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汇票背书转让
1.背书交付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
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
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
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
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
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
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
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
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
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
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
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
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
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
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
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
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
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
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
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4.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
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
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
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
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5.汇票担保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
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