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汇票转让背书的分类
一、委任背书
是指执票人以行使票据上权利为目的,而授与被背书人以代理权限进行的
背书。根据票据上记载的委托意旨情况,可以分为委任取款背书和隐存委
任取款背书。
1、委任取款背书,又称委托收款背书,或全权委托背书
(如《德国票据法》)。指执票人于汇票上载明委托被背书人取款为目的所
为的背书,亦称为公然的委任取款背书。国外票据法都有关于委托取款背
书的规定,如《日本票据法》对此作了全面的规定,从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背书中载有“因收款”、“因取款”、“因代理”或者其他表示单
纯委托收款的含义时,持票人可以行使由该票据产生的一切权利,但是,
该票据人只能再为委托取款背书。
第二,在委任取款背书的情形下,债务人对持票人抗辨仅以其可以对抗背
书人者为限;
第三,依委任取款背书而产生的委托,不因委托人的死亡或能力丧失而终
止。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也有同样的规定。《英国票据法》
将委任取款背书作为限制背书来规定,如对汇票上明示仅授权代行汇票所
载权利义务而非转让汇票所有权的背书,为一种限制背书,并规定限制背
书给予被背书人收取票款的权利。但除非明示准许其转让外,未给予被背
书人转移其权利的权力。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
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由此可知,委托取款背书必须在汇票记载“委
托收款”的字样。委任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行使票据上一切权利,但是
背书人仅取得收取票据的代理权,并非取得票据所有权,票据的权利仍属
委托人所有,因此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与实现委托目的有关的一切汇票权利
,而不得再认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隐存委任取款背书,又称信托背书。是指汇票持票人以取款为目的委
托被背书人,即将自己应当享有的取款权委托被背书人
(或他人)行使
(或处理),但未将此目的记载于汇票上而进行的背书。这种背书,虽以委
托取款为目的,但外观上为通常的转让背书,因此票据上的权利,应移转
于被背书人,其委任取款的合意,仅可以作为直接当事人间
(票据基础关系或称票据原因关系)的抗辩理由,而不属于票据上的问题,
故在《票据法》上并没有条文对这种背书作出明显的规定,从表面上看,
似乎为不允许这种背书的存在,而现实中的票据实务上己出现这种情形。
但原背书人不得以此抗辨善意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