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告(BBS)服务审批申请书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我公司所属网站 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栏
目,现将有关材料报送附后,望批准。
附件:
1、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2、 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
3、 网站信息登记表。
4、 “五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5、 电子公告服务承诺书。
6、 BBS 版主资料登记表。
7、 信息安全责任人及版主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申请 BBS 服务,附件 1、2、3 在《贵
州省增值电信业务申请材料》中提供。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一、 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1、 物理安全: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人员的访问控制、审计
记录、异常情况的追查等。
2、 网络安全:包括网络拓扑结构、网络设备的管理、网络安全访
问措施(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VPN 等)、安全扫描、远程
访问、不同级别网络的访问控制方式、识别/认证机制等。
3、 数据备份:包括适用范围、备份方式、备份数据的安全存储、
备份周期、负责人等。
4、 病毒防护:包括防病毒软件的安装、配置、对软盘使用、网络
下载等作出的规定等。
5、 系统安全:包括 WWW 访问策略、数据库系统安全策略、邮件
系统安全策略、应用服务器系统安全策略等。
6、 事故处理、紧急响应:包括响应小组、联系方式、事故处理计
划、控制过程等。
7、 复查审计:包括对安全策略的定期复查、对安全控制及过程的
重新评估、对系统日志记录的审计、对安全技术发展的跟踪等。
二、 信息安全监控制度:
1、制定落实服务责任制等制度,建立以单位法人代表为主的信息安
全管理机制。
2、相关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网站信息内容,实施有效监控。
3、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各种有害信息。
4、进行日常检测工作和系统漏洞测试。
三、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 建立信息编辑、审核、发布责任制及流程,信息发布之前必须
经过相关人员审核。
2、 设定业务平台管理权限,不得越权管理平台信息。
3、 一旦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就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保存记录按
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4、 对有害的信息进行过滤、用户信息进行保密。
5、 填写《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
6、 对用户需要设置权限,不得擅自进入系统,篡改他人信息。
7、对用户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并保证其信息的安全保密。
8、计算机网络日志文件要有专人负责、备份等操作,保留日志记录。
9、互动式栏目的管理详见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
注:本大纲仅供参考,请各申办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
附件:《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
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
为了保证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在从事信息服务业务期间,承担如下责任:
一、 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信息服务业务。
二、 设置安全可靠的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与
系统漏洞测试,适时对软硬件进行升级,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
地运行。
三、 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在公网上传送密
件,不泄漏用户个人资料。
四、 不在业务平台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禁止的九类有害
信息。发现有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通信管理局。
五、 建立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监控制度,用户上传的公
共信息在本公司业务上网发布前,必须经过本公司工作人员的人工审
核后,方能上网发布。
六、 公司信息内容记录备份保存不少于 60 日,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
时予以提供。
七、 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联系制度,保证通信主管部门可以随时与
公司安全责任人沟通联系。本公司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公司相关
部门负责人为第二、第三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具有删除违法信息的权
力。责任人变更后,应在两天内书面通知通信管理局。
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
责任人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住宅电话
第一责任人
(法人代表)
第二责任人
第三责任人
单位邮箱 传真电话
责任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网站信息登记表
主办单位名称
主办单位性质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
网站名称
姓 名
有效证件
号码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网站负责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联系人基本
情况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网站接入方式
服务器放置地
网站首页网址
网站域名列表
IP 地址列表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
名称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
审批的内容
是否开展主机托管业务
是否开展服务器虚拟空
间出租业务
是否有其它方式为网站
提供接入服务
是否具有 IP 地址分配
功能
注:
1.“主办单位名称”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应填写组织名称,若为个人开
办,则应填写个人姓名。
2.“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该栏应填写有关部门
核发的单位代码,并注明有关单位名称,例如,需工商注册的,应填写工商部门
核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是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上的编号。若网站为个人开办,则该栏应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例如身
份证号码),并注明证件核发单位名称。
3.“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专线接入、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接入方式。
4.“网站名称”、“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域名列表”、“IP 地址列表”等栏应按
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其中,“网站首页网址”栏应填写网站首页的域名或 IP 地
址。仅能通过互联网 IP 地址访问的网站,“网站域名列表”栏可不填报。
5.“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其他地点。
6.“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应填写与其签订网站接入服务合同的互联网
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7.“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栏:若网站涉及新闻、出版、教育、
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等的互联网
信息服务内容,应在本栏注明。
BBS 专项申请注意事项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
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简称 BBS。
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贵州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BBS
的专项审批是整个审批工作的重点。申请开办 BBS 应建立下述五项制度,未建
立如下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不予批准确 BBS,已开展 BBS 的勒令取缔。
(一)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 BBS 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
BBS 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文化艺术类留言板、网民聊天室、IT 行业布告板
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网站开办 BBS 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
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对已开设的 BBS 的应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 BBS 时应有相应人员对 BBS 实施有效管理。
获准开展 BBS 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 BBS 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
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需填写“BBS 版主资料登
记表” )。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
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 BBS 的栏目中有违规内
容,有关主管部门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三)用户登记制度。提供 BBS 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 BBS 前预先履
行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
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
册后则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 BBS 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
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 BBS 在内的所有
或部分服务。
(四)规则张贴制度。
1、 严格要求开办 BBS 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 BBS 网页
的显著位置张贴 ICP 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
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 上网使用者点击 BBS 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的画面,该画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
限定,其中包括 2000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措施。开展 BBS 的网站,对 BBS 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
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互联网电子公告(BBS)服务承诺书
为了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本经营单位在从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经营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
告服务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接受通信行业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
器械等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2、 保证不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违规的“九种”有害信息,维护互联网的安全。在
服务系统中如发现有违规信息内容的,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
3、 遵守国家有关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规定,依法经营。
4、 保证不经营国际电信业务,不妨碍国家公用电信网和专用电信网的正常运作。
5、 保证按照经批准或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不超越类别或另设栏目提
供服务。
6、 对获得批准的各个电子公告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应
对登载的信息进行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
7、 保证在 BBS 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 ICP 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号,点击后可弹出许可证
或备案表的扫描图。
8、 保证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的任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
并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
9、 履行用户登记程序,保证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前应填写注册表格,内容包括姓名、
电话、身份证号等。
10、 对上网用户发出的信息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后才供人浏览,未经审
查前不直接上网公开。
11、 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域名。记
录备份保存 60 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12、 保证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BBS 版主资料登记表
公司名称:(盖 章) 日 期:
版 名 版 主 联系电话 手 机 传真号码 E-Mail 身份证号
注:以上资料如有变更必须立即告知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851-5626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