于1年:按短期费率收取保险费;大于1年:年费率×保险期限年数
三、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区域、索赔期限和司法管辖
(一)保险区域
一般控制在被保险人企业的经营地址内。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可以定为中国境内;
经特别约定并加收保险费可扩展到境外特定的国家,以保障企业员工在国外的短期公干。
(二)索赔期限
索赔时效为2年,如果超过2年未能做到有效索赔,则视同自动放弃权益。
承保基础一般为期内索赔式。
(三)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四、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
该保险只涉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不涉及雇员的财产损失。
1.被保险人报案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索赔材料。
2.保险公司受理赔案,审定核实、确定保险责任、计算赔偿金额,一经确定赔偿金额10日内支付,如拒赔3日内发出通知并陈述理由。
对于死、残、伤的雇员的赔偿标准以及法律费用、保险竞合等要根据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执行。
复习思考题见教材113页。
第6章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及产品责任保险
一、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产品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分别或共同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设计上的缺陷。例如:建筑结构设置不合理、机械设备没有设置保护装置。
原材料的缺陷。例如:电器产品选用的原材料绝缘性能差会导致产品使用时漏电而伤人性命、化纤衣料未经阻燃处理会导致衣物烧伤穿用者。
制造装配上的缺陷。例如:产品制造粗糙边缘有锐角、毛刺、产品部件装配不当出现松动、脱落造成损害。
指示上的缺陷。即告知缺陷或未预先通知性缺陷。例如: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若有作不真实广告或未给产品用户或消费者以适当的告诫。
提示: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的机构,可委托鉴定机构对缺陷产品进行技术鉴定。我国有权鉴定的机构是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它们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如:国家质检总局 ,各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国外:经历了合同责任原则 疏忽(或过失)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阶段。
严格责任的确立弱化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原告无需证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证明自己所受的损害是因被告的产品缺陷所致的即可获得赔偿。
各国基本上都以产品责任法明确产品责任。
美国、加拿大——严格责任;西欧、日本——疏忽责任
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相关立法对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产品质量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总体来说,我国目前产品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与疏忽责任原则相混合的归责原则制度,并由消费者依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
严格责任原则应该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取向
三、产品责任保险
(一)概念:是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存在缺陷,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
西方国家产品责任保险始于20世纪初,100多年的历史。
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始于1980年,外贸的烟花爆竹出口到美国发生责任事故引起了巨大金额的索赔和诉讼纠纷,导致美国进口商要求我国出口产品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为此我国有了产品责任保险,但其业务量不大,保障范围也比较小。
1984年,人保武汉分公司出具了国内第一张独立的责任保险单,承保“荷花”牌洗衣机的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985年开始,人保先后设计了电视机、电热毯、电冰箱等产品责任保险。
目前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服务领域仍局限于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等少数类别产品。
(二)特点
1、产品责任保险强调以《产品责任法》为基础。
2、产品责任保险不承担产品本身的损失。
3、由于产品生产是连续不断进行的,因此虽然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一年,但强调续保的连续性和保险的长期性。
4、要求保险双方有良好的协作与信息沟通,以便产品责任保险人及时把握被保险人的产品变化情况,并对变化做出风险评估。(产品更新换代---新的责任风险)
5、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区域范围最为宽泛。
全国或出口国乃至世界范围为承保区域。(公众责任保险:固定场所;雇主责任保险:雇主的工作场所)
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指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使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如修理、重新购置等)赔偿责任的保险。冷气机不冷; 或电灯泡不亮; 或计算机不能开机; 或车子不能发动; 或减肥食品无效…等。退货——损失——质量保证保险
责任范围:
(1)用户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2)赔偿用户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如运输公司因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汽车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业损失和继续营业而临时租用他人汽车所支付的租金等;
(3)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
(三)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区别
1、保险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保证保险
2、法律依据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主要依据《保险法》、《民法通则》、《食品卫生法》、《工业企业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产品责任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主要依据合同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和《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来处理。
3、保险保障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责任,对于有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及引起的间接损失或费用,不予以赔偿;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不合格产品本身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间接损失或费用,不负责产品缺陷导致的第三者损害责任。
4、适用的责任原则不同
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或疏忽责任原则;
产品质量责任适用合同责任。被保险人有过错,产品不符合合同标准。
5、受害人情况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的受害人是因有缺陷产品的使用而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人身伤害;
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中受害人是被保险人本身。
在欧美国家的产品保险市场上,被保险人一般同时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和质量保险,以此达到控制风险和避免纠纷的目的
§ 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两项:
1、有缺陷商品;保险期限内、承保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期内发生);造成用户或公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为保险事故所支付的法律费用以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
注意:
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的地方,而且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产品使用者或消费者。
对于餐厅、旅馆等单位自制、自用的食品、饮料等,一般均作为公众责任保险的附加内容扩展承保,但若被保险人要求作为产品责任保险的附加责任投保,保险人也可以在产品责任保险项下扩展承保。
除外责任。
1、根据合同或协议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如热水器没缺陷,但商家为促销承诺使用不当的责任也承担)
2、对于雇员造成的伤害;(工伤或雇主责任保险)
3、被保险人自有或控制的财产在事故中的损失(财产保险)
4、产品仍然在制造或销售地点,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
(公众责任保险)
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造成的损害。如假冒伪劣商品、变质食品造成的损失。
6、产品本身以及被保险人收回有缺陷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等。(产品保证保险或产品召回保险的范畴)
7、不按说明或非正常状态下使用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8、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仍属不合格产品或残次品造成的损害
9、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10、其他,如:战争、罢工、核风险、产品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对飞机轮船的损害等。
§ 产品责任保险的常见扩展条款137
(一)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
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对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必须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任一被保险人提出第一次索赔;(否则即被视为全部索赔已经提出)
2、任何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生效之日对事故的发生都不知道或不能合理预见。(排除出险后投保)
出口产品的产品责任保险单必须加贴以索赔为基础条款,以防止“长尾巴”责任。
在我国实务中,追溯期一般只能给予续保保单,最长不得超过5年,并不应早于首次投保日期。新承保的保单最早的追溯日期则为起保之日。
(二)发现期条款
条款内容:1、一旦由于本公司①未予续保导致保单到期,或由于②本公司注销导致保单终止,则本保单在自本保单到期或者终止期起一定时间内(即发现期,多为12个月或36个月),保险人对所保险产品引起向被保险人的索赔予以负责,但仅限于对上述①和②提及的到期日或终止日之前由于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2、续转中不同保费和免赔额的开价并不意味着在续转中取消或不承认本条款。
(三)增加被保险人条款
本条款规定,经投保人申请和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本条款可以将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扩展至产品的销售商(批发商或零售商)。
增加后对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互不追偿
然而,为了有效控制风险(不了解批发商或零售商),保险公司一般不随意扩展被保险人,书面约定后可加费扩展。
§ 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产品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责任事故造成损害负有责任的人,都具有保险利益,均可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品制造者依法应负最大的风险责任,凡产品原有缺陷引起的问题,最后均将追溯至产品制造者负责。
相同产品在不同地区责任风险的有无和大小各不相同在有关各方中,为了避免投保人的逆选择,保险人通常采用统保方式承保。即以投保人制造或修理或销售的全部产品均投保为条件,而不能由投保人选择投保。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风险评估及控制129
(一)风险评估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名称、地址、营业性质等。
2、产品的总体情况。名称、型号、性能;用途、消费对象、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损失程度;产品说明书、广告、招贴等;销售方式和地区;销售额。
3、投保人的风险控制能力。投保产品是否达到规定标准;产品质量控制制度;等
4、投保产品的历史记录。投保产品能否与其他产品明显区分;有否被拒保、限制承保;索赔记录
5、投保人的特别要求。每次事故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有无其他扩展责任等。
(二)风险控制 P131
三、赔偿限额、免赔额、保险费、保险期限和追溯期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两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期内累积赔偿限额
目的:控制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若无累积赔偿限额的规定,一旦产品尤其是出口美国的产品发生多起索赔,总计的赔偿金额可能无法估计。
注:生产、销售、分配的同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它适用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二)免赔额
通常规定每次事故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视责任风险的大小、被保险人的承受能力,经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三)影响产品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的因素
①产品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的损害风险大小。例如:药品对人体造成损害的风险高于服装,涉及面也广,费率要高。再如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大,应比家具、乐器产品的费率高。
②产品数量。对于同类产品的投保数量大、销售额高,风险就更大,应该多收保费。
③承保的地区范围。一方面承保的地区范围大,风险也大,产品责任保险费率也高;另一方面承保销往产品责任严格的国家,由于索赔金额高,且实行严格责任,故费率较高。
不同承保区域风险不同:美加地区费率最高、其次为欧洲及澳洲、其他地区相对较低。
④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高,质量管理好,其产品的合格率就高,因此费率应低一些。
⑤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高低。在产品的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赔偿限额越高,费率越高;免赔额越高,费率越低。
⑥投保产品以往事故记录及赔付金额。事故发生率高、赔付金额大的产品费率高。
⑦分保接受人的开价。
补: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
产品责任保险保险费的计算特点:根据投保金额,即产品预计的年生产或销售总额(不是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实行预收保险费制,即在签订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时,按投保产品的全部价值(生产额、销售额或分配额)计算收费,待保险期满后再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的实际总值计算实际保险费,对预收保险费实际多退少补,但实收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人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应收保险费=生产(销售)总值*适用费率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费率表依15大类258种产品分别制定费率
例如:某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预交保费6000元,但保险期间内实际销售额较计划指标下降了30%,应退保险费1800元,但保险人规定类似业务每笔的最低保险费(保费起点)为5000元,因此被保险人只能获得1000元的退费。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区域、司法管辖和理赔
承保区域:投保产品在保单规定的销售区域内发生事故引起赔偿责任才予以承担。
司法管辖:与承保区域一致。实务中,通常把美国、加拿大的司法管辖权除外。
理赔:报案-受理案件-责任审定-查勘检验-取证-赔偿处理
复习思考题见教材
第7章 职业责任保险
§ 职业责任风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一、职业责任风险
(一)职业责任:是指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职业行为所必需的资格、能力的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二)职业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106条、《律师法》、《会计法》、《建筑法》等中,
对于相关职业技术人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都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
二、职业责任保险
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西方国家:始于1890——1900年间欧美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后扩展到会计、药剂师以及兽医等很多领域,现在的80多种职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
我国:
1998——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为上海市4000多名职业律师办理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开创了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先河。
199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2000——天安保险公司《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工程监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2002年我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最近由人保财险、美亚保险等公司推出。种类逐渐增多,竞争逐渐加剧,投保意识差。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
1、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法规以及各类职业相关法律制度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
2、职业责任保险人较多地承担对合同对方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一般责任保险更多地承担了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3、职业责任保险多采用期内索赔式的承保方式。
4、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不仅是受到责任风险的压力,更是为了提高自身信誉,增加竞争实力。
5、职业责任保险大多数是以团体作为投保单位。
§ 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机构和个人)
1、执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需要在相应的机构执行业务。这种情况下,专业人员因疏忽、过失等原因致使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其责任由执业机构承担。例如: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条 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条 依法设立、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我国多数职业责任保险单大多数只将执业机构列为被保险人。
2、专业人员个人: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专业人员个人直接对委托人或者受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不多见。目前,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中只有少数险种将专业人员个人列为被保险人。
例如: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此外,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也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个人列为被保险人。
应明确“执业”和“职业”的区别
“执业”是法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的一种从业资格;
“职业”是仅指某种行业。
例如,“执业律师”和“律师资格”的含义是不同的。
我国《律师法》第5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因此,仅获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是不能实际执业的,也不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范畴。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
---被保险人或其法律上应负责的其他人、
---提供与其职业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
---疏忽或过失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受害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注意1:“被保险人或其法律上应负责的其他人”包括 :被保险人自己、被保险人的前任、被保险人的雇员、该雇员的前任
注意2:承保业务的范围:保险人并非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所有执业行为都承保,把握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业务范围。
例如人保公司的: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律师的业务范围是:律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为“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实际上包括了律师事务所从事的一切合法的法律事务。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的承保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是:“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
而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除了承办审计业务(包括审查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还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等。
因此,人保的《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业务范围仅包含了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业务,而不包括非审计业务。
“疏忽或过失行为”:被保险人因疏忽大意而未能按照职业要求的谨慎性标准行事,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通常,职业责任保险人将被保险人有无“过失”的行为作为理赔的要件,被保险人因无过失行为所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但,经过特别约定,也可承保无过失行为所致的职业责任风险。
如人保推出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意外医疗责任保险”险种即可承保无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风险。
包括:(一)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二)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
(三)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四)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赔偿项目包括:
(一)对第三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此部分赔偿以保险单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或每次赔偿限额为限;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的赔偿;此项一般包括处理索赔案而支付的诉讼费、抗辩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
由于职业责任保险涉及的领域较为独特,发生索赔后,保险人通常需要此行业的专家或检验人出具独立、公正的交叉报告,因此调查取证费用的支出较高。
(三)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职业责任保险不存在“施救费用”这一表达方式。
(三)责任追溯期
由于从职业责任事故的产生到受害方提出索赔,可能相隔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例如医生误诊或误用药物给病人留下隐患或后遗症需要几年乃至几十年才能发现;此外在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中,工程设计人员完工交图后,工程往往要经过数年的建设期才能建成,建成后也可能经过数年的使用才可能出现设计上的错误导致的损失,这就产生了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对应的问题,造成保险人可能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
承保基础:期内索赔
因此,各国通常在保单中规定了追溯日期作为限制条件,保险人仅对追溯期以后保险期满前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且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的法律赔偿责任负责。
举例:
某建筑设计院投保设计师责任保险,采取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保险有效期从2001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追溯期定为1998年1月1日。即只有发生在1998年1月1日之后的设计事故,并在2001年年内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才负责赔偿。1998年以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此外,发生在—内的事故,但是没有在2001年内提出的索赔,保险人也不负责。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隐瞒或欺诈引起的索赔
当被保险人不如实向保险人报告真实情况而引起的索赔,如使用过期药物等;
如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一家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利用会计手段虚增利润,但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该企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造成公众据此作出错误投资决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向该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投保时已经掌握或觉察的索赔,但没有如实向保险人报告,这种情况是被保险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不予负责;
2、因文件、帐册、报表等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所引起的任何索赔;(此项经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扩展承保,但须加收保险费)
3、被保险人被指控有诽谤或恶意中伤而引发的索赔。如律师诽谤原告、记者歪曲报道引发当事人的索赔等;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索赔。如医生利用药物谋杀病人,人为制造医疗事故等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保险人不予负责。
5、职业责任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或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除外)。如设计师提供有缺陷图纸给施工单位,使施工单位不能如期开工造成的利润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6、精神损害赔偿。
7、污染、危险物和石棉引起的索赔。
四、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约保险责任
有些风险,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予承保的,但是在特别约定下也是可以承保的。包括:
1、因雇员不诚实使他人受到伤害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应该把这种保险与雇员忠诚保险区分开。前者是承保的是雇员对他人的损害,属于法律责任,后者承保的是因雇员不诚实行为而使自己受到的损失。
2、文件灭失或损失引起的索赔,经过特别约定也可以扩展承保。如设计院因图纸丢失或失火造成委托单位的损失。
3、被保险人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而引起的索赔,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仍然必须除外。
五、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基本保险费 =固定保费+年业务收入总额*费率+调整额
年业务收入总额是指本承保年度实际业务收入额,承保时该金额参考承保前12个月的业务收入额预期确定,本承保年度结束后,再根据实际业务收入额调整保费,多退少补;调整额是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费率厘定影响因素后得出的。
影响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的因素:
1.职业种类;
2.工作场所。例如医院所在地等;
3.工作性质。例如单位是盈利性或非盈利性;
4.专业水平、责任心以及个人品质;
5.历史统计资料以及索赔、处理情况;
6.被保险人每年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数量及业务总收入;
7.赔偿限额、免赔额和其他承保条件。
例如:A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1日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追溯期为1年的累计赔偿限额为200万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2006年全年会计师事务所的总收入为500万元,固定保费为5250元,费率为%,因保险公司2005年已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了150万元的赔款,2006年遂向会计师事务所加收保费1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支付的基本保险费是:
基本保险费=固定保费+年业务收入总额*费率+调整额=5250+5000000*%+10000=55250元
§ 职业责任保险的险种介绍
阳光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被保险人——符合资格的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未能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被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四)为一般除外(战争等、政府行政行为等、核风险、故意行为等);
(五)被保险人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六)被保险人经营超越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的业务;
(七)被保险人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八)未取得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九)被保险人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私自接受保险代理业务或在其他保险代理机构执业;
(十)对被代理人的诽谤或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十一)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十二)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办理业务;
(十三)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
第七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与被代理人未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
(二)因计算机系统资料的丢失或毁坏造成的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对被代理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四)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五)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复习思考题见教材160
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
§ 第三者责任保险概述
一、第三者的界定:第三者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既是保险术语也是法律术语。从理论上讲,保险中对第三者的解释应该是统一的,但由于不同险别对第三者的界定有特殊规范或限制,导致这一概念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含义。
1、狭义财产保险中第三者的涵义:指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外的,并且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经济团体或组织。如 “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中规定的第三者。
2、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涵义: 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与一般财产保险中的含义相反,是可以向被保险人索赔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团体。当然,不同的险种第三者的含义也不同。
二、法定三责险的情况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船舶油污责任强制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有的国家还把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开展经营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