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药品管理)打破专利
强制许可生产抗艾药品
打破专利----强制许可生产抗艾药品
武卓敏
2006年 12月 6日泰国卫生部公布了壹份针对美国 Merck公司抗艾滋病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该强制许可下达后将立即生效,有效期 5年,目的于于使泰国指定的制药企业能够于不支付
高额专利使用费的情况下,为国内艾滋病患者生产低成本的 Merck抗艾药品 Efavirenz。该
药价格将因此从每月 67美元降至 美元,降幅 50%。于未来五年内,政府将节省超过 100
百万美元的开支,且能使 10万艾滋患者获得治疗。和目前已经接受治疗的 1万 7千人相比,
这个数字是非常可观的。
那么,泰国政府何以做出这样的决策呢?这种做法是否能够成为发展中国家面对高额药价的
壹条出路?
背景
自 1987年首个抗艾滋病药物被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批准以来,“鸡尾酒疗法”、“艾滋
病疫苗”等治疗和预防该病的研究就壹直没有间断过,基因药物和中药疗法等方面也取得了
可喜的成就。但 25年间却已有 2500万患者死亡。面对全球近四千万艾滋患者,医学界仍然
没有彻底有效治疗该病的药物和方法。目前日均新增感染者约有 万人,其中 40%年龄于
15至 24岁之间。亚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总数已达 860 万。联合国希望于 2015年前遏制和逆
转艾滋病蔓延趋势的目标能否实现,仍有待各国政府、科研机构、制药公司以及大众的积极
配合。
从 1984年泰国发现首例患者以来,共有 100多万人感染,50多万人死亡。为遏制艾滋病继
续蔓延,泰国计划于 2010年将新增艾滋病感染者人数控制于 5300人以内。
可是,艾滋病治疗药物价格过高壹直是发展中国家乃至部分发达国家对抗艾滋病的壹大障碍。
拥有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研究机构和制药公司于抗艾药物方面投入了巨大的财力、物力和人
力。作为利润最大化的保障,药品专利也为他们的投资带来了丰厚的收益。国际医疗人道救
援组织不断呼吁,建议发展中国家使用更新及已改良的药物。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用药却比当
下的常用药整整高出六倍。由于药品价格的客观限制,许多国家仍于使用最初级的治疗药品。
这些药品不仅副作用大,而且容易产生耐药性,患者必须不断转服新药。此类二线药的价格
往往是以前的五十倍。这对政府、民间组织和个人而言均是壹笔难以负担的开支。
仿制药的出现给了普通患者壹线生机。据无国界医生组织“患者有其药”项目负责人介绍,
如果没有仿制药品,于发展中国家治疗艾滋患者的项目将因经费问题而难以维续。但因患者
需要更换二线新药,如果没有仿制新药的供给,项目将受到搁置的危险。自 2000年以来,
壹线抗艾药品价格因仿制药的出现而下调超过了 90个百分点,于有的地方甚至更高。每名
患者 1年 1万美元左右的治疗费用陡降到 1百至 2百美元。这使得许多制药巨头有选择性的
将新药投放到不同的市场,那些仿制药品行业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往往不能及时得到新药。
所以贫穷的国家,也许要花上几年的时间,才能通过商业渠道获得发达国家上几代的药品。
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统计,艾滋病药物的年销量增长率约于 15%左右,仅于南非、
印度、巴西和泰国,到 2010年抗艾药市场的需求总量将超过 100亿美元。
泰国目前近 60万艾滋患者,国家药品项目启动后,仅有 8万多名患者接受了泰国政府制药
组织(GPO)提供的治疗,且希望于未来俩年内将接受患者的能力提高到 15万人。但高昂的药
品价格成了他们最大的阻力。06年 8月 500名艾滋患者于 GlaxoSmithKline(GSK)制药公司
的曼谷办公室前进行了示威,抗议该公司将 Combid这壹项缺乏新颖性的药品发明申请专利。
此前,泰国政府制药组织已经开始生产 Combid的普通版本,且以 Zilarvir命名。壹旦专利
申请被批准,政府制药组织将面临 GSK公司的起诉。该组织负责人表示,如果 Combid被授
予专利权,他们将立即停止生产现已约为 8百万美元市场规模的药品。该药价格将从当下的
38美元每月升至欧美同级产品价 203美元每月,届时将约有 10万名泰国患者因高涨的药价
而得不到救治。目前此案仍于搁置中。
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这是泰国首次针对抗艾药品打破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以降低治疗费用。西方媒体对此比较
重视,担心这将成为低收入国家,乃至中等收入国家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先例。就目前
掌握的资料见,泰国此次主要是依据 WTO《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 31
条及其专利法关联规定做出的。根据规定,WTO成员国于国家出现公共健康紧急状态时,于
没有专利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能够强制于该国国内使用专利。不过“强制许可”的背后仍有
壹些问题需要弄清楚:
第壹,壹般情况下,强制许可发出之前,申请人必须已经和权利人就授权问题进行过沟通,
而且是于相对合理的时间内没有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许可。也就是说,申请人只有于穷尽了合
理的手段,仍未获得许可时,才能够申请强制许可。但有壹个例外:只要国家出现紧急状态,
为了公共利益,政府能够通过壹定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主动做出强制实施的决定。针对泰国卫
生部的决定,Merck公司认为,泰国政府这壹行政行为违反了国际关联条约的规定。于颁布
该强制许可前,政府甚至未和 Merck公司进行过专利使用问题上的协商。可是,Merck公司
的这个理由只适用于普通情况下的强制许可,而对于因紧急状态而采取的许可是不受此限的。
根据 WTO框架下的多哈宣言(《关于 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的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
会《关于实施 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 6段的决议》,WTO的发展中成员和最不
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痢疾、肺结核及其他流行性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能够通过必要
的强制许可生产关联专利药品,没有生产能力的国家也可获得由该专利生产的药品。泰国政
府基于公共健康紧急状态做出的决定,只需于决定做出后履行通知的义务。
第二,这个许可且非授予泰国每壹家制药企业,而是只有目前指定的这个政府制药组织(GPO)
有权生产。通常,强制许可不能转让,且只能于泰国国内实施。此外,我们仍应当注意到:
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制药企业于没有国外公司技术支持时,根本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独立生产。
尽管专利说明中已经披露了关联的技术,但实践中经常有壹些重要的技术诀窍没有公开。而
壹般来说,如果是由某壹家制药企业提出申请强制实施该专利时,该企业必须首先要具备独
立的生产能力。此案就是这样,泰国政府制药组织目前只能依靠从印度进口该药的仿制品,
预计进口将持续至 07年 6月,直到他们有能力独立生产为止。这种只能依靠进口而不能生
产专利产品的特例是因发展中国家技术能力薄弱和公众健康问题而做出的,且于世界贸易组
织总理事会决议(《关于实施 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 6段的决议》)当中加以了
明确。这为发展中国家有效地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提供了必要的补充,否则,强制许可很
可能因为发展中国家本身的技术原因而无法有效实施,因而无法解决关联的公众健康危机。
第三,强制许可也要支付适当的报酬,而非无偿使用。如果报酬低的离谱,权利人也是能够
要求复审的。毕竟,法律保护的是双方的合法利益。只不过如果确定“适当”的额度,就是
壹门很大的学问了。泰国卫生部官员表示,此药于泰国本土生产后销售收入的 %将作为报
酬支付给 Merck公司。对方对此肯定是不满意的,但作为具有强制力的决定,Merck公司只
能寻找壹些其他的途径了。从目前出现的案例见,%的报酬是比较低的。例如,莫桑比克
政府对三种治疗爱滋病药物签发的强制许可中,规定许可费不超过仿制药销售总额的 2%。而
于没有强制许可的情况下,专利药的售价能够比仿制药高出十倍之上。政府的这种做法,严
格地讲,是符合本国公众利益的。由此观之,强制许可且非壹些人想象的“免费午餐”,不
过因这个折扣节省的资金却不是壹笔小数目。
出于该原因,Merck公司表示,会尽力劝说泰国政府改变这壹决定,且以合理的方式满足泰
国患者治疗的需求。他们愿意就进壹步降价进行磋商,或者以主动自愿许可的方式授权泰国
政府制药组织进行生产。同时该公司仍然强调,自 2001年起就已经以“跳楼价”向泰国政
府提供该药了,且且于今年三月又削价 20%,泰国市面上的价格已经是全世界最低的了。可
见,这个“适当”报酬的问题,不是壹个单纯的法律规定能够解决的。除了计算经济成本之
外,仍须考虑来自国际社会各方面的评价。该案是否能够按照泰国政府确定的额度实施,我
们仍需要进壹步观察。但无论结果如何,泰国这壹举措无疑给本国艾滋病患者带来了福音,
也迫使美国公司不得不以大幅降价的方式确保自己能够留于泰国市场。若没有这个强制许可,
如此举动是不可能由壹个赢利性企业主动做出的。
最后,于公共健康紧急状态已经消失,且不会再出现时,强制许可应当被解除。强制许可是
基于特定原因而颁布的,于该特定因素不复存于时,强制许可也应当解除。法律于给予了弱
者壹个保护的“法宝”后,自然也不能有偏颇。对于缺乏资金和技术的国家,除了解决紧急
问题外,这个法宝确实能够成为改变特定行业困境的兴奋剂。
面对药品专利的中国
我国立法者早先就已经于为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做了铺垫,从《专利法》到《专利实施强制许
可办法》和《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我国构建了壹套适用强制许可
的规范。可是,像泰国这样的重大举措仍尚未出现过,尽管泰国关联法规且不像我们壹样详
尽。
于抗艾药领域,抑制艾滋病毒复制和提升艾滋病患者免疫功能方面,国产药品目前已经能够
达到和某些进口抗病毒药物壹致的疗效,于副作用方面也和国外药品相当。对于“鸡尾酒”
疗法涉及的药品,我国已经具备了自己生产的能力,且应用于中国治艾“四免壹关怀”政策
中,对艾滋病患者实施免费的抗病毒治疗。目前,国产抗艾药价仅为进口药品价格的十分之
壹,约为每人每年 3500元到 5000元人民币。
但我国制药业目前存于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中国制药企业大多仍处于制药产业链的底端。
很多企业不愿意花钱也不愿花时间投入到新药研发上,宁愿做壹做别人专利已经到期的仿制
药,挣点省心省事的“快钱”;抑或是充当壹下欧美跨国公司或印度公司(如 Cipla西普拉公
司)的原料供应商,提供些原料药,赚点“力气钱”。当然,这也是企业实力使然。而部分
有实力和远见的原料药企业希望转变到制剂企业,却也是步履维艰。这壹现实处境严重制约
了抗艾滋病新药的研发和生产。对于二线药品的更新使用来说,高昂的价格依然是很大的问
题。
通过实施强制许可来改善这种处境能够是壹种考虑的方案,但我们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且
非使用强制许可本身。若通过利用好强制许可这个“法宝”来促使制药巨头和国产药企进行
合作生产、扭转技术许可困境,降低药费,也是壹种值得推荐的方法。这样,我们于实际不
使用强制许可的前提下就能够达到我们的目的,壹来不至于使有权决定强制许可的国家知识
产权局和关联政府部门面对过多的压力;二来不会使国际药企和国内药企的合作关系走到冰
点。这壹美好愿景有个决定性的前提:我们实施强制许可的这张底牌必须要硬,否则,这张
“王牌”就不会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而仅被视为壹只没有威力的“纸老虎”。从这个角度
见,泰国此次的举措也是向西方药企表明了壹个态度,且且直接影响到了西方药企壹直以来
的强硬姿态,为以后国内药企于使用国际药品专利方面提供了间接的政策支撑,增加了国内
药企的谈判筹码和信心。
对我国制药行业而言,除了关注和配合政府完善关联制度外,能够积极且适时地利用申请强
制许可的机会,于解决国家公共健康问题的同时,使自己获得壹些提升的契机。但即便是这
样,我们首先仍是必须要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否则,连仿制药品的能力均没有,就更谈不上
申请强制许可了。而暂时依靠强制许可允许进口的办法也不是长久之计。于整个过程中,这
实际上就是紧握技术的底牌,利用法律给予的筹码进行壹场综合实力的博弈。因此,培养壹
批具有生物技术和医药科技背景的专业法律人员于这场博弈中为我们“保驾护航”,也是不
容忽视的问题。
“开发区管委”的本质是临时机构
刘建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究竟是什么组织?我国尚没有专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各类“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给予权威的法律地位定位。实践中,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立法,把各类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来对待。例如《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
例》第八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所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
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壹领导和管理。”也有的地方立法干脆回避了这壹问题,笼统地使用
“设立”“代表”等词语,描述开发区管委和所属人民政府的关系。
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定位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找不到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上的依
据,也缺乏理论支撑。我认为,所谓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性质上应当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为
了于特定区域内实现城市化而设立的临时机构;理论上讲,除非经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
不应赋予其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
首先,开发区管委作为临时机构,符合现有宪法和组织法关于政府的架构。从我国现有的地
方人民政府组织来见,我国关于基层政府的架构是采取的城乡二元结构,也就是说,无论是
区和县市也好,街道和乡镇也好,其中的差别不于于名称,其实质乃是根源于城乡差别;而
开发区,则是二者的中间状态。
其次,将开发区管委定位为临时机构,符合设立的目的。开发区设立的目的,是将原有的未
开发地区,开发成为工业化的城市建成区,简言之就是“城市化”。因此,开发区是作为城
市建成区的前身存于的,具有过渡性和临时性;因此,其管理者,应当属于临时机构。
再次,开发区必定是要退出历史舞台的。开发区不可能无限的开发下去,无论需要多长时间,
开发区完全建成城市的壹天,就是开发区管委撤销之时。
根据网上有关资料,1984年 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第壹个开发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
划面积 329平方 km,已建成区面积 50平方 km,历经二十年,建成区尚不到全部规划的六分
之壹,能够估算,完全开发完成需要尚须百年之久。可是,即使再存于百年,所谓开发区管
委会,也只能作为临时机构存于;如果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其行政法律上的主体地位
就要继续模糊下去;现有壹些做法(例如把城市建成区的街道办事处划归开发区),仍旧是有
违规违法之嫌。
由是可知,科学的立法,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