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对冲套利——X 行一期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说明书
(草案)
资产管理人:X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X 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资产管理计划概况....................................................................................................................3
(一)资产管理计划基本要素................................................................................................3
(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策略................................................................................................7
(三)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10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11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2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17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和税收......................................................................................17
(八)资产管理人业绩报酬..................................................................................................19
二、资产管理合同主要内容..........................................................................................................20
(一)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0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24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25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6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26
(六)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8
(七)越权交易......................................................................................................................30
(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2
(九)报告义务......................................................................................................................36
(十)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37
(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财产清算..............................................................37
(十二)违约责任..................................................................................................................40
(十三)争议的处理..............................................................................................................40
三、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41
(一)资产管理人概况..........................................................................................................41
(二)资产托管人概况..........................................................................................................41
四、投资风险揭示..........................................................................................................................42
五、拟任投资经理简介..................................................................................................................45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45
(二)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45
六、销售机构..................................................................................................................................46
七、初始销售期间..........................................................................................................................47
一、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基本要素
1、计划名称
XX 对冲套利——X 行一期资产管理计划
2、 计划类别、运作方式
混合型;
定期开放;
3、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计划通过对 A 股股票进行量化筛选,运用股指期货进行风险对冲,灵活应用多种
套利策略寻求市场中性的绝对收益机会,严格控制组合下行风险,力争获得稳定的收益回报。
4、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初始销售期间内,本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暂不设定规模上限
5、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元
6、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起点
人民币 100 万元
7、委托人数量限制
不得少于 2 人,不得超过 200 人
8、认购费率
本计划不收取认购费
9、计划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本计划在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
10、相关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低于同类型或者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 60%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 %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月度支付。经资产管理人与
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月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 %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月度支付。经资产管理人
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月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3)客户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服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
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客户服务费率为 1%。
H=E×年客户服务费率 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客户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客户服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资产管
理人、资产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核对一致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
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支付给销
售机构。
(4)业绩报酬
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资产管理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资产管理人从委托
人退出计划资金清算款中收取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
取比例不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即利润)的 20%。
1)业绩报酬的计提原则:
①业绩报酬的收取时间
业绩报酬仅于资产委托人选择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
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方可收取。
①业绩报酬的计算基础
业绩报酬以退出资产的投资增值部分(包含净值增长部分)高于预先设
定的计提基准的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
①业绩报酬的计算区间
原则上根据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业绩报酬。在资产管
理合同存续期非开放日违约退出的,业绩报酬可按年化收取。
2)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
在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
算完毕时,资产管理人按委托人每笔退出的份额、或违约退出的份额、或计
划终止时所持有的份额在该期间超额收益的 20%收取业绩报酬。具体计算公
式如下:
业绩报酬= Q×P0×[(P1—P0)/P0—R×T/365]×20%
其中:
Q 为资产委托人在每笔退出的份额、或违约退出的份额、或计划终止时
所持有的份额
P0 为在每笔退出的份额、或违约退出的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的份
额所对应的认购或参与时的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P1 为退出开放日、或有效违约退出申请日、或计划终止日的计划份额累
计净值
T 为资产委托人每笔退出份额、或违约退出的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所持
有份额的持有天数
R 为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年收益率 8%
若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 0,则业绩报酬为 0。
如果资产委托人退出的份额、或违约退出的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
的份额涉及多笔参与份额,则按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提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
11、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12、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本计划不收取参与费用。
(2)在本计划开放期退出、或存续期满退出的,不收退出费用。
13、投资范围
本计划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衍生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它品种,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计划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与本计划资产净值之比的变动范围为-100%至 100%,其余各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计划财产的 0-100%。
14、业绩比较基准
本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年收益率 8%。
15、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为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组合。
本计划采用市场中性的投资运作方式构建投资组合,与传统权益产品相比,其收
益与市场收益关联度较小。
本计划根据市场情况灵活采取多种对冲套利策略,以提高资本的利用率,从而提
高绝对收益,同时达到投资策略的多元化以进一步降低委托财产收益的波动。
本计划在充分考虑到信用风险、流动性及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将灵活利用市场
中的有效杠杆工具,例如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在获得监管机构允许后参与融
资业务。使用杠杆同时会放大套利策略的绝对收益和波动。
16、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简介:
陶荣辉先生: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融工程硕士、罗切斯特大学数量研
究博士资格,8 年证券从业经验。现任 XX 基金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
陶荣辉先生曾先后担任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纽约)董事总经理、量化全球
宏观/全球战术资产配置策略总监、以及 iGAP 投资委员会成员及德意志全球阿尔
法策略基金经理。
陶荣辉先生无兼任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2)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①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需要决定变更投资经理。
①投资经理变更的程序
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新投资经理的姓名和简历
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向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披露。
17、目标客户
本计划的目标客户是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资产委托人。
(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策略
本计划通过量化选股策略结合多种市场中性的对冲套利策略,并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卖空
和杠杆。在监管机构允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后,本资产管理人还将通过参与融
资融券业务,实现卖空和杠杆。
1、股票投资策略
(1)量化选股——XXAlpha 多因素模型
本计划通过 XX 行业选择模型筛选的行业进入个股筛选程序。采用“XXAlpha 多因素模
型”进行量化选股。
本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人 根 据 对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特 征 的 长 期 研 究 , 选 取 估 值 因 子
(Valuation)、成长因子(Growth)、盈利趋势(Operating)、分析师情绪(Sentiment)、市场
因素(Market)五大类对 A 股股价波动具有较强解释度的指标,建立“XXAlpha 多因素模
型”,并使该模型成为股票选择的重要依据。
(2)股票过滤——定性优选
定性投资主要利用基本面研究成果,对模型自动选股的结果进行复核,剔除掉满足某些
特殊条件的股票,即在 XXAlpha 多因素模型筛选出的股票名单中,根据分析师定性研究成
果,剔除掉限制买入类股票,从而进行定性优选。
需要考虑的定性因素包括:
①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
①存在对股价有负面影响的潜在事件;
①存在压制股价的其它非基本面因素。
(3)构建股票组合——XX 组合优化器
本计划通过量化技术,对上述定量模型和定性因素筛选的结果进行优化,以确定个股权
重,实现风险收益的最佳匹配。在现阶段,本计划使用“稳健优化”的方法,在所有可能的期
望回报的最坏条件下,计算最优组合。与其他优化方法相比,使用“稳健优化”方法获得的最
优组合,更加稳定,更加分散化,交易成本和换手率更低。
2、对冲套利策略
本计划根据市场情况灵活采取多种对冲套利策略,以提高资本的利用率,从而提高绝对
收益,同时达到投资策略的多元化以进一步降低委托财产收益的波动。
对冲套利策略是寻找和发现市场中资产定价的偏差,通过套利组合捕捉绝对收益机会。
在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推出后,中国资本市场正在经历一个定价机制的转变过程,使很多套
利策略成为可能。主要套利策略如下:
(1)统计套利策略
统计套利策略是指利用定量的方法,考虑到宏观,技术面,基本面等多种定价因素,对
股票的价值进行评估,捕捉其定价偏差所形成的投资机会。买入低估的股票,卖出高估的股
票,追求与市场波动的低相关性以及较高的成功概率。
本资产管理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多因子模型的实际表现,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模型
进行检验并做相应调整,以不断提高量化策略的有效性。
根据股票预期收益的预测值、市场波动水平及交易成本等客观分析结果,资产管理人通
过投资组合优化器对股票组合的收益、风险比进行优化,构造出最具投资性价比的股票投资
组合。
(2)定向增发套利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向特定投资者(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融资方式。定向增发的股票份额在 12 个月锁定期内不得转让。作为对上述流通限制的补偿,
定向增发的股票通常会折价发行。
由于锁定期内市场和个股的走势难以预料,持有定向增发股票的投资者将会面对市场的
波动风险和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定向增发套利策略是指按照分散化投资原则,将委托财产
分批、分期投资于多个定向增发项目,减少因个别上市公司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利用做空
机制降低持有期的市场风险,以获得由折价带来的绝对收益。
定向增发套利策略的核心在于对冲策略。本计划利用国际先进的多因子风险模型和投资
组合优化器,选择对冲工具,设定初始对冲比例及持续动态调整,以保证对冲策略的有效性,
同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本利用效率。
(3)大宗交易套利策略
大宗交易通过沪深两市大宗交易平台,在每日股票市场收市后半小时内进行,即
15:00-15:30。通常大宗交易涉及的交易数量或金额规模巨大,远超过市场平均交易规模的证
券买卖。由于交易规模巨大,若直接在正常交易时间交易可能会对市场价格产生冲击,同时
也可能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因此一般大宗交易的卖方会向买方提供一定的折价,作为对
流动性限制的补偿。
大宗交易套利策略是指借助大宗交易平台,以折价交易的方式购入股票,靠投资组合的
多元化对冲个股风险,同时利用对冲工具对冲市场风险,靠投资组合的多元化对冲个股风险。
本策略利用统计套利策略进行自动平仓操作,尽量降低平仓交易费用,以实现折价带来的绝
对收益。
(4)并购套利策略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结构性的调整,行业内和行业间的并购重组会逐渐增加,从而带来并
购套利的机会。在并购套利过程中,并购的买方通常以一定比例的股票和现金为出价换取卖
方的控股权,期间由于现金出价通常高于卖方股票现价,从而形成溢价,即并购价差。
买卖双方股价随着市场及个股因素而波动,导致并购价差的波动。同时并购价差也反映
了市场对并购的合理性、可行性及监管审批通过的预期。
如果投资者根据综合因素判断并购会成功,可以卖空买方股票,买入一定比例的卖方股
票,做空并购差价。此投资组合损益不受市场涨跌影响,但在并购成功后可赚取并购差价。
投资者也可判断并购失败,反向操作做多并购差价。一旦并购失败即可获利。
(5)股指期货套利策略
股指期货套利策略是指积极发现市场上如期货与现货之间、期货不同合约之间等的价差
关系,进行套利,以获取绝对收益。股指期货套利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① 期现套利
期现套利过程中,由于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与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差不断变动,套利交
易可以通过捕捉该价差进而获利。
① 跨期套利
跨期套利过程中,不同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不断变动,套利交易通过捕捉合约间价差进
而获利。
(6)其他套利策略
本计划管理人会实时关注市场的发展,前瞻性地运用其他套利策略。
3、其他投资策略
(1)新股(包括新发行的可转债)申购
由于新股(包括新发行可转债)申购可能为本计划带来低风险的绝对回报,本资产管理
人将对新发行企业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综合考虑新股发行的市盈率、可转债的定量化定
价结果、股本结构、预测中签率、新股/券上市价格等因素,决定是否参与以及参与金额。
(2)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以久期匹配策略为主,兼顾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策略。为提高
收益,本计划可以投资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同时,本计划将积极参与企
业债/可转债申购。
4、风险管理策略
风险管理策略是本计划实现稳定增值目标的重要保障。本计划将运用风险预算模型
(Risk Budgeting Model, RB Model)技术,根据计划财产的变化和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动
态调整本计划的持仓,以锁定收益、减少亏损,达到稳定升值的目的。
(三)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本资产管理计划采取资产组合方式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1)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
值的 1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
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比
例限制。
(2)本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在遵守证监会和中金所的相关投资限制规定下,投资股指期货还应遵守下列
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与本计划资产净值之比的变动范围为-100%至 100%。其中,权益
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权证。
(4)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调整完毕;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
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
明书中披露。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代理销售
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
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
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并委托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
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
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
客户。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少于 2 人,不得超过 200 人。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
规定的,从规定。
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计划不收取认购费。
5、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特定客户初
始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
间追加委托投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的人民币。
6、认购申请的确认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截止时,如认购人数合计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含),则对有效的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截止时,如认购人数超过 200 人(不含),则按照
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不同时间提交的参与申请,申请时间
在先的予以确认、相同时间提交的参与申请,申请金额较大的予以确认),
确保本合同生效时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数不超过200人。按照以上顺序,
对于排序在前 200(含 200)位投资者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额予以确认,未获
确认的认购资金不划入募集账户,直接由销售机构退给投资者。
(3)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
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资产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4)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内可以多次追加委托投资
金额。
7、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计划资产。
8、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参与和退出场所
委托人可至本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
与和退出。
本计划的销售机构包括资产管理人及资产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参见第六部分。
2.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计划每年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
出。开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开放日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后的年度对应日期起
连续 5 个工作日。
开放日参与、退出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
的时间。资产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办理参与、退出的,其参与、退出申请
视为下一工作日提交的申请,如该下一工作日不在开放期内,则该申请无效。资产委
托人在此情形下要求退出的,按照违约退出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
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3.参与和退出价格
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为开放当日(T 日)收市后计算的计划份额净值。
4.参与的程序
(1)参与的申请方式
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计划的销售机构提出参与申请,签订
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在提交参与申请前,应当全额缴纳参与资金至销售机构的指定账户。
(2)参与申请的确认和查询
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参与的,正常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在 T+1 日内为资产委托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资产委托人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参与申请的相关信息。确认无效的申请,销售机构将
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
销售机构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参与申请。参与的确认以资产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5.参与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金额应不低
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已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本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可以不受上述 100 万元人民币数额限制,但追加购买金额应不低于
1 万元人民币。
开放期间,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管理计划总人数
不超过 200 人(含),则资产管理人对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
参与、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管理计划总人数超过 200 人(不含),则资产管理人按以
下步骤确认参与申请,确保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数不超过 200 人:
1)不同时间提交的参与申请按时间优先原则予以确认;
2)相同时间提交的参与申请按金额优先原则予以确认。
未予确认的参与申请资金予以返还。
6.参与的费用
本计划不收取参与费用。
7.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当日(T 日)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其参
与计划份额。
参与份额 =参与金额/T 日计划份额净值
参与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计划财产。
8.拒绝参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管理人可以拒绝委托人的参与:
1、本计划参与人数达到上限;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参与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
9.退出的程序
(1)申请方式: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时间内到本计划的销售机构提出退出
申请。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计划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退出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2)退出的确认: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退出,正常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在 T+1
日内为资产委托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款项支付:资产委托人 T 日退出申请成功后,资产管理人将通过其相关计
划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退出款项划往计划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
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0.退出的金额限制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
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
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
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
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
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人民币)时,需
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11.退出的费用
在本计划开放期退出、或本合同终止退出的,不收取退出费用。
12.退出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以 T 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T 日计划份额净值-退出份额的业绩报酬
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计划财产。
13.大额退出的通知
委托人在一个开放日退出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应当在退出日前 3 个工作
日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未收到该等通知的,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委托人的退出。
14.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确认
单个工作日内,本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
余额)超过上一日计划份额总份数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
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
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 10%。对于单个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退出份
额占当日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办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
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但是若下一个工作日为
非开放日,则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处理,退出价格为该日
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部分退出导致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含)的,资产管理人可按全额退出处理。发生部分延期退出时,资
产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退出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 15 个工作日。
15.违约退出的程序
资产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之外的日期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视为违约退出。
(1)违约退出的申请方式
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非开放日申请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提
前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于收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
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T 日)。资产管理人未收到该等通知的,有权拒绝该资产委托
人的违约退出。
(2)违约退出的确认
资产管理人 T 日受理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申请的,正常情况下,资产管理人于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违约退出的费用
资产委托人在承担违约退出费用并向资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退出份额提取的业绩报
酬后可以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违约退出费率为 3%,违约退出费用全额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
(4)违约退出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以 T 日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如下:
实际退出金额=违约退出份额①违约退出当日计划份额净值-违约退出份额提取的
业绩报酬
违约退出费用=实际退出金额①违约退出费率(3%)
净违约退出金额=实际退出金额违约退出费用
(5)违约退出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 T 日违约退出申请成功后,资产管理人将通过其销售机构在 T+7 日(含
该日)内将违约退出款项划往计划份额持有人账户。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计划在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和税收
1.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客户服务费;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6)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8)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费率、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低于同类型或者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 60%。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 %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月度支付。经资产管理人与
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月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 %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月度支付。经资产管理人
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月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3)客户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服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
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客户服务费率为 1%。
H=E×年客户服务费率 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客户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客户服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资产管
理人、资产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核对一致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月度结束后三个工
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支付给销
售机构。
(4)上述第一款中4到8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费用。
3.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4.费率的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
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但应签署补充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资产委托人从计划财产中获得的各项收益,由资产委托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八)资产管理人业绩报酬
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资产管理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资产管理人从委托人退
出计划资金清算款中收取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
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即利润)的 20%。
1.业绩报酬的计提原则:
(1)业绩报酬的收取时间
业绩报酬仅于资产委托人选择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管理
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方可收取。
(2)业绩报酬的计算基础
业绩报酬以退出资产的投资增值部分(包含净值增长部分)高于预先设定的
计提基准的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
(3)业绩报酬的计算区间
原则上根据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业绩报酬。在资产管理合
同存续期非开放日违约退出的,业绩报酬可按年化收取。
2.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
在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
毕时,资产管理人按委托人每笔退出的份额、或违约退出的份额、或计划终止时
所持有的份额在该期间超额收益的 20%收取业绩报酬。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报酬= Q×P0×[(P1—P0)/P0—R×T/365]×20%
其中:
Q 为资产委托人在每笔退出的份额、或违约退出的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所持
有的份额
P0 为在每笔退出的份额、或违约退出的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的份额所
对应的认购或参与时的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P1 为退出开放日、或有效违约退出申请日、或计划终止日的计划份额累计净
值
T 为资产委托人每笔退出份额、或违约退出的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份
额的持有天数
R 为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年收益率 8%
若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 0,则业绩报酬为 0。
如果资产委托人退出的份额、或违约退出的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的份额涉
及多笔参与份额,则按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提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
二、资产管理合同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资产委托人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生效的资产委托人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2、资产管理人
名称: X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7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 100005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XX 基金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 400-600-8800 转 8
3、 资产托管人
名称:X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邮政编码:100818
法定代表人:肖钢
组织形式: 股份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X 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
联系电话:010-66596688
4、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5、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
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
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配合资产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进行的反洗钱、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
的尽职调查,向资产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
明文件,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
料;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
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
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
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
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
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
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
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督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
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
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
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委托人不得少于 2 人,不得超过 200 人,且初始委托资产合
计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
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
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本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2)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客户资料表等。
2、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
3、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客户资料表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5)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委托人或资产管
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的情形除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
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权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据本协议约定取得的管理费和
托管费及其他费用除外。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
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
抵消。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
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独立性。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计划的资金账户(托管帐户)和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其中托管账户户名为“X 行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专户(管理人简称+委
托人或产品简称)”,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与本计划财产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计划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计划与其自有资产、其他
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1.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
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授权生效时间、
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书应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资产托管人
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经电话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
的生效日期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2.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
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3.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
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
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书,对指令的
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指令。对于指令
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
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
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场外及限时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资产管理人要
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对于新股申购网下
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申购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
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购
权证行权交易,资产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
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
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资产托管人过错延误执行或未执行有效指令造成的损失由资
产托管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
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4.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
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
人改正。
5.授权通知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
印鉴、签字样本等),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
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指令发送人员变
更通知,经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
日内将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如正本内容与传真不一致,资
产托管人有权在收到正本前依据传真行事,资产管理人对该效力应予以认可。指令发
送人员更换通知生效后,对于原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原指令发送人员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代理证券、期货交易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选择
1)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交
易单元租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计划财产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2)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计划财产提供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期货公司等可就本计划财产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2.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
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
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
的指令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过错导致计划财产
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3.参与或退出的资金清算
(1)T 日,委托人提出参与或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计算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并进行核对;资产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净值。
(2)T+1 日下午 14: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
参与份额或退出金额,更新资产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参与或退出汇总
数据向资产管理人传送,资产管理人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和退出款项清算的“清算账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
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4)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参与款 T+2 日交
收,退出款 T+6 日交收,净额在最晚不迟于交收日 16:00 前在注册登记机
构的“清算账户”和托管账户之间交收。
(5)如果当日为净应收款,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
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
当日为净应付款,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
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划付。
(6)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给资产管理人,资
产管理人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应对传递的数据真实性负责。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参与资金的到账情况
并根据资产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退出款项。
4.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当日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提供给资产管理人;如当日发生了资金变动,托管人将于每个工作日下午 17 点前将反
映当日资金流量变化的资金调节表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5.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依据本合同履行交易、清
算、交收职责,尽力避免或降低本计划财产运作中面临的各类风险。对由于交易对手
或证券、期货经纪机构、交易结算机构等第三方原因造成本计划财产损失的,由该第
三方机构负责赔偿,资产管理人应代表本计划财产积极进行追偿。
(七)越权交易
1.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的场外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2.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资产托管人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行为,应立即
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
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使托管帐户资金能够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
本委托财产所有。
3.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于每一估值日后,仅对下述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单个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
净值的 1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
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
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计划所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证券投资基金、权证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与本计划资产净值之比的变动范围为-100%
至 100%。上述监控内容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完备且托管人监控所需数据可完全获
得后进行,同时应为托管人预留系统开发的合理时间。
3)本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申购新股(IPO
或再融资)、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短
期内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或资产管理人进行投资时符
合投资政策的约定,在持有相关证券期间非因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不符合投资
政策约定的情形,均不构成越权交易,不属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情形。发
生上述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
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所投资证券进行变现,由此造成
投资比例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不属于越权交易,不构成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
同。
4)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参见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十节、资产管理
计划的投资”的第(五)款投资禁止部分内容。
(2)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
行为时,应当提示资产管理人及时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对资产管理人的违
规事项,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资产托管人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以及资产
管理人依赖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控制的投资指标,资产托管人及资产管理人
不能完全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尽
量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
(4)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应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八)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1.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计划财产估值后确定的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份额净值,也是计算参与和退出价格的基础。
2.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对每个工作日的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
3.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
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计划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
利息。
(6)本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8)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场外购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货币市场基金
除外)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日计提万
份收益。
(9)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采用上述(1)-(8)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
述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4.估值对象
本计划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5.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同托管人分别进行。份额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报给托管人,托管人按约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6.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协商解决。
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承担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
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当计划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协商采取更正措
施,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报告方式向委托人及时披露。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信息披露的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
信息披露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
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法律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9.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按本条第 3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
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0.会计政策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制度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有
关规定执行。
11.会计核算方法
(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委
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编制会计报表。
(3)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九)报告义务
1.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年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投资
管理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
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
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复核财务数据,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年度报告。
2)季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投资
管理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
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
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发生投资经理变更等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
人应及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资产委托人披露。
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在封闭期内,资产管理人每周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周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计划财产份额净值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开放期内,资产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将经资产托管人
复核的开放日的计划财产份额净值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1 个月的,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月报、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告披露途径及委托人信息查询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涉报告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通过资产管理人网站向资产
委托人披露。
资产管理人网站:
资产委托人可登陆资产管理人上述网站查询相关披露的信息。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资
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
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一个委
托投资期间内,若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类似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委托财产投资组合之间
的业绩表现有明显差距,则应出具书面分析报告,由管理人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
理分别签署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
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
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委托人认可资产管理人及/或资产托管人以套印方式签署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除非触及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否则本合同的有效期限 3 年。
(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财产清算
1.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但下列情况的变更由资产管理人自行决定: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的时间、业务规则以及退出的时间等变更。
其他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形的变更,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资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资产管理合同,并由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
退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次开放期结束或违约退出申
请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本合同生效满一年后,当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并且本计
划财产已全部由现金资产组成时,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提
前终止本合同。资产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并通知
资产托管人;
(9)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1)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组织成立计划财
产清算小组。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计划财产之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计划财产安全保管的职责。
2)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清算小组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4)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5)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7)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包
括但不仅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7.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 20 个工作日内,清算小组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
费以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按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将资产管理计划清算
剩余财产以货币形式分配给资产委托人,同时提取业绩报酬。如果计划资产被冻结或
因市场原因无法变现的,该资产应在能变现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变现,在扣除管理费、
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以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按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以
货币形式分配给资产委托人,同时收取业绩报酬。
对于计划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
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8.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通过其网站向资产委托
人披露。
9.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应保存 15 年以上。
10.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
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十二)违约责任
1、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
当对受损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计
划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计划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
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
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2、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
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论本合同前文对“损失”是否做出限定,本合同提及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任
何一方向其他方赔偿时,仅限于赔偿其他方因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直接损
失。
(十三)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
权益。
三、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一)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X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XX 基金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600-8800 转 8
传真电话:010-65215577
X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成都、
杭州、青岛、福州、南京、广州设有分公司。公司获得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
管理人和 QDII 资格、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X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X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邮政编码:100818
法定代表人:肖钢
组织形式: 股份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X 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
联系电话:010-66596688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
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
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
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X 行总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X 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
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
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90 余人;另外,在上海市
分行、深圳市分行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四、投资风险揭示
资产委托人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将承受各种风险,因此在作出投资于本产品
的决定之前,应慎重考虑本节所示风险因素。
(一)一般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期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产生的波动,均会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并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重大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进
而影响委托财产的投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受管理层管理能力、公司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综合因素的制约。若委托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二级
市场上股价下跌,也可能导致管理层减少当期可分配利润,降低委托财产投资收益。
虽然资产管理人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
时,委托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
少的收益率。
2、委托资产投资特定投资对象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委托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
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
① 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① 因未知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
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委托财产可能会承受股指
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
(2)杠杆风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委托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3、管理风险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包括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期货市
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整、在设计、建立统计模型时未能全面考虑影响因素、
市场表现与模型预测不一致、选择了不适当的风险暴露水平,对不同资产间价差变动
的方向判断不准确,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4、流动性风险
委托财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如果委托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
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委托财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委托财产运作和收
益水平。尤其是在资产委托人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委托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
会产生委托财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委托财产收益。
由于停牌等原因,当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可能存在个别证券不能及时变现,从
而导致该部分清算财产的分配延后。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成交价格
可能与计划终止日的估值价格存在差异。
(二)极端风险
1、对手方风险
资产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
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
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委托财产遭受损失。另外,资产管
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也会因为银行间交易对手违约等发生对手方风险。
2、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
求较高。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
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按规定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
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4、技术风险
在产品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
机构等。
(三)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
机构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
损。
五、拟任投资经理简介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简介:
陶荣辉先生: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融工程硕士、罗切斯特大学数量研究博
士资格,8 年证券从业经验。现任 XX 基金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陶荣辉先生曾先后担任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纽约)董事总经理、量化全球宏观/
全球战术资产配置策略总监、以及 iGAP 投资委员会成员及德意志全球阿尔法策略基
金经理。
陶荣辉先生无兼任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二)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1、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需要决定变更投资经理。
2、投资经理变更的程序
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新投资经理的姓名和简历在资产
管理人网站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并通知资产托管人。
六、销售机构
1、资产管理人
名称: X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7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 100005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XX 基金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 400-600-8800 转 8
2、 代销机构
(1)名称: X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邮政编码:100818
法定代表人:肖钢
组织形式: 股份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X 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
联系电话:010-66596688
(2)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许刚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拾伍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4006208888
七、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代理销售机构协
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
认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