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与回应——WTO与中国民商法
摘要:WTO蕴涵的精神与民商法的理念基本一致。我国加入WTO后,必须遵守和执行WTO协议及规则,这将会推进民商法理念在中国的复兴。以经济全球化为基石的WTO规则对我国民商法的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交易规则、责任体系等方面提出了严峻挑战,我们对此的回应为树立防范性、开放性的立法理念,修改、制定相应的民法典、知识产权法、商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
(二)WTO基本精神与民商法理念的契合
的共同性已经开始呈现,WTO便是各国法律中共同价值理念的集中体现。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WTO也代表了法律全球化的现实。这一现实对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而言是一种挑战,因为它意味着西方国家法律文明向本民族的扩张,而另一方面,WTO又确实可以给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现代化带来某种机遇,它可以推动或迫使第三世界国家加快改革本国相对落后的法律制度,改造不适应社会迅速发展的法律文化,对第三世界国家实现从传统向现代的法律转型起到一种强大的外部推动作用。⑥
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两大支干。市场交换以人们对财产的拥有为前提,并以对财产权利的享有为最终归宿,物权法的功能就在于保障市场交换的前提与归宿,建立安全、有序、高效的市场秩序,鼓励人们对财富的追求与创造。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现有的物权法律制度极不健全,主要表现为:
。其中,WTO规则所要求和确定的以下几种侵权责任对我国的影响最为明显:
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比较优势,若WTO通过劳工标准协议,发展中国家将不得不将劳动力价格提升至发达国家水平,而发展中国家也因此丧失了比较优势。这种不分国情而适用统一标准的做法,有悖于实质正义。目前WTO的140多个成员国中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他们对WTO的互惠互利普遍感到失望,中国作为有实力和责任心的大国,应积极代表本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同发展中国家团结一致,为权利而斗争,不断推进与优化规则。WTO既然是国际组织,如果发展中国家对其丧失信心,WTO也将最终丧失生命力。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讯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1999年新颁布的合同法中有5个条文已涉及电子商务的有关规定。理论界对电子商务立法也作了大胆探索,如有关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商务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电子认证的法律关系的研究已取得初步进展。但我国目前仍未制定出一部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国际性的商事活动,因而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必须以全球解决方案为其最终目标。” 特别在我国加入WTO后,应加强对联合国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的研习,尽快制定同国际规则接轨的电子商务法,在国际商务中抢占经济信息化的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