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指南)创业板资料
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件、上市资格的区别
一)、主体资格的区别
和主板市场相比较,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要求外,
公司章程仍必须要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
二)、公司组织结构的区别
和主板上市公司组织结构比较,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包括 2名之上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
应当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得有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应当具有 5年之上的运营管理、法律或财
务工作经验,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的职责。
三)、股本规模的区别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一般处于初创阶段,资本金规模较小,所以对其股本规模要求比主板上市
公司降低,下限初定在 2000万元左右,以便为企业资本规模的扩大和业绩的增长留下空间;另一
方面,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迅速,对融资的频率要求高,因此可能缩短其再次发行的时间间
隔,如取消主板市场对增资发行所需求的一年间隔期,有助于保证股本和业绩的同步良性增长。
四)、运营记录的区别
由于营运记录对于投资者分析企业状况、预测发展前景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国内主板市场上市
条件中,要求申请上市的企业有三年之上的运营记录。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通常创立时间短、营运
记录有限,因此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运营记录为俩年。
五)、盈利要求的区别
创业板市场选择上市时更侧重于公司的发展潜力,而不同于主板市场所要求的运营现状。香港
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盈利没有要求,正是考虑到新兴企业在创业初期少有或几乎没有盈利的实际情
况,美国 NASDAQ市场虽然上市标准有三套,但总体上对盈利也基本不作要求。因此,国内创业板
市场亦不会将上市公司盈利记录作为基本条件。
六)、业务要求的区别
公司主营业务应突出,主营业务比例应不底和于 %,不宜多元化运营。和主板市场相比较,创
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要求有高度集中的业务范围、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
较大的业务增长潜力。
七)、股权结构的区别
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对发起人数量及持股比例不必象主板市场那样严格。
如美国 NASDAQ等海外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发起人数量不作明确限定,香港创业迨谐≈灰笊缁峁
诠啥壤坏陀?5%。这就使得创业板市场股份集中度相对较高。股份集中度提高形成三方面市场
影响:一是市场炒作变得容易,提高了市场投机成份;二是企业购且更为方便,资本运作空间大;
三是企业的退出难度下降,一旦丧失上市资格,摘牌的后果对市场影响较小。
八)、上市审批的区别
创业板市场的理念是通过注重强有力的信息披露来提高市场运作的透明度,因此在上市公司的
审批程序上将会改变目前主板市场采用的审核方式,借鉴以美国和日本证券市场为代表的"注册制"
或香港创业板的上市委员会制,采取由证券交易所接受公司的上市核准,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的形
式,有效地完善交易所自身和创业板市场的运行机制。
→创业板上市 / 财务顾问在创业板上市中的作用
财务顾问在创业板上市中的作用
创业板上市该找谁?有关方面各执一词,让许多准备到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摸不着头脑。
按照习惯做法,一些企业先找政府,大量的企业将目次瞄向券商,纷纷寻求券商的青睐,总共
30家左右具有主承销资格的券商,门庭若市,每个券商接触的企业平均在 100家之上。也有许多
企业找到了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甚至仍有少量企业找到了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门前,更有甚者,仍有少数企业投到了某些敢天大包大揽、言必称能够通关系、
拿到某领导务子的个人怀抱。
那么究竟该先找谁呢?
我认为创业板上市应该先找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就是有能力从事创业板上市财务顾问工作的机构或个人。
作为政府,当然是不能充当财务顾问的。且不说政府具不具备财务顾问的能力,在我们不断推行市
场化的今天,政府不应当出当下创业板的操作舞台。
券商是有可能充当财务顾问角色的,可是券商未必能尽职当好财务顾问。
中国的综合类券商在中国的资本市场,可称为家大业大,资金雄厚,人才众多,渠道畅通。在
没有外国同行的竞争之下,占尽优势。在主板市场,财务顾问角色几乎被券商一网打尽,偶尔有漏
网之鱼,才成为其它机构或个人的盘中餐。原因很简单,主板市场上市,最大的难度在于上市指
标,有了上市指标而上不了市的,实在是资本市场的笨蛋。在指标决定一切的情况下,财务顾问的
作用,除了极少数个案之外,能够说无足轻重。未来创业板的上市将和主板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尤
其对券商来讲,更要掂量一下。
从上市条件来见,主板市更注重硬的财务指标,而创业板则有更大的可塑性,有更多的不确定
因素。因而,充当主板上市财务顾问的难度会大大小于创业板上市的难度。(见表)
主板上市 创业板上市
发行规模 大 小
财务顾问难度 小 大
财务顾问工作量 小 大
保荐人责任 小 大
承担风险 小 大
收益 大 小
投入人力 少 多
从之上比较结果来见,券商更愿意充当主板上市的财务顾问和主承销人、保荐人。香港创业板
的保荐人中,美林这样的大投资银行仅仅充当了一俩家公司的保荐人,而绝大多数保荐人业务都被
中小投资银行担当了。
因此,让大券商把业务重心放在创业板是不合适的。可是让人困惑的是,作为一个新兴市场,
任何一个券商又不愿意作为旁观者,眼见着别人瓜分了这个市场。于是,各大券商就像圈地运动似
的,网进来一大堆再说。这种情况下,券商对企业的态度和主板市场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主板
市场是指标之争,券商奉企业为大爷,成了中心。欲上创业板的企业则要围着券商转。此时的券
商,已没有了对待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的笑脸,纷纷设置了若干关口,进行系统筛选,除了通过严格
筛选的企业,券商是不会非常主动、非常热心、非常尽职地为企业充当财务顾问的。也可能许多见
不上不美,听起来也不美,而实质上潜藏着巨大财富的企业,可能就被轻易地忽略了。
真正能够当了财务顾问的,也确实是想尽职尽责当好顾问的,是那些在艰难的市场环境中自下
而上的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这类机构的主要成员几乎都来自各证券公
司,以及各级体改部门,甚至有大量的资深投资银行家。
这类机构动作成本低,贴近市场,操作融资能力强,收费合理,具有充当财务顾问的各种条
件。这类非券商机构在创业板上市场的过程中最适合充当财务顾问,他们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主要
作用是:
1.在大量的企业群体中,发掘出适宜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2.通过科学优化的配置规律,合理利用上市条件,进行改制、重组、且购、整合出创业板上
市的资源;
3.帮助企业设计改制和重组方案,进行深层次改制、重组,使企业全面具备上市条件;
4.帮助企业实施且购及增资扩大股,充当私募的财务顾问,导入策略投资者;
5.系统、全面地制作《商业计划书》,以满足《招股说明书》的需要。 创业板的《招股说明
书》是企业能否成功上市的重要条件,由于不存在上市指标,发行成功和否、发行价格如何制定完
全由市场决定,这都取决于《招股说明书》,相同的企业,在不同的投资银行家手里一定会出现差
别巨大的《招股说明书》。
6.财务顾问仍将和上市企业在保持一致利益的原则下,帮助企业和保荐人、审计机构、律师
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商务谈判,以挑选最合适的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在上市申报过程
中,财务顾问仍将作为协调人,协调和上市有关机构的关系。
创业板全景图
创业公司成功上市因素: 保荐人和管理层持股
创业板成功的因素:
1.优秀的上市公司
2.充分活跃市场的交易规则
3.管理层制定有效的上下市标准; 监管相应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创业板市场目标: 成长公司
创业板上市规则和会计准则的协调
创业板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如何和会计准则协调,是关系到创业板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之
一。应该说我国创业板的大体框架已经形成,那么这个上市规则和现行会计准则是否一致呢?
同一会计主体持续运营和评估调帐问题
征求意见中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强调上市企业主营业务的单一性、持续性,
强调管理层以及控股股东的稳定性。《规则》强调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企业不得按照资产评估结
果进行帐
务调整,不得按照调整后的资产值折股,而只能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发起设立
时,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不得有较大的影响。这些规定保证了上市企业俩年内是
在
同一会计主体下的持续运营。企业按照评估结果调帐被《规则》视为非持续运营,俩年后可之上
市。《规则》且未要求评估调帐符合会计准则,《规则》这种处理,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交通警
察各管一段,使得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对企业资产进行了评估,按评估值调帐折
股,且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而这种作法和会计准则是不相符的。
这样就出现了三个问题:其一,同样的企业,甲不评估,能够马上上市,乙企业如果按照评估
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且按调整后的资产值折股,那么俩年后方可之上市。同样的企业,评估后企业
净资产可能增加几百万、上千万,甚至更多。这样企业间的可比性失去了,对新投资者可能产生误
导,对其他投资者无法公允。其二,由于我国的具体情况,上市企业评估数据常常相差很大,即使
未按会计的稳健原则进行的评估由于有?quot;行政法规、规章"的支持,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上市
企业审核和监管的核心是会计的真实,如果上市企业资产的计价都不符合基本会计准则,审核和监
管又如何体现。第三,《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成立股份公司时发起人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部分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且折合为股份,这和《规则》是
有冲突的,企业为了回避这个问题,尽快在创业板上市,企业就不进行资产评估,而是先成立有限
责任公司,然后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
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运营能力的判定上,《规则》虽充分注重注册会计师职能的发挥,如
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运营假设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时,该公司即被认为丧失持续运营能力。但注册会计师如何判断,是否应建立一套评估体系,这套
体系由证监会制定,仍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由会计主管部门制定?创业板上市企业应完全遵守市
场经济的一般规则,部门、行业的利益应服从市场规则的约束。
无形资产计价、评估和会计稳健原则
创业板虽暂时没有具体针对无形资产提出任何有关资产结构的要求,但从管理层的意向见,创
业板的企业无形资产比例能够超过净资产 35%,这仍不包括管理技术入股,如果允许管理技术入
股,那么无形资产比例将更高。在这种资产结构下,如果没有严格可行的无形资产计价评估规定,
虽然《规则》规定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包括出售技术、受让技术、技术人员或所开发技术出现重
大变动等情况须做及时披露,对于投资者来说,市场风险仍然太大了。在我国现阶段,有评估资格
的单位很多,根据不同目的评估的结果相差悬殊,对于上市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由于计入公司净资
产,应该符合会计的稳健原则。在主板市场上,评估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是脱节的,创业板由于严格
市场化的要求,上市公司用于调帐和公司设立时股本的确立而进行的资产评估,应通过注册会计师
的确认。
公司期权设计有关的会计问题
《规则》中,没有对股票期权的设置进行硬性规定,只是把"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列为"
关注因素"。当下主板和创业板都作出了上市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除非下
列三种情况的存在: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且;国务院
规定的其他情况。这种情况是否会在短期内改变呢?香港创业板是允许发行人在创业板,或在证监
会及交易所认可的另一家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从长期见,股票期权将会成为我国企业激励的重要
措施,因此在会计具体准则中有必要涉及到股票期权问题,包括股票回购、股票期权给予条件、员
工购买期权的
财务安排等内容。
关于国有资产创业板上市的会计问题
国有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是否遵循统一的规定也是一个问题。在创业板上市的国企连续运营问题
可能会成为一个特例,国企改制按规定需要经过立项、评估、核准,且按评估值折股,那么,国企
就只能再等俩年,显然,有些是等不及的。如果不对国有资产评估调帐,是否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
失,谁来承担这些责任。市场条件下,参和者应共同遵守游戏规则,不得有例外。可行的解决办法
是在遵守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上市企业资产评估标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有关会计的问题和
会计准则协调一致
创业板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中国创业板市场的呼之欲出,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考虑甚至已经着手准备到创业板上市。作为
专门从事证券发行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我们在这里谈一谈在企业改制过程经常遇到的一些法律问
题,希望能给那些准备到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整体改制
所谓整体改制,简单地说,就是将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成股份,设立股份某公司,原
企业注
销,原企业股东成为股份某公司股东。不仅非公司制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能够进
行整体改制,有限责任公司也能够采取整体改制的方式设立股份某公司。整体改制在公司法
中没有明确规定,主板市场也无先例可循,因此值得我们对这一新生事物在法理上和实践上进行探
讨。
首先,整体改制是发起设立股份某公司的一种特殊方式,且不仅仅是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因
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某公司的新设登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变
更,在整体改制过程中,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新的股份某公司承继不是法定的,所以应当向债权债
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
既然整体改制是发起设立的一种方式,它也应当符合发起设立的一般条件,如有五个之上发
起人,注册资本 1000万元之上等等。如果原企业达不到上述标准,能够在改制的同时,由新老股
东以发起人的身份增加对股份某公司的出资。
为了营业记录连续计算及发行上市的需要,在整体改制过程中,资产重组也要受到一定的限
制。例如,新老股东以现金增资的金额和比例应当符合企业运营的实际需要,且且确定对企业的运
营业绩产生作用;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宜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的运营性资产不宜进行剥离;企业的控
股股东、主要运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也不宜发生重大变化等等。
目前尚不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整体改制时究竟是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仍是以评估后的净资产
值作为股份某公司的折股依据。从我们对立法意图的理解来见,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某公司应当是
原企业的延续,因此其计价基础挥Σ浠簿褪撬担σ陨蠹坪蟮木蛔什滴酃梢谰荨5牵莨
痉 ǖ 墓娑 ǎ煞萦邢薰痉⑵鹑艘允滴锖臀扌巫什魑鲎实模匦刖什拦阑蛊拦溃馑坪跤钟胛颐
堑睦斫庀嚆!?br> 总的来说,整体改制将成为拟在创业板上市企业(特别是非公司制企业)
改制的一种重要方式。由于创业板的相关法规尚未正式颁布,在实践中对整体改制的理解也存在许
多不同见法,一方面,期待有关法规作出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在实践中作进
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非运营性资产的剥离
非运营性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办社会"所形成的资产,例如:中小学校、托儿所、医院、职
工培训学校、职工食堂、浴室、娱乐设施等。由于非运营性资产本身且不增加企业的主营收入,影
响企业的运营业绩,净资产收益率、每股税后利润等指标也不尽如人意,因此进行非运营性资产的
剥离往往成了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重要甚至是关键的一步。
"剥离",是一个形象化的描述,从法律角度而言,其实是企业资产的分离。在实践中,实现非
运营性资产的剥离主要有分立、减资、以及资产出售或置换三种方式。
分立,是指将企业分立成俩家公司,一是持有原企业运营性资产且作为拟发行上市主体的存续
公司;另一是持有被剥离出的非运营性资产的新设公司。上述"剥离"即分立的程序为:企业有关权
力机构通过分立方案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签订资产分离和债务承担的协议;存续公司办理企业的变更登记手续,
新设公司办理新设登记手续。
对于企业的股本总额较大的,能够采用减资的方式,一方面实现非运营性资产剥离,另一方面
仍可对企业的股东结构进行调整,以符合发行上市的需要。减资完成后,非运营性资产归企业股东
所有,由其进行处置。减资的程序和分立较为相似,也要经过决议、报批、向债权人和债务人通知
和公告、编制相关财务报表以及变更登记等各项程序。
资产出售或置换,就是由企业将非运营性资产出售给第三方(通常为企业的母公司)或将非运
营性资产和第三方的运营性优良资产进行置换。分立和减资的程序较为繁杂,时间也较长(需进行
公告),而通过资产出售或置换的方式在程序上较为简单,只需和第三方签订且履行相关的协议即
可。
进行非运营性资产的剥离有俩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被剥离出去的那部分资产不得和拟发行
上市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双方的关联交易也应当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按照一般商业条件
进行;另一是要注意资产剥离对企业运营连续性的影响,最好放在发行申请前十二个月之前进行。
关联交易的处理
关联交易是拟上市公司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可是关联交易且不像同业竞争,一定会成为企
业发行上市过程中的重大障碍,只要我们进行恰当地处理,也是能够被接受的。那么,在关联交易
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 首先必须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关联方应当以一般商业惯
例条件,按照不损害拟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作出约定。 其次应当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关联方在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就关联交易问题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必要时要聘请中介机构判断是否符合公司
的利益;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公司的决定等等。 最后,
要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及比例。如果企业的关联交易数量及比例较大,影响到企业独立的产、供、
销系统,如某一企业的大多数原材料的购买或大多数产品的销售是通过关联交易完成的,甚至企业
的主要利润来源于关联关系,这肯定不符合上市公司的标准。
关联交易的处理主要能够通过调整关联企业和签署关联事务协议俩种方式来进行。 关联企业
的调整常见的手段有:对关联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以降低其关联性;以及对关联企业予以收
购等等。进行调整的目的是简化企业的投资关系,减少关联企业的数量,从而达到减少关联交易的
最终目的。
关联事务协议应具体明确,按照市场原则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资产分割、
债权债务划分、不竞争、原材料及零配件供应、水电气煤、外贸业务的代理、设备维修、后勤、土
地、商标等。
制订公司章程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性文件。可是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对公司章程的制订且不够重视。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为拟上市的股份某公司章程的起草提供了非常详尽的指引,然而仅仅照抄
《指引》是不够的。《指引》中可由公司自主确定的主要条款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公司
的运营宗旨和运营范围、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关联关系股东和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数、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风险投资范围及投资运用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
例、提取法定公益金比例、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具体方式和时限等等。从实
践中见,起草章程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对董事会的争夺是股东对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焦点,《公司法》
规定,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可是对于董事的提名且没有作出规定。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也
是相当重要的,当年颇具争议的《爱使章程》第六十七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制订章程时,应
注意保护股东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能够采用累积投票制确定董事候选人,以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
利益。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和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股东大会或董事在审议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或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应当参予投票表决,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应对诸如关联交易、关联人、回避的具体程
序、披露、异议的解决等事项作出规定。
董事会和经理的投资权限。许多企业在制订章程时,往往忽视了对董事会和经理的投资权限作
出规定,一方面造成权限不清,另一方面造成董事会或经理的权限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在制订章程
时,能够对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抵押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在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经理之间作出明确的分配,同时能够要求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等。
激励机制的安排
解决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已经成为公司规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从实践来见,主要有自然人
持股、期股、股票期权等几种方式可供选择。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但主要问题在于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人数不宜太多,无
法在范围较大的层面建立激励机制。 期股激励是指企业运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股东会批准购
得、获奖所得适当比例的公司股份,且需任期届满后逐步兑现的一种激励方式。 期股激励的对象
主要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运营者各自承担的责任必须以契约形式
明确规定,对企业运营者的激励主体是股东会或出资方。
期股股份主要来源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中形成的运营者股份。企业运营者期
股的获取方式主要包括:在一定期限内,运营者以约定价格购买的股份;运营者岗位股份(即干
股);运营者获取特别奖励的股份。 企业运营者在该企业任期届满,其业绩指标经考核认定达到
双方契约规定的水平,若不再续聘,可按契约规定,将其拥有的期股一般应按当时的每股净资产值
变现,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在企业,按年度正常分红。若公司已上市,上市公司运营者拥有的
期股则可按当时的股票市场价格变现。
股票期权制度,是指企业运营者拥有按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本公司普通股的权利,且有权在一定
时期后将所购入的股票在市场上出售获取收益,但期权本身不可转让。
股票期权是一种最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目前中国证监会也极力推广这种方式,正在制定有关规
定。从实践来见,认股权方式可设定以下俩种:
方案一:公司增发新股时,预留部分额度用于认股权计划,且由第三方("持有人")出资认购
此部分股票,持有人在运营者通知行权时按认股期权计划确定的价格将股票转让给运营者或向运营
者
支付买卖股票的差价。这种方案的难点在于"第三者"的选择,包括其出资;且第三者持有的股票在
行权后变为运营者的股票,非交易过户有障碍。
方案二是最为规范的形式,我们倾向于此种。具体方案为:公司在发行新股时预留一部分额
度,作为未来运营者行权时的股票来源。公司在新股发行后的股本且不包括这部分额度,在运营者
行权后公司股本会逐渐增加。这是一种"一次发行、一次审批、分批交款、分批到位"的方式。
实行股票期权制度仍应当对认购主体,认股权发行的数量、行权日及行权期限、行权价格、股
票的抛售等事项作出具体的约定。
创业企业改制的"特别提示"
增资现金比例过高
从现有的咨询文件上见,我们认为现金出资比例不宜过高。但较早进行创业板上市准备的企业
现大多已改制完成,而有很多完成改制的企业在增资的过程中,大多采用现金增资的形式,有的增
资现金甚至超过了公司原有净资产。如果是这样的企业,或是想获得大量现金的企业,那么,我个
人认为这不构成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实质障碍。
在发审委判断拟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会"关注""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
或短期投资"。这种规定是因为现金出资比例过高,一方面会使投资者对公司持续运营和稳定性产
生疑问,另一方面也使投资者对企业下一步的增长潜力产生怀疑。但这种考虑不是上市障碍的实
质,真正关键的是发审委会"考虑""发起人的出资金额对营业记录可比性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企
业拿来的现金和企业的业务发展不匹配,用不掉留或全部投资于股票、房产等和企业主营业务无关
的行业话,那么,企业便遇到了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因此,企业拿来多少现金不是关键,关键是如
何使用这些现金。
高管持股
这是个敏感的话题,无论根据国内现有的关于主板市场的有关法规,仍是根据创业板咨询文
件,以内部职工股方式安排员工持股是万万不行的。而对于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来说,人是企业
之本,给核心高管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一定数量的股份是对人才的最好激励。
从创业板相关文件的精神来见,创业板是允许高管人员和技术骨干持股的,而在上市后实行认
股权和股票期权等激励形式也是大势所趋。但目前为部分员工安排股份,本人认为可行的操作办法
是:
(1)如果自然人的人数不多(原则上不超过 50人,多为十人以下),建议由自然人直接持
股,即由自然人直接作为某公司的股东且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但自然人的股份必须通过合法形
式取得,比如说 1块钱股权转让、根据某些有效法律文件奖励或赠和、以技术入股等。
(2)如果需要持股的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人数众多,也可设立专门的公司持有拟上市公
司的股份,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内部作出一定的持股安排。
(3)以某种形式留置一部分股权,待法定条件允许或有关股权激励文件出台后,再对一般职
工作出持股安排。
在进行自然人持股安排的同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必须充分披露,创业板咨询文件对股权信托关系也要求披露。
(2)尽量不安排一般职工股,只对企业核心人员做股权安排。
(3)此解决办法只对民营企业适用,国有股权的企业要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
无形资产
各国的二板市场对二板上市企业在技术含量、技术水平上都是有较高要求的,因此,创业企业
的技术对于在创业板上市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拟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定要争取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争取尽量多的经有关科技
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其次,创业企业在上市前应将公司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
产全部进入上市主体,在创业企业申请发行新股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在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
不得超过 35%,但国务院特别批准的除外。
如果创业企业的上述知识产权未纳入拟上市公司资产范围,能够经过评估后,以受让、原股东
增加投资、增资扩股等合法方式进入股份某公司,但要注意其程序的合法性,不能通过资产评估直
接将无形资产计入公司资产,进行帐务调整。
建议创业企业在转制前或转制时对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尽量申请专利、著作权、商
标权等法律保护形式,且注意加强技术秘密的保密措施。
税收
拟上市公司执行的税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必须在上市前俩年内依法纳
税且且没有税务违法行为。在公司改制时,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股份某公司的会计制度有
一
定的差异,有时会因为一些财务调整而造成企业需要补税的情况;另外,在改制后变成内资企业
(外资比例低于 25%)的外资企业有可能需要退回某些曾经取得的税收优惠;有的创业企业会因
为原来的会计核算不全,有避税问题,需补交税金。如发生上述情况,希望创业企业依法补交税
金,不能因小失大。
另外,很多拟上市创业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享有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如深圳市规定高新技
术企业可享受俩年免征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但这些优惠应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或已
依法获得有权机关的审批。
创业企业如何引入战略投资者
拟上创业板的企业大多都是中小型创业企业,一般都处在创业初期或产品研究开发阶段,注册资本
较少,资产规模也很小。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这类企业在上市公开募集资金之前能够先
通过私募引入必要的战略性投资伙伴,吸引一部分风险资本加入到公司之中。一方面能吸引新的股
东注资入股,成为企业的战略投资者,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也能解决企业上市前的资
金需求。那么,创业企业如何引入战略投资者呢?
一、寻求意向投资者
在准备引入战略投资者之前,首先要对境内外的风险投资公司有个整体性了解,即目前有哪些
风险投资公司,公司设在什么地区,资金实力如何,知名度如何,已投资了哪些项目,公司运营业
绩及投资范围等。然后再根据本公司的需要寻求意向投资者。通常情况下,寻求意向投资者可通过
以下途径进行:
1.通过网上查询。目前有不少风险投资的专业网站,这些网站对本公司的投资方向、已投资
项目和资金实力都有比较详细的介绍。
2.查阅 "风险投资公司大全"等专业资料,在这些书中常会有一些关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方向
和投资项目等信息。
3.通过各类创业投资协会等机构寻找,如北京、上海、深圳都成立了创业投资协会,这些协
会经常组织新项目发布、投资洽谈和创业沙龙等活动。
4.通过各种研究、咨询等中介机构介绍,如各类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
券公司等机构,都会有很多项目和投资信息。
二、选择钟情投资者
在寻找到意向投资者之后,创业企业就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在众多的意向投资者中选择 3-5家
作为钟情目标,然后再开始和他们接触、面谈。但在接触之前,一定要认真了解一下这些投资者的
基本情况,如资质情况、业绩情况、提供的增值服务情况等等。在对意向投资者的了解中要注意考
察以下几个方面:
1.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比如投资项目偏好,资金来源是否多渠道,是否能够确保以后的
追加投资,在行业内是否有一定的声誉和网络关系,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决策机制是否高效科学等。
2.战略投资者的业绩情况。如战略投资企业的项目情况、比较成功的案例和主要业绩,包括
投资收益率和对风险企业的支持能力,战略投资家个人的特长和工作风格,和企业的合作方式等。
3.战略投资者的资金规模和投资行业。判定其是否能够满足本企业的投资需求,且是否熟悉
本企业所在行业情况等。
4.战略投资者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况。判定其是否能为企业在上市、吸引机构投资者,提升企
业品牌的能力等。
5.战略投资者和投资银行的关系。判定其是否具有资本运作的能力,从而能够帮助企业安排
后续融资、兼且收购、资产重组、企业托管等。
和战略投资者接触面谈
当选择到钟情投资者之后,就需要和投资者进行接触面谈,在和战略投资家接触面谈过程中,
企业仍要具有一种坚韧、顽强的精神,一旦基本条件吻合,就应采取一些有效的手段,如企业能得
到某位令战略投资者信任的律师、会计师或某位行业内的"权威"的推荐,他获得风险投资公司信任
的可能性就会提高许多。在和战略投资者的接触面谈前,企业自身应准备好必要的文件资料。一般
包括:
1.企业基本资料。如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者个人情况、利润情况、战略定位以及退出的
简要文件。
2.商业计划书。关于公司情况的详细文件,包括运营战略、营销计划、竞争对手分析、财务
文件等。
3.公司管理团队情况。关于公司管理队伍、专业计划人员的详细介绍。
4.营销资料。一切直接或间接和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文件。
在所有这些文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的商业计划书。该计划书除了要简明扼要、表达准确、突
出财务状况且附有数据外,仍应表现出管理者的能力和远见。企业的商业计划书应该由熟悉公司业
务和投资业务的律师或会计师草拟,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背景、所需金额及用途、公司组织机
构、市场情况、产品情况、生产状况、财务状况、前景预测和风险因素等。
举行正式谈判
当战略投资者经初步认定企业有投资价值后,他们就会和企业进行正式谈判。这是整个引入投
资者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在多次谈判过程中,将会一直围绕企业的发展前景、新项目的想象空
间、运营计划和如何控制风险等重点问题进行。双方一旦对上述问题达成初步共识后,就会涉及具
体问题。
1.入股事宜
在投资者初步决定投资后,企业就会和其谈到交易的价格问题,这是一个较易引起争议的环
节,企业要争取主动,努力为自己的企业卖个好价。但也要注意,风险资本和其他资本不同,企业
引入风险资本,要留出相应权益给战略投资者,否则,战略投资者是不会进入的。
企业在和战略投资者达成一致后,双方需就重大原则问题签署正式协议,其内容包括投资项
目、条件和承诺等。但一定要注意该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而且仍要经过公证。
2.讨价仍价
由于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对投资前的公司价值的评价会有很大差异,在项目的评估过程常要经过
双方多次的交锋,每一方都会试图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去说服别人接受自己的观点。
风险投资家在考虑每个投资项目的交易价格时,必须要考虑补偿其他交易的损失,否则他就会
再也筹集不到钱,也就不会再有资金提供给下一个企业家。根据经验数据测算,由于投资初创企业
的失败率较高,风险投资家对投资初创企业所期望的回报率常常达到 10:1,而对投资非初创企业
所期望的回报率为 5:1。此外,在风险投资家心目中,仅有一个想法和几个人的公司要比已具备
了管理队伍的公司价格低,而仅具备了管理人员的公司又要比已产生销售额和利润的公司价格低。
随着企业的成长和企业风险的降低,创业企业在风险投资者面前的价值也在不断上升。显然,创业
企业的阶段越早,其投资前的价值也越低,这时,风险投资进入的盈利潜力也越大。因此,在和战
略投资者讨价仍价时要掌握这一原则,把握好尺度。
签定合作协议
谈判阶段完成后,如果风险投资家认为该项目前景见好,那么便可进行投资合同签定程序。战
略
投资者和企业双方签署有关文件标志着创业企业争取投资过程的结束,同时也标志着双方建立长期
合 作伙伴关系的开始。在投资合同书中,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者双方必须明确下面俩个基本问
题:一是双方的出资数额和股份分配,其中包括对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设想和最初研究成果的股份
评定;二是创建企业娜嗽惫钩珊退礁髯缘H蔚闹拔瘛?
签定正式协议后,双方即应履行协议。风险资本必须按时到位,资金按计划使用,重大事件必
须及时通报,每月或每季度必须将公司财务报表送交审查。战略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也可能参加
公司董事会或直接参和其管理,其目的是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提供及时的决策信息来使损失最小
化和收益最大化。
关于发行前注册资本数量问题
为了"改善"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也为了防止民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后因股盘过小而"热炒",一些
人主张,将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股盘发行前注册资本由 1000万元改为 2000万元,为创业(或
风险)投资公司及其他法人机构向民营企业投资入股留下注册资本的"空间"。将拟在创业板上市企
业股票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从 1000万元调整为 2000万元,在形式上见,这只是一个数字问题,但实
际上,此间存在着明显的政策取向,对民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对创
业板市场的日后运行态势也有严重影响。
为了说明问题,我们首先假定,某民营企业在改为股份某公司前的净资产和税后利润分别为
2000万元和 1000万元,且且没有从银行获得任何借款。在这一条件下,该企业从某公司变更为股
份某公司时,在注册资本数量上有俩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将 2000万元净资产折为 1000万股(1
元/每股),每股净资产 2元,每股昂罄?元;二是将 2000万元净资产折为 2000万股,每股净资产
1元,每股税后利润 元。从形式上见,这俩种方案且无多大差别,但实际上,它们对公司的募
股资金和未来发展有着极大差别。
我们假定,公司拟向社会公众发行 1000万股股票,同时,发行价按市盈率 20倍计算(2000年
以后,随着股票发行方式的多元化,股票发行价格的计算方式和形成机制也已发生重要变化,我们
只是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才简单按市盈率倍数计算股票发行价格)。在此假定下,先见方案一的
情形,公司每股税后利润 1元,股票发行价可确定在每股 20元左右,由此,发行 1000万股,可得
募股资金 2亿元左右。2亿元募股资金加上公司原有 2000万元净资产,净资产总额将达到 亿
元,而公司股本总额仅为 2000万元,由此,每股净资产为 11元,这意味着公司上市后是用 11元
净资产创造的税后利润给 1股进行分配,在净资产税后利润率相同的条件下,其每股股利率必然较
高,由此,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价将处于高位运行(例如在 50元/股之上);由于公司股票在二
级市场价格较高,同时,公司股票质量较高,所以,随业务和投资的扩展,当公司需要通过配股、
增发新股等措施募集新资金时,新股的发行价将向二级市场交易价靠拢,就可能达到 30元~40元
/股,由此,公司每股净资产进一步增大,每股营利能力进一步增强;如此循环,该公司将在股价
的高位上良性运行,抗风险能力也因资金数额较大、净资产较多而增强。
再见方案二,公司每股税后利润 元,按市盈率 20倍,发行价大致为每股 10元,发行
1000万股,可得募股资金 1亿元左右。1亿元募股资金加上公司原有净资产 2000万元,净资产总
额为 亿元,而公司股本总额为 3000万股,由此,每股净资产为 4元。和方案一的情形对比,
不难发现三个重大差别:
其一,同样发行 1000万股,方案二比方案一少得募股资金 1亿元。其原因在于净资产折股后
每股税后利润下降了。由此,注册资本(即股本)设计中需重视一个重要原理:净资产折股中股本增
大且不增加公司销售额和税后利润,因此,追求股本增大缺乏实际意义。
其二,方案二中,公司每股净资产仅有 4元,和方案一的每股净资产 11元相差甚大,由此,
每股的税后利润率较低,股票的市价将明显低于方案一,例如,20元~30元/股;而这种股价低位
运行,在公司需要通过配股或增发新股募集资金中,将直接把新股价格的高限制约在 15元~25元
/股之间,由此,公司日后的运行将长期处于低位态势。
其三,在方案二条件下,由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较低、净资产总额较少,所以,在负债率相同
时,公司资产总额将明显少于方案一,这直接意味着科研开发、产品创新、市场竞争等可能得到资
金支持的能力较低。以资产负债率 50%计算,方案一可得债务资金 亿元,由此,公司资产规模
达到 亿元;而方案二只可得债务资金 亿元,由此,公司资产规模仅为 亿元。
引入机构投资者来调整民营企业股本结构,将股票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从 1000万元调整为 2000万
元,其情形虽和上述方案二有所不同,但就主要方面和基本效应来说,和将方案一改为方案二且无
多少差别。由此可知,调整民营企业在创业板市场发行股票前的注册资本将对上市公司和创业板市
场运行产生多么严重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不在创业前期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或民营企业,而在这
些即将申请在创业板发行股票且上市时,加盟高科技企业或民营企业,其真实目的主要不是为了支
持这些企业的产业化发展,而是为了在这些企业上市且发起人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将所持有的股份
按照市价卖出,获取高额回报。这种入资,和其说是创业(风险)投资,不如说是一种创业(风险)投
机。通过将发行前股本由 1000万元提高到 2000万元,引入这类投资机构,只能助长投机,不利于
创业(风险)投资,也不利于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鉴于此,在创业板市场中,企业在
股票发行前的注册资本应以 1000万元为宜。如果具体企业需要引入资本,可由其自主选择,但不
应硬性规定"发行前注册资本达到 2000万元"。
最后,顺便指出,股盘大小且不是决定股票是否会被热炒的主要因素。近年来,在 A股市场
上,小盘股且不见得都被热炒,大盘股也不见得不被热炒。从弱化炒作可能性的角度说,有意义的
不是股盘大小,而是市值高低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发展。之上述俩个方案比较而言,方案一中,股本
总额 2000万股,每股市值 50元,市值总价为 10亿元;而方案二中,股本总额 3000万股,每股市
值 30元,市值总价 9亿元,就市值高低来说,方案一的状况更不容易被炒作;从公司业绩发展来
说,方案一要好于方案二,投资者更愿意长期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以获得高于"炒作"的回报。因
此,不能以"股盘小易炒作"为理由,要求从政策上加大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前的注册资本数
额。
国内有关境内企业赴香港创业板上市法律法规
一、基本法律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二、公司章程方面
1、《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2、《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
3、《关于境外上市公司 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修改公司章程若干问题的通知》
4、《中国证监会海外上市部关于到境外上市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会议 通知信函时
间的函》
三、发行和交易管理方面
1、《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关于股份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3、《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
4、《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和监管指引》
5、《监管合作备忘录》
6、《境内及境外证勾邮峦庾使梢滴褡矢窆芾碓菪泄娑 ā?/font>
四、外汇管理方面
1、《结算、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2、《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
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财务审计方面
1、《企业财务通则》
2、《企业会计准则》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4、《股份某公司会计制度》
5、《合且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6、《企业兼且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7、九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现金流量表》、 《债务重
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投资》、《收入》、《建造合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非货币性交易》
8、《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
9、《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
10、《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11、《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
12、《关于国内注册会计师执行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有关业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工商税收管理
1、《关于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 所得税收问
题的通知
七、国有资产和股权方面
1、《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4、《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国有资产折股等问题的复函》
5、《股份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6、《股份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
7、《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8、《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
八、土地管理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3、《股份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九、产业政策管理方面
1、《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2、《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资料来源:北京精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