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铂钟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小企业的进步与发展,促进经济活动中社会诚信的建设,建
立现代商业信用保障体系;规范公司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有效
防范企业经营和财务风险,强化或有负债的管理,提高公司融资能力,控制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小企
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国家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铂钟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等文
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主要指人民币借款信用担保,是根据合同或当事
人的约定,以信用来确保借款的清偿的一种经济行为,即以山东铂钟原投资担
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以保证方式直接为债务人(被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
受益人,主要指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除借款担保外,公司办理的其他类
型的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和方式办理。
第三条 公司的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商业信誉为基础,坚持自愿公平、有偿、
诚实信用,谨慎性和守法原则:
一、 公司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商业信誉为基础。公司认定的商业信誉以公司
评定的信用等级为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的品质、经营性质及业绩、
财务状况、未来预期收益,以及以往偿债记录等。
二、 公司每年提供的信用担保余额不超过企业资本的 10 倍,以保证公司有足
够的代偿能力。公司对每一被担保企业均实行信用额度控制,对该企业的担保
余额一般不超过其净资产额的 30%,最高不超过 50%。公司担保代偿的损失率
控制在担保余额的 1%以内。
三、 公司担保业务程序实行受理初审、调研评审和最终审核三个过程管理,
形成责任分解,互为因果,系统控制,集中评审的制衡机制,以保证决策的严
谨、全面、公正和正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均不独立经办担保业务。
四、 公司担保风险责任依据担保规模、风险程度、项目特点分别实行公司独
立承担、公司与协作金融机构按比例承担、公司与相关担保机构形成组合共同
承担的三种形式。主要采取与协作金融机构协议承担风险责任的形式,即与金
融机构联合审查担保项目,通过协议方式规定各方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当风
险出现时各自承担风险损失及发生的相关费用。
五、 公司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保证补偿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风险准备
金按照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每年担保余额的 1%提取“担保
赔偿准备”、按照担保费收入的 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计入公司经营成
本。按照公司净利润的 1%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六、 凡公司提供的担保,被保证人原则上必须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向公
司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人或担保金,或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
定、满足公司要求的财产、权利进行抵押、质押反担保。
七、 公司的经营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即被保证人须按规定向公司交纳担保费
及相关费用;投资收益,即公司投资项目的净现金流入;其它经营收入,即在
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的合法合理收入。
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担保的对象
经国家、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
法人资格,并在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开设贷款卡的企
业。
担保的条件
除满足担保对象所限定的范围以外,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营运资金;合法经营,商业
信用良好;经营管理机构健全有效,制度系统规范;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经济
效益较好,有连续的盈利能力;资产负债比例适度合理,具有融资负债的偿债
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
保护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或具有较强出口创汇能力的高新
技术产品、项目。
(二) 济南市重点扶植与发展的科研项目、科技产品和技工贸一体化产业。
(三) 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 担保的申请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均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担保
申请。
第六条 被保证人在提出书面担保申请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保证
其真实性;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 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主管
等);
(6)公司章程及年检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统计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企业及主要产品技术专利证书、行业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11)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
(12)贷款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3)公司章程中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借款、担保抵押等决议复印件,
并加盖公章;
(14)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验的企业近二年的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编报说明;
(15)未来一年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预测;
(1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市场发展报告,主管部门的批件;
(17)申请履约担保的被保证人需提供其与合作方签定的合同副本。在尚未签
定合同前,可先提供合同意向书或合作方出具的资质、资信及有关证明文件;
(18)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19)提供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文件;
(20)实施抵押反担保的,应提供能够证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所
在地、占有方式、产权归属等情况的有关文件材料;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部
门对抵押财产作出的评估作价报告等材料;
实施信用反担保的,应提供信用反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足以证明信用反担保人的资信情
况及履约能力的文件材料。
(21)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章 担保的受理与审批
第七条 公司担保的受理、审批与决策过程,实行系统管理,责任分解,集中
决策的制衡机制,即由综合管理部管理,评审部门对项目进行详细的评审后论
证,并视需要组织专家咨询,提交评审报告;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审批,下达
项目决策意见书,法律监管部据此落实反担保措施,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
告,报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在项目受理工作中负责向客户介绍公司的业务及客户的要
求,负责客户资料的受理、登记并完整移交评审部门。
第九条 评审部门的责任是: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产品市场预期进
行分析,需要时组织有关的专家评估论证,按照公司担保评审细则的规定做
出:科学技术上的可行性、成长性与成熟性分析;转化为产品产业的市场条
件、经济收益与投入产出关系分析;企业近二年的现金流量分析及在担保期间
取得新的融资负债后的现金流量预测;企业财务危机预测分析。并出具评审结
论报告。
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的责任是:协助评审部门确认担保主体的合法、合规
性,落实反担保方案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报决策委员会审批。担保实
施后,即开始监管:定期审查被担保企业财务报告和有关账目;了解分析企业
产供销情况;适时分析企业现金流量,及时准确评价企业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决策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以及稽核员组成,责任是对项目进行最终决策,判断结论的正确性、可行性,
分析评价被担保企业与项目的软环境,进行宏观协调平衡,并出具项目决策意
见书。
第五章 合同的签定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的担保申请经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风险管理
部与贷款银行及担保申请人签定有关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被保证人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向公司交纳担保费和评审费。
被保证人与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按规定交纳担保费及
评审费,与协作银行签定《保证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与协作银行协商确定《保证合同》内容,如果用银行提供的
《保证合同》文本,法律监管部应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维护公司权益。
第十四条 被保证人要求担保展期须经公司同意,并重新办理申请及手续。被
保证人应按规定与公司续签《委托保证合同》,并交纳相关担保费用。
第六章 协作银行
第十五条 公司将分别与各银行及各种金融机构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公司
与银行在担保业务和其它业务中合作所遵循的原则。
1、协作银行承认公司出具的担保文件真实、有效,并以此对企业进行贷款。
2、双方共同对企业项目进行考察、评价、监管,及时交换意见,沟通信息。
3、公司依据实际情况,与协作银行确定具体项目贷款数额及承担风险比例。
4、公司承诺在发生担保逾期时,根据《合作协议》及时支付代偿。
第七章 被保证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证人须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并按期足额交纳担保费。
第十七条 按照合同的约定,当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被保证人应在在收到公
司通知十天内,偿还本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及损失。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接受本公司的监督与检查:
一、被保证人应将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本公司所担保的项目,不得挪作
他用;
二、严格执行项目进度及还款计划;
三、将抵押财产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
四、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形式
处置已向本公司初次抵押的资产;如抵押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本公司为保险
受益人;
五、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工商登记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本
公司,征得本公司同意,根据变化情况落实被保证人,必须保证本公司的利
益;
六、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与债权人修改、转让合同以及担保有关的合同;
七、定期或随时向本公司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
性;
八、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九条 若被保证人不履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
律规定,承担违约的责任,并赔偿本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 担保费用
第二十条 按有偿原则,公司与被保证人签定《委托保证合同》后《保证合
同》签定前,按下列标准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用。
1、公司按在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额度确定担保费率。
2、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原则上按照担保余额的年 2%-%计收。
3、担保费按担保余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采取一次性全额预收的办法。
4、担保费率、收取总额、收费时间等在《委托保证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已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但因被保证人原因未能继续签订《保
证合同》的,公司收取一定承诺费、评审费。
第九章 反担保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被保证人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的种类包括保证
金、质押或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
的大小以及被保证人的不同类型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
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保证人以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
证金。主要备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
企业活期存款利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的,在保证期满后,由公司退还
被保证人。
第二十四条 被保证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本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1、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
能够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主要为依法允许转让并立即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
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物的条件是:
(1)被保证人拥有所有权的或国家授权其管理的;
(2)财产抵押物的价值(不包括增值部分)或其价值与其他反担保措施的金额
之和应大于公司的担保金额;
(3)未向其它法人抵押、出租、转移的;
(4)非法律禁止流通或转让的;
(5)非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存在争议的(包括诉讼、仲裁等);
(6)非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
(7)非正在使用中的福利、生活设施;
(8)非列入破产程序的;
(9)非无法实施强制执行的。
2、财产抵押、质押物由本公司根据其变现能力或由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
理作价。
3、由公司与被保证人共同确认抵押、质押物价值后,签定《反担保抵押(质
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公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信用反担保人和抵(质)押反担保人主要承担下列反担保责任。
1、在公司代被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反担保人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三十日内,向
公司交纳或用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
(1)公司代被保证人垫付的所有款项;
(2)公司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3)公司其他费用及损失;
2、被保证人未按期向本公司交纳担保费时,反担保人应向公司交纳或用抵押物
抵偿下列款项:
(1)应付的担保费本息;
(2)逾期罚款;
(3) 公司其它损失;
3、在被保证人未严格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在
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十日内,赔偿或以抵押物抵偿本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抵押反担保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将其以抵押给本公司的资产擅
自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在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如反担保
的抵押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本公司为保险受益人;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
务。
第二十七条 信用反担保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随时向本公司提交企
业的财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信用反担保人应及时将企业发
生分立、合并、财产有重大变更等情况通知本公司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反担
保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反担保人不履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
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本公司损失,同时,本公司有权申请司法手段强
制执行。
第十章 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证合同》一经生效后,由公司组成监管小组负责对在保项目
的监督、管理工作:
1、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本办法的规定;
2、及时了解被保证人的计划执行情况和金融机构资金拨付地位情况以及各种为
预见因素;
3、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
配表及年度用款、履约计划、项目月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4、监管小组负责对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
审核,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5、及时了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发生的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有重大
变更的情况。
6、建立项目档案,及时登记并与协作银行联系核查担保余额。
第十一章 担保项目的终止和担保代偿、追偿
第三十条 对被保证人按时履约而使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的担保项目,要
及时终止担保,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办理担保核销手续和担保合同
解除、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归还抵押、质押物。
第三十一条 担保项目终止和解除后,应及时进行总结经验,所有文件资料归
档。
第三十二条 担保项目若发生代偿,由法律监管部负责及时协作银行取得联
系,根据《协作协议》规定的程序,支付相应的代偿。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发生代偿后公司即取得对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的债务(包
括:借款本息、罚金、垫付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及其它费用)追索权,法律监
管部应及时实施反担保措施。以信用进行反担保的必须立即向反担保人发出项
目代偿通知书,通知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以财产抵押或质押进行反担保
的,依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并从处理的价款
中优先受偿,以弥补公司的代偿支出,减少损失;在诉讼时效期内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合同、协议、文件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处置反担保物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支付,特殊情况由
公司与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合同如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
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当事人未订仲裁条款且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若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
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办理担保业务中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负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将作相应修改和调
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并在试行中完善、补充、调
整。
第四十条 依据本办法将制定各类条款的实施细则,各项细则与本办法具有同
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