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
第一节 产品责任概述
一、产品责任风险与相关法律依据
(一)产品责任:是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简
称。
即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发
生意外造成产品用户、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的人
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该产品制造商或销
售商分别或共同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46条规定:本法所
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
该标准。
产品缺陷
设计上的缺陷 原材料的缺陷 制造装备缺陷 指示上缺陷
(二)产品责任的归属
产品责任
合同责任原则
疏忽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1、合同责任原则: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质
量义务,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应负的责
任。
这是以合同为基础、为条件,受害者只有
与生产者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才能就产
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对生产者、
销售者提出请求赔偿的诉讼。
案例:1842年 Winterbottom vs Wright
A seller is liable for injury by his product only
to the party with whom he has contracted to
supply the product.即著名的“无合同、无责
任”原则
这大概是最早的产品责任案例。被告用于运
输的马车因轮胎有缺陷而翻车,伤及乘客。
乘客要求马车主人进行赔偿,Abinger法官以
原被告之间缺乏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
的指控。
从契约责任原则向疏忽责任原则过渡
1916年 MacPherson vs. Buick Motor
Company
该案原告在驾驶汽车时,一个车轮破裂使汽车突
然倾覆,导致原告被抛出车外而受伤害。被告是
汽车制造商,而有缺陷的车轮不是被告的产品而
是其从其他人处购置而来的。美国法官在此案中
创立了产品制造商的过失责任,从而废除了契约
关系原则而使用疏忽责任原则作为产品责任事故
的判案依据。
2、疏忽责任原则:指产品制造商或消费商与消
费者之间没有契约关系的情况下,因其疏忽造成
产品有缺陷而导致产品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对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若以疏忽责任提起诉讼,必须负举证之责,
证明:
(1)该产品在设计、制造或销售过程中存在着缺
陷;
(2)自己受到的伤害是因产品有缺陷造成的;
(3)产品的缺陷是由于制造商或销售商的疏忽造
成的;
(4)伤害与缺陷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从疏忽责任原则向严格责任原则过渡
1944年埃斯科拉起诉可口可乐公司(1944
Escola vs Coca Cola Bottling Company)一
案,使产品责任法开始逐步废弃疏忽责任原则而
转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该案的原告是餐厅女招待,在把几瓶可口可乐置
于冰箱时,其中一个瓶子爆炸导致该女招待的手
严重受伤。法院按照严格责任认为案件本身就说
明被告有疏忽,因而不要求原告举证而判定应由
被告负责赔偿。
3、严格责任原则:即称无过错原则或绝对责任
原则,是指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或使用者
构成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
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就应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受害者请求赔偿时毋需证明产品生产商有过失,
而仅需证明:
(1)商品出售后应具有缺陷;
(2)遭受的损失是由产品的缺陷造成的;
(3)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与产品的缺陷有直接
的因果关系。
(三)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商、
销售商和消费者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确定制造商和销售商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
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一是调整因产品
责任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不包
括产品本身的损坏;二是调整没有任何合
同关系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
1、美国产品责任法律:《联邦危险物品法》、
《交通汽车安全法》、《联邦食品、药品、化妆
品法》、《消费者物品安全法》等
《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编》(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第402条A款明确了产品严
格责任的原则:“凡经销任何有缺陷的产品对用
户或消费者或其财产带来不合理危险的人,对于
因此而造成最终用户或消费者的身体伤害或财产
损失负有责任。”(One who sells any product
in a defective condition unreasonably
dangerous to the user or consumer or to his
property is subject to liability for physical harm
thereby caused to the ultimate user or
consumer, or to his property)。
2、英国产品责任法律:《合同法》、
《货物买卖法》和《普通侵权法》。最主
要的是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
3、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关于造
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
》、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
(Council Directive No. 85/374/EEC)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四)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
1、1993年《产品质量法》
第29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
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的。
第30条 由于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
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000年修正《质量法》。
(1)进一步明确调整范围(包括建筑工
程、服务行业等)
(2)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3)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如质量问题的知情权、产品的安全警示、
出厂日期、失效日期、中文说明等和产品
三包)。
%E7%AC%AC%E5%85%AD%E7%AB%A0%20%E4%BA%A7%E5%93%81%E8%B4%A3%E4%BB%BB%E4%BF%9D%E9%99%
%E7%AC%AC%E5%85%AD%E7%AB%A0%20%E4%BA%A7%E5%93%81%E8%B4%A3%E4%BB%BB%E4%BF%9D%E9%99%
%E7%AC%AC%E5%85%AD%E7%AB%A0%20%E4%BA%A7%E5%93%81%E8%B4%A3%E4%BB%BB%E4%BF%9D%E9%99%
%E7%AC%AC%E5%85%AD%E7%AB%A0%20%E4%BA%A7%E5%93%81%E8%B4%A3%E4%BB%BB%E4%BF%9D%E9%99%
%E7%AC%AC%E5%85%AD%E7%AB%A0%20%E4%BA%A7%E5%93%81%E8%B4%A3%E4%BB%BB%E4%BF%9D%E9%99%
%E7%AC%AC%E5%85%AD%E7%AB%A0%20%E4%BA%A7%E5%93%81%E8%B4%A3%E4%BB%BB%E4%BF%9D%E9%99%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
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
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
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
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
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
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
额内负责赔偿。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
1、强调以产品责任法为基础。
2、不承担产品本身的损失,只承担因产品导致
的非产品本身的损害。
3、续保的连续性与保险的长期性
4、强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协作与信息沟通
5、对于生产性特别是外向型企业的作用日益重
要。
(三)国外产品责任保险发展概况
美国成为责任保险大国的原因:
1、陪审团制度
2、律师制度
3、社会保障制度
4、消费者的索赔意识
三、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区
别
1、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
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而对有缺陷产品
本身的赔偿责任及由此引起的损失或费
用,其保险责任包括: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用户更换或
修理不合格
或有质量缺
陷产品的损
失或费用
用户因产品
质量不符合
使用标准而
丧失使用的
损失及由此
引起的额外
费用
被保险人收
回、退换或
修理已投放
市场的质量
有缺陷的产
品所致的损
失及费用
2、区别:
(1)性质不同
(2)赔偿范围不同
(3)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4)涉及的当事人不同
%E7%AC%AC%E5%85%AD%E7%AB%A0%20%E4%BA%A7%E5%93%81%E8%B4%A3%E4%BB%BB%E4%BF%9D%E9%99%
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承保
(1)国内公司较少承保,国外也只有少数保险
公司愿意提供这种风险保障。
(2)保险费较高。
(3)一般采取共保形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承
担10%:90%或20%:80%。
(4)缺陷产品的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
理规定》 )
第二节 产品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制造商、销售商(含出口
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以至于修理商等一
切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
具有保险利益,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
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
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
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
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
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
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
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责任范围明确了5各方面:
1、以事故发生为索赔基础。
2、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发生在承保区域内。
3、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4、保险人按约定的赔偿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5、赔偿金额与诉讼等法律费用之和不得超过限
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限制条件:
1、必须有意外“事故”发生,没有事故的损
失不属保险责任。
2、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具有“意外”和“偶然
”的性质,并且在保险单规定时间单位内,
而非被保险人事先所能预料的。
3、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
的地方,而且产品的所有权已转移至产品使
用者或消费者。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的
三种类型
绝对除外 其他险种承保 加批加费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
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
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
的责任。
上述两项由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承担。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上述两项由保证保险承担。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投保财产保险解决。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
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
失。违法行为,无保险利益。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
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上述两项属于巨灾性责任风险,非普通责任
保险可保。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
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
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
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
上述三项属于绝对的除外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
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
赔偿处理由三个部分组成,规定了保险人
与被保险人之间赔偿处理过程中各自的权
利与义务,明确了造成损害事故的划定标
准。
赔偿处理 责任事故
处理权利
事故次数 索赔期限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
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
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以
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
处理。
2、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
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
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
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
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
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
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一切
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
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
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
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
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四)赔偿处理的两个问题:
1、免赔额:只适用于财产损失,而且是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
2、事故次数的判定
产品责任保险事故涉及每次事故的免赔额
和赔偿限额。如何判定每次事故?
五、产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
的义务
如实告知
按期缴纳
保险费
保险期满保险期满
时申报数据时申报数据
变更通知事故通知诉讼通知
自费调查并自费调查并
纠正已知有纠正已知有
缺陷产品缺陷产品
六、总则
总则
保单效力
权益丧失
保单无效
风险变更
保单注销 合理查验 重复保险
权益转让
争议处理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免赔额及费
率、保险费、追溯期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一)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即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
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责任限额,它分为
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与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累计责任限额,即保险期限内累计的责任限
额,它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和累计的人
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免赔额
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只针对财产损失。
免赔额的方法有:以百分比的形式或以确定
金额的方式出现,或两者相结合。
例如:损失金额的5%,或1000美元。
或上述都用,以大者为准。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和保险费
(一)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
的风险大小。
(二)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价格。
(三)承保的地区范围(或销售区域)
(四)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
(五)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高低。
(六)根据以往承保的经验
(七)参照分保接受人的开价
保险期限:一般都为一年,由于涉及到承保基础,
续保一般都在同一公司办理。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追溯期
责任保险中“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特有
的名词。
强调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提出的索赔必
须是在保险单追溯期以内发生的事故引起
的。追溯期一般为一至五年,首年投保的
产品不给予追溯期。
第四节 产品责任保险的常用扩展条款
一、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是以事故发生为索赔基础的,
故需加贴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
Occurrence Basis 和Claims-made Basis
的含义参照责任保险承保基础。
二、发现期条款
(一)发现期条款又称延长报告期条款,即延长被保险
人提出索赔的期限的条款。
(二)注意内容:
根据本保险单所收取的保费的情况,本公司同意:
1、一旦:
(1)由于本公司未予续保导致保单到期,或
(2)由于本公司的注销导致保单终止,
则本保险单在自本保险单到期或终止期起12个月内,根
据其条款、规定、责任限额、除外责任、总则对所保险
产品引起的被保险人的索赔予以负责,但仅限于对自XX
年XX月XX日起并在上述(1)(2)提及的到期日或终
止日之前由于身体伤害或物质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负责。
2、续转中不同保费和免赔额的开价并不
意味着在续转中取消或不承认本条款。
上述条款与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联用。
三、增加被保险人条款
增加被保险人条款中可以增加的被保险人
主要是指销售商。
第五节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与理赔注意事项
一、承保准备工作
(一)了解客户的经营性质
(二)被保险人的范围
(三)产品的名称、销售额、销售范围
二、被保险人范围
(一)限于国内公司(内销或出口)
(二)国外公司国外销售产品不保
(三)国外公司国内销售产品可以保,但
一般将国外公司排除在共同被保险人之列。
三、保险产品范围
(一)要求所有同类产品(不论销售地区)
按年销售总额统保。
(二)注意事项:
1、为满足贸易合同要求才投保。
2、只投保风险大的产品。
3、只投保销往美加产品。
4、只投保单个合同的产品。
四、风险管理
(一)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合格证)
(二)详细说明书(中英文)
1、认真审核、消除法律上的漏洞失误
2、避免不符实际的宣传
3、必要的警告词句
(三)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律规
定和有关产品质量、标记等规定。
五、承保区域和司法管辖权
(一)承保区域与销售区域(出口产品的
承保一般由其总公司核保)
(二)司法管辖权:保险产品发生责任事
故后,保险公司认可根据哪国法律规定,
由哪国法庭受理案件或做出最终判决作为
依据来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
1、慎保出口美加地区的产品。
2、慎保销售历史长、投保历史短的产品。
3、慎保以往与现时投保难以区分的产品。
4、慎保有仿冒产品的投保产品。
5、慎保口服和注射的药品。
六、理赔的一般程序
理赔程序 受理案件
责任认定
查勘检验取证鉴定
赔偿处理
七、诉讼案件的处理
1、快速反映
2、诉讼文件的处理
3、代理人和律师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