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是一块法律“飞地”吗
文/宋中清
检视“过度医疗”
所谓“过度医疗”,简单地说,就是指超出需求的医疗服务,它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
过度开药等。深为公众诟病的“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最直接的成因就是“过度医疗”。
从表面上看,“过度医疗”只是一种技术上的失误。绕到它的背后,却总能见到“利益”的
黑影,如同读者将在娄底的案例中看到的那样。这个案例反映的,绝对不止是技术问题,它
还包含伦理和法律问题。遗憾的是,直到今天,医疗管理部门、法律部门还很少有人这样看
待问题。
国内知名医院管理专家、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刘俊则是一个例外。他说:“一位中学教师
给我来信说,医生和护士对我都很好,但是他们反复抽血检查让我难受。我知道他们这样能
多拿提成,所以我跟医生讲我是公费医疗,检查你尽管做,血就不要抽了!局长先生,一个
人在公共汽车上拿了别人的东西会被当成小偷,像这样多拿了我的钱又抽了我的血算什
么?”
4 月 7 日是世界卫生日,借着这个日子,我们郑重地提出这个问题,是为了敦请有关方
面注意他们理应注意的普世价值。
这个普世价值早在 2000 多年前就由古希腊医生希波克拉底以发誓的方式提了出来:“我
向阿波罗及诸神起誓,我要为患者利益着想,决不做任何对他们有害之事……我一生将纯洁
而高尚地从事医学事业!”
一个过度医疗的典型样本
特约记者/郑巧
提要:一边是穷困,一边是贪婪。
医疗腐败院长亲定方案
2008 年 12 月 12 日下午,湖南省曝出一条大新闻:娄底市中心医院院长杨志毅因受贿
450 万元,被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杨志毅素有“改革院长”的美誉,他的名言之一是:“要在医院的屋顶修建飞机场,让接送危
急病人的小型直升机可以直接起降。”
人们说这是一条重大新闻,并非因为这位小有名气的“改革院长”倒台了,而是因为很多
年来,这家国营三甲医院一直曝出有关医疗腐败、盘剥病人的丑闻,以至于被知情人称为“中
国现行医疗体制弊病的典型样本”。而且,这样的院长始终未因医疗腐败、盘剥病人倒台,
只是因为偶然查出受贿问题而倒台,这就是新闻点所在。
对于“无论怎样乘人之危、敲诈病人都不构成犯罪”,民众普遍感到遗憾。这种遗憾,显
然是法制不够健全造成的,因为直到今天,如何惩治这类医疗腐败还是一块法律的“空白地
带”。于是,趁人之危、以过度医疗的方式敲诈病人的问题便一直不能从根子上解决。每念
及此,深受其害的民众总是痛心疾首。
因此,杨志毅的倒台,记者并未过分高兴。相反,记者认为,应该趁着杨志毅的倒台,
将这个依然没有进入执法者视线的问题再次提出来。为此,记者千方百计地联系上了该医院
因为不肯同流合污而被迫离开的几位医护人员,请他们系统地谈谈该院以过度医疗的方法盘
剥病人的问题。
他们欣然接受。他们认为,杨志毅一手制定的《2003 年娄底市中心医院经济管理方案
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是万恶之源。
这个《细则》规定:开药、做检查、收治住院病人均与医生个人收入挂钩,医生可从住
院证、光子刀、支架置入、磁共振等各种项目中取得 20 元至 300 元不等的“提成”;西药、
成药开单,个人和科室可按 6%提成;中草药开单,个人与科室可按 10%提成……
2004 年,杨志毅还修改了这个《细则》,追加了许多关于过度医疗的“激励举措”,如光
子刀每次开单提成由 150 元飙升到 500 元……跨科室的业务提成也得到了强调,为了掩饰这
种提成的非正当性,还给它安了一个好听的名字,叫作“科协奖”……
他们还认为,该院医护人员肆意盘剥病人,都是以这个《细则》为依据的,也是以院长
的权力为后盾的。一句话,他们所作所为是在制度上得到保证的。
盘剥病人无所不用其极
由于存在这样的制度,该院医护人员肆意盘剥病人,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医院里也是
乱象丛生,就像一个打开了盖子的潘多拉匣子,什么样的坏事、怪事都从里面冒出来了。
一些医生为提高收入和奖金,拼命开药,能用国产药治好的病用进口药,能用普通药治
好的病用新特药,能用一两种药治好的病用三四种药。病人住院费用也是连年上升。
有人对该院 32 种药品进行调查,发现虚高药价现象触目惊心。许多药品,厂家、药名、
剂型、剂量完全相同,医院与外面药店的价格相差数倍,甚至 10 倍以上。
一种由武汉滨湖双鹤药业生产的 100 毫升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该院价每瓶 15 元,
离医院不到 500 米的药店却只卖 元钱,价格竟然相差 倍。市面上 2 元多就能买到一
盒的阿莫西林胶囊,医院卖到 元。
因为把病人当成摇钱树,该院还出现了抢病人的情况。门诊收治一个传染病人,先把他
留在普通病室,过一阵子再转到传染科。知情人说,这样两个病室都可以“创收”,都可以从
病人身上宰一刀。
娄底市是贫困地区,有的下属县如新化县还是国家级贫困县,老百姓缺医少药、看不起
病是普遍现象。有的家庭因为有人生病陷入极度贫困,有的患者甚至因为付不起高额医药费,
只好放弃治疗,放弃宝贵的生命。譬如,2008 年 3 月 28 日,在该院 11 病室住院治疗的颜
建国,就因为支付不起高额医药费跳楼自杀。
此事在当地几乎人人皆知。但是,其中的情况不是每个人都能知道的。一位正直的药剂
师掌握了颜建国的用药明细账单。她说,医生给颜建国用了 16 种药,其中有 7 种都是“促销
药”。如果不是这种价格奇高的“促销药”,按正常药价,每天费用不会超过 50 元……
一边是穷困,一边是贪婪。娄底市审计局的审计资料显示,2002 年至 2004 年 5 月间,
娄底市中心医院点名手术费、点名麻醉费、急诊处置费、气垫床费、备皮费等名目繁多的乱
收费,“一次有选择性的抽查就发现违规收费 90 万元,其中点名手术费就有 35 万多元”。
前任院长还提到过关于该院医生收入构成的一个著名的公式:收入=工资+奖金+开单
提成+点名费+站台费+误餐费+药品回扣+红包。
由于存在这样的制度,愿意同流合污的医护人员总是受到鼓励,越是心狠手辣的医护人
员越是受重用。相反,同情患者、不愿意同流合污的医护人员总是不招待见,甚至受到惩罚,
医院风气日益不堪。
譬如,该院有位非常正直的医生叫胡卫民,他治高血压用氢卡阿尼,患者一个月只需要
花 10 元药费。对同样的病人,有的医生很随便就能开出几百元的药方。院方认为胡卫民所
为影响了医院的经济效益,两次提出要他到工会去当干事。
“做药”自肥不顾民众死活
一个举国公认的事实是,医院最能创收的部门是医院内部的药房,所谓“以药养医”也是
说的这个事实。同理,医疗腐败、盘剥病人最厉害的也是医院内部的药房。
可是,没有哪家医院利用内部药房盘剥病人的真相被“晒”出来过。娄底市中心医院是唯
一的例外。那是 2008 年 1 月,该院一位药剂师向媒体揭露了该院多名药剂师变身为各大医
药公司驻医院的“医药代表”的惊人事实。
原来,在这家医院,帮助医药公司将高价药卖给自己服务的医院(医院再加价开给病
人),这叫“做药”。“做药”的通常都是药剂师,他们的做法是,进药并统计用药情况,满了一
个周期,一般是一个月,再按事先谈好的“点”与医药公司结账,再按事先与开单医生商量好
的比例分发回扣。
通常,医药公司给药剂师 25 个点,或者 28 个点、30 个点,最高给到 35 个点,其中大
部分通过药剂师给了开单医生,药剂师自己留下的是小头。不过,有的药剂师同时面对许多
医生,汇总起来,他们分到的好处费不会比医生少。
该院一位女药剂师就是“做药”高手。她做的头孢孟多脂,很多科室都用,“有的科室一天
就开 100 多支”,每支 元,按 10 个点提成,一天可以得到近 500 元。加上其他药品,
一天可以得到 1000 多元。更厉害的是,她同时在推销 10 多种药品,如头孢呋辛、生脉、加
迈新等。
有人替她算过一笔账。2007 年 11 月 5 日到 12 月 21 日,总共一个半月时间,她做了四
种药计 6600 支。其中,头孢孟多脂 3200 支,合计金额 148480 元;头孢呋辛()2400 支,
合计金额 60720 元;头胞呋辛()3000 支,合计金额 54281 元;生脉 900 支,合计金额 25290
元。总销售额为 280491 元,按 10%提成,她得到 28877 元提成。
这些药剂师越做越精,还将“做药”发展成了“做底价”——那多半已经不是和医药公司做了,
而是和药厂做了。这样做来的药当然就是“底价药品”了。由于没有任何中间环节,医院经营
“底价药品”的利润翻了好几倍,有的高达八九倍。对于药剂师和医生来说,利润高,提成自
然也高。
但从表面上看,这些“底价药”还是从医药公司进的,因为,“做药”的药剂师会从自己熟
悉的医药公司“走票”——向医药公司缴纳一定费用后,从该公司开出发票。
无论是不是“做底价”,事实上,只要参与“做药”,药剂师的身份就模糊了,暗中就有了
双重身份:既是医院的人,买药的人,又是医药公司或药厂的人,卖药的人。一句话,“做药”
的药剂师自己成了“医药代表”。
药剂师直接成为“医药代表”(其实就是推销人员),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隐蔽性。虽然,
我国现行的药品采购制度不允许医院直接从药厂进药。但是,有医院制定的土政策以及唯利
是图的院长撑腰,他们早已将国家的规定抛到九霄云外去了。
由于药剂师拼命“做药”,医生拼命给病人开药,该院的药品收入成倍增长,2008 年突
破 6000 万元大关。“做药”的药剂师因此成为头号功臣,备受宠爱。即使“做药”的劣行于 2008
年 1 月曝光后,这些药剂师也没有受到批评,相反,药剂科还被该院评为 2008 年度的先进
单位。
一般认为,超出需求的医疗服务,可以视为“过度医疗”。“过度医疗”主要发生在检查、
治疗、开药三个环节。
过度检查
“如今不怕生病,就怕检查。”这里的检查,是指过度检查、重复检查。
哈尔滨一女童随母亲和外婆到杭州旅游,因临时发病,到杭州某医院做“阑尾割除”手术。
她的母亲看见医院出具的药价清单,不禁吓了一大跳:7 天住院时间,女童所做的化验包括
甲肝、乙肝、丙肝、丁肝、戊肝系列检查,还有 lg 全套检查,尿常规、粪便常规、凝血谱
分析全套检查、生化全套检查等,总计 104 项。更加不可思议的是,术后还做了艾滋病检测。
无独有偶。广西南宁市年愈古稀的伍玉珍老人摔折了骨头,被家人送到该市一家公立大
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对她进行了“艾滋病毒测定”、“梅毒检验”等项目的检查。加上治
疗,这位老人总共花去 8000 元。
过度治疗
网上流传这样的俚语:过度治疗,杀鸡用牛刀。
2005 年 6 月,老家安徽阜阳的打工妹叶雨林,因结婚一年多没有孩子,跟着丈夫叶浩
魁来到号称“送子医院”的上海长江医院检查治疗。
女医生对叶雨林肉眼观察后就说:“不得了,你妇科炎症那么严重,怎么能生孩子!”另
一位男医生说:“男人也要检查一下,问题不一定出在女人身上。”他用肉眼观察一番后,就
对叶浩魁说:“你输精管堵塞了,还得详细检查!”
最终检查结果出来后,夫妻俩四处借钱接受治疗,直到再也借不到 100 元钱了,医生才
结束治疗。前前后后,他们在这家医院花去 万元治疗费,其中 2 万元还是叶雨林的父母
在老家借的高利贷。
7 月 20 日,离开长江医院近 30 天的叶雨林因为呕吐不止,又到上海崇明庙镇人民医院
检查,发现自己已经怀孕 66 天了。这意味着,去长江医院之前叶雨林就怀孕了!那么,远
比庙镇医院强大的长江医院为何误诊?长江医院的“治疗”会不会伤害腹中的孩子?
过度用药
说起过度用药,马上让人想起 500 万元的“中国第一号天价医药费”事件。
74 岁的翁文辉是哈尔滨一所中学的离休教师。2005 年 6 月,他因恶性淋巴瘤并发症被
送进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心外科重症监护室。在 67 天住院时间里,他的家人向
医院缴纳了 万多元医药费,加上医生建议的自购药,总支出超过了 500 万元。尽管如
此,老人还是撒手人寰。
一个意外的发现让翁家对那一摞厚厚的收费单产生了怀疑:收费单上记载着病人使用过
一种叫氨茶碱的药物,但是,翁文辉对氨茶碱有着严重的过敏反应。为什么应该严禁使用的
药物会出现在收费单上?收费单里还有什么?几经努力,翁家从医院复印到部分病历资料,
这些病历带来更多的疑问:有一天,医院给翁文辉输了 83 袋血,收血费 22197 元;翁文辉
去世两天后,出现了两次胸腹水常规检查,收化验费 64 元……
上述情况经媒体曝光后,中纪委、公安部、卫生部纷纷介入。最后的结论是:这是一起
典型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于是,院长、书记等被撤职,个别医生被吊销执
业证书,退回部分多收的医疗费。但也仅此而已!
事实上,现在有些医院,治个感冒上千元,开个处方上万元已经是平常事,门诊可以解
决的问题却让你住院治疗,在失去治疗价值的晚期癌症病人身上应用最先进的技术和最好的
药物……
另一极端
既然有利可图可以进行“过度医疗”,那么,无利可图也就可以进行“缩水医疗”了。许多
廉价常用药退市就能说明这个问题。
2006 年 10 月 22 日,在上海儿童医院的重症监护室里,一位名叫罗森的儿童正在等待
一种救命药——复方磺胺甲恶唑注射针剂。这种只有 2 元多一支的药,因为利润太薄已经停
产。
在这之前,他的家人寻找此药已经两天了。21 日,寻药帖出现在网站上,吸引了无数
志愿者和网友的关注。而这天上午,医院已经下达了第一张病危通知单。下午 3 点,志愿者
终于打探到,那年 6 月,有个患儿在江苏兴化找到过这种药!
大家迫不及待地打电话给兴化那家国药企业,可是那家企业已经不生产这种药了。不过,
那家企业答应代为寻找。又过了半小时,让人振奋的消息终于传来了:“复方磺胺甲恶唑找
到了!”
罗森的经历虽然有惊无险,却证明了无利可图造成“缩水医疗”的事实。
湖南省人民医院药剂科的负责人交给记者一份清单,上列 36 种短缺药品:丙咪嗪片、
脑复新片、维生素 K4 片、甲硝唑片、四环素、碘化油……这些药品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
是价低、效优。
过度医疗,由于从根本上不是治疗病情所需,起码不是治疗病情完全所需,从法律以及相
关制度的规定上,历来是被禁止和追究的。但是,在许多人的印象中,似乎过度医疗“无法
可依”,我国欠缺这方面的法律以及相关制度,即使有一些,也因为医院的商业化而不再适
用了。其实,这是一个天大的误会。
过度医疗的法律禁令
国家在防止过度医疗方面出台了大量法律以及相关制度,它们从未被宣布过废止,至今
还应该是患者维权的利器。
医疗管理方面的禁止规定
1982 年 1 月,卫生部发布《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其中第 2 条规定,“医院必须以医疗工
作为中心,在提高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第 23 条规定,“医院要
制定出反映医疗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指标,并做好登记、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经常检查、
总结、研究诊断符合率、治愈率、抢救成功率、病死率、无菌手术感染率、病床使用率、病
床周转次数、平均住院日、门诊人次、差错事故发生率等指标的变化,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1982 年 4 月,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可以视为从根本上防范过度医疗等不良
行为的较为完整的制度。其第 1 项设计就是“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室制度”。其中规定,“院领
导要参加部分业务实践,如查房、重大手术、疑难病例的会诊、危重病员的抢救及其他有关
业务活动等。”
我们知道,重大手术、疑难病例恰恰是过度医疗广泛存在和易于突出集中表现的两大“阵
地”。近年来陆续曝光的“天价”医疗多发于重大手术,多以“疑难病例”为掩盖。不难设想,
医院只要遵守了上面这条制度,许多过度医疗事件是可以防止的。
另外,《医院工作制度》第 3 项设计了“请示报告制度”。它规定,“凡有重大手术、重要
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必须
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第 7 项设计了“医疗登记、统计制度”。它规定,“医疗质量统计,一般包括出入院数、治
愈率、病死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平均住院天数、病员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
断符合率、临床与病理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手术并发
症以及医技科室工作数量、质量等。”
第 20 项设计了“处方制度”。它规定,“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
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第 29 项、第 30 项、第 31 项还分别设计了“会诊制度”、“转院、转科制度”和“病例讨论
制度”。
1992 年 3 月,卫生部还发布了《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规定了“公开主要检查、
治疗、手术、住院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常用药品价格和自费药品品种”等公开制度。
另外,1994 年 9 月开始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再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
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还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
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药品和设备方面的禁止规定
1984 年制订、2001 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 59 条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
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
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
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药品管理法》相配套,国务院还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
2004 年 8 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它规定了“一
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的控制药品用量制度。
2000 年 1 月,国务院发布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它以“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
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规定了医疗器械分
类管理等制度。
医务人员管理方面的禁止规定
1998 年 6 月颁布的《执业医师法》第 26 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
绍病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 27
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008 年 1 月颁布的《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
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
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过度医疗的法律追究
针对过度医疗的法律追究,目前主要体现于民事追究。而对过度医疗的刑事追究,存在
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
行政追究
《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规定,“对医德考核成绩差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
违反医德规范,触犯行政规章及法律者,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利
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
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
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刑事追究
2008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
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
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385 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第 335 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
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过,自 2004 年 9 月《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不再鉴定医疗责任事故以来,执行这条规定已很难。该问题已经存在五年多,
应立法解决。
民事追究
过度医疗行为的“过度”需要由专门机构鉴定。目前,合法的鉴定机构主要包括司法鉴定
机构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由医学会临时组织)两种。二者在监督的程序上存在较大差
异。其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的鉴定,因其属于肇事医生在肇事医疗机构当地的同行
来对医患双方的纷争做裁切、鉴定专家个人不用在鉴定书署名等,而属于中国仅有的制度。
在国外,没有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采取这样的制度。
这一点,也需要国家立法给予改进。
但是,过度医疗的民事过错,从前述法律禁止的各项规定上还是可以做基本的判断。毕
竟,医疗行为合法,是其正当的基本前提。
另外,2002 年 4 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4
年 5 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
两部司法解释都是追究过度医疗重要的法律依据。而后者规定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成
为我国司法保护弱势患者的标志性规定。
除了诉讼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调解的制度。多年来,各地也
在积极探索调解解决民事追究的机构、程序、方法等。另外,大家对国家正在制订的“新医
改”能够更加有力地防范过度医疗也抱有很大希望。
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要防范过度医疗,患者自己也并非无可作为。根据数年来代理受
害患方维权案件的体验和认知,笔者认为,患者可从以下几点予以把握:
1。对利益驱动的行医形势要有清醒的判断
许多患者,尤其是老干部、老职工患者,凭借自己一生所积累的教养和经验,认为
“国家”的医院绝对不会有侵害病人的机制。在这方面,患者还真得冷静地面对前些年许多公
有医疗机构卖归商人(包括科室承包)用来营利所造就的现实。
江苏一位医生接受不了商人“院长”制定的“好医生准则”,跳槽出供职的人民医院,
帮助受害患者维权。这位医生找到我,把商人院长的“好医生准则”复述给我:“什么是好医
生、好员工呢?病人来了,简单一副廉价药就给他治好病让他走掉,造成医院无利可赚,绝
不是我们的好医生、好员工;病人来了,能够发挥聪明才智,让病人微笑着把他的钱掏光,
才是我们的好医生、好员工!”
许多老干部、老职工到医院咨询、看病,受到“热情”对待,医生主动介绍新医疗设
备、新科技,并建议手术,往往不是因为病情需要,而是因为这些老人所享受的医保待遇以
及单位的报销待遇。在无良医生的眼里,他们享受的待遇就是“唐僧肉”。
新疆中航油公司一位老职工就是这样被建议手术而夭亡的。西安一位厅级老干部也
是这样被建议手术,而使隐含的原发疾病失去控制,煎熬 4 年后去世。
不过,光是对这些老干部、老职工下手还算是有恻隐之心的。许多医生明知患者属
于自费治疗,明知患者一贫如洗,还要迫使患者及其亲属举债医疗。
所以,防范过度医疗,患者首先要从思想上放弃关于“国家医院”、“国家保障”的惯
性思维,认识到片面市场化的“医改”所造成的行医逐利化的现实,认识到在这样的环境下,
自己可能被置于“唐僧”位置的弱势处境。
2。对医疗的侵袭性和自己的身体承受能力有所认识
是药三分毒。西医西药尤其如此。无论打针吃药、放射性检查,对机体都可能造成
不同程度的伤害。老年患者可能一辈子少有染疾,以为自己“身体很好”。殊不知,随着年龄
的增加,机体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没有表现出来的抵抗力、耐受力方面的减弱,在外来的不正
常的医药医疗侵害下会马上显现出来,并且可能成为结束生命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之一。
山东有一位老太太,向来身体很好,到牙科诊所镶牙,却被不良医生建议拔牙。这
个拔牙并不是老人需要的,当然是过度医疗。拔牙前又没有检查老人的抗感染能力,没有评
估老人身体耐受手术能力,结果拔牙导致败血症,又加上其他医疗过错,最终导致老人多脏
器衰竭而死亡。
3。有创治疗前,可多询问医生,多请专家医生会诊
笔者在这里说的“多询问医生”,并不是“货比三家”的意思,而是建议患者多问问当
诊医生,治你的病是不是他的擅长。
西安有位患者所得的本是血液内科的病,却被相识的神经内科医生“热情”留住,并
被建议到外科切脾。切脾后,见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失去了控制,才知道原本不该切脾。医
院事后承认:“如果术前诊断出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当然不能切脾”。如果当初老人问清楚
应该先到哪个科室治疗,或者术前请血液内科的专家会诊,这一过度手术造成的悲剧完全能
够避免。
天津有位老人被内分泌科收住入院,治疗中出现心梗迹象,该科医生既没有及时将
老人转到心内科,也没有针对心梗治疗,并误诊为脑梗,还予以了过度补糖、过度补钾等过
度治疗,同时没有及时检查和监测心功能,结果造成老人死亡。该科医生如果及时将老人转
科,这一过度医疗造成的悲剧也是可以避免的。
4。防止过度医疗,也可以从抵制缩水医疗入手
前文提到的三例过度手术,在手术前都存在缩水检查。这里的缩水检查,是指术前
本该做的检查而被忽略。
其中,新疆中航油公司那位老职工本身曾做过两次冠脉支架植入术,并患有高血压
合并Ⅱ型糖尿病,在本次被建议胆囊息肉切除手术之前,没有专项检查评估心脏耐受手术的
能力,结果发生悲剧。
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也是利益驱动。因为医生不是为了挣检查的钱,而是为了挣手
术的钱。笔者曾经问自己的专家顾问:“你们医生同行为什么总是不做详细检查就建议手
术?”专家说:“那些医生看到能够做手术的病人就手痒!”
这个“手痒”,当然有“显身手”、“练活儿”的机理,但是,不可否认,也有赚钱的机
理。因此,作为患者,要擅于拒绝缩水检查的手术。
扬州有一位 10 岁女孩因间歇性呕吐一个月到医院,要求详细做各项检查。结果被
医院安排住院挂水,来“慢慢观察”。十余个小时后,女孩需要脱水的脑病因被反方向补水而
恶化,最终死亡。这里的过度挂水同样伴随着缩水检查。
广东江门某医疗机构对一贵州中年农民工输液,输入头孢类药物,连患者有无药物
过敏史都没有过问,造成有过青霉素过敏史的患者死亡。这一滥用抗生素的过度医疗案件同
时反映的是缩水问诊。针对这样的医生,患者可用主动提示的方式拒绝盲目输液。
5。慎用抗生素
在所有过度医疗的现象中,滥用抗生素的现象在我国最普遍。在过度手术的案件中,
为了挽回盲目手术所造成的抵抗力方面的创伤,医生往往滥用抗生素来“抗”感染。可是,抗
生素在杀死病毒的同时,也会杀死人体所需的有益菌。形象地说,抗生素会把敌人和友军一
起消灭。
滥用抗生素的表现,有过于频繁地更换抗生素的种类、单位时间内超剂量使用抗生
素,等等。过于频繁地更换抗生素的种类,意味着某种抗生素使用后效果还没有显现就被换
掉。使用抗生素种类过多也会使患者出现耐药,导致菌群失调,从而损害机体的免疫力。
抵制抗生素也是患者可以采取的防范过度用药的措施之一。同时,建议患者在治疗
过程中保存好“每日费用清单”。这个清单是医院用药情况的客观凭证,可以用来准确计算用
药数量。
6。认真阅读药品说明书、需要签字的知情书
重庆一女孩因乙肝到医院求治,某知名专家医生明知女孩做过肾移植手术,却建议
她服用拉米夫定片(商品名贺普丁),导致乙肝病毒反而失控。然而,此类患者不得服用此药
是该知名专家医生自己参与达成的全国共识,药品说明书中也标明了“没有证据支持该药可
用于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
该医生让女孩服用拉米夫定片,涉嫌非法实验。因为,检查早已证明用药无效,该
医生继续让她服用此药,放任对女孩的伤害后果扩大,又由于后来在停用该药方面也违反常
规,终致女孩死亡。
可是,如果女孩及其亲属能够阅读药品说明书,及时向医生提出质疑,而不是盲目
相信其权威,就可以避免这一过度用药导致的悲剧。
另外,很多有创治疗措施在实施前都要书面告知,并需要患方签字。书面告知,尤
其是采取勾选方式告知的事项,都是常见的风险。仔细阅读,谨慎选择医生建议的有创治疗
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即使要求先抄取部分告知事项,回家同亲属商量后再签署,都不为过。
7。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我国医疗资源的地区分配不均衡。但是,一般疾病的患者过多拥挤到大城市大医院,
也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大医院由于患者多医生忙转不开,容易依赖仪器检查,导致过度检
查的问题出现。地方上的小医院病员少,医生的作用反而没有被充分发挥。
医学既是经典科学,在很大程度上又是经验科学。一般疾病的患者如果能多到当地
医院就诊,多利用医生的诊治经验,让医生重新用起听诊器,则可充分发挥医生的作用,减
少过度检查。保存好门诊病历等资料,尽量到固定的医疗机构就医,也可以促使医生尽快了
解患者过往病史,克服因表达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的重复检查。
作为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笔者最后还要建议,患者发现过度医疗时,应及时为自己
维权,及时指出和纠正过度医疗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