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责任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 教学目的:掌握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
• 教学方法:讲述为主
• 教学难点:责任保险的竞合
• 教学内容: 1.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2.责任保险的承保
3.责任保险的理赔
§ 责任利益
• 责任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略)
• 责任保险要遵循保险利益原则。
•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又称责任利益
一、责任利益的含义
二、责任利益的特点
三、责任利益的内容
一、责任利益的含义
含义:
• 责任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具有利害关系的财产损
失或人身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 何为具有利害关系?赔偿责任一旦发生,被保险人的
经济利益将因此受到影响。正是基于此,投保人可以自己
潜在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障自己的经
济利益在事故发生后不受影响。
二、责任利益的特点
1、责任利益是一种消极的保险利益;
2、责任利益具有强烈的法律性特征;
3、责任利益具有潜在性及量上的不确定性。
1.责任利益是一种消极利益
• 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仍能占
有使用保险财产而受益——积极利益。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会因拥有保险标的(赔
偿责任)而受损——消极利益。
2.责任利益具有强烈的法律性特征
• 法律明文规定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的确定要经
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依合同确定保险责任。。。
最终支付的保险金要以法院裁定。。。
• 不能像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仅根据保险金额、
受损程度、保险责任等由保险人自行决定赔
偿与否及赔偿多少。
3.责任利益具有潜在性及量上的不确定性
• 责任保险合同签订时责任是处于一种潜在发生的
状态。责任会导致的赔偿金数额也没有固定的价
值依据,所以无法在量上确定投保人的保险利益,
也无法在保单上确定保险金额。
• 实践中,责任保险单以载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的最高限额来代替保险金额,一旦发生责任索赔,
保险人在这一事先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
• 赔偿限额的依据则是被保险人可能面临的损失规
模大小及其缴付保费的能力。
三、责任利益的内容
(1)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2)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3)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4)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 各种公共场所(如旅馆、商店、影剧院、工程建设工地等)
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对因这些场所的缺陷或管理上的过失
及其他意外事件导致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所有者或经营者对该
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者、活动场所管理者对其承办活动
的安全负责 ,对该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10-1实施)
• 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 (一)体育比赛活动;
•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
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案例:
• 2010-6月29日,深圳东部华侨城景区“太空迷航”游乐设
施发生塌落事故,事故造成6名游客死亡,10名游客重伤
入院,多名游客受轻伤,游乐设施受损。大地保险为华侨
城提供了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等一揽子
保险保障服务。接到报案后,大地保险立即启动安全突发
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景区责任方
组织现场抢救、善后处理及理赔等事宜。预付赔款108万。
查明: “太空迷航”设备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安装调试期间已发
现隐患但未能有效整改;使用过程中维护保养不到位;该设备存在局
部制造缺陷。
• 2004年法国戴高乐机场发生坍塌事故。由于戴高乐机
场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当时在事故中遇难的两名中国公民,
每人获得至少4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2)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 雇主对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具有保险利益。雇
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雇用活动遭受意外导致伤残、
死亡或患有有关的职业性疾病,雇主依法或根据
雇用合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医药费、工伤
补贴、家属抚恤金等)。
• 必须是明确的雇佣关系
• 案例:2003年2月25日 ,被告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清拆房
屋协议》,协议约定由乙负责为甲拆除其自有的一幢二层
半楼房,拆楼后的旧砖由甲按每块元收购,其余的废
旧钢筋、铁门、铝合金窗框等材料归乙所有,折抵拆迁费。
协议还约定乙进场前应做好安全措施,工作人员在施工期
间要注意安全,如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乙负责。协议签
订后,乙即组织人员搭脚手架,为拆楼做准备。3月11日
下午,张三在搭脚手架期间,因疏忽不慎从高处堕落,摔
至重伤,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势严重,张三于2003
年8月21日死亡。
• 甲与乙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乙与张三之间呢?(关键)
• 谁该为张三的死亡承担责任?
• 如果定性为雇佣关系,则根据雇主责任理论,甲
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如果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定作
人对发生在承揽活动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不负赔偿
责任,仅对定作、指示过失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 根据《清拆房屋协议》约定,甲将旧楼房的拆除工作交由
乙完成,并支付相应的报酬(用拆楼后的旧砖块、钢筋、
铁门等废旧材料折抵),乙则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
完成旧楼房的拆除工作,其性质符合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
乙接受旧楼房拆除工作后,雇请张三为其完成部分承揽工
作,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劳动关系。张三在工作期间,身
体受到损害,乙作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作为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与张三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对
张三的受伤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张三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理应知道高空作业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但其在工
作期间忽视安全,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其本人具有一
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乙的民事责任。
(3)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 职业责任是一个围绕岗位划定的责任范围
• 各类专业人员,如医师、律师、建筑师、设计师、
会计师、审计师等,可能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
失使他人遭受损害而必须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各类专业人员对上述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
• 安徽长丰县某中学两名学生上课时打架,授课教师杨不管
没有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导致其中一人死亡。
在岗的执业者未像“范跑跑”那样跑离岗位,但没有跑离岗
位是否就意味着尽到了职业责任呢?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责任“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最常见的是医生职业责任案例。误诊(误治)、漏诊占比
较大;风险责任人员集中在医师;高风险误诊人群在40-
60岁;
• 接生过失导致婴儿脑瘫;输液误输成煤油。。。。。
(4)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 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商品有缺陷给消费者
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承担经济
赔偿责任。
• 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该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 电熨斗短路引发火灾
加拿大安省法院最近判决一小家电(电熨斗)进口商向一消费
者赔偿200 万加元,以补偿电熨斗因短路所造成的对第三方火
灾损失。
• 棉质衬衫着火致儿童烧伤
一件棉质衬衫在靠近打火机处着火,导致一个孩子严重烧伤。
该产品是在亚洲制造并卖给美国的百货公司,孩子的父母遂对
百货公司、制造商及进口商提出起诉。制造商产品在美国使用,
就应受美国法律约束。最后,该亚洲制造商被索赔130万美元。
• 缺少警示标志
果冻梗塞喉咙。2003 年5 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家高等法
院作出一项判决,判定生产果冻的一家台湾公司向一位9 岁女
童的家人赔付1670 万美元。该女童1999 年因吃了该公司生产
的果冻后被噎住,不幸成为植物人;后于2001 年不治身亡。
§ 责任保险的承保
• 一、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二、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 四、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 五、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
• 六、责任保险的地域范围和司法管辖
• 七、责任保险的承保程序
一、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
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
• 一是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限额内)具体包括:
财产损害赔偿(:间接损失和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除外)
人身伤害赔偿(赔偿金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
宿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
器具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
生活费 、 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参加丧葬活动
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 二是合理的费用支出。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
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
•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
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
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
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
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
• 责任保险中施救费用的规定遵照保险法。
如:
• 阳光商场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
被保险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
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保险人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 1、火灾、爆炸;
• 2、商场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
• 3、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由被保险人所拥有的电梯、自动
扶梯或手推车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条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
救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律师
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可否不写此条?)
责任免除:
• 1.法定除外责任
----已发生的保险事故
----道德风险(故意行为)
----不积极防损而扩大的损失
• 2.约定除外责任
----不可抗力(战争、罢工等)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核风险(核保险责任除外);
----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务损失(雇主责任保险除
外),以及被保险人所有、占有、使用或租赁的财产,或由被保险
人照顾、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的合同责任(特别约定除外);
如:
阳光商场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责任免除
• 第五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应负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
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由于自然灾害、任何污染、核事故引起的损害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
身伤亡;
四、直接或间接由战争、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暴乱、民众骚
乱、罢工所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六、被保险人负担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七、第三者的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
八、未经公安消防部门、专门设备检验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经营场所或
者部位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二、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 1、作为主险的组成部分附加险承保。(如船舶保
险中的碰撞责任就被列入基本保险单的保险责任 )
• 2、作为附加险承保(如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
和特定财产相联系,)
• 3、作为完全独立承保,保险人签发独立的
保险单。(如展览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飞
机、汽车的三责险等。)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责任认定基础)
损害赔偿责任事件
• 或是突发的,能立即发现,但也许需要长期治疗;
• 或是时间跨度较长的、逐渐形成的,不能立即者发现的
责任保险就具有了“长尾巴”特征
为了规避长期承担保险合同责任的风险,保险公司通常采取
两种方式确定承担责任的时间:
1.期内发生式
2.期内索赔式
1、期内发生式(Occurrence Basis)
• 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作为保险公司承担责
任的基础;
• 即只要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不管受
害人是否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只
要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索赔时效内,保险人都必须
履行赔偿责任。
• 理论上保单不考虑责任事故发现或提出索赔的时
间 ;实务中为了避免索赔“长尾巴”,通常规定
索赔时效。
• 保险责任
•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
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
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天平产品责任险条款(2009版)
2、期内索赔式(Claims Made Basis)
以索赔为承保基础,即不论责任事故是否发生在保
险期限内,只要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追溯期内,保
险人对于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向致害人提出的首次
索赔必须履行赔偿责任。
比如某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险条款规定:
• “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
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
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
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 即,只要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
出索赔,保险人就应当赔付。
何谓“追溯期”?
•追溯期是期内索赔制保单的一个最重要的确定保险
责任的时间标准。
•保险责任事件必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追溯日期之后,
保险公司才承担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
•双方约定追溯期。例如, 将追诉期扩展到保险保障开始前1个月。
实务中通常是在保险条款中列明。
•如果投保人连续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有的保单允
许追溯日期可以一直保留为第一次投保的保单生效
日期。
如: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中的追溯期规定如下:
• (一)首次投保,一般不设追溯期。
• (二)续保时,追溯期规定如下:
• 1、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已有一年,第二年续保
时追溯期为一年。
• 2、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已有两年或两年以上,
追溯期一般为两年。
随堂作业
• [案情介绍]
• 2006年3月9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总队医院(以下简称“
省武警医院”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安
邦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06年3月
10日至2007年3月9日止,保险费为67400元。《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条
款》第2条约定,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
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
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
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省武警医院属于部队医疗机构,
因此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是由武警总队医疗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参加鉴定
人员由地方各大医院专家、教授组成,鉴定结果的权威性等同于地方医学
会,在医疗事故赔偿时,应不受影响。保险合同还约定,保险赔偿的绝对
免赔额为5%。
• 2006年4月9日,甲因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入住省武警医院治疗。4月21
日省武警医院为甲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后放置引流管。4月29日,
甲出院,但该院主治医生未拔腹腔引流管。同年6月,该院主治医生在腹腔
镜引流管仍有大量分泌物且胆总管未通的情况下将引流管拔出,致使甲出
现黄疸、肝功能改变,后经黑龙江省医院、哈医大一院、上海东方肝胆外
科医院相继治疗,行胆管探查、胆肠吻合术。
• 2007年3月25日,甲以手术失误为由要求省武警医院给予赔偿,省武警医
院随后向安邦保险公司提交了出险通知书。2007年8月30日,经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总队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对甲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诊断为胆囊切除术后,致医源性胆管损伤、胆管狭窄、胆漏,属医疗事故,
伤残等级为八级。
• 2007年9月,甲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省武警医院赔偿
医疗费等各项总计近20万元。后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
成调解协议,省武警医院赔偿甲各项费用144,元。随后,省武警医
院要求安邦保险公司赔偿其已负担的医疗事故赔偿金144,元。
• 安邦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省武警医院在为甲医疗过程中
发生医疗事故,其为甲承担的赔偿金属于保险事故,本应
予以赔偿,但由于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赔偿以期内索赔
制为基础,而甲于2007年3月25日才要求省武警医院医疗
事故赔偿,省武警医院于2007年3月30日才通知安邦保险
公司,索赔时间和通知时间均已超过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期
限,即2007年3月9日,因此,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 2008年1月,省武警医院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安邦保险公司承担144,保险金的赔偿
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
[审判情况]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省武
警医院依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安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
偿。虽然保险合同约定以期内索赔为基础,但省武警医院与甲的医疗事
故恰恰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只是甲索赔、医疗鉴定滞后。根据保险法的
相关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
求赔偿或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
而消灭,省武警医院与甲发生的医疗事故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结论之日的
期间内,应视为安邦保险公司合理的理赔期,不应视为省武警医院逾期,
因此,安邦保险公司以省武警医院提出索赔已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期
限为由拒绝赔偿无理,不予支持。另,省武警医院与安邦保险公司对事
故的免赔额进行了约定,故对省武警医院与甲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金额
在扣除5%免赔额后,其它应由安邦保险公司赔偿给省武警医院。据此
判决安邦保险公司赔偿省武警医院保险金137,元,承担案件受
理费3,元。
• 安邦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期间,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安邦保险公司赔偿省武
警医院保险金90,元。
[案件分析]
• 对保险事故及索赔时效的理解
责任保险事故的认定:第一,被保险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条件包括损
害事实、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受害人
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受害人已经要求被保险人给予赔偿。前者是后者的前提,
两者缺一不可。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指依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民事责
任之日。
本案中,医疗故事发生于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诉
讼时效期间内,故安邦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对期内索赔的理解
期内索赔约定与《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相抵触?
而此种抵触通常存在于第一次投保责任保险而且没
有续保的情形,在连续投保责任保险时,该种抵触
会自动消失。
• 事实上,在责任保险合同中,除“有效期”、
“追溯日期”这两个时间概念外,还有一个
重要的时间概念,即 “延长报告期”。
• 遗憾的是在我国保险公司通常使用的责任保
险条款中并未约定和使用。如果约定或者延
长报告期,前述抵触则可以彻底消失。
• 几乎所有的期内索赔制保单都包括一个“延长报告期”条款,
它是指在保单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后,如果被保险人不再续保,
则保险责任终止,延长报告期条款生效,即对于发生在保单追
溯日期之后的保险事故,只要在延长报告期内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公司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 在美国,延长报告期条款是一个自动生效条款,标准的延长时
间是60天,被称为基本延长报告期。由于基本延长期的时间非
常有限,针对期内索赔制保险单,被保险人还可以购买“附加
延长期”条款,如购买一个三年期的附加延长期,则可以获得
保单期满以后三年内提出的责任事故的赔偿。
• 保险公司根据期内索赔制保单的“延长报告期”条款而承担的
赔偿责任被称为“尾巴责任”,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购买的“
附加延长期”条款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称为“附加尾巴责任”。
• 本案中,如果安邦保险公司的《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条
款》中含有基本延长报告期条款,对于甲请求省武警医院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的请求,省武警医院就会因有60天的延
长报告期而能够获得保险赔偿。
• 由于国内保险业并不采用延长报告期条款,使得如注册会
计师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医疗责任
保险等诸多期内索赔制的责任保险中,在“长尾巴责任”
大量存在和被保险人不连续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获
得保险费而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因而期内索赔制对被保险
人而言极不公平。并且,此种情况下的期内索赔制因违反
《保险法》而应当受到更多的关注和规制。
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图解
四、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 赔偿限额。
通常使用一下两项赔偿限额:
一是每次或同一原因的事故赔偿限额
二是累积赔偿限额
两者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 免赔额。
责任保险中一般都有免赔额规定。通常是绝对免赔,或为
一固定金额,或赔偿先限额的一定百分比
例如:
• 阳光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
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阳光商场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第七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现
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
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
限内,保险人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
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八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责任根据保险单列明的每人每次事故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赔偿金额表》规定的比例赔付。但在任何情况
下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第九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为
限。
五、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
厘定责任保险费率应考虑的因素:
• 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种类和产品等产生
意外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大小;
• 2、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高低;
• 3、当地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 4、承保区域大小;
• 5、同类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
• 6、保险人的业务水平和每笔业务的酬劳
六、责任保险的地域范围和司法管辖
• 地域范围
• 司法管辖
地域范围
• 承保范围
规定了在什么地理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责任
事故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在保单的承保范围
内。如:国内承保区域和国外承保区域?
司法管辖
• 司法管辖,即所发生的纠纷应由哪个国家的法院
审理?在一个国家内,应由哪一地区、哪一级的
法院管辖?
• 很多责任险保单基本都有司法管辖的内容,在合
同中予以明确。
• 责任保险通常有两方面的司法管辖
一是第三者索赔司法管辖;
二是保险合同司法管辖。
第三者索赔的司法管辖
即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争议受什么法院管辖,以及处理争议
时适用什么法律。即 受理案件的具体法院,包括地域管辖
和级别管辖,如: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责任事故发生地、
合同履行地。。。等等的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可以协议管辖,即上方当事人可选择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
地、标的物所造地、合同履行地。。。作为处理纠纷的法
院。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
规定。
如发现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指与责任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财产或人
身的所在地。
保险合同的司法管辖
• 即保险双方就保险合同的争议受什么法院
管辖,以及处理争议时适用什么法律。
• 案例:新建文件夹\平安物流责任保险保险
单
%E6%96%B0%E5%BB%BA%E6%96%87%E4%BB%B6%E5%A4%B9/%E5%B9%B3%E5%AE%89%E7%89%A9%E6%B5%81%E8%B4%A3%E4%BB%BB%E4%BF%9D%E9%99%A9%E4%BF%9D%E9%99%A9%E5%8D%95
%E6%96%B0%E5%BB%BA%E6%96%87%E4%BB%B6%E5%A4%B9/%E5%B9%B3%E5%AE%89%E7%89%A9%E6%B5%81%E8%B4%A3%E4%BB%BB%E4%BF%9D%E9%99%A9%E4%BF%9D%E9%99%A9%E5%8D%95
%E6%96%B0%E5%BB%BA%E6%96%87%E4%BB%B6%E5%A4%B9/%E5%B9%B3%E5%AE%89%E7%89%A9%E6%B5%81%E8%B4%A3%E4%BB%BB%E4%BF%9D%E9%99%A9%E4%BF%9D%E9%99%A9%E5%8D%95
%E6%96%B0%E5%BB%BA%E6%96%87%E4%BB%B6%E5%A4%B9/%E5%B9%B3%E5%AE%89%E7%89%A9%E6%B5%81%E8%B4%A3%E4%BB%BB%E4%BF%9D%E9%99%A9%E4%BF%9D%E9%99%A9%E5%8D%95
七、责任保险的承保程序
展业准备(展业人员必须熟悉相关内容)
展业宣传(宣传责任保险相关内容)
风险评估(全面了解投保项目,作出风险评估)
保险建议(为客户提供防灾损和保险建议书)
承保方案(根据风险评估、客户的反馈意见,制定承包保方案)
缮制保险单(复核核保意见、核收保费、出单、出收据)
投保验险(填投保单;检验核保)
§ 责任保险的理赔
• 一、责任保险的索赔
• 二、责任保险的理赔
• 三、责任保险的竞合
• 四、责任保险的争议处理
讨论题:5年前车撞人车主还能否索赔
,易某为新购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
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100万元,保费缴清,保险期限自
至。,易某驾驶该车在家属院内撞
倒行人吴某,易某随即打电话报案。警方认为事件属于非道路交通事
故,有关损害赔偿问题,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于是
向法院起诉。
直到2006年12月18日,市中院判决易某要赔偿伤者吴某16140元。2006年
12月30日,易某根据法院判决,将赔偿款和受理费共计17000元支付
给了吴某。
2007年6月,易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索赔超过法定时效
等借口拒绝赔偿。多次交涉无效后,易某只好告上法庭。
• 保险公司庭上辩称,我国保险法规定了索赔时效(或诉讼时效),易
某索赔时间明显超过时限,意味易某放弃权利,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 你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 你认为法院该如何处理?请解释理由。
•
一、责任保险的索赔
保险索赔的诉讼时效
索赔时效 or 诉讼时效?
新《保险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非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计算。
可见,新法第二十六条将索赔时效的性质明确界定为“诉讼
时效” 。
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三个要素:
•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 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权利
• 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属可变期
间。
3.责任保险的诉讼(或索赔)时效
责任保险的索赔涉及到两个索赔情况:
---首先是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其次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
责任保险涉及两重民事关系,因此涉及两个索赔(或诉讼)
时效:
• 一是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效
• 二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时效
1)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效——民法上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
第135条规定,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规定,侵害身体、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
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
的特殊诉讼时效为1年。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
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
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时效—保险索赔的诉讼时效
• 法律设定索赔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
时行使权利,促使保险人尽早赔付保险金。
• 责任保险索赔时效的起算
----关键是理解责任保险所指的“保险事故”
----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例,该险种的“保险
事故”究竟是指“交通事故”本身,还是指“交通事故发
生后,受害人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事件?
是“受害人依法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件
;而非“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本身。
• 1999年12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索赔期
限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复[1999]256号)明确具体地指
出了责任保险索赔时效的起算,即:“根据《保险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
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灭失。对于责
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
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
担法律责任之日。”
• 备注:此处指旧《保险法》,但新法环境下该批复依然指
导实践。
• 案例中的索赔时效从何时起算?
法院判决
• 该案经广州市中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索赔时效应当
自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本案是有关责任
保险的争议,其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指被保险人的民事责
任依法被确定之日。易某对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
为广州市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该案于2006年12
月29日生效,故本案索赔时效应从这天开始起算,计至本
案起诉日期尚未超过两年,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10日内支
付易某保险金17000元和工商查档费151元,案件受理费由
保险公司承担
再次特别提醒
• 索赔时效从定责日起计算。
• 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 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
依法承担责任之日,即指依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民
事责任之日。
二、责任保险的理赔
理赔的含义;理赔的原则。
(一)责任保险理赔的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
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
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
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
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
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赔偿构成五要件
• 被保险人发生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
• 被保险人对受害者依法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 受害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 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损失予以补偿
• 保险人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应符合法律规定
(二)理赔程序
受理案件(核查基本资料、记录报案信息、初步认定是否保险责任)
现场查勘(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第三者损失情况、施救等)
调查取证(诉讼案件要取证,现场、当事人、受害第三者、专家等)
责任审核(根据相关资料进一步认定保险责任,是否需向第三者追偿)
核定损失(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损失,合理的施救费用及诉讼费用)
赔款计算,缮制赔款计算书(尤其是重复保险的比例分摊)
赔付结案(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 )
三、责任保险的竞合
通过案例了解保险竞合的含义
区别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
• 案例1:
2003年1月11日,被保险人A货物运输公司向甲保险公
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期限为
1年。2003年2月6日,A货物运输公司又以其所承运货物向
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
限1年。
2003年8月15日,A货物运输公司司机驾驶的货车运送
一批货物,在途中发生车祸,导致货物损失10万元。经交通
事故管理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A车负全部责任。
之后,A车同时向甲、乙两保险公司提出10万元的保险
赔偿要求。甲、乙两保险公司产生纠纷。诉诸法律后经法院
判决,由甲、乙两保险公司各赔偿5万元,了结此案。
案例2:
2003年1月11日,A电脑公司以其货物——电脑液晶显示器向
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
险》,保险期限为1年。
• 2003年2月6日,B货物运输公司以其所承运货物向乙保险公司
投保了《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限1年。
• 2003年8月15日,B货物运输公司司机驾驶的货车运送一批A电
脑公司的液晶显示器,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慎与另外一辆货
车相撞,导致两车和货物受损。B货物运输公司车辆损失1万
元,货物损失10万元。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这起交通
事故由B货车负全部责任。
之后,A电脑公司向甲保险公司提出10万元的保险赔偿要
求,同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向B货物运输公司索赔。B货车向
乙保险公司提出10万元索赔。最后,由乙保险公司赔偿A公司
10万元,了结此案。
• 案例3:
2003年11月20日,甲某将其所有的汽车向A保险公司
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1年。同年 12
月6日,某工厂向B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
期限也为1年,乙某是该工厂的一名司机。2004年4月5日,
甲某驾驶的汽车与正驾车出差的乙某的车相撞。甲某和乙
某均受伤。之后,甲、乙2人被送进医院。住院期间,甲
某花去医药费1万元,乙某花去医药费2万元。经交通事故
管理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甲方负全部责任。甲某赔
偿乙某医药费2万元后,向A保险公司提出2万元的保险赔
偿要求。4月6日,工厂以所雇员工乙某因工负伤为由向B
保险公司索赔。就本次事故的赔偿问题,甲某、乙某所在
工厂、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后经协商一
致,由A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了结本案。
• 上述三个案例是重复保险吗?
• 为什么?
• 不是重复保险。
• 根据《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
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
故分别向2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 上述3个案例构成了保险竞合。
• 竞合就是一件东西符合两个标准,选择哪个的问题。保
险竞合源自于民法中的请求权竞合 。
•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
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
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受害人可以在多个请求权中作出
选择,一项请求权行使不通,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
一项请求权得以行使,其它请求权不再存在。
例如:一个人坐火车时,火车顶部板掉落把人砸伤,有两
个责任竞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两种说法都说得
通,但是起诉时只能选择其中一起诉,这就叫做竞合,
二者只能选其一。
• 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事故的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责任的情形。
• 保险竞合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中:
1.同一投保人以自身为被保险人投保2个以上种类不同的保
险(如案例1)
2.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种类的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导
致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故所致同一保险标的损
失,都应对同一人负赔偿责任(如案例2、案例3)。
• 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不
当得利。
• 但是,保险竞合不是重复保险
• 国际保险竞合在保险理赔以及保险公估实务中的借鉴与思考
关于保险责任分配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在保险条款中主要有以下3种:
1.溢额保险条款。即发生损失时,如有其他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人仅就全
部损失扣除其他保险人应负担赔偿额之后的余额(即超额部分)负责赔偿。
2.不负责任条款。即当发生损失时,如有其他保险人,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比例分摊条款。根据保险金额进行比例分摊(类似重复保险)。
在保险理赔和公估实务中,往往遇到的都是上述3种方式的
组合,国际保险业在处理时一般有3种方法,即保额比例分
摊原则、保险费比例原则和最大损失原则,以保额比例分摊
原则居多。
我国没有界定保险竞合的概念。在实务中非常容易起纠纷。
建议对我国保险理论和保险立法补充如下:
1.在保险理论中,应借鉴国际保险理论中关于保险竞合的
理论研究,补充我国保险理论上的空白,并进行深入系统
的研究,为我国保险实务中相关事宜的处理找到理论依据。
• 2.在保险条款中,应在保险总则项目下的重复保险分项中,
补充保险竞合情形下3种赔偿处理的方式,即比例分摊条
款、溢额保险条款和不负责任条款。
• 3.在《保险法》中,对于保险竞合情形进行补充说明,并
对赔偿方式进行法律规定,使保险实务中理赔处理的方式
有法可依,减少纠纷。
四、责任保险的争议处理
• (一)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及处理
• (二)关于保险人的诉讼参与权
(一)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及处理
1、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保险法》;有利于被保险人。
2、处理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二)关于保险人的诉讼参与权
• 所谓保险人的参与权,是指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
在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协商赔偿的过程中,享有决定、和解
以及进行抗辩的权利。纠纷案件诉讼中,保险人实际上是
被保险人的代理人。
• 《保险法》对参与权无明确规定。
• 大多数责任保险单中都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
意不得做出对责任的承认或给付的建议及允诺”和“保险
人有权自行决定代替被保险人参加诉讼”的条款。责任保
险实践中一般很少有保险人会在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的
诉讼或理赔中保持沉默。避免被保险人轻率做出付款或赔
偿的表示,损害到自己的利益。
例如:天平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2009版)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
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
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
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
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
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
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
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 复习思考题
• 见教材70页
• 了解责任保险的投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