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6期
总第90期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学 报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O.6, 2013
Serial NO.90
———————————————
收稿日期:2013-06-2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过剩条件下促进经济适度发展的结构优化理论与对策研究”(13CJL015)
作者简介:袁庆明,江西财经大学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吕翔翔,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主要从
事新制度经济学研究。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Journal of Ji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通过对农村土地、国有企业等众多领域的产权改革使国民经济得
到了持续、快速的发展。其中,农村土地的经营模式从集体制转变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得
到了土地的使用权和相应的剩余产品索取权,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
得到迅速发展;国有企业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依次经历了实行两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众多阶段。这些改革使国有企业的产权逐步明晰化了,从而增强了其活力和
竞争力,促进了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快速发展。显然,无论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还是国有企业的
改革,其核心都是产权制度的改革,而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则是不断提高产权的清晰度。可以毫不夸
张地说,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促进我国三十多年来快速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当前,我国经济
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其中不少问题仍然需要通过产权的进一步清晰去解决。
一、产权清晰的本质及判断标准的重新界定
既然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改革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第一推动力”的重大作用,这
就有必要对什么是产权清晰、判断产权清晰的标准做一个完整、准确的界定。
产权清晰与交易费用
———以广州垃圾收费制度为例
袁庆明,吕翔翔
(江西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摘 要:产权清晰的本质,就是在产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一项资产在其运行过程中能否做
到主体拥有的权责利的一致,并保证资产的价值保值和增值。如果归属于自然人的产权不能做到权
责利的高度一致,其资产的价值也会出现贬值、不能得到有效利用或者被滥用的情况,这时,即使
其产权归属的主体是唯一的自然人,其产权仍然是不清晰的。这意味着,归属于自然人的产权有时
候仍然需要不断地清晰其产权。在解决居民丢垃圾的问题上,按月收取固定费用的制度、按袋收费
的制度和按重量收费的制度这三种产权安排的清晰度不断提高,其在减少居民丢垃圾的数量的效果
上也是越来越好,但其实施成本(即交易费用) 也在不断提高。要使垃圾按重量收费的制度实施得
更有成效,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素质必不可少。
关 键 词:产权清晰;制度;垃圾;收费;交易费用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2972 (2013) 06-0005-08
5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3 年第 6 期 总第 90 期
我们先看国外学者的研究。在产权理论的发展史中,马克思的贡献绝对不容忽视。正如配杰·威
齐所说:“的的确确许多社会科学家包括亚当·斯密都重视产权,马克思却第一个断言,对于产权的规
范是因为人们要解决他们所面临的资源稀缺问题,而且产权结构会以其特定而可预见的方式来影响经
济行为。”①在马克思的理论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即所有权归属) 是生产关系的核心,也是区分不
同社会性质的根本标志。它会在适应生产力的性质的时候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不适应的时候阻碍其
发展。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研究马克思关注的重点是所有权归属主体的不同,归属于私人(或自然
人) 的即私有制,归属于共同体(如一个国家) 的所有成员时,即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马克思的产
权理论对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直到今天,人们讲产权清晰时,仍然首先要
讲产权归属主体的确定。但是,很显然,产权清晰不仅仅是归属主体的确定这么简单。当然,马克思
讲产权归属主体的不同会对经济行为和经济效率产生影响,这对我们今天认识产权清晰的本质、尤其
是判断产权是否清晰的标准具有重大的价值。
产权理论也是 20世纪 60年代以来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但是,对
于“什么是产权清晰”,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许多论述虽然与此有关,但他们并没有给出其准确定义和
判断标准。例如,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提出的被称作“科斯
第二定理”虽然强调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产权的清晰界定对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②但
他从未对什么叫产权清晰下一个严格的定义。阿尔钦、德姆塞茨、张五常和巴泽尔等其他著名的新制
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家虽然对产权的概念、形成、性质、功能、产权界定的性质、私有产权与共有产
权的效率等作过许多的论述,但他们也没有对什么是产权清晰、产权清晰的判断标准作深入的探讨。
国内学者对产权清晰概念和判断标准问题的讨论源自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
改革的实践,特别是 1993年 11月 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要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
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其中把“产权清晰”排在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四个特征中的第一
位。然而,对于什么是产权清晰,《决定》却未作明确的解释。这触发了国内学者对产权清晰概念和
判断标准问题研究的兴趣,并先后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与见解。如杨尧忠和斯尚金(1999) 提
出,构成产权清晰至少要符合下列四个不可或缺的要件:一是权利的各项权能及其相应的利益主体必
须明确,也就是指由谁来行使各项权能并享有由此而产生的权益;二是权利内容的边界必须明确(各
种权能诸如归属、占有、支配和使用等权能的性质及其程度不能混淆);三是权利主体行为的对应责
任必须明确(权利主体应享受的权利应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四是权利对象的客观性(作为
权利的对象必须是客观真实而不是虚构的,其数额是可考和可靠的)。[1]许其高(2005) 则将产权清晰
的本质简洁地界定为在产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不同产权主体的责权利必须明确而统一。[2]王佳和张千
(2006) 也将产权清晰简要地界定为在财产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
的权、责、利关系是清楚的。[3]
在产权清晰的概念、尤其是判断产权是否清晰的标准的问题上,并非所有的观点都是准确的和有
价值的,有些观点甚至可能会造成对产权清晰问题的误解和混乱。潘永(2005,2008) 认为,产权清
晰指的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产权权属关系的清晰,即不同产权主体之间有清晰的产权界限的存在,可
以分清楚谁对某项财产拥有产权以及拥有何种形式的产权和拥有多大份额的产权。产权清晰的判断标
准主要是看产权主体是否清晰。所谓产权主体清晰,是指财产产权最后归属的主体是清晰可辨的自然
人,而不是模糊不清的虚拟主体。虚拟主体掩盖了实际主体,使实际主体变得模糊。正是在这个意义
上,归属于虚拟主体,如国家、社团、公司等的产权都是不清晰的。[4- 5]
6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首先看潘永对产权清晰本质的界定。他将产权清晰界定为“不同产权主体之间产权权属关系的清
晰,即不同产权主体之间有清晰的产权界限的存在”,这是存在片面性的。按照王佳和张千(2006)
的观点,产权清晰至少包括下面两层含义:一是财产的所有者或谁拥有财产的所有权是明确的;二是
在财产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清楚的。[3]显然,
潘永对产权清晰本质的界定只是揭示了上面两层含义的第一点,而忽视和遗漏了第二点。其实,产权
清晰的第二层次含义是产权清晰的更本质的含义。其次,潘永认为,归属于虚拟的主体(如国家、社
团、公司等) 的产权就是不清晰的,归属于自然人的产权就是清晰的。这一判断标准值得商榷。关于
这一点,我们后面再述。最后,潘永对归属于虚拟的主体的产权为什么是不清晰的,归属于自然人的
产权为什么是清晰的原因的分析也是不准确的。
潘永将归属于虚拟主体的产权不清晰的原因归结为“最后承担责任的仍然是自然人”,或者“虚
拟主体掩盖了实际主体”。这一原因分析就只是看到了问题的表面。我们认为,之所以说归属于虚拟
的主体的产权不清晰,并不是因为“最后承担责任的仍然是自然人”,或者“虚拟主体掩盖了实际主
体”,而是因为,在虚拟的主体即国家、社团、公司等中,他们的管理者在尽力增加其资产价值时,
所付出的努力全是自己的,他给虚拟主体增加的资产价值却要在所有成员中共同分享,他自己所得仅
为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即这里存在责任与利益的不对等,这样,管理者增加虚拟主体资产价值的动力
就会不足。另一方面,虚拟主体的管理者在利用虚拟主体的资产谋取私利时,所获得的收益百分之百
属于自己,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却是全体组织成员承担,他们自己承担的成本微乎其微,这里存在利
益与责任的不对等,这会使管理者盗窃虚拟主体的资产的激励增强;同样,作为虚拟主体中的其他成
员要去监督管理者的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完全由自己独自承担,通过他的监督所避免的损失(从而带
来的利益) 却是由全体成员共享,造成了监督费用与所获收益的不对称,这会使其他成员监督管理者
的激励降低。总之,一方面,虚拟主体中的管理者缺乏增加其资产价值的动力,另一方面,却有盗取
其资产的激励,加之其他成员监督管理者的激励的缺乏,这样,国家、社团、公司等虚拟主体的资产
价值将不断减少和贬值,这种产权安排的低效可见一斑。正是在虚拟主体的产权在其运行过程中不能
做到主体权责利的一致从而会出现其资产价值不断减少和贬值的含义上,我们说虚拟主体的产权是不
清晰的。
一般认为,当产权的主体是唯一的自然人时,产权就是清晰的。其主要原因也并不在于潘永说的
“清晰可辨的自然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在于当资产属于自然
人时,自然人主体对其资产的运用能够大致做到权责利的一致。举例来说,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他
拥有经营企业的全部权利(权),并获得经营的全部剩余收益(利),但如果企业发生了亏损,其亏损
也完全由他独自承担(责)。在这里,权责利是高度一致的。这些都是作为经济人的自利的本性决定
的。这样,私营企业的财产价值不仅不会减少,反而会不断增加。正是在属于自然人的资产能够做到权
责利一致从而使资产价值不仅不会在资产运行过程中发生损害和贬值反而会不断增值的角度,我们说
属于自然人的私有财产的产权是相对清晰的。
基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对于什么是产权清晰的本质及其判断标准,我们的观点与潘永的观点
是根本不相同的。潘永认为,产权清晰的本质就是把不同主体间的产权归属搞清楚。判断产权清晰与
否的标准也是看其财产归属的主体的不同。归属于自然人的产权就是清晰的,归属于国家、社团、公
司等虚拟主体的产权就是不清晰的。我们的观点是,产权清晰的本质,不仅要看其归属的主体,而且
要看其资产运行过程中,能否做到主体拥有的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成本与利益的对等。判断产权清晰
与否的标准是这种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成本与利益的对等状况能否保证资产的价值得到保值和增值。
产权清晰与交易费用———以广州垃圾收费制度为例
7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这就是说,在我们看来,产权清晰的本质,就是在产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一项资产在其运行过程中
能够做到主体拥有的权责利的高度一致,并保证资产价值的不断保值和增值。
显然,我们将产权清晰的本质界定为“在产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资产在其运行过程中能够做到
主体拥有的权责利的高度一致”的观点,与许其高(2005) 将产权清晰界定为在产权主体明确情况下
“不同产权主体的责权利必须明确而统一”和王佳、张千(2006) 将产权清晰界定为在财产权主体明
确的情况下“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清楚的”的观点看起来十分相
似,其实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同:
首先,我们讲的产权清晰是“产权主体”在资产运行过程中的权责利的一致,而许其高(2005)
和王佳、张千(2006) 强调的是“不同产权主体”的权责利的明确或清楚。显然,我们的表述似乎要
比后两种表述更为准确一些。因为在产权主体为唯一的私有产权情况下,“不同产权主体”的表述就
不够妥当。
其次,我们讲的产权清晰的本质是同一产权主体在资产运行过程中的权责利的“一致”,即使存
在多个主体的情况下,也要做到每个主体的自身的权责利的“一致”。而许其高将产权清晰表述为不
同产权主体的权责利的“明确或清楚”,没有将主体的权责利“一致”这一层本质含义表述清楚。因
为即使把不同产权主体的权责利明确和搞清楚了,也并不意味着其权责利一定是一致的。举例来说,
一个公司的高管付出了 100%的努力(即尽了 100%的责),在他只能得到其努力成果(即“利”) 的
1%、10%、50%或者 100%的不同情况下,产权都是明确和清楚的,但其权责利的一致程度是不一样
的。同样,如果该高管滥用职权、在职消费,所得利益 100%属于他,由他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在他只要承担 1%、10%、50%或者 100%的不同情况下,产权也都是明确和清楚的,但这里的权责利
的一致程度显然也是不一样的。所以,产权清晰的本质不仅仅是把权责利明确了或清楚了这么简单,
而是要尽可能地将主体所尽的责与他获得的利一致,或者使他的权及所得的利与承担的责一致。
最后,我们认为,仅仅将产权清晰界定为主体权责利的一致还是不够的。如果不联系在不同产权
状况下资产的运行效率,即是否会导致资产价值的增加(或减少)、有效利用(或被滥用) 等这一判
断标准,是很难将产权清晰的本质讲清楚。例如,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主体是国家,
其权责利的主体也是国家,产权很清晰。要推翻这种观点,如果不联系国有企业实际运行过程中主体
的权责利的一致程度及其效率状况是很难做得到的。将不同产权状况下资产的运行状况与主体权责利
的对称状况联系起来阐述产权清晰的本质,这是我们对产权清晰本质的更完整揭示,也是我们和上述
学者的产权清晰定义的根本区别。
这里再来回答上面提到的潘永的产权清晰判断标准的问题。我们说潘永以财产归属的主体是自然
人还是虚拟的主体作为判断产权是否清晰的标准存在问题,可以从归属于自然人主体的产权是不是就
一定清晰来加以回答。那么,归属于自然人的产权是不是一定是清晰的呢?其实并不一定。如果归属
于自然人的产权不能做到权责利的高度一致,其资产的价值也会出现贬值、不能得到有效利用或者被
滥用的情况,这时,即使其产权归属的主体是唯一的自然人,其产权仍然是不清晰的。这意味着,归
属于自然人的产权有时候仍然需要不断地使其产权清晰。广州从 2012年 7月起开始实行的垃圾费按
袋收费的制度和拟在 2014年实行的垃圾按重量收费的制度为我们说明为什么归属于自然人的产权仍然
需要清晰和为什么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明晰产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
二、广州实行垃圾从按袋收费到按量收费———一个清晰自然人产权的典型案例
据黄少宏等的《广州拟实行垃圾袋实名制,垃圾费将按袋计量收费》一文的报道,广州市市委、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3 年第 6 期 总第 90 期
8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市政府决定从 2012年 7月 10日开始在广州的部分小区正式启动垃圾分类,垃圾袋将实名制,垃圾费
按袋计量收费。[6]
广州(乃至全国) 的许多居民小区,在实行垃圾按袋收费制度之前,普遍实行的是垃圾按月收费
的制度。在该制度下,居民每月上交固定的垃圾处理费用。即是说,居民已经承担了丢垃圾的责任
(所交月费),因而也就拥有了丢垃圾的权利。在这里,垃圾投放的权责主体都是同一个自然人(更准
确地说应该是家庭,但由于家庭是一个以血缘和亲情关系为纽带的利益高度一致的共同体,可以视为
一个自然人),其产权是否就清晰了呢?其实不然。这里仍然存在权责不一致的情况,因为,居民交
了固定的垃圾处理费用后,垃圾丢多丢少不用承担额外的费用,超过处理费用的垃圾量并不需要多交
费用(即承担责任)。这样一种权责不对称的情况,会使居民缺乏减少丢垃圾的数量的激励,从而使
垃圾的丢放总量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2012年 5月《时政资讯》上一篇关于广州垃圾的报道指出:“最新数据显示,广州垃圾产量年
均增加约为 7%,几乎与广州目前的 GDP增长同步。据不完全统计,广州日产垃圾约为 万吨,而
进入终端处理的大约为每天 万吨左右”。随着广州垃圾量日益增加,处理垃圾所需的成本(所建
垃圾焚烧工厂的资金、填埋垃圾的土地费用、垃圾处理人员的工资、机器设备的投入等) 与日俱增。
再加上处理垃圾的两种不合理的方式—————填埋和焚烧———对坏境带来了巨大的破坏,使得广州垃圾
的处理变得更加棘手。因此,广州于 2012年 7月不得不开始实施“垃圾按袋收费”的新制度。该制
度规定:“市民丢弃垃圾,必须购买政府制作、在指定地点发售的专用垃圾袋盛装,再交垃圾车收
运。产生多少垃圾付多少钱,垃圾越少,缴费就越少。”[6]显然,垃圾按袋收费的新制度目的很明确,
就是通过进一步明晰丢垃圾的产权激励人们减少丢垃圾的数量。
由于实行的是多丢一袋垃圾多交费,少丢一袋垃圾少交费的制度,现在,居民要享受多丢垃圾的
权利,就要承担多交费用的责任。为了减少交费和承担责任,居民必须尽量减少丢垃圾的袋数。这样
一种新制度的实行,将居民多丢垃圾的权利和承担更多的责任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关联,因而能够较好
地激励居民尽量减少丢垃圾的数量。广州自 2012年 7月实行垃圾按袋收费新制度以来,日产垃圾量
比过去下降了不少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正如《广州 2014年拟实施垃圾按量收费,专用袋不再免费》
一文中指出的:“广州市保利香槟花园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说,垃圾按袋收费试点两个月来,垃圾投放
量取得了减量 25%的成绩。”③
当然,垃圾按袋收费制度仍然存在产权不够彻底清晰的地方。因为,按袋收费并不计量重量,这
意味着只要不增加垃圾袋的数量,增加每袋垃圾的重量是不会增加居民的额外费用。这一缺陷的存在
会给一些居民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提供机会,他们会将垃圾过度地塞入垃圾袋中,以至于出现垃圾袋的
数量没有增加,但垃圾的数量并没有明显减少的情况。正如米勒、本杰明和诺思在其《公共问题经济
学》中的文章《收垃圾的来了》一文中指出的,这会引起“西雅图跺踩”(所谓“西雅图跺踩”,是
指居民为了把更多的垃圾踩进垃圾袋里进行的练习活动,结果是垃圾的数量没有减少但所装的垃圾袋
数量变少了)。[7]132这就会背离设计垃圾按袋收费制度的初衷。考虑到这一情况,广州市城管委决定,
从 2014年开始,将实行按重量收费的新制度。这一新制度显然就比垃圾按袋收费的产权更清晰,因
为,现在才是真正的多丢一斤要多交一斤的费、少丢一斤可以少交一斤的费的权责高度一致的产权制
度。这一制度的实施自然也有助于避免“西雅图跺踩”的发生。
综上所述,什么是人们(自然人) 丢垃圾问题上产权清晰的本质呢?显然,其本质就是将人们丢
垃圾的权利(所丢垃圾的数量) 与所承担的责任(所付丢垃圾费) 建立越来越密切的边际上的关联,
其产权清晰程度的判断标准则是哪一种产权安排(分别包括按月收取固定费用安排、按袋收费的安排
产权清晰与交易费用———以广州垃圾收费制度为例
9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和按重量收费的安排) 能够更多地减少人们丢垃圾的数量。能够更多地减少人们丢垃圾的数量的安排
就是产权清晰度最高的安排。很明显,从减少人们丢垃圾的数量这一角度看,按月收取固定费用的安
排、按袋收费的安排和按重量收费的安排的产权清晰度是不断提高的。
三、建立清晰的产权安排的代价
产权的清晰从来都不会是免费的,即需要付出代价。新制度经济学称之为交易费用。正如巴泽尔
所说:“除非产权得到完全界定———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这是永远做不到的。———部分有价值
的产权将总是处在公共领域中。”[8]17这里,巴泽尔的意思是,为了保证资产的产权完全,或者完整地
界定它,资产的所有者和对它有潜在兴趣的其他个人必须对它有价值的各种特性有充分认识,这在交
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是永远也做不到的。言外之意就是,要使产权得到界定需要交易费用,产权
要界定得越清晰,需要付出的交易费用越多。
相对于按月收固定费用的垃圾收费制度,按袋收垃圾费的制度的产权确实要更清晰一些,但其代
价是需要付出比垃圾按月收固定费用的制度更高的交易费用。比如,垃圾按袋收费制度变迁的设计、
对新制度实施必要性的宣传、专用垃圾袋的印制和发放、每袋垃圾收费标准的确定、监督不按规定投
放垃圾的行为等各种交易费用。正如《广州 2014年拟实施垃圾按量收费,专用袋不再免费》一文中
指出的:“据介绍,万科金色家园小区自 2012年 8月 1日启动‘按袋计量’试点,该小区发现试点
的主要问题包括投入人力大、发袋费时费力、缺钱缺人等问题。另外,还包括专用袋使用率不高的问
题,有居民将专用袋存起来不用,而拿从市场买菜的袋子来装垃圾。”③
广州市即将于 2014年开始实施的垃圾按重量计量收费的新制度虽然产权清晰度最高,但其需要
付出的界定产权的交易费用要比前两种制度,即收固定月费和按袋计量收费的制度更高的交易费用。
因为要按重量收费,需要计量每户居民丢垃圾的具体数量(具体到多少斤),这要求居民要在指定的
时间和地点丢垃圾,然后由工作人员集中称量并记录,这会增加居民的不适应成本。每斤垃圾的价格
需要政府和居民谈判确定,合理的价格制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更重要的是,总有一些素质不高的
居民,可能不使用政府指定的垃圾袋,不在规定的时间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投放点,甚至在夜晚
将其投放到指定投放点以外的地方,比如说商业公共倾倒区、缺乏监管的公园、郊区等诸多地方,以
避免交费。如此一来将导致垃圾回收的成本增加,也不利于环境的保护。为了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
政府需要增加大量的监督人员和监督成本,即更多的交易费用。这也是中国绝大多数城市的居民小区
至今仍然实行按月收取固定费用的重要原因。因为,垃圾按月收固定费用的制度就没有这些额外的制
度实施成本。
看来,在解决居民丢垃圾的数量的问题上,三种不同制度安排的产权清晰度不断提高,其在减少
居民丢垃圾的数量的效果上也是越来越好,但其实施成本(即交易费用) 也在不断提高。
如何选择在解决居民丢垃圾问题上的产权制度安排呢?对此,科斯第三定理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重
要的效率选择原则,该定理可表述如下: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制度安排的生产本身是有成
本的。至于选择何种制度安排取决于制度生产的成本与由此带来的收益的比较,其中,净收益最大的
制度安排就是最佳的选择。②这就是说,从效率的角度看,在选择解决居民丢垃圾问题上的产权制度
安排时要看三种制度实施带来的垃圾减少的好处与由此制度实施带来的实施成本的比较。哪一种产权
制度安排带来的净收益最大就是最佳的制度选择。
具体到广州市对人们丢垃圾的产权制度安排的选择,从垃圾按月收费到按袋收费再到按重量收费
制度的不断转变,新制度实施所带来的交易费用确实越来越高了,但考虑到广州市的长远发展,这些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3 年第 6 期 总第 90 期
10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都是必须承担的。因为一个地区的发展,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是不可能持续发展的。虽然短期
内广州市必须要承受新政之痛,但就长期而言,处理好垃圾问题,对广州市民的身心健康十分有利,
对广州市的长远发展也是十分有利的。这也是我国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当然,要使垃圾按重量收费的制度实施起来更有成效,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素
质,减少居民丢垃圾的机会主义行为,这对于减少垃圾按袋收费和按重量收费制度的实施成本是十分
必要的。只有这样,垃圾按袋收费和按重量收费的制度才会取得更好的实施成效。
四、简要的总结
通过对产权清晰的本质及其判断标准的分析,尤其是对广州实行的垃圾按月收固定费用到按袋收
费和按重量收费的制度安排的产权清晰度及其交易费用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几点认识和启示。
第一,产权清晰的本质至少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在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要明确财产的主体;
其二是在产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使一项资产在其运行过程中能够做到主体拥有的权责利一致。这种
权责利的一致程度决定了资产的合理利用以及其价值得到保值和增值的程度。如果一种资产能够在主
体明确的情况下,在其运行过程中做到权责利高度一致,这种资产一定能够得到高度有效的利用,其
资产的价值也一定会不断得到保值和增值。反之,即使一种资产的主体是明确的,如果在其运行过程
中不能够做到权责利的一致,这种资产一定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其资产的价值也一定难以得到保
值和增值,其必然面对的是资产价值的不断减少和贬值。显然,资产运行过程中主体权责利的高度一
致是产权清晰和产权效率决定的根本所在。
第二,既然产权清晰的本质是在产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使一项资产在其运行过程中能够做到主
体拥有的权责利一致,即使一项资产的主体是唯一的自然人,如果该资产在运行过程中不能够做到主
体拥有的权责利一致,其产权就仍然存在不清晰性。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纠正以往的产权改革中的一个
重要思想误区是很有帮助的。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产权清晰就是私有化,只要将国有企业财产分配
给私人,其产权就清晰了。显然,这是一种肤浅的认识。我们知道,即使将国有企业的财产都分配给
私人(或个人),其产权仍然不一定就是清晰的,仍然存在进一步明确私人产权主体的权责利、并尽
量使其权责利一致的必要。这就是说,产权清晰是不能够和私有化完全划等号的。
第三,如果产权清晰的本质是在产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使一项资产在其运行过程中能够做到主
体拥有的权责利一致,那么,虚拟主体,如国家、社团、公司等,即使其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
的,也并不意味着其产权就一定是不清晰的,或者说,根本就不可能做到清晰。只要能够在虚拟主体
的多元主体中尽量做到每一个主体的权责利尽可能的一致,其产权的清晰度也是可以提高的。以现代
股份公司为例,其产权主体既包括广大的股东,也包括投入人力资本的企业高管及员工等,企业高管
管理的资产是股东的,经营权掌握在高管手里,但其努力经营的成果大多要在广大股东中分配,高管
的所得很少,这样,高管的努力(所尽的责) 和他的所得(利) 就存在不一致性,高管的努力程度会
降低。如何提高高管的努力程度呢?显然,通过年薪制、股票期权制等制度创新提高高管的薪酬,使
高管的利(所得报酬) 尽可能地与其努力程度(所尽的责) 一致,尽管不可能百分之百的一致,只要
能够提高这种一致程度,就能够提高其产权清晰度,从而提高虚拟主体(如国家、社团、公司等) 的
绩效。
第四,由于产权的清晰总是需要付出代价,即交易费用。因此,产权的清晰程度在任何时候都是
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最终,产权的清晰程度是由产权清晰所带来的收益和清晰产权的交易费用的比
较决定的。当产权清晰所带来的收益大于清晰产权的交易费用时,产权的清晰程度会提高,当产权清
产权清晰与交易费用———以广州垃圾收费制度为例
11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晰所带来的收益小于清晰产权的交易费用时,产权清晰的行为就会停止,产权的清晰度就会不再变
化。只有当外生变量发生变化,导致产权清晰所带来的收益增加(如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对美
好环境的需求的变化,会导致垃圾按袋或按重量收费制度的产权清晰的收益的增加) 或者清晰产权的
交易费用降低(如提高人们的素质可以降低垃圾按袋或按重量收费制度的交易费用) 时,产权清晰的
行为就会增加,产权清晰度将再次提高。
———————————————
注 释:
①详见埃格特森. 新制度经济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 55页。
②详见袁庆明. 新制度经济学[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 72页。
③参见佚名. 广州 2014年拟实施垃圾按量收费,专用袋不再免费[N]. 南方日报网络版, 2012- 11- 02.
———————————————
参考文献:
[1]杨尧忠,斯尚金. 产权清晰新论[J].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1999,(3).
[2]许其高. 产权清晰:理论分析及对乡镇企业改制的建议[J]. 甘肃农业,2005,(2).
[3]王 佳,张 千. 从产权清晰角度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6,(4).
[4]潘 永. 略论产权清晰标准[J]. 前沿,2005,(1).
[5]潘 永. 产权清晰对产权效率的影响:理论分析与实例论证[J].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6]黄少宏,等. 广州拟实行垃圾袋实名制,垃圾费将按袋计量收费[N]. 南方日报,2012- 06- 30.
[7]米 勒,本杰明,诺 思. 公共问题经济学[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8]巴泽尔. 产权的经济分析[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责任编校:王展祥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3 年第 6 期 总第 90 期
Property Right Clearness and Transaction Costs: A Case Study of
Garbage Charge System in GuangZhou
YUAN Qing-ming, LV Xiang-xiang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chang 330013, China)
Abstract:The essence of property right clearness is,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clear entities of
property right, whether a property can reach the comformity of the right, responsibility and interest
owned by the entity during the process of its operation, and ensure the maintenance and appreci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property. If the property right belonging to a natural person cannot reach the high
conformity of the right, responsibility and interest, this property will be devalued, not used effectively,
or abused. At that moment, even if the main body of property right is the only natural person, the
property right is still not clear. This means that the property right belonging to a natural person has
to be constantly clarified sometimes. As for the issue of gsarbage throwing by the residents, the clear-
ness of the three kinds of property right arrangements, ., the system of fixed garbage charges by
month, the system of charging by bags and the system of charging by wieight, is continuously im-
proving, its effect on reducing the quantity of rubbish thrown by the residents is getting better and
better, but its implementation cost (., the transaction cost) has been on the rise. In order to have
mor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of garbage charging by weight, it is essential to vigor-
ously strengthen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general public.
Key words:property rights clearness; institution; garbage; charges; transaction costs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