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一节 概述
一、含义与分类
1。含义——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的、约定某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背书可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2。分类
票据= 广义票据+狭义票据
广义票据——商业上的权利凭证
狭义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用于债权、债务清偿和结算的凭证
说明:本课程所指的票据即狭义票据
票据
汇票
本票
支票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
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
(我票据法无远期本票)
记名支票
不记名支票
划线支票
特别划线支票
保付支票
旅行支票
A。(狭义)票据的范围由票据法规定
B。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上图即根据我票据法所作)
C。大陆法系规定票据包括汇票和本票,支票单作
一类
D。英美法系规定票据包括汇票和本票,支票属
特殊汇票
二、票据法
1。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英法:英国《票据法》
3。欧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三、票据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附属当事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
承兑人、参加承兑人、参
加付款人
出票人——开立票据并把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
开出票据后,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有效期内提示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若持票人被拒付,则应自己履行付款责任;是未经承兑票据的主债务人
付款人——根据出票人命令
支付票款的人
但收款人或持票人不能强迫其付款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只是在承兑之后取代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
收款人——收取票款的人
作为主债权人,有权向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并在被拒付情况下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也可在票据到期前背书转让,成为背书人,承担付款人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
背书人——在票据反面签字
并将其转让给他人的收款人或持票人
接受背书人转让的票据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可再背书转让,成为其后手的前手;所有前手都是后手的债务人,即承担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之责,并应证明包括该前手在内的所有背书的真实性和连续性;背书时加注“不得追索”可免背书人自己的责任;但票据因此不易流通转让
持票人——持有票据的人
票据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都是;是债权人;一般分为三种
A。单纯持票人:票据的必备手续齐全
B。付对价持票人:本人或其前手取得票据时付过对价
C。正当持票人:或称善意持票人,满足五项条件;其权
利优于其前手,且不受票据当事人之间债务纠葛的影响
保证人——应有关当事人要求,
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字作保的人
是为保证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履行的票据第三方;被担保对象一般是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人等;未注明具体担保对象的被担保人是付款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同责,并对持票人独立负责;对到期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足额付款,并因此取得对被保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人——在付款前的远期汇票
上签字的付款人
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远期汇票被退票时对汇票作出承兑的预备付款人或任何其他人称参加承兑人
参加承兑人——远期汇票被退票时对汇票作出承兑的预备付款人或任何其他人
四、票据行为
(票据从开出到终结所经历的步骤)
1。狭义票据行为: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等
2。广义票据行为:(还包括)提示、付款、拒付、追索、参加付款等
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
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A。做成票据
B。交付票据
说明:出票是最主要的票据行为;其他(狭义和广义)
票据行为都是从属票据行为;所有票据行为构成整体,
但又各自独立承担责任
背书——持票人或收款人在票据
背面或粘单上签章记载有关事项并
转交给被背书人的行为
A。限制性背书:一般不能转让流通
B。特别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或完全背书
C。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相应票据同来人抬头票据
D。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一般是仅作为代理人的银行
E。有条件背书:但此条件一般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F。部分背书:仅转让一部分或分割给几个人,但也无效
保证——非票据债务人仅凭自己
信用对票据有关债务人(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等)支付票款作担保的行为
A。未具体指明被保证人时就是出票人
B。保证一经作出,保证人即与被保证人同责
C。保证不得附有条件,有也无效
D。保证须注明“保证”(Per Aval 或We guarantee payment)
E。按一般惯例,票据正面若有出票人和附款人之外的其他人签字,此人即被视为保证人,尽管无“保证”字样
承兑——远期票据付款人承诺
到期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A。格式:“承兑”字样、承兑日期、签章
B。承兑后,付款人取代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
C。付款人应对提示承兑的汇票在规定或习惯日期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D。承兑分一般性和限制(修改出票人付款命令)性两种
E。限制性承兑包括有条件承兑、部分承兑、付款时间限制承兑、地方性承兑
F。持票人可拒绝限制性承兑(并视为拒绝承兑),但须在合理时间内表示,否则就是接受
提示——持票人将票据提交
付款人要求其付款或承兑的行为
A。(汇票)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都涉及期限问题
B。按我法,出票日起一个月(英法合理期限;欧法一年)内即期付款提示;到期日起10日(英法到期当天;欧法到期日及以后2个营业日内)内远期付款提示(但超出此期限者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承担付款责任)
C。按我法,出票日起一个月(英法合理期限;欧法一年)内承兑提示(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D。按指定地点提示,未指定则在付款人地址或其指定或授权的地点
付款——付款人对在规定期限及
地点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的行为
A。付款人一般应审查背书的连续性(我法还要求审查提示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英法则要求认定背书的真伪)
B。按欧法(英法),持票人不可以(可以)拒绝部分付款,否则丧失追索权
C。以付款日市场汇价折算的本地货币支付外币票据
拒付——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
的行为
A。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逃匿或宣告破产、付款人不存在(虚构)或无支付能力,也均属拒付
B。被拒付后,须及时作成拒付证书并对每一个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发出拒付通知(我法3日,英法2日,欧法4日)
C。拒付证书和拒付通知的时间要求各法都有差异
追索——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
向背书人、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请
求偿还的行为
A。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包括合格票据、按时提示和按时完成拒绝证书和拒付通知
B。可以请求偿付的金额包括票据金额、利息(我法按人行;英法按法院;欧法按6%)和拒绝证书制作/拒绝通知发出费用
C。可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任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D。追索有时限(英法债权成立起6年;欧法拒绝证书作成起1年)
参加承兑——票据付款人以外的
当事人对已被拒绝承兑的票据进行
承兑以阻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维护
票据债务声誉的行为
A。参加承兑人资格有规定(英法除票据债务人;欧法除承兑人)
B。票据上写明“参加承兑”并签名
C。参加承兑后两个营业日内通知被参加承兑人
D。被参加承兑票据到期日仍是票据到期日
E。参加承兑人并不因此成为主债务人;票据行为照常
参加付款——对被拒付票据付款
以维护票据某一债务人声誉的行为
A。参加付款人身份有规定(英法任何人;欧法除付款人)
B。参加付款后两个营业日内通知被参加付款人
C。数人参加付款的,以能解除最多债务人责任者优先
D。持票人必须接受参加付款,否则失去对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后手的追索权
五、票据性质(相互关联)
1。设权证券
2。要式证券
3。流通证券
4。无因证券
5。文义证券
6。债权证券:目的
7。金钱证券:标的(还有提示证券、返还证券)
六、票据作用
1。结算工具(现金替代物;非现金结算)
2。信用工具(债权人提供给债务人)
3。流通(购买或偿债)
七、票据法律适用
1。我国票据法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2。汇票、本票出票——出票地法(支票或出票地法或付款地法
3。背书、承兑、付款、保证——行为地法
4。追索——出票地法
5。提示、拒绝证书——付款地法
6。失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付款地法
第二节 汇票
一、定义
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
票人的票据
二、必要项目
(我法明确否则无效)
1。“汇票”字样(英法无此要求但习惯有)
2。无条件支付命令(有条件者无效)
3。确定的金额(以金钱表示注明货币单位;利率及大小写不一致者无效)
4。付款人名称(英法无此要求但惯例有)
5。收款人名称(限制、指示、来人三种抬头)
6。出票日期(英法无此要求)
7。出票人签章
无付款日者为见票即付
无付款地者为付款人营业地、住所或常居地
无出票地者为出票人……
三、任意记载
1。持票人权利的附加规定
(可否、何时提示承兑)
2。免除持票人某些义务(免作拒绝证书或拒付通知)
3。免除出票人或背书人某些责任(免于追索:欧法只能免承兑担保)
4。担当(执行)付款人和预备付款人(前者只能付款提示后者还可承兑提示)
5。付一不付二
6。利息、利率、汇率和付款货币记载
四、汇票种类
1。付款时间:即期-远期(见票、出票后)
2。出票人:银行-商业(教材附录四:1,2)
3。附单据:光票-跟单(物权单据)
4。承兑人: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5。承兑地与付款地同异:直接-间接
6。使用货币:本币-外币
7。流通范围:国内-国际
五、汇票贴现
银行或贴现公司提前垫款(扣除一定
的利息)给已承兑远期汇票持票人的
资金融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