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险 学
第六章 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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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目的
让学生在掌握责任保险含义、特征、
承保与赔偿的基础上,了解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雇主责任和职业责任的概念、
内容和主要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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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保险及其分类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
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
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
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
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其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再次,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
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
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
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其中每一类业务又由若干具体的险
种构成。 33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
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
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
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
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
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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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
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
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
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
的标的。
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
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
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
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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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
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
操作的保险业务。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
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
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
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
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
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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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每一起责任保险赔案的出现,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
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
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
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
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
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
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
给了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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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
作为一类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
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
人。具体而言,其适用范围包括:一是各种公众活动场所
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二是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维修者;三是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
员;四是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五是各种提供职业技
术服务的单位;六是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
责任事故风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
任事故风险具有保险利益;各单位场所(即非公众活动场
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风险,如企业等单位亦有着投保公
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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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二)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二者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一方面,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
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即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通常是绝对除外
不保的风险责任,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
围明显地小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并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责
任保险又可以承保着超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风险。这种
无过错责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但保险人
通常将其纳入承保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项内容:1、被保险人依
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
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
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99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三)责任保险的费率
责任保险费率的制订,通常根据各种责任保险的风险
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从总体上看,保险人在制订
责任保险费率时,主要考虑的影响因素应当包括如下几项:
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
的大小;
2.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3.赔偿限额的高低。
此外,承担中区域的大小、每笔责任保险业务的量及
同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亦是保险人在制订责任
保险费率时必须参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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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四)责任保险的赔偿
从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
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
它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两项。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
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
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
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在责任保险经营实践中,保险人除通过确定赔偿限额来明
确自己的承保责任外,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达到促使
被保险人小心谨慎、防止发生事故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出
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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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一、公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
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
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
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
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
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
规制度。
此外,在一些并非公众活动的场所,如果公众在该场所受
到了应当由致害人负责的损害,亦可以归属于公众责任。因此,
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
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以及工程建设
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
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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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
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诉讼
费用等。
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则包括: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
起的损害事故;②战争、内战、叛乱、暴动、骚乱、罢工或封
闭工厂引起的任何损害事故;③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
害事故;④核事故引起的损害事故;⑤有缺陷的卫生装置及除
一般食物中毒以外的任何中毒;⑥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⑦被保险人的雇员
或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受到的伤害或其财产损失,
他们通常在其他保险单下获得保险;⑧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
或公众责任事故,由专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其他责任保险险
种承保;⑨公众责任保险单上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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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
保险人在经营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时,一般不像其他保险业
务那样有固定的保险费率表,而是通常视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
情况逐笔议订费率,以便确保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与所收取
的保险费相适应。
按照国际保险界的习惯做法,保险人对公众责任保险一般
按每次事故的基本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分别订定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两项保险费率,如果基本赔偿限额和免赔额需要增减时,
保险费率也应适当增减,但又非按比例增减。
公众责任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包括如下两种情况:一是以赔
偿限额(累计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计算依据,即保险人的
应收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适用费率;二是对某些业务按场
所面积大小计算保险费,即保险人的应收保险费=保险场所占
用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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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
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的确定,通常采用规定每次事故赔
偿限额的方式,既无分项限额,又无累计限额,仅规定每次公众
责任事故的混合赔偿限额,它只能制约每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对
整个保险期内的总的赔偿责任不起作用。
公众责任保险的理赔程序,包括七个基本的步骤:1.保险人
接到出险通知或索赔要求时,应立即记录出险的被保险人的名称、
保险单号码、出险原因、出险时间与地点、造成第三者损害程度
及受害方的索赔要求等;2.进行现场查勘,调查核实责任事故的
相关情况,并协助现场施救;3.根据现场查勘写出查勘报告,作
为判定赔偿责任和计算赔款的依据;4.进行责任审核,看事故是
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受害人是否向被保
险人提出索赔要求或起诉;5.作好抗诉准备,必要时可以被保险
人的名义或同被保险人一起出面抗诉;6.以法院判决或多方协商
确定的赔偿额为依据,计算保险人的赔款;7.支付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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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综合公共责任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保险业务,它承保
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从国外类似业务的经
营实践来看,保险人在该种保险中除一般公众责任外还承担着
包括合同责任、产品责任、业主及工程承包人的预防责任、完
工责任及个人伤害责任等风险。
(二)场所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
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
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场所责任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宾馆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
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以及各种公
众活动场所的责任保险。 1616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三)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它
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
任务的承包人,包括土木工程师、建筑工、公路及下水道
承包人以及油漆工等。
在承包人责任保险中,保险人通常对承包人租用或自
有的设备以及对委托人的赔偿、合同责任、对分承包人应
承担的责任等负责,但对被保险人看管或控制的财产、施
工的对象、退换或重置的工程材料或提供的货物及安装了
的货物等不负责任。
1717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四)承运人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
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
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依照有关
法律,承运人对委托给他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送的安全负
有严格责任,除非损害货物或旅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军
事行动及客户自己的过失等,否则,承运人均须对被损害
的货物或旅客负经济赔偿责任。
与一般公众责任保险不同的是,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障
的责任风险实际上是处于流动状态中的责任风险,但因运
行途径是固定的,从而亦可以视为固定场所的责任保险业
务。
1818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
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
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
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
(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的制造者包括产品生产者、加工者、装配者;产品修理者指
被损坏产品或陈旧产品或有缺陷的产品的修理者;产品销售者包
括批发商、零售商、出口商、进口商等各种商业机构,如批发站、
商店、进出口公司等。此外,承运人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产
品并因此导致产品责任事故时,亦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产品责任。
由此可见,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是以产品为具体
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
承保风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
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
1919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保险人承保的产品责任风险,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
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
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不过,保险人承担的上述责
任也有一些限制性的条件。
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1.根据合同或协议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其他人的责任;2.根据劳工法律制度或雇佣合
同等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除外不保;4.产品仍
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仍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的
责任事故除外不保;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
品造成的损害事故;6.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不保;7.不按照被
保险产品说明去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时造成的损害
事故等。
2020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
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的拟订,主要考虑如下因素:1.产品的
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2.产品数量和产
品的价格,它与保险费呈正相关关系,与保险费率呈负相关关系;
3.承保的区域范围;4.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5.
赔偿限额的高低。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
在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人的责任通常以产品在
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内生产或
销售。
赔偿标准以保险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的赔偿限额为最
高额度,它既可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标准,也可以累计的赔偿
限额为标准,在此,生产、销售、分配的同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
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均被视为一
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且适用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2121
第四节 雇主责任保险
一、雇主责任保险与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
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
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将被保险人(雇主)的故意行为
列为除外责任,主要承保被保险人(雇主)的过失行为所致的
损害赔偿,或者将无过失风险一起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构成雇
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
系。
以下情况通常被视为雇主的过失或疏忽责任:①雇主提供
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②雇主提供的是不称
职的管理人员;③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如对有害
工种未提供相应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等即为过失。凡属于这
些情形且不存在故意意图的均属于雇主的过失责任,由此而造
成的雇员人身伤害,雇主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2222
第四节 雇主责任保险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责任事故中雇主对
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法律费用等,导致这
种赔偿的原因主要是各种意外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但下列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通常除外不保:一是战争、
暴动、罢工、核风险等引起雇员的人身伤害;二是被保险
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三是被保险人对其承包人的雇
员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四是被保险人的合同项下的责任;
五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自己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六是
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由此
而施行的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害等。
2323
第四节 雇主责任保险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费率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根据一定的风险归类
确定不同行业或不同工种的不同费率标准,同一行业基本
上采用同一费率,但对于某些工作性质比较复杂、工种较
多的行业,则还须规定每一工种的适用费率。同时,还应
当参考赔偿限额。
雇主责任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保险费=A工种保险费(年工资总额×适用费率)
+B工种保险费(年工资总额×适用费率)+……
其中:年工资总额=该工种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12
如果有扩展责任,还应另行计算收取附加责任的保险
费,它与基本保险责任的保险费相加,即构成该笔业务的
全额保险费收入。 2424
第四节 雇主责任保险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三)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
在处理雇主责任保险索赔时,保险人必须首先确立受害人与
致害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根据国际上流行的做法,确定雇
佣关系的标准包括:一是雇主具有选择受雇人的权力;二是由雇
主支付工资或其他报酬;三是雇主掌握工作方法的控制权;四是
雇主具有中止或解雇受雇人的权力。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是以每一雇员若干个月的工
资收入作为其发生雇主责任保险时的保险赔偿额度,每一雇员只
适用于自己的赔偿额度。在一些国家的雇主责任保险界,保险人
对雇员的死亡赔偿额度与永久完全残废赔偿额度是有区别的,后
者往往比前者的标准要高。但对于部分残废或一般性伤害,则严
格按照事先规定的赔偿额度表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该雇员的赔偿限额×适用的赔偿额度比例
如果保险责任事故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在赔偿时仍然适
用权益转让原则,即在赔偿后可以代位追偿。 2525
第四节 雇主责任保险
三、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险
(一)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该项附加险承保被保险人(雇主)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导
致雇员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它实
质上属于公众责任保险范围,但如果雇主在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时要求加保,保险人可以扩展承保。
(二)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
该项附加保险承保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过失或疏忽行为
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且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附加医药费保险
该项附加险种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患有
疾病等所需的医疗费用的保险,它实质上属于普通人身保险或
健康医疗保险的范畴。
此外,雇主责任保险还可以附加战争等危险的保险和附加
疾病引起的雇员人身伤亡的保险。 2626
第五节 职业责任保险
一、职业责任保险与职业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
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责任风险,是从事各种专
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
责任风险,它是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职业责任的特点在于:
第一,它属于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导致的责任事故;
第二,它不仅与人的因素有关,同时也与知识、技术
水平及原材料等的欠缺有关;
第三,它限于技术工作者从事本职工作中出现的责任
事故。
2727
第五节 职业责任保险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1.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所谓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是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内
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
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这种承保方式实质上
是使保险时间前置了,从而使职业责任保险的风险较其他责任
保险的风险更大。
采用上述方式承保,可使保险人能够确切地把握该保险单
项下应支付的赔款,即使赔款数额在当年不能准确确定,至少
可以使保险人了解全部索赔的情况,对自己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或可能支付的赔款数额作出较切合实际的估计。
同时,为了控制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无限地前置,各国
保险人在经营实践中,又通常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日期作为限制
性条款。 2828
第五节 职业责任保险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2.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该承保方式是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
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
出索赔,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延长了。
它的优点在于,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其保险期内实际承担
的风险责任相适应,缺点是保险人在该保险单项下承担的赔偿
责任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而且因为货币贬值等因素,
受害方最终索赔的金额可能大大超过职业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当
时的水平或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通常规定赔偿责任限
额,同时明确一个后延截止日期。
从一些国家经营职业保险业务的惯例来看,采用以索赔为
基础的承保方式的职业责任保险业务较多些,采用以事故发生
为基础的承保方式的职业责任保险业务要少些。 2929
第五节 职业责任保险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
从总体而言,制定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时,需要着重
考虑下列因素:一是投保人的职业种类;二是投保人的工
作场所;三是投保人工作单位的性质;四是该笔投保业务
的数量;五是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工作责
任心;六是赔偿限额、免赔额和其他承保条件;七是被保
险人职业责任事故的历史损失资料以及同类业务的职业责
任事故情况。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
在赔偿方面,保险人承担的是赔偿金与有关费用两项,
其中保险人对赔偿金通常规定一个累计的赔偿限额;法律
诉讼费用则在赔偿金之外另行计算,但如果保险人的赔偿
金仅为被保险人应付给受害方的总赔偿金的一部分,则该
项费用应当根据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摊。 3030
第五节 职业责任保险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医疗职业责任保险
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也叫医生失职保险,它承保医务人员或其前任
由于医疗责任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
害者或其家属要求赔偿且依法应当由医疗方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
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以医院为投保对象,普遍采用以索赔为基础的
承保方式 。
(二)律师责任保险
律师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前任作为一个律师在自己的能力
范围内在职业服务中发生的一切疏忽行为、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所导
致的法律赔偿责任,包括一切侮辱、诽谤,以及赔偿被保险人在工作
中发生的或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律师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可以以事故发生或索赔为依据确定,它
通常采用主保单——法律过失责任保险和额外责任保险单——扩展限
额相结合的承保办法。此外,还有免赔额的规定,其除外责任一般包
括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欺诈犯罪、居心不良等行为责任。 3131
第五节 职业责任保险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三)会计师责任保险
会计师责任保险承保因被保险人或其前任或被保险人对其
负有法律责任的那些人,因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
而造成他人遭受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不包括身
体伤害、死亡及实质财产的损毁。
(四)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承保因建筑师、工程技术人
员的过失而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并由此
导致经济赔偿责任的职业技术风险。建筑、安装以及其他工种
技术人员、检验员、工程管理人员等均可以投保该险种。
此外,还有美容师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责
任保险,情报处理者责任保险等多种职业责任保险业务,它们
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上同样是受到欢迎的险种。
3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