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 曾宪义 王利明
票 据 法
(第三版)
主编 董安生
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董安生 张一鹏
朱 亚 魏 薇
第六章 票据的丧失
第一节票据丧失的意义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
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依票据是否还现实存在的情形,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票据的绝对丧失,又称票据的灭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物已被消灭。例如,票据被烧毁、撕毁等;票据的相对丧失,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持票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可能丧失票据的持票人不仅包括享有票据上债权的票据权利人,还包括所有合法执有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二、票据丧失的构成要件
票据丧失应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2.必须是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票据丧失的事实。
3.所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三、票据丧失的效果
票据与金券不同,金券丧失,金券上的权利随之消灭。而票据本身的丧失,票据上所体现的权利并不随之消灭,除非是票据权利人故意将票据毁灭,此种情况为权利人有意放弃权利,票据权利才消灭。
第二节票据丧失的补救
一、各国有关票据丧失补救的规定
(一)法国票据法规定的补救方法
(二)德国票据法规定的补救方法
(三)英国票据法规定的补救方法
《英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汇票在到期日前丧失的,汇票持有人应请求发票人另行给予相同意旨的汇票,必要时应向发票人提供保证,如果所声称丧失的汇票再度出现时,担保发票人得以对抗全体第三人。如发票人在上述要求之下拒绝补发票据副本,可强制其补发。"该法第70条规定:"关于汇票丧失的任何诉讼程序,法院或法官应裁定不得挂失,若能提供使法庭或法官认为满意的担保以对抗对该汇票主张权利的任何人的,不在此限。"
根据上述规定,英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补救方法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项:
1.另行补发票据。
2.对丧失票据的诉讼。
二、我国有关票据丧失的补救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的补救,在继承我国传统的补救方法基本上,吸收了各国票据法的一些补救方法。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目前主要有三种补救方法:公示催告、挂失止付、提起诉讼。失票人可以根据票据丧失的具体情形加以选择。
(一)挂失止付
所谓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通知其暂停付款的措施。
1.台湾地区"票据法"中有关挂失止付的规定。
2.《票据法》颁布前有关挂失止付的做法。具体 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银行汇票丧失后的挂失止付。
(2)商业汇票丧失后的挂失止付。
(3)银行本票丧失的挂失止付。
(4)支票丧失的挂失止付。
3.我国现行票据法中的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条件。
(2)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
(3)挂失止付的程序。
(4)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限
(5)票据挂失止付通知的效力。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经申请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我国票据法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票据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规定了公示催告这一票据丧失补救方法。
1.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2.法院应对申请进行调查。
3.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发出止付通知,并进行公告。
公示催告申请经法院裁定受理后,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或者在申报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之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2)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5.除权判决的效力。
(三)票据诉讼
所谓票据诉讼,就是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债务人付款,或者判令非法持有票据人返还票据的一种救济方式。由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不是采用公示催告这种特别程序救济其票据权利,而是采取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因又被称为普通诉讼。
票据丧失后的普通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失票人提起诉讼之前,他可能已经向付款人发出了挂失止付通知。在此情况下,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失票人在3日以后起诉的,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仍应受理。
2.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票据丧失后诉讼的被告一般是付款人,即承担票款支付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
3.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
在票据实务和司法实践中,采用普通诉讼对丧失票据进行补救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所丧失的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包括:(1)已丧失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和内容(2)曾经持有及丧失该票据事实证明。
2.付款人或法院应当要求失票人提供担保,用以避免付款人因向失票人错误地支付票据款项而可能承受的损失。 失票人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付款人付款时,付款人必须承担付款义务。但一旦以后出现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主张票据权利,则付款人可能承担再次付款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3.当所丧失的票据出现并被提示付款时,如是在判决以前,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法院。法院应终结原有的诉讼程序。失票人与提示人对谁是票据债权人没有争议的,应由真正的票据债权人持有票据并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如果失票人与提示人对谁是票据债权人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在此种有争议的情况下,付款人在法院判决前不得付款,该票据也不得再背书转让。
4.失票人在所丧失的票据不会发生遭受损失的危险时,可请求法院解除担保或请求给付提存款项,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复习思考题
1.票据丧失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2.在我国丧失票据后,适用公示催告应包括哪些具体的程序?
3.我国现行的挂失止付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在票据实务中采用普通诉讼对票据丧失进行补救应注意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