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及股票收益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总则
为规范公司股票及股票收益权业务的开展,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降低公司项目风险,根据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公司内部规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及股票收益权,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含流通股、限售流通股、高管持股)或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其中,上市公司股票是指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上市公司股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票及股票收益权业务,是指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股票收益转让及回购业务;该类业务的主要担保措施是将股票质押予我司名下,所质押的股票可以是交易对手自身所持有,也可以是第三方所持有。
尽调要求
第四条 交易对手向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项目经理与交易对手进行洽谈,了解交易对手的资金需求规模、期限、拟质押的股票、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格等基本要素。
第五条 项目经理应要求交易对手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对手相关基础资料: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样本、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名单,近三年审计的财务报表、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其他证明材料;
二、交易对手关于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的书面陈述;
三、交易对手或有负债及对外担保及未决诉讼情况的说明;
四、交易对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业务合作的决议
五、质押股票所有者关于持有的股票名称、数量、性质、状况及拟质押股票数量等情况的说明;
六、质押股票的性质、权属证明材料;
七、质押股票所有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质押股票的决议;
八、质押股票所对应的公司基本介绍材料;
九、担保人的基础材料及还款能力说明;
十、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项目经理审查交易对手的融资申请及提交的材料,了解交易对手的融资途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质押股票基本情况等内容的真实性,并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审查交易对手是否为我司可以接受的合作对象,我司一般不接受下列公司为交易对手
最近一个季度(或年度、半年度)报告显示负债过高的公司;
存在信用不良记录的公司
流动性资金过少的公司
最近两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诉讼案件未结的公司
二、审查质押股票是否在公司可以接受的股票范围之内,质押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动性较好。公司一般不接受下列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质物:
(一)最近一个季度(或半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净资产、每股收益率为负值的股票;
(二)近期(三个月或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异常的股票;
(三)ST、*ST股票、创业板股票、B股、新三板股票;
(四)最近期公布的年报中本出具“保留意见”、“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等年报审计意见异常的股票;
(五)最近一年内收到中国政监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谴责、调查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六)解禁日超过项目到期日的限售流通股
公司一般不接受下列未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质物。
最近一个季度(或年度、半年度)报告显示净资产为负值的股票;
(二)最近期的年报中被出具“保留意见”、“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或“据绝表示意见”等年报审计意见异常的股票;
(三)存在重大诉讼案件未结的股票
三、审计交易对手是否有权进行该项业务,业务合作内容是否经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
四、审查出质人是否为质物的合法权利人,是否有权将股票设定质押:
(一)审查证券账户原件或股权证明等与出质人身份声明文件等信息是否相符。
(二)查阅董事会、股东会(或类似机构)的决议或文件,审查质押是否经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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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合法合规及具有可行性的项目,项目经理与交易对手进一步协商,确定股票的质押价、补仓线、平仓线、具体操作模式、担保措施、风险控制方式等要素,并开展尽调工作,出具可行性尽调报告。
第八条 项目经理根据调查和分析质押股票所属公司的基本情况,考虑股票市值、流动性、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及市场总体情况等因素,科学的确定转让价格。项目经理应当调查和分析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属行业、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二、公司基本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同业比较情况;
三、已质押股票规模和比例;
四、可能对公司未来价值造成较大影响的重要公告、事项等;
五、若为上市公司股票,需了解股票近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的股价走势、波动幅度、日成交量等。
第三章 业务标准
第九条 股票质押价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对上市公司流通股应不高于其公允价值60%,对于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和高管持股,应不高于其公允价值50%。其中,针对中小板股票,质押价应不高于其公允价值的45%。
公允价值按照基准日的5日、20日、120日、250日均线的孰低确定。
基准日为提交评审申请的前一交易日,若评审至合同签署期间,股票价格发生贬值(公允价值下跌l 5%及以上),则必须按合同盖章日(加盖我司合同章)前一交易日作为基准日;若产品成立日晚于合同盖章日20个交易日以上(不含),则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公允价值,并变更合同。
以上市流通股质押的,质押股票原则上应转托管(或指定交易)至我司指定证券公司或签署三方协议,同时应提供对应的银行账户;否则,质押率最高不超过50%。
第十条 为控制因股票市值波动带来的风险,应设立预警线、补仓线、平仓线;预警线应在质押价的158%以上(含),补仓线应在质押价的150%以上(含),平仓线应在质押价的130%以上(含)。
当质押股票以收盘价计算的价值低于补仓线时,债务人、担保人应于次一交易日17点前交付保证金,或于三个交易日内追加股票,保证质物总价值恢复至合理价值(=公允价值×原质押股数)以上(含)。追加的保证金应进入我司指定账户。
当质押股票以收盘价计算的价值低于平仓线时,公司有权直接处置股票。
第十一条 股票及股票收益权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公司可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
第十三条 业务收费标准将随市场变化和公司政策调整而做相应调整,详见公司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
若信托项目的委托方为单一资金且指定用途,或委托方为银信理财资金,则可不受本章业务标准限制。
第四章 质押手续
第十四条 前往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出质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经公证的质押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质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质押任何一方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四、出质人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质押所对应的主要合同原件;
六、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须对《质押合同》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
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办理国有股东所持股份质押登记时,应提交经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第十五条 前往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须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
三 经公证的质押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质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出质人证券账户及复印件:
六、质押所对应的主合同原件:
七、出质人持有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的,须提交原件;若遗失,须提交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任一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第十六条 股票质押登记申请经中证登审查予以登记的,公司作为质权人一般可于质押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到登记机构领取《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作为股票质押登记正式生效的凭证。
第五章 期间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及风控部应对所质押股票市值进行跟踪,并至少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评估一次各项目质押股票市值;风控部必须保存每日的监控日志。
第十八条 当质押股票以收盘价计算的价值低于预警线但高于补仓线时,当日项目经理即应通知交易对手,提醒交易对手做好可能需补仓的准备。
第十九条 当质押股票以收盘价计算的价值低于补仓线、平仓线时,风控部应出具《处置通知》并通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根据通知内容,以录音电话或邮件或传真形式,将处置结果(补仓金额和时间,或平仓处置)通知交易对手;同时,风控部应通知公司领导触发补仓、平仓的项目名单,若交易对手、担保人未在公司规定时间内足额履行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担保品义务的,则风控部根据《项目异常处理办法》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于以下情形可以向交易对手、担保人退还保证金或解除补充的担保品:
一、原质押股票以收盘价计算的价格连续五个交易日稳定于合理价值(=公允价值X原质押股数)以上的;
二、信托期满后,信托专户内尚存保证金余额的。
第二十一条 质押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出质人不得赠与、转让、重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股票。出质人如提出上述处分质押股票的要求,必须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出质人经公司同意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以向公司清偿其所担保的债务或存入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存续期间,公司如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要求交易对手提前回购股票收益权或偿还质押贷款本息:
一、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依据合同约定我公司有权要求其提前回购股票收益权的;
二、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物价值减少,公司要求交易对手或担保人追加担保遭到拒绝的;
三、由于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股票全部或部分被有关部门冻结或者出现其他限制情形,出质人未及时解除司法冻结或消除限制情形的;
四、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或出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存续期间,需部分解除质物的,应由风控部门计算可解除数额;但不得由项目经理办理质物部分解除登记手续,已有全额现金质押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相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且公司受托人职责结束后,由项目经理负责办理解除登记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股票及股票收益权类业务的审批应符合公司相关授权规定和评审会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指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指引由风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指引自公司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