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合同编号:中投信集信 2011T2 号
中投·绿城·钱塘江 1 号房地产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①一一年四月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
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
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中投·绿城·钱塘江 1 号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加入中投·绿城·钱塘江 1 号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在您签署信托文件前,请仔细阅读本认购
风险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的内容,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
定。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
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
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
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
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
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
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
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
者自担。
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即表明委托
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
托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已完全知晓并同意受托人采用如下
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受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以信托计划资金与相关
合作方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并通过该合伙企业致力于国内经济
较发达地区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项目投资或保障性住房建设等。
尽管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
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仍存在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宏观经济风险、行业政策风险、交易对手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信托财产本身存在盈利
或亏损的可能,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盈亏不提
供任何承诺。
申明人即受托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已认真
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自愿加入该信托计划,交付信托
资金人民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元),
认购信托单位为 份,受益权类型为 类,愿意依
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即委托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二①一一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5
第二条 信托目的........................................................................................................7
第三条 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和住所....................................................................8
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币种、金额及交付....................................................................8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9
第六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权限....10
第七条 受益人..........................................................................................................18
第八条 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19
第九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21
第十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23
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24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4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6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27
第十五条 信托终止与清算......................................................................................28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的归属与返还..........................................................................29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29
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30
第十九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31
第二十条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承担..............................................31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32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32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33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33
第二十五条 通知......................................................................................................34
第二十六条 填写事项..............................................................................................35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36
委托人: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委托人
受托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云钊
住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A 座)18-19
层 C、D 区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电话:0571-85069021 传 真:0571-87809130
为实现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
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
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中投·绿城·钱塘江 1 号房地产投资集
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委托人:指本合同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
必须是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的详
细资料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3、受托人:指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保管人:指 XX 银行。
5、受益人: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合同项下初始受益人即委托人。本信托计划
项下的受益人分为 A、B、C 三类,其中,A 类为最优级受益人、B
类为次优级受益人、C 类为一般级受益人。
6、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投·绿城·钱塘江 1 号房地产投资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文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7、信托计划:指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与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
件而设立的中投·绿城·钱塘江 1 号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8、本信托:指委托人与受托人因签署本合同而订立的信托关系。
9、信托资金或信托本金:指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与本合同,委
托人合法拥有且在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0、信托财产: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以及受
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而取得的财产。
11、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
12、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及存续期间,信托计划
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3、信托净收益:指受托人管理的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
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应缴纳而未缴纳
的税费后的剩余部分。
14、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的
信托受益权分为 A、B、C 三类。其中,A 类为最优级受益权、B 类
为次优级受益权、C 类为一般级受益权。A、B、C 三类受益权分别
按最优先、次优先和一般的顺序,享有信托计划之信托利益的分配。
15、信托单位: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若干等额的信托
单位,每 1 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 1 份信托单位。
16、信托收益:指信托计划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信托资
金在保管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过程中产生
的其他收益等。
17、信托文件或信托计划文件:指《中投·绿城·钱塘江 1 号房地
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投·绿城·钱塘江 1 号房地产
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以及信托计划财产管
理运用所形成的相关协议和文件。
18、合伙企业:指本信托计划项下按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房
地产投资基金。该合伙企业项下,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出资并成为
有限合伙人。
19、有限合伙人:指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 XX 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该企业由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配合本信托计划运作而专门组
建。
21、合伙人会议: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最高议事机构。
22、投资决策与管理委员会:指合伙企业下设的主要负责重大事
项决策与管理的议事机构。
23、项目公司:指由合伙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4、初始募集期间与存续募集期间:受托人为成立信托计划而设
定的募集期间为初始募集期间;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为募集 A
类受益权信托资金而不定期设定的募集期间为存续募集期间。
25、信托计划超额收益总额:指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在分别
扣除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信托费用(不含受托人业绩报酬)、应缴纳而
未缴纳的信托税费、信托计划本金、全体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应分配而未分配的固定预期收益后的余额。
26、信托计划可分配超额收益总额:指信托计划超额收益总额扣
除受托人业绩报酬后的余额。
27、固定预期收益:指信托本金按发行时确定的年化固定预期收
益率、实际存续期间等要素计算的收益金额。
第二条 信托目的
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受托人将全体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
起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
的管理运作,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稳定增值,并以此作为信托利益的
来源,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第三条 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一、本合同项下受托人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杭
州市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A 座)18-19 层 C、D
区。
二、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人为中国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住所为杭州市。
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币种、金额及交付
一、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的币种为人民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
的金额为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数额。
二、委托人应在签署信托合同前,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
的如下信托财产专户:
开户名称: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三、受托人为成立信托计划而设定的募集期间为初始募集期间;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为募集 A 类受益权信托资金而不定期设
定的募集期间为存续募集期间。
四、除 A 类受益权信托单位外,本信托计划项下 B、C 类受益权
信托单位,均仅在信托计划初始募集期间发行。
五、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信托计划管理需要,受托人有权先
后启动多个存续募集期间,分批次发行 A 类受益权信托单位。
不同存续募集期间发行的 A 类受益权信托单位,其对应的固定
预期收益率、期限、分配方式等主要信托要素,由受托人根据发行时
市场实际情况确定,允许存在差异,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受益人的合理利益。
受托人应为每次发行 A 类受益权信托单位制作独立的发行文件,
并向全体受益人通报拟发行 A 类受益权信托单位的主要信托要素等
内容。
六、信托资金在初始募集或存续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同期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首次信托利益分配时支付给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一、信托计划规模
1、本信托计划预计最高存续规模为 20 亿元整。具体金额以信托
计划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信托计划项下每 1 元信托资金可购买 1 份
信托单位。
2、本信托计划成立时,C 类受益权规模应为 5 亿元。信托计划
存续期间,C 类受益权规模不变。
3、本信托计划成立时,B 类受益权规模应为 5 亿元。信托计划
存续期间,若部分或全部 B 类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选择到
期退出的,B 类受益权实际存续规模可以向下调整。
4、本信托计划项下 A 类受益权的最高存续规模为 20 亿元与信
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一时点的 B 、C 类受益权合计存续规模二者之差
额,且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一时点的 A 类受益权存续规模与 B、C 类
受益权合计存续规模之比不应大于 2:1。
二、信托计划期限
1、本信托计划期限为 60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本信托计划项下 C 类受益权的信托期限为 60 个月,与信托
计划期限一致。
3、本信托计划项下 B 类受益权的信托期限为 36 个月。B 类受益
权到期之前,在 B 类受益人提前 6 个月向受托人书面要求的前提下,
相关 B 类受益权的期限可延长为 60 个月。
4、本信托计划项下 A 类受益权,无论其对应的信托单位发行于
何时,其信托期限均不得超过 24 个月,且届满日均不得晚于信托计
划届满日。
5、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提前终止情形
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6、根据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需要,经受托人与全体 B、C 类受
益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期限可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以 24 个月为限。
第六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权限
一、信托资金的基本运用方式
本信托计划项下,仅限于受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己名义,
将全部信托资金用于与上海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作为普
通合伙人,以下简称“上海绿城投资”)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致力于国内经济较发达地区三、四线城市
的房地产项目投资或保障性住房建设等。
信托资金闲置时,仅可用于存放同业、购买国债等低风险投资。
二、合伙企业概况
1、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
2、合伙企业的规模和出资
合伙企业的规模预计为不超过 亿元。其中,有限合伙人出
资预计不超过 20 亿元,普通合伙人出资预计为 2,000 万元。
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募集的初始资金预计为 亿元。
3、合伙企业的注册地
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初定为上海,主要经营场所为杭州。
4、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初步确定为:股权投资,与
股权投资相关的债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法律法
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5、合伙企业的期限
合伙企业的运营期限暂定为 5 年,其中前 4 年为投资期,最后 1
年为退出期。
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终止清算需要,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
可延长运营期限,延长期限以两年为限。
合伙企业运营期之延长应以信托计划期限的延长为前提。
6、合伙企业的终止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合伙企业终止:
(1)合伙企业运营满 5 年且合伙人会议未同意延期;
(2)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3)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4)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经营情形。
合伙企业终止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担任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进行
清算。
7、普通合伙人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集团”)下属子公司-
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发起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企业
的普通合伙人,拟定名称为“上海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
合伙企业的治理架构主要由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与管理委员会、
执行事务合伙人等三个层次构成。
1、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共同参加,对合伙企业的重
大事项进行决策。该等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批准合伙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年度预算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年度报告;
(2)除明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
批准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3)合伙人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对外出质;
(4)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托管银行等中介机构的聘请、解聘
及更换;
(5)批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分担方案;
(6)合伙企业的后续募集,以及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追
加或减少出资;
(7)批准合伙企业任何形式的对外负债;
(8)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9)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
项。
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2、投资决策与管理委员会
合伙企业下设投资决策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负
责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相关重大事项的管理。投决会暂定由 7 名
成员组成,绿城集团(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4 名,中投信托委
派 2 名,绿城集团之外的 C 类受益人委派 1 名。
投决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和修订合伙企业的投资规划、投资目标及其他具体运
营规则;
(2)决定对具体投资项目的投资(包括股权性和债权性)及退
出;
(3)批准合伙企业闲置资金的管理运用方式;
(4)初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分担方案;
(5)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6)就项目公司股东表决事项作出决策;
(7)其他应由投决会决策的事项。
其中,上述第(2)、(5)项事项,应由投决会全体委员的同意
方可作出决策;其它事项由投决会 2/3 委员(含)的同意可作出决策。
投决会可通过现场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会议或征询表决意
见,并可以通过传真等形式进行表决。
3、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绿城投资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
业,行使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职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职责主
要为:
执行合伙企业的募集、设立及后续管理的具体事宜,采取一切必
要的、合法的行动,以维持合伙企业的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
(1)拟定投资项目的具体方案,报投决会批准;
(2)召集并组织合伙人会议和投决会会议;
(3)向合伙人会议和投决会报告工作;
(4)其他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的权责。
上海绿城投资将委任一名代表,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执行
事务合伙人代表根据合伙协议及合伙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授予的职权,
具体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完成执行事务合伙人交办的任务。
四、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
(一)合伙企业的期间分配
合伙企业运营期间,在有可供分配的现金收益的情况下,经有限
合伙人提议,合伙企业每年应不定期向有限合伙人分配合伙企业收益,
以尽量满足信托计划每年向投资者分配固定预期收益及支付相关信
托费用的流动性需求。普通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期间收益分配。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时,按以下步骤和方式进行清算分配。
1、支付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清算时,清算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固定管理费、应付未付的各类费用(托管费、税费、
其他日常营运费用等)。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固定管理费率为合伙企业到位资金(按时间加
权平均)的 %/年。具体计提方式由合伙企业协议加以约定。
2、支付执行事务合伙人业绩报酬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业绩报酬=(合伙企业清算财产+合伙企业运
营期间已分配的全部收益-合伙企业应付未付的费用-全体合伙人
的出资本金-业绩评价基数)×15%。
其中,业绩评价基数的金额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全体受益人固定
预期收益之和。
3、向有限合伙人支付全部合伙企业剩余财产。
五、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
(一)投资理念
合伙企业将以推动中国城镇化建设为核心目标,致力于经济较发
达地区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项目投资或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通过本
项目的运作,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住宅产品,为房地产开发探索新
的商业模式,为社会投资者创造分享中国城镇化进程红利的平台。
(二)投资标的
合伙企业的主要投资标的为绿城集团下属项目公司或关联公司
负责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由绿城集团控股或参股的项目,以及属
于第三方但根据相关协议安排由绿城集团(通过其关联方)代建和/
或管理的房地产项目。
同时,合伙企业也可以与绿城集团或其下属公司共同参与土地招
拍挂以获得项目开发用地,并在获得项目用地后共同开发、经营。在
合伙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合伙企业可投资于完全由第三方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
(三)投资策略
1、区域策略
合伙企业将选取位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处于快速成长期、房地产
发展阶段与城市发展进程相符合、房价基本合理、房地产投机氛围不
强的三、四线城市作为主要投资区域。
2、业态策略
基于合伙企业的投资理念,合伙企业将以住宅业态作为主要投资
标的,但不排除附带少量其它业态。
3、开发策略
项目公司的开发进度将与信托计划及合伙企业的期限相匹配,采
取快速滚动开发的策略,以三年为一个投资周期制订项目开发和退出
时间表。
(四)投资方式
合伙企业以股权投资以及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债权性投资为主要
投资方式。在具体的项目投资中,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对
项目同时进行债权性投资,从而为项目土地的取得及开发提供融资或
实现股东的资金投入。
对于股权性投资,合伙企业将在综合比选项目区位、市场定位、
内部收益率(IRR)、净资产收益率(ROE)、销售利润率等各项因
素基础上甄选投资项目。
对于债权性投资,合伙企业对项目公司的贷款利率将与市场利率
相当。除非作为股东配套借款参与土地招拍挂,否则合伙企业可要求
业主方、项目公司或第三方提供有效的资产抵押。
当合伙企业投资于完全由第三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在第三方
同意的前提下,绿城集团应作为合伙企业的共同投资者参与该项目的
股权投资。绿城集团跟随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 10%。
(五)投资流程
1、执行事务合伙人建立拟投资的项目库并进行动态的扩充和更
新,同时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初步的分析和调查;
2、在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内部决策机构对拟投资的项目作出初步
同意的决定后,由投资经理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概
要、财务模型、风险因素、未来尽职调查要点、合伙企业管理团队及
初步结论,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内部决策机构进行决策,并报送投
决会初审;
3、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且投决会初审通过
的,合伙企业管理团队,以及通过聘请的法律、财务和评估等中介机
构对项目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包括商业、法律、技术、财务等方面
的内容,并与对方谈判确定主要合同条款;
4、执行事务合伙人向投决会提交项目最终建议书,包括详细的
投资报告、详细的财务模型、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合伙企
业管理团队的最终结论;
5、项目提交投决会进行最终审批;
6、投决会批准拟投资项目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具体实施项目
投资并负责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7、合伙企业将向各项目公司委派至少一名董事或财务主管,以
实现对项目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管理。合伙企业的监督范围包
括开发计划、预算、成本费用、营销、关联交易和财务等。
六、合伙企业的项目退出
(一)项目退出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企业应从项目公司退出。若为股权
投资,则将相应股权出售。若为债权投资,则按有关条款清偿:
(1)合伙企业到期清算时;
(2)合伙企业流动性需求超过其存量高流动性资产,且合伙人
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追加出资时;
(3)达到项目投资计划中约定的期限时;
(4)经投决会一致同意退出的其他情形。
(二)项目退出方式
1、绿城集团的优先收购权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如项目公司已实现预期可销售总面积的 70%
以上(暂定,该指标可能根据项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或合伙
企业决定从项目公司退出时,绿城集团享有优先收购权,即在同等条
件下以基准价格收购合伙企业持有的全部项目公司股权。
基准价格的评定机制由合作各方基于公平原则事先协商确定。
2、公开市场交易
合伙企业决定从项目公司退出且绿城集团放弃优先收购权时,合
伙企业可以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等方式在公开市场上出售相关股
权,出售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基准价格的九折。绿城
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得参与该阶段的交易。
3、绿城集团的兜底收购义务
合伙企业经过以上约定的出让程序仍无法出售相关股权时,合伙
企业有权要求绿城集团以基准价格的九折(暂定,具体折扣待双方最
终确定)收购相关股权。
七、受托人对合伙企业及项目公司的管理
(一)受托人对合伙企业的管理
受托人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伙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1、治理结构
受托人将协助合伙企业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事先就合伙人会议、
投资决策与管理委员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责、利等作出合理安
排。
2、制度建设
受托人将参与合伙企业的各项制度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合伙
协议的拟定、协助制定内控管理制度等。
3、经营决策
受托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加合伙人会议,参与合伙企业重大事
项的决策。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受托人在投决会委派两名成员,对投决会审议事项进行审批。对
合伙企业财产和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经投决会全体委员同意
方可作出决策。
4、信息报告
受托人对合伙企业及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拥有充分的知情
权,并行使监督职责。受托人将督促执行事务人合伙人按各方制定的
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合伙企业与项目公司
的经营与财务信息。
(二)受托人对项目公司的管理
受托人拟采用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公司进
行监管,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开发计划、预算、成本费用、营销、关
联交易和财务等。具体方式主要包括:
1、公司治理
受托人将通过合伙企业协助项目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事先就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权、责、利等作
出合理安排。
2、制度建设
受托人将通过合伙企业参与项目公司的制度建设,包括公司章程、
决策流程、权限分配等。此外,受托人还将协助项目公司制订关联交
易制度、退出评估机制、资金管理制度、薪酬激励制度等一系列规范
性文件,尽可能降低交易对手的操作风险。
2、内部监管
受托人有权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或财务主管,以参与项目公司重
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管理。
3、外部监管
受托人对项目公司的管理与运作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
可在必要时委任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受托人
履行职责。
三、信托资金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确保投资安全,经初步协商,合伙企业可能对投资项目采用以
下风险控制措施:
1、绿城集团或第三方以所持项目公司的股权为合伙企业的投资
提供质押担保;
2、项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提供阶段性的抵押
担保或第二顺位抵押;
3、对各项风险进行跟踪监测,当发生相关事项时,合伙企业有
权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
4、委托托管银行对相关账户进行监管;
5、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与第三方共同开发时,如项目公司被清算
的,则第三方的出资劣后于合伙企业获得分配;
6、其它经相关各方同意的风险控制措施。
具体措施在实施投资之前,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受益人
一、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一委托人是本合同项下的唯一受益人。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可以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
受益权,但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持有的 C 类受益权
不得转让。
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分为 A、B、C 三类,其中,A 类
为最优级受益人、B 类为次优级受益人、C 类为一般级受益人。
第八条 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一、信托费用的种类
1、受托人报酬;
2、信托保管费;
3、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诸如银行结算费用、代理收付
费用、中介机构费用、清算费用、营销费用、税费(含印花税、营业
税及其附加)等;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主要信托费用的计算标准以及支付
1、受托人报酬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报酬由信托管理费与受托人业绩报酬两
部分组成。
①信托管理费
信托管理费的计算标准为 %/年。
F=V×E/360
式中:F 为每日应计算的信托管理费;
V 为当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本金的总和;
E 为年计算标准。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管理费按日计算。受托人有权于每年
的 6 月及 12 月的任一工作日,从信托财产中优先收取此前信托期间
的信托管理费。如届时信托财产不足支付的,受托人有权于信托财产
专户具备支付能力时先行收取。
①受托人业绩报酬
受托人业绩报酬的计算标准为 6%。
N=M×E
式中:N 为受托人有权收取的业绩报酬;
M 为信托计划超额收益总额,该超额收益总额=信托计划
终止时信托财产-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信托费用(不含受托人业绩报酬)
-应缴纳而未缴纳的信托税费-信托计划本金-全体受益人在信托计
划存续期间应分配而未分配的固定预期收益。
E 为受托人业绩报酬计算标准。
受托人有权于信托计划终止时,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一次性提取
全部业绩报酬。
2、信托保管费
信托保管费的计提标准为不超过 %/年。
信托保管费的计算公式,除计提标准外,同信托管理费。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保管费按日计算。
受托人有权按其与保管人签署的信托保管协议等文件约定的标
准和方式,向保管人支付信托保管费。
如届时信托计划财产中现金余额不足支付约定信托保管费的,受
托人可支付部分信托保管费,或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剩余应付未付
信托保管费推迟至具备支付条件或于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但最迟应
在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所有
信托保管费。
如保管人多收取信托保管费的,至晚应于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退回。
3、代理收付费用
本信托计划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代理收费费用
的标准为不超过信托资金的 1%。
受托人有权按其与代理金融机构签署的代理协议等文件约定的
标准和方式,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向该金融机构一次性支付全部代
理收付费用。
如届时信托计划财产中现金余额不足支付约定代理收付费用的,
受托人可支付部分代理收付费用,或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剩余应付
未付代理收付费用推迟至具备支付条件或于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但
最迟应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所
有代理收付费用。
4、除受托人报酬、信托保管费、代理收付费用之外的其他税费,
在该项费用实际发生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三、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四、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
计划财产中优先受偿。
第九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利益包括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的来源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收益的主要来源是信托计划从合伙企业获
得的投资收益以及银行存款利息等。
2、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A、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净收益为受托人管理的全部信托财产,
在扣除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及应缴纳
而未缴纳的税费后的剩余部分。
即,信托净收益=信托计划财产-信托计划资金-应支付而未支付
的信托费用-应缴纳而未缴纳的信托税费。
B、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净收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
二、信托利益的分配
1、A 类受益权的分配
①期间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在各批次 A 类受益权存续每满 12 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分别对同一批次发行的全部 A 类信托单位,
按其信托本金应享有的固定预期收益,同时进行信托利益期间分配。
上述固定预期收益指信托本金按发行时确定的年化固定预期收
益率、实际存续期间等要素计算的收益金额,即:固定预期收益=信
托本金×年化固定预期收益率×实际存续天数/360。下文同。
①到期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在某一批次 A 类受益权到期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受托人将对该批次发行的全部 A 类信托单位,按其信托本金
加上固定预期收益,同时进行信托利益到期分配。
2、B 类受益权的分配
①期间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在 B 类受益权存续每满 12 个月(分别包括
存续满 36 个及 60 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对全部 B 类
信托单位,按其信托本金应享有的固定预期收益,同时进行信托利益
期间分配。
①到期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在 B 类受益权存续满 36 个月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受托人将对已决定不延长信托期限的全部 B 类信托单位,按
其信托本金,同时进行信托利益到期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将对已延长信托期限的全部 B 类信托
单位,按其信托本金加上超额收益(如有),同时进行信托利益到期
分配。
此处,
某 B 类受益人应分配的超额收益=B 类受益权超额收益总额×
该 B 类受益权信托单位份额/信托计划终止日 B 类信托单位总额
B 类受益权超额收益总额=(信托计划终止日 B 类信托单位总额
/信托计划终止日 B、C 类信托单位之和)×信托计划可分配超额收益
总额×50%。
信托计划可分配超额收益总额=信托计划超额收益总额-受托人
业绩报酬。
3、C 类受益权的分配
①期间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在 C 类受益权存续每满 12 个月(包括存续
满 60 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对全部 C 类信托单位,按
其信托本金应享有的固定预期收益,同时进行信托利益期间分配。
①到期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将对全部 C 类信托单位,按其信托本
金加上超额收益(如有),同时进行信托利益到期分配。
此处,
某 C 类受益人应分配的超额收益=C 类受益权超额收益总额×
该 C 类受益权信托单位份额/信托计划终止日 C 类信托单位总额
C 类受益权超额收益总额=信托计划可分配超额收益总额-B 类
受益权超额收益总额
三、分配的基本原则
1、信托计划进行期间分配时,分配金额以信托财产专户内可供
分配的全部现金资产为上限。如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
的,在信托财产专户具备支付能力时进行支付。
2、信托计划进行期间分配或到期分配时,如同时存在不同类型
受益权需要分配的,则 A、B、C 类受益权分别按最优先、次优先和
一般的顺序,享有信托利益的到期分配。较前一类别受益权未获得足
额分配的,不得进行后一类别受益权的分配。
3、B、C 类受益人的超额收益,应在全体受益人固定预期收益及
信托本金全部分配后,再按信托文件约定进行分配。
4、上述信托利益分配过程中,若出现信托计划财产不足以支付
某一步骤应付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按该步骤内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
单位占该步骤内全体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和的比例,向各有权受
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5、信托利益的分配以货币或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形式进行,其
中以现金形式返还的,由受托人将资金划付至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三
款规定的受益人指定账户。以上账户在信托计划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
前不得取消。
第十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
一、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在实际发生时从信托计划财产
中支付。
二、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
纳税。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在实际发生时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
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一、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受益人可以
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转让其享有的信
托受益权时,受让人必须是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计划文件所规定的合
格投资者。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投资者
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二、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持本合同、
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或
受托人指定的地点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办理转让备案登记
手续。
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
承公证书等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
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时,受让人应在受托人指定银行开立账户,
用于接收受托人划付的信托利益,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受托人。
未到受托人处或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的,受托
人将视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
经济利益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由本合同第二十
六条约定的受益人承担。
三、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应当按照每笔 1,000 元的
标准,向受托人交纳转让手续费。
四、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
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委托人有权从受托人处查阅与信托计划财产有关的信托账
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如果委托人将其获得的信息散发
给任何第三方,导致信托计划的利益及/或受托人的利益可能受影响
的;或利用该信息谋取不当利益的,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对其他受益
人/或受托人的责任及后果。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
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
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恢复信托计
划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
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
法院解任受托人。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人民法院对信托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
法所有人,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
(2)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信
托财产专户。
(3)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受托人报酬并承担相应的税费。
(4)委托人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
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5)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
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6)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
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7)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非法管理手段
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
的。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1)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
计划财产。
(2)有权依照本合同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受托人报酬。
(3)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文件的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
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
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
的权利。
(5)本着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委托人在此特别
授权,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需要,对信托计划文件的
约定进行适当调整。
(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计划财产强制执行时,
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二、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受托人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计划财
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中的规定,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
(5)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必须依
据信托计划文件中规定,于信托计划终止时将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
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6)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
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
露的除外。
(7)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
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恢复信
托计划财产原状或予以赔偿。
本合同所称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是指受托人行使管理职责
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行为。
(8)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
的职责。
(9)受托人拟对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进行适当调整的,需提前
30 日在受托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本信托生效或受让、继承受益权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及
持有信托单位,并因此取得相应的信托利益。
二、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
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三、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
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
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
偿。
四、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五、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有权通过受益人
大会选任新受托人。
六、信托计划终止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取得信托财产。
七、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
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信托终止与清算
一、本信托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
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撤销或终止本信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或受益人大会决议同意;
(3)信托预计期限届满,且受益人大会未同意延长期限的;
(4)信托被解除;
(5)信托被撤销;
(6)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7)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受托人认为已经或很可能导致
信托计划财产严重受损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要求
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况。
三、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以现金、非现金(包括债
权)或二者混合形态存在的,受托人可选择就当时信托财产的原状对
信托计划进行清算,每个受益人按各自应分配的信托利益,分别获得
相应的现金或非现金(包括债权)形态的信托财产。
四、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
算报告,并以受托人公司网站公告或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受益
人。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五、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受托人披露信托事务清算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
责任。
六、受托人在进行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信托计划财
产支付。
七、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前信托财产专户未结银行利息,以及本信
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信托财产专户产生的银行利息,作为
清算费用,不归入受托人应向受益人返还的信托财产之列。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的归属与返还
一、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应支付的信托费用
和税费后,按各受益人应享有的信托利益,归属于信托计划项下的各
受益人。
二、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
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若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形态全部或部分为现金的,则受托
人将现金的信托财产,按各受益人应分配的信托利益占信托计划项下
可分配信托利益总和的比例,划入各受益人指定账户;
若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形态全部或部分为非现金的(包括
债权、股权等),则受托人将非现金的(包括债权)信托财产,按各
受益人应分配的信托利益占信托计划项下可分配信托利益总和的比
例,移交至信托计划项下的各受益人处,或受托人与各受益人通过其
他合法形式办理信托财产的转移。
三、信托财产的返还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信托将按照有关规定,以下列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进行信息披
露:
(1)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2)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公告;
(3)信函邮寄送达;
(4)书面直接送达。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本信托计划发行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本信
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总额及信托合同份数等推介、设立情况向委托
人披露。
(2)受托人将在信托成立起每个公历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季度报
告,并披露于受益人。
(3)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信托计划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
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
效的担保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应在知悉该等事项发生
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临时报告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4)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信托公
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本合同规定行使职权。
二、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
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或者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的;
(2)改变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发生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情形而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三、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四、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五、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
召开。
七、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八、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
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
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九、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
一、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
丧失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二、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
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
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终止。
三、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受益人大会确定新受托人人选
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信托
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二十条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宏观经济风险、行业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
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管理本合同项下
的信托计划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本信托计划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应对措施,见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六条。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一、委托人或受托人、受益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
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
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因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
托人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并由此发生纠纷,因此给
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任何信托受益人、信托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三、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四、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
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
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
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法规颁布
或对原法律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二、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
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
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
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生效前,委托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
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在该信托生效后依法行使该项权利致使本合
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或信托受益权及/或其所对应的权利受到强制执行
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遇有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
运用信托计划资金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合同项
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
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受益人。如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
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如受托人已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签字;委
托人为法人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委托人为其他组织的,应由其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受托人的负责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章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
B、C 类受益权对应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在其足额交付信
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A 类受益权对应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在其足额交付信托资
金后,自受托人公告确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通知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
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一、通知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
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
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如果在信托
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最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其他方。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接收账户,应填写《受益
人信息变更通知书》,并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
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接收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1)本合同原件。
(2)受益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
份)。受益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负
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
表人或其它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和法定
代表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人或其它组织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
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
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后的信托利益接收账户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委托人和受益人向受托人的送达,均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托
人实际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
受托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送达可采用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手
机短信或书面直接送达、信函邮寄送达等方式。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
或手机短信方式送达的,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采用信函邮寄送
达的,受托人投寄后第 7 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 填写事项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
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委托人
自然人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万
元整(¥ ),认购信托单位 份,受益
权类型为 类。
三、受益人
本信托生效时,委托人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
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即为本合同本条上一款所约定的本合
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
受益人接收信托利益的指定账户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一、整体合同
《中投·绿城·钱塘江 1 号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本合同与该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的内容存
在不一致之处,按照本合同规定办理;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按照该
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办理。
二、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申明条款
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
和《中投·绿城·钱塘江 1 号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
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本合同和《中投·绿城·钱塘江 1 号房地产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四、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即受益人)和受托人各执壹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仅为《中投·绿城·钱塘江 1 号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
姓名(自然人):
名称(法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名称(其他组织):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受托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于 2011 年 月 日在杭州市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