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药品管理)药品公司
优良的生产实践
优良的生产实践(GMP)1
壹.GMP历史 1
二、GMP分类 3
三、GMP三大目标要素 4
四、GMP的基本原则 5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6
第壹章 总 则 6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6
第三章 厂房和设施 7
第四章 设备 8
第五章 物料 9
第六章 卫 生 10
第七章 验 证 10
第八章 文 件 11
第九章 生产管理 12
第十章 质量管理 12
第十壹章 产品销售和收回 13
第十二章 投诉和不良反应方案 13
第十三章 自 检 14
第十四章 附 则 1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附 录 14
壹、总 则 14
二、无菌药品 16
三、非无菌药品 17
四、原料药 17
五、生物制品 18
六、放射性药品 21
七、中药制剂 22
药品 GMP认证管理办法 23
第壹章 总则 23
第二章 认证申请 23
第三章 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24
第四章 审批和发证 24
第五章 监督管理 24
第六章 附则 25
药品 GMP认证工作程序 25
1、职责和权限 25
2、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25
3、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25
4、现场检查 26
5、检查方案的审核 26
6、认证批准 26
药品 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试 行 )27
壹、检查评定方法 27
二、药品 GMP认证检查项目 27
优良的生产实践(GMP)
于国际上,GMP已成为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壹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制度。
实施 GMP,不仅仅通过最终产品的检验来证明达到质量要求,而是于药品生产的全过程中实
施科学的全面管理和严密的监控来获得预期质量。实施 GMP能够防止生产过程中药品的污染、
混药和错药。GMP是药品生产的壹种全面质量管理制度.
当今时代,竞争愈来愈激烈,产品质量是各个制药企业恪守的、苦心运营的竞争法宝。而 GMP
提供了保证药品质量的制药企业的基本制度.
壹.GMP历史
GMP是英文名 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sforDrugs或者
GoodPracticeintheManufacturingandQualityControlofDrugs的缩写。GMP能够直译为“优
良的生产实践”;当然这里我们主要指的是药品的生产。食品、化妆品等也应参照 GMP进行
生产,那就是“forFood'’、“forCosmetic”。由于“GMP'’已像“TV'’等外来词缩写习
惯应用.除官方文件外,大家已约定俗成,成为国际间通用词汇。
我国的 GMP全称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999年 6月 18日颁布《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GMP是人类社会科学技术进步和管理科学发展的必然
产物,它是适应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GMP起源于国外,它是由重大的药
物灾难作为催生剂而诞生的。
回顾 20世纪医药方面的重大发明,有阿司匹林、磺酰胺、青霉素、胰岛素、避孕药等代表
药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们于人类医疗保健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可是人们于认识药物的
不良反应方面也付出了重大的代价。
磺酰胺(SN)是第壹个现代化学疗法化合物。1935年生物学家格哈特.多马克发观了其抑菌特
性。红色百浪多息作为磺酰胺的前体物也曾应用于临床 10多年.1937年于美国田纳西州有位
药剂师配制了磺胺酏剂,结果引起 300多人急性肾功能衰竭,107人死亡。究其原因系甜味
剂二甘醇于体内氧化为草酸中毒所致,:美国为此于 1938年修改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
法》(FederalFood,Drug,CosmeticAct)。再次修改此法是 1962年,那是因为于世界上发
生了 20世纪最大的药物灾难——“反应停”事件.
20世纪 50年代后期原联邦德国格仑南苏制药厂生产了壹种声称治疗妊娠反应的镇静药
Thalidomide(又称反应停、沙利度胺、肽咪哌啶酮)。实际这是壹种 100%的致畸胎药。该药
出售后的 6年间,先后于原联邦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以及拉丁美洲、非洲的共 28
个国家,发现畸形胎儿 12000余例(其中西欧就有 6000~8000例,日本约有 1000例)。患儿
无肢、短肢、肢间有蹼、心脏畸形等先天性异常,呈海豹肢畸形(phocornelia)。
目前尚有数千人存活,给社会造成很大的负担。反应停的另壹副作用是可引起多发性神经炎,
约有 1300例。造成这场药物灾难的原因,壹是“反应停”未经过严格的临床前药理实验,
二是生产该药的格仑南苏制药厂虽已收到有关反应停毒性反应的 100多例方案,但均被他们
隐瞒下来。于 17个国家里,反应停经过改头换面隐蔽下来,继续造成危害。例如日本直到 1963
年才停用反应停,造成很大的灾害;;电影《典子>便是—个受害者的真实写照。这次畸胎
事件引起公愤,患儿父母联合向法院提出控告.被称为"20世纪最大的药物灾难”。厂家原先
夸张性的宣传,遭到舆论的抨击,迫使壹些国家的政府部门不得不加强对上市药品的管理。
这家药厂因反应停事件而声名狼藉不得不关闭。
美国、法国、捷克斯洛伐克等少数国家幸免此灾难.美国吸取了 1938年磺胺醑剂事件的教训,
没有批准进口“反应停”。当时的 FDA(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官员
于审查该药时发现缺乏足够的临床试验数据而拒绝进口。从而避免了此次灾难。仅仅由于私
人从国外携药,只造成 9例畸形儿。但此次事件的严重后果于美国引起了不安,激起公众对
药品监督和药品法规的普遍兴趣,且最终导致了国会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重大修改。
1962年的修正案明显加强药品法的作用,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
(1)要求制药企业不仅要证明药品是有效的,而且要证明药品是安全的
(2)要求制药企业要向 FDA方案药品的不良反应。
(3)要求制药企业实施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
按照修正案的要求,美国国会于 1963年颁布了世界上第壹部 GMP,GMP最初是由美国坦普尔
大学 6名教授编写制定的,经 FDA官员多次讨论修改,于美国,经过几年实施 GMP,确实收到
实效。1967年世界卫生组织(theWorldHealthOrganization,WHO)于出版的《国际药典》(1967
年版)的附录中进行了收载:1969年第 22届世界卫生大会 WHO建议各成员国的药品生产采用
GMP制度,以确保药品质量和参加“国际贸易药品质量签证体制”(Certificat-
ionSchemeOntheQualityOfPharmaceuticalProductsMovingin
InternationalCommerce,简称签证体制)。1973年日本制药工业协会提出了自己的 GMP,1974
年日本政府颁布 GMP,进行指导推行。1975年 11月 WHO正式公布 GMP,1977年第 28届世界
卫生大会时 WHO再次向成员国推荐 GMP,且确定为 WHO的法规.GMP经过修订后,收载于《世
界卫生组织正式记录》第 226号附件 12中.WHO提出的 GMP制度是药品生产全面质量管理的
壹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药品质量,且把发生差错事故、混药、各类污染的可能性降到最
低程度所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最可靠的办法,1978年美国再次颁行经修订的 GMP。1980年日本
决定正式实施 GMP.
此后,英国、日本及大多数欧洲国家开始宣传、认识、起草本国的 GMP,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颁
布了欧共体的 GMP。到 1980年有 63个国家颁布了 GMP.目前,已有 100多个国家实行了 GMP
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各国于执行 GMP的过程中不断地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且制订了各项详细规则和各种指导原则,如英国 1985年已经出版第四版 GMP指南,对实施 GMP
作出具体规定。日本也不断修改 GMP,对各条款作出详细规定,且对药厂按 GMP自检要求也予
以详细规定.1988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原料药 GMP,1990年正式实施。
WHO于 1990年对 GMP修订后,1992年再次修订,其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导言、总论和术语介绍了 GMP的产生、作用和 GMP中所使用的术语
(2)制药工业中的质量管理宗旨和基本要素。这壹部分包括 QA,GMP,QC,环境和卫生、验证、
用户投诉、产品收回、合同生产和合同分析、自检和质量审查、人员、厂房、设备、物料和
文件共 14个方面。
(3)生产和质量控制这部分包括生产、质量控制俩项内容.
(4)增补的指导原则包括灭菌药品及活性药物组分(原料药)的 GMP。
GMP于我国是 20世纪 70年代末随着对外开放政策和出口药品的需要而受到各方面的重视,
且于—些企业和某些产品生产中得到部分的应用。1982年由当时负责行业管理的中国医药工
业公司制订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试行本)》。1985年经修改,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作为《药
品生产管理规范》推行本颁发;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等编制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实施指南》
(1985年版),于当年 12月颁发。1988年卫生部颁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后又
进行修订,颁布了 1992年修订版。1992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等
颁布了修订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实施指南》。
随着 GMP的发展,国际间实施了药品 GMP认证。我国卫生部 1995年 7月 11日下达卫药发(1995)
第 53号文件“关于开展药品 GMP认证工作的通知”。药品 GMP认证(certification)是国家
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实施药品 GMP监督检查且取得认可的壹种制度,是国
际药品贸易和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药品质量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手段。同年,成立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
(ChinaCertificationCommitreeforDrugs,缩写为 CCCD)。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建立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且于
1999年 6月 18日颁发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截止 2000年年底,我国已有 713家药品生产企业(车间)通过 GMP认证。
纵观 GMP发展的历史,能够说经历过俩个发展高峰。壹是认识、接受和实施这壹新的科学的
管理制度;二是于已经建立起 GMP制度的基础上,引入“证实(verification)”的概念。随
着电子计算机应用,引入到控制药品生产的自动化操作,如灭菌 F0值的自动控制等的操作,
已经将 GMP推向壹个更高的层次。
二、GMP分类
(1)从 GMP适用范围来见,现行的 GMP可分为三类:
①具有国际性质的 GMP。如 WHO的 GMP,北欧七国自由贸易联盟制定的 PIC-GMP(PIC为
PharmaceuticallnspectionConvention即药品生产检查互相承认公约),东南亚国家联盟的
GMP等。
②国家权力机构颁布的GMP。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及后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FDA、
英国卫生和社会保险部、日本厚生省等政府机关制订的 GMP。
③工业组织制订的 GMP。如美国制药工业联合会制订的,标准不低于美国政府制定的 GMP,
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制订的 GMP实施指南,甚至仍包括药厂或公司自己制订的。
(2)从 GMP制度的性质来见,又可分为俩类:
①将 GMP作为法典规定。如美国、日本、中国的 GMP。
②将 GMP作为建议性的规定,有些 GMP起到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指导作用,如联合国 WHO
的 GMP。
总的来说,各国按 GMP要求进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已是大势所趋;各国的 GMP内容基
本上是壹致的,但也各有特点。对特殊品种,如大输液也可单独制订大输液的
GMP(LVP—GMP,LargeVolumeParenteral-GMP)。实践证明,GMP是行之有效的科学化、系统
化的管理制度,对保证药品质量起到积极作用,已经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
WHO的“国际贸易药品质量签证体制”中已规定出口药品厂必须按照 GMP
的规定进行生产,且接受进口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 GMP规定进行的监督.这样,按照 GMP要
求生产药品已成为药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先决条件,GMP也就成为国际性的药品质量控制和检
查的依据。近些年来,我国壹些制药企业为了增强出口竞争能力,于实施 GMP的基础上,开
始了药物主文件(DMF,DrugMasterFile,或称之为药物管理档案)的编写工作。DMF是向欧盟
EU和美国 FDA申请进入欧美市场的第壹个步骤所需提供的文件,DMF起到壹个“通行证”的
作用。我国也严格地对外国及合资企业向我国制造药品履行登记注册、验收批准等手续。
为了确保药品质量,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系统,推行 GMP制
度已是当前壹项紧迫的任务。
三、GMP三大目标要素
实施 GMP的目标要素于于将人为的差错控制于最低的限度,防止对药品的污染,保证高质量产
品的质量管理体系。
1.将人为的差错控制于最低的限度
(1)于管理方面例如,质量管理部门从生产管理部门独立出来;建立相互监督检查制度;指
定各部门责任者;制订规范的实施细则和作业程序:各生产工序严格复核,如称量、材料贮
存领用等;于各生产工序,对用于生产的运送容器、主要机械。要表明正于生产的药品名称、
规格、批号等状态标志;整理和保管好记录(壹般按产品有效期终止后 1年,未规定有效期
的药品应保存 3年);人员的配备、教育和管理。
(2)于装备方面例如,各工作间要保持宽敞,消除妨碍生产的障碍;不同品种操作必须有
—定的间距,严格分开。
2.防止对药品的污染和降低质量
(1)于管理方面例如,操作室清扫和设备洗净的标准及实施;对生产人员进行严格的卫生教
育;操作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以防止生产人员带有病菌病毒而污染药品;限制非生产人
员进入工作间等。
(2)于装备方面例如,防止粉尘对药品的污染,要有相应的机械设备(空调净化系统等);操
作室专用化;对直接接触药品的机械设备、工具、容器,选用对药物不发生变化的材质制造,
如使用 L316型不锈钢材等,注意防止机械润滑油对药品的污染:操作室的结构及天花板、
地面、墙壁等清扫容易;对无菌操作区要进行微粒检查和浮游菌、沉降菌的检查,定期灭菌
等。
3.保证高质量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
(1)于管理方面例如,质量管理部门独立行使质量管理职责;机械设备、工具、量具定期维
修校正;检查生产工序各阶段的质量,包括工程检查:有计划的合理的质量控制,包括质量
管理实施计划、试验方案、技术改造、质量攻关要适应生产计划要求:追踪药品批号,且作
好记录;于适当条件下保存出厂后的产品质量检查留下的样品:收集消费者对药品投诉的情
报信息,随时完善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2)于装备方面例如,操作室和机械设备的合理配备,采用先进的设备及合理的工艺布局;
为保证质量管理的实施,配备必要的实验、检验设备和工具等。
四、GMP的基本原则
具体的 GMP基本原则有下列 17点:
(1)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足够的资历合格的和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承担药品生产和
质量管理,且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职责;
(2)操作者应进行培训,以便正确地按照规程操作;
(3)应保证产品采用批准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控制;
(4)应按每批生产任务下达书面的生产指令,不能以生产计划安排来替代批生产指令;
(5)所有生产加工应按批准的工艺规程进行,根据经验进行系统的检查,且证明能够按照质量
要求和其规格标准生产药品;
(6)确保生产厂房、环境、生产设备、卫生符合要求;
(7)符合规定要求的物料、包装容器和标签;
(8)合适的贮存和运输设备;
(9)全生产过程严密的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10)应对生产加工的关键步骤和加工产生的重要变化进行验证;
(11)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设备和实验室;
(12)生产中使用手工或记录仪进行生产记录,以证明已完成的所有生产步骤是安确定的规程
和指令要求进行的,产品达到预期的数量和质量,任何出现的偏差均应记录和调查;
(14)对产品的贮存和销售中影响质量的危险应降至最低限度;
(15)建立由销售和供应渠道收回任何壹批产品的有效系统;
(16)了解市售产品的用户意见,调查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和防止再发生的预防措
施。
(17)对壹个新的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及设备和物料进行验证,通过系统的验证以证明是
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结果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
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应明确,且配备壹
定数量的和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关联专业大专之上学历,有
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关联专业大专之上学历,有
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
断和处理。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
作技能。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
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和设施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
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进行合理布局。同壹厂房内以及相
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壹条于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
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且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和地面的交界处宜
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
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于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
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四条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 300勒克斯;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门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等级。洁净
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洁净室(区)的窗房、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和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
均应密封。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 5帕,洁净室(区)和室外大
气的静压差应大于 10帕,且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第十七条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和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
应控制于 18-26℃,相对湿度控制于 45-65%。
第十八条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第十九条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
施。
第二十条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和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
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且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生产
b-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且和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
分开。
第二十壹条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和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且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
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和其它药品使用同壹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放
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产用菌毒种和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和非生产用细胞、强毒和弱毒、死
毒和活毒、脱毒前和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和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
灌装不得同时于同壹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
应彼此分开。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和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且有独立的空气
净化系统。
第二十三条中药制剂的生产操作区应和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
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区严格分开。
第二十四条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二十五条和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
求。
第二十六条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
求且定期监测。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和生产工要求壹致。
如不于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
应和生产要求壹致,且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应和
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于专门的仪器室内,且有防止静电、震动、
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实验动物房应和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设备
第三十壹条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
作和维修、保养,且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三十二条和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和药品发
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和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十四条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
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要规定
清洗、灭菌周期。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
用 80℃之上保温、65℃之上保温循环或 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
的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且定期校验。
第三十六条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且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
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且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物料
第三十八条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
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方案。
第四十条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壹条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且按规定入库。
第四十二条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应有易于识别的明显状态标志,不合格的
物料要专区存放,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
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
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且和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第四十四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
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使用、
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壹般不超过三年,期
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六条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壹
致。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第四十七条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1.标签和使用说明
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2.标签要
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和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
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第六章卫生
第四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且由专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
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
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五十条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壹条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和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且
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料性物质。无菌工作服
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且能阻留人体脱落物。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
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
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条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五十四条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
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五十六条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壹次。传染
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七章验证
第五十七条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
证。
第五十八条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生产质量的主
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壹定周
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五十九条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且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
写出验证方案,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条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
验证方案、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八章文件
第六十壹条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1.厂房、设施和设备
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
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5.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六十二条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作业指导书生产
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品名、剂型、处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
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
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体、半成品质
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方案,工艺卫生和环境
卫生等。标准作业指导书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
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2.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
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操作和设备、
关联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稳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记录。
第六十三条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
质量标准及其检验作业指导书;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4.批检验记录。
第六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
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于工
作现场出现。
第六十五条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
性质;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
易懂;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且有责任人
签名。
第九章生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作业指导书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
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稳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
于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于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六十八条批生产记录应及时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且由操作人及复核人
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于更改处签名,且使原数据仍可辩
认。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壹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批生产记
录应保存五年。
第六十九条于规定限度内具有同壹性质和质量,且于同壹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壹定数
量的药品为壹批。每批药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七十条为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
遗留物;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于同壹生产操作
间同时进行;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3.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4.每壹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
志;
第七十壹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且定期检验,检验
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第七十二条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
规格;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
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
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7.
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每批药品的每壹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
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
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十章质量管理
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
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壹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且有和药品生产规
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七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
验作业指导书,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
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4.审核
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
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且出具检验方案;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各微生物数;8.
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9.制
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六条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第十壹章产品销售和收回
第七十七条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
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
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第七十八条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壹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销售记录应保存五年。
第七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且有记录。药品退货和收回记
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
处理意见。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应于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
号时,应同时处理。
第十二章投诉和不良反应方案
第八十条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方案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壹条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对药品不良反应
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案。
第八十二条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案。
第十三章自检
第八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
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
和本规范的壹致性。
第八十四条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方案,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
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批号:用于识别"
批"的壹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待验:物料于允许投
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批生产记录:壹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
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和质量有关的情况。物料平衡:
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和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且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
偏差。标准作业指导书: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生产工艺规程:规
定为生产壹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
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壹个或壹套文件。工艺用水: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
水、纯化水、注射用水。纯化水:为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宜的方法制得
供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剂。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
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验
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过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
的壹系列活动。
第八十六条不同类别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特殊要求列入本规范附录。
第八十七条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规范自壹九九九年八月壹日起施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壹、总则
1.本附录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对无菌药
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
补充规定。
2.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
洁净度级别≥≥5um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
-----------------------------------------------------------------------------
100级 3,500051
-----------------------------------------------------------------------------
10,000级 350,0002,0001003
-----------------------------------------------------------------------------
100,000级 3,500,00020,00050010
------------------------------------------------------------------------------
300,000级 10,500,00060,0001,0001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
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
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洁净室(区)和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
及时消毒。
(4)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5)100,000级之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于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
要求灭菌。
(6)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7)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清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
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且应限定使用区域。
(8)洁净室(区)于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
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情况。
(9)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0)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且作记录。
4.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必须包括:
(1)空气净化系统
(2)工艺用水系统
(3)生产工艺及其变更
(4)设备清洗
(5)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无菌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仍应增加:
(1)灭菌设备
(2)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
5.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6.印有和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应按标签管理。
7.药品零头包装只限俩个批号为壹个合箱,合箱外应标明全部批号,且建立合箱记录。
8.药品放行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配料、称重过程中
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
果等。符合要求且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二、无菌药品
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
1.无菌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最终灭菌药品:
100级或 10,000级监督下的局部 100级:大容量注射剂(≥50毫升)的灌封;
10,000级:注射剂的稀配、滤过;
小容量注射剂的灌封;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最终处理。
100,000级:注射剂浓配或采用密闭系统的稀配。
(2)非最终灭菌药品:
100级或 10,000级背景下局部 100级:
灌装前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剂;
注射剂的灌封、分装和压塞;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
10,000级:灌装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
100,000级:轧盖,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后壹次精洗的最低要求
(3)其它无菌药品:
10,000级:供角腊创伤或手术用滴眼剂的配制和灌装。
2.灭菌柜应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其能力应和生产批量相适应。
3.和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
应尽量减少连(焊)接处。过滤器材不得吸附药液组份和释放异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
滤器材。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不得回收使用。
5.批的划分原则:
(1)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壹配液罐壹次所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壹批。
(2)粉针剂以同壹批原料药于同壹批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壹批。
(3)冻干粉针剂以同壹批药液使用同壹台冻干设备于同壹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壹
批。
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后壹次精洗用水应符合注射用水质量标准。
7.应采取措施以避免物料、容量和设备最终清洗后的二次污染。
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清洗、干燥、灭菌到使用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9.药液从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10.物料、容器、设备或其它物品需进入无菌作业区时应经过消毒或灭菌处理。
11.成品的无菌检查必须按灭菌柜次取样检验。
12.原料、辅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且按批取样检验。
三、非无菌药品
1.非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未列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
(1)100,000级:非最终灭菌口服液体药品的暴露工序;深部组织创伤外用药品、眼用药品的
暴露工序;
除直肠用药外的腔道用药的暴露工序。
(2)300,000级:最终灭菌口服液体药品的暴露工序;
口服固体药品的暴露工序;
表皮外用药品暴露工序;
直肠用药的暴露工序。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洁净度级别应和其药品生产环境相同。
2.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
风。
3.空气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区域,产尘量大的操作室应保持相对负压。
4.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的气体排放应经净化处理。
5.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药品制剂当不可避免和其他药品交替使用同壹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
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清洁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6.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7.软膏剂、眼膏剂、栓剂等配制和灌装的生产设备、管道应方便清洗和消毒。
8.批的划分原则:
(1)固体、半固体制剂于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壹台混合设备壹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品
为壹批。
(2)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壹批。
9.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设专人专柜保
管。
10.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11.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就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
造成污染的措施。
12.液体制剂的配制、滤过、灌封、灭菌等过程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
13.软膏剂、眼膏剂、栓剂生产中的中间产品应规定储存期和储存条件。
14.配料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药品的设备、器具和包装材料最后壹次洗涤用水应符合纯化水
标准。
四、原料药
1.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其暴露环境应为 10,000级背景下局部 100
级;
(2)其它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不低于 300,000级;
4.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不应设置于该生产区域内。
5.原料药生产宜使用密闭设备;密闭的设备、管道能够安置于室外。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
备操作时,应有避免污染措施。
6.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库时应编号;其收、发、存、
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7.企业可根据工艺要求、物料的特性以及对供应商质量体系的审核情况,确定物料的质量控
制项目。
8.物料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有审批程序,经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发放使用。
9.批的划分原则:
(1)连续生产的原料药,于壹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于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壹批。
(2)间歇生产的原料药,可由壹定数量的产品经最后混合所得的于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
为壹批。混合前的产品必须按同壹工艺生产且符合质量标准,且有可追踪的记录。
10.原料药的生产记录应具有可追踪性,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从粗品的精制工序开始。连续生
产的批生产记录,可为该批产品各工序生产操作和质量监控的记录。
11.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应明确标示且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按
规定的书面程序处理且有记录。
12.更换品种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于同壹设备连续生产同壹品种时,如有影响
产品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也应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13.难以清洁的特定类型的设备可专用于特定的中间产品、原料药的生产或储存。
14.物料、中间产品和原料药于厂房内或厂房间的流转应有避免混淆和污染的措施。
15.无菌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无菌原料药的包装材料的最后洗涤用水应符合注射
用水质量标准;其它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质量标准。
16.应建立发醇用菌种保管、使用、储存、复壮、筛选等管理制度,且有记录。
17.对能够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应根据书面程序清洗干净,且去除原有的标签。
18.原料药留样包装应和产品包装相同或使用模拟包装,保存于和产品标签说明相符的条件
下,且按留样管理制度进行观察。
五、生物制品
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
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
诊断的药品。
生物制品的原材料具有生物活性,其组成成分十分复杂,因此必须对起始材料进行严格的质
量控制;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到生物学过程和生物材料的加工处理,这些生物学过程有其固
有易变性。生物制品系于生产全过程中采用无菌控制,而又不能于最终容器中灭菌的生物活
性制剂,有些制品的某些生产环节仍有特定要求;生物制品的质量控制多采用生物学技术和
生物分析技术,其检测结果的变异性远远大于物理、化学的测定,制品的某些质量问题于成
品检定中不能反映,需要对生产的过程加以限定。对生物活性的效价或效力检定须采用同质
性的生物标准物质的比较试验,才能取得检测结果。
目前,我国人用生物制品管理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类疫苗、抗
毒素及免疫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体内和休外免疫诊断制品,毒素、抗原、重组 DNA
产品、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
制剂。
1.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
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2.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
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于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
行其职责。
3.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100级: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且、灌封、冻干、加塞、添加稳定剂、
佐剂、灭活剂等;
(2)10,000级:灌装前需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且、精制、添加稳定剂、佐剂、灭
活剂、除菌过滤、超滤等;
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抗原-抗体分装;
(3)100,000级:原料血浆的合且、非低温提取、分装前的巴氏消毒、轧盖及制品最终容器
的清洗等;
口服制剂其发酵培养密闭系统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
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的包装、配液、分装、干燥;胶体金试剂、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
纸片法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剂;
深部组织创伤用制品和大面积体表创面用制品的配制、灌装。
4.各类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仍应符合特殊要求。
5.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要求设备专用,且于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6.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和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其生产设备要专
用。
7.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必须使用专用设备。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
伤风梭状芽胞杆制品须于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8.如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壹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于某壹设施或壹套设
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于规定时间内只能生产壹种制品。
9.生物制品的生产注意应厂房和设施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的潜于污染。
10.聚合酶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必须于各自独立的建筑物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
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11.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检测试剂,于使用阳性样品时,必须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
护措施和设施。
12.生产有种子批和细胞库,应于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且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13.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且和其它生物
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14.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的制品能够于同壹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 DNA
产品。
15.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 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于其灭活或消毒后能够和
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壹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于壹种制品分装后,必须进行有效
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应定期验证。
16.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于专门的区域中进行,且保持相对负压。
17.有菌(毒)操作区和无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
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之上病原体的空气应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
性能应定期检查。
18.使用二类之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应有有效的消毒设施。
19.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20.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室、质量检定动物室必须和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动物饲养管
理要求,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制度。
21.生产用注射用水应于制备后 6小时内使用;制备后 4小时内灭菌 72小时内使用,或者于
80c之上保温 65c之上保温循环或 4c以下存放.
22.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应便于清洁和灭菌,封闭性容器(如发酵罐)应用蒸汽灭
茵。
23.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均要和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且有明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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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生物制品生产用的主要原辅物(包括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且由质
量保证部门检验合格签证发放。
25.生物制品生产用物料须向合法和有质量保证的供方采购,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且和之签
订较固定供需合同,以确保其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26.动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时要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
动物的健康情况。用于疫苗生产的动物应是清洁级之上的动物。
27.需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种子批系统应有菌
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传代谱系、菌毒种是否为单壹纯微生物、生产和培育特征、
最适保存条件等完整资料。
28.生产用细胞需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系统,细胞库系统应包括:细
胞原始来源(核型分析,致性)、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是否为单壹纯化细胞系、制
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等。
29.生产、维修、检验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接种相应疫苗且定期进行体检。
30.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和对制品质量产生潜于的不得影响的人员,均不得
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进行质量检验。
31.生产生物制品的洁净区和需要消毒的区域,应选择使用壹种之上的消毒方式,定期轮换
使用,且进行检测,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32.于含有霍乱、鼠疫菌、HIV、乙肝病毒等高危病原体的生产操作结束后,对可疑的污染物
品应于原位消毒,且单独灭菌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33.于生产日内,没有经过明确规定的去污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
域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和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生产控制区,必须进入
时,要穿着无菌防护服。
34.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和动物饲养人员分开。
35.生物制品应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艺方法生
产。
36.对生物制品原材料、原液、半成品及成品应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定。
37.生物制品生产应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的"生物制品的分批规程"分批和编写批号。
38.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应由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统壹制备、标化和分发。生产企业可根据国
家标准品制备其工作品标准。
39.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必须能
够承担物料、设备、质量检验、销售及不良反应的监督和管理。生产质量管理及质量检验结
果均符合要求的制品主可出厂。
六、放射性药品
1.负责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人、生产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核医学、核药学专
业知识及放射性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2.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放射性药品检验技术培训,且取得岗位操作证书。
3.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及辐射防护知识培训,且取得岗位操作证书。
4.生产企业应设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辐射防护法规的实施,开展辐射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法规培训;
(2)负责对辐射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3)及时向有关部门方案放射性事故,且协助调查处理。
5.厂房应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且获得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6.放射性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同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和原料药中的规定;
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各组分的制备应于 300,000级条件下进行。
7.操作放射核素工作场所的地面、工作台应使用便于去污的材料;操作放射性碘及其它挥发
性放射性核素应于通风橱内进行,通风橱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含不同核素的放射性药品生产区必须严格分开。放射性工作区应和非放射性工作区有效隔
离。应于污染源周围划出防护监测区且定期监测。
9.生产区出入口应设置去污洗涤、更衣设施,出口处应设置放射性剂量检测设备。
10.贮存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应安全、可靠、便利,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具有防火、防盗、
防泄漏等安全防护设施,且符合辐射防护的要求。
11.重复使用的放射性物质包装容器应有专用的去污处理场所。
12.必须具备和放射性药品和产和质量控制相适应的其它设施。
13.放射性核素、标准放射源应专库或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册登记。
14.标签应按放射性药品的特殊规定印制。
15.放射性药品的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的规定。
16.从事放射性药品生产人员的体表、衣物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的表面污染程序,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7.从事放射性药品生产人员,应根据不同工种需要,配备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和口罩。
甲、乙级工作场所仍应配备工作鞋、袜、附加工作服等防护用品。生产人员于可能受到放射
性气体、蒸汽污染的工作场所工作时,应供给高效能的口罩;于严重污染的条件下,应根据
需要供给呼吸面罩、隔绝式呼吸器、气衣等装备。
18.从事放射性药品生产人员的工作服清洗前应进行放射性污染检测,已被污染的工作服应
作特殊处理或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19.被放射性污染的场所应于防护人员监督下进行专业清理,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0.放射性工作区应设置盛放放射性废物的容器,放射性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1.放射性废液、废气排放前应采取相应净化处理措施,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2.应按总则规定进行验证工作,且增加辐射防护效果、通风橱技术指标、废气、废液排放
等验证工作。
23.必须建立批记录,内容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等。
24.必须建立放射性核素的贮存、领取、使用、归仍制度,且有记录。
25.必须建立严格的辐射防护监督检查制度,且有记录。
26.必须建立放射性废液、废气、固体废物处理制度,且有记录。
27.放射性药品分内、外包装。外包装应贴有标签和放射性药品标志,且附使用说明书;内
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28.运输放射性药品或核素的空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剂量检测且有记录。
29.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应具有和放射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
30.放射性药品出厂前必须进行辐射防护安全检查。
31.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应配备专用运输工具。
32.发现射线对患者超剂量的危害,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案。
七、中药制剂
1.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2.中药才、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经关联知识的培训,具备识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
3.非创伤面外用药制剂及其它特殊中药制剂的生产厂房门窗应能密闭,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
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的厂房应能密闭,有良好的通风、
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其它中药制剂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别级要求同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中关联要求。
4.中药材的库房应分别设置原料库和净料库,毒性药材、贵细药材应分别设置专库或专柜。
5.非洁净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应对加工
生产不造成污染。
6.净选药材的厂房内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7.中药材炮制中的蒸、炒、炙、煅等厂房应和其生产规模相适应,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
除烟、降温等设施。
8.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应和其生产规模相适应,且有良好的排风及防止污
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9.中药材筛选、切制、粉碎等生产操作的厂房应安装捕吸尘等设施。
10.和药品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应表面整洁,易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
11.进口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有口岸药检所的药品检验方案。
12.购入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有详细记录,每件包装上应附有明显标记,标明品名、规格、
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加工)日期。毒性药材、易燃易爆等药材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规定
标志。
13.中药材使用前须按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切、炮制、洗涤等加工。需要浸润的要做到
药透水尽。
14.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储存应便于养护。
15.批的划分原则:
(1)固体制剂于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壹台混合设备壹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壹批。
如采用分次混合,经验证,于规定限度内所生产壹定数量的均质产品为壹批。
(2)液体制剂、膏滋、浸膏、流浸膏等以灌装(封)前经同壹台混合设备最后壹次混合的
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壹批。
16.生产中所需贵细、毒性药材、中药饮片,须按规定监控投料,且有记录。
17.中药制剂生产过程中应采取以下防止交叉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1)中药材不能直接接触地面。
(2)含有毒性药材的药品生产操作,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特殊措施。
(3)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的药材不宜
于壹起洗涤。
(4)洗涤及切制后的药材和炮制品不得露天干燥。
18.中药材、中间产品、成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质量为原则。
19.中药材、中药饮片清洗、浸润、提取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应不低于饮用水标准。
药品 GMP认证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 GM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 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壹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
实施 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 GMP认证工作;负责对药品 GMP检查员的培训、考
核和聘任;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 GMP互认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 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 GMP认证的资料初审
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证申请
第五条申请药品 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 GMP认证申请书》壹式二份,
且报送以下资料。
(壹)《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简介、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负责人、检验人员文化程度登记表;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
例情况表;
(四)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组织机构图(包括各组织部门的功能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
人);
(五)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所有剂型和品种表;
(六)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环境条件、仓储及总平面布置图;
(七)药品生产车间简介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料通道、气闸等,
且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八)所生产剂型或品种工艺流程图,且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
(九)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验证情况和检验仪器、仪表校验情况;
(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第六条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申请 GMP认证,除报送第五条 2至 10项规定的资料外,
仍须报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批准立项文件和拟生产的品种或剂型 3批试生产记录。
第三章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第七条局认证中心对药品生产企业所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实施现场检查。
第八条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GMP检查员组
成,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章审批和发证
第九条局认证中心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认证合格的企业(车间)颁发《药品 GMP证书》,且予以公告。
第十壹条《药品 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药品 GMP证书》有效期为壹年,期满复查合格后,颁发的《药
品 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药品 GMP证书》有效期满前 3个月内,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按药品 GMP认
证工作程序重新检查、换证。
第十三条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再次认证申请和上次认证申请的时间间隔应于壹年之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取得《药品 GMP证书》企业(车
间)的监督检查工作。于证书有效期内,每俩年检查壹次。检查方案经局认证中心审核后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对取得《药品 GMP证书》的企业(车间)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对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或经监督检查不符合 GMP要求的取证企业,将
撤销其《药品 GMP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申请药品 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八条于规定期限内未报送有关补充资料、未缴纳认证费用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终
止认证。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 GMP认证工作程序
1、职责和权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 GMP认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
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 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认证申报资料的
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申请单位须向所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 GMP认证申请书》,
且按《药品 GMP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于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且将初审意见及申
请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司受理、形式审查后,转交局认证中心。
局认证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局认证中心应于申请资料接到之日起 2O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单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且于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于资料
审查中发现且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
局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单位,且抄送其所于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检查组成员所于单位和局安全监管司。
检查组壹般不超过 3人,检查组成员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GMP检查员。于检查
组组成时,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药品 GMP认证的检查工作。
4、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壹名负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辖区药
品 GMP认证现场检查。
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 GMP认证现场检查,且根据被检查单位情况派员参加,监督、协调
检查方案的实施,协助组长草拟检查方案。
首次会议内容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声明检查注意事项;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
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熟悉药品生产全过程,且能准确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检查组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对检查项目进行调查取证。
综合评定检查组须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评定,作出综合评定结
果,拟定现场检查的方案。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回避。
检查方案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且附缺陷项目、尚需完善的方面、检查员记录、有异
议问题的意见及关联资料等。
末次会议检查组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单位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被检查单位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的解释、说明。
如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须核实。
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提出的尚需完善的方面,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
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壹份。
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
字后,双方各执壹份。
5、检查方案的审核
局认证中心须于接到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方案及关联资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
核意见,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6、认证批准
经局安全监管司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收到局认证中心审核意见
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审批结果为“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 GMP
证书》,且予以公告。
药品 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壹、检查评定方法
1、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及其附录,为统壹标准,规范认证检查,
保证认证工作质量,制定药品 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药品 GMP认证检查项目共 225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56项,壹般项目 169
项.
3、药品 GMP认证检查,须以申请认证范围,按照药品 GMP认证检查项目,确定相应的检查
范围和内容。
4、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应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
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如不合格则称为严重缺陷;壹
般项目如不合格则称为壹般缺陷。壹般缺陷项目或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严重影响药品质量
则视同为严重缺陷。检查员对此应调查取证,详细记录。
5、结果评定:
项目
严重缺陷壹般缺陷
0≤20%通过 GMP认证
020-40%
≤3≤20%
≤3>20%
>3
二、药品 GMP认证检查项目
条款和检查内容
*0301
企业是否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0302
是否配备和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0401
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关联专业大专之上学历,且具有药品生产
和质量管理经验。
0402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
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于其
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0403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是否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0501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关联专业大专之上学历,且具有药品生产
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0502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互相兼任。
0601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
0602
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是否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
0603
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是否经关联知识的培训,具有识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
0604
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
0701
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是否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0702
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是否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
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0801
企业药品生产环境是否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是否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
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是否合理;互相妨碍。
0901
厂房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进行合理布局。
0902
同壹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之间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是否相互妨碍。
1001
厂房是否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1101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
1102
洁净室(区)的墙壁和地面的交界处是否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
1103
洁净室(区)内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冼、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其存放地点是否对产品造成
污染,且限定使用区域。
1104
中药生产的非洁净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是否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
是否对加工生产造成污染。
1105
净选药材的厂房是否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是否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1201
生产区是否有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1202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蒸、炒、炙、煅等厂房是否和其生产规模相适应。
1203
原料药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是否设置于该生产区域内。
1204
储存区是否有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1205
储存区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的存放是否有能够防止差错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1206
原料药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厂房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01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是否易于清洁。
1401
洁净室(区)的照度和生产要求是否相适应,厂房是否有应急照明设施。
*1501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是否按规定净化。
1502
洁净室(区)的空气是否按规定监测,空气监测结果是否记录存档。
1503
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504
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且作记录。
*1601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和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是否密
封。
1602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是否有指示压差的装置,静压差是否符合规定。
1603
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特殊制剂的生产厂房门窗是否能密闭,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排
风、除尘、降温等设施。
1604
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厂房门窗是否能密闭,有良好的
通风、除尘等设施。
1701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是否和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1801
洁净室(区)的水池、地漏是否对药品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内是否设置地漏。
1901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是否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1902
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是否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1903
洁净室(区)和非洁净室(区)之间是否设置缓冲设施,洁净室(区)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
*2001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是否使用独立的厂房和设施、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其分装室
是否保持相对负压,分装室排至室外的废气是否经净化处理且符合要求,分装室排风口是否
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2002
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和其它类药品生产区域是否严格分开,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
气净化系统。
*2101
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生产厂房和其它药品生产厂房是否分开,是否装有独立的专用空气净化系
统,气体排放是否经净化处理。
*2102
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是否和其它药品使用同壹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
是否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2201
生产用菌毒种和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和非生产用细胞、强毒和弱毒、死毒和活毒、
脱毒前和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和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加工或灌装是否同时
于同壹生产厂房内进行。
*2202
生产用菌毒种和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和非生产用细胞、强毒和弱毒、死毒和活毒、
脱毒前和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和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贮存是否严格分开。
*2203
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灌装是否彼此分开。
*2204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是否和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是否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
是否循环使用。
*2205
芽胞菌制品操作区是否和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是否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
是否循环使用,芽胞菌制品的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是否使用专用设备。
*2206
各类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是否符合特殊要
求。
*2207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的设备是否专用,是否于隔离或封闭系统内
进行。
*2208
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是否和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卡介苗生产设备要
专用。
*2209
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是否于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2210
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壹种制品时是否集中生产,某壹设施或壹套设施中
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于规定时间内是否只生产壹种制品。
*2211
生物制品生产的厂房和设施是否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存于潜于污染。
*2212
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是否于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
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2213
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检测试剂,于使用阳性样品时,是否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
措施和设施。
*2214
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是否于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是否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2215
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是否使用专用设备,是否和其它生物制
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2216
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生物制品能够于同壹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 DNA
制品)。
*2217
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 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于其灭活或消毒后能够和其他
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壹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于壹种制品分装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
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是否定期验证。
*2218
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是否于专门的区域内进行,是否保持相对负压。
*2219
有菌(毒)操作区和无菌(毒)操作区是否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
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
*2220
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之上病原体的空气是否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是否定期检查。
使用二类之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是否有有效的消毒设施。
2221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物制品生产操作区和设备是否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
消毒。
2301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和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是否和其制剂生产
严格分开。
2302
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厂房是否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
2303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是否有良好的排风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2304
中药材的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是否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2401
非无菌药品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是否
利用回风。非无菌药品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区域,产尘量大的操作室是否保持相对负压。
2501
和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是否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2601
仓储区是否保持清洁和干燥,是否安装照明和通风设施。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是否符合
储存要求,按规定定期监测。取样时是否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2701
洁净室(区)内的称量室或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是否和生产要求壹致,是否有捕尘设施,
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2801
实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室是否和生产区分开。
2802
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是否分室进行。
2901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是否安放于专门的仪器室内,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
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3001
实验动物房是否和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实验动物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002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室、质量检定动物室是否和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
*3003
生物制品所使用动物的饲养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实验动物管理制度。
3101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是否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是否便于生产操作和
维修、保养,是否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3102
灭菌柜的容量是否和生产批量相适应,灭菌柜是否具有自动监测及记录装置。
3103
生物制品生产使用的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是否便于清洁和灭菌,封闭性容器(如发
酵罐)是否用蒸汽灭菌。
3201
和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是否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和药品发生化学变
化或吸附药品。
3202
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是否平整、光洁、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3203
和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表面是否整洁、易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
3204
和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是否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
是否尽量减少连(焊)接处。
3205
过滤器材是否吸附药液组分和释放异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
3206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是否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3301
和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是否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3401
纯化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3402
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的通气口是否安装不脱
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存是否采用 80℃之上保温、65℃之上保温循环或 4℃以下存放。
*3403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是否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是否避免死角、盲管,储罐
和管道是否规定清洗、灭菌周期。
*3404
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是否于制备后 6小时内使用;制备后 4小时内灭菌 72小时内使用。
3405
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是否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3501
生产和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适用范围、精密度是否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是否
有明显的合格标志,是否定期校验。
3601
生产设备是否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3602
生产设备是否定期维修、保养。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是否影响产品的质量。
3603
非无菌药品的干燥设备进风口是否有过滤装置,出风口是否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3604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是否和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且有明
显标志。
3701
生产、检验设备是否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且由专人管理。
3801
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理制度。
3802
原料、辅料是否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
*3901
物料是否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
产生不良影响。
3902
原料、辅料是否按批取样检验。
*3903
进口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方案。
4001
中药材是否按质量标准购入,产地是否保持相对稳定,购入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有详细
记录。
4002
中药材、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是否附有明显标记,表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加
工)日期。
4101
物料是否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是否按规定入库。
4201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是否严格管理。
*4202
不合格的物料是否专区存放,是否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4301
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是否按规定条件储存。
4302
固体原料和液体原料是否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是否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
的净药材是否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净药材是否和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440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药材)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
*4402
菌毒种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
4403
生物制品用动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时要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
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
4404
用于疫苗生产的动物是否是清洁级之上的动物。
4405
是否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4406
种子批系统是否有菌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传代谱系、菌毒种是否为单壹纯微生
物、生产和培育特征、最适保存条件等完整资料。
4407
生产用细胞是否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系统。
4408
细胞库系统是否包括:细胞原始来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
是否为单壹纯化细胞系、制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等。
4409
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
*4410
毒性药材、贵细药材是否分别设置专库或专柜。
4411
毒性药材、易燃易爆等药材外包装上是否有明显的规定标志。
4501
物料是否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期满后是否按规定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是否及时
复验。
*4601
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壹致。印有和标
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是否按标签管理。
*4602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经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4701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由专人保管、领用。
4702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按品种、规格专柜(库)存放,是否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是否按照实
际需要量领取。
4703
标签是否记数发放,由领用人核对、签名。标签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是否和领用数
相符。
4704
印有批号的残损标签或剩余标签是否由专人销毁,是否有记数,发放、使用、销毁是否有记
录。
4801
企业是否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且由专人负责。
4901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清洁方法、程序、
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4902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设备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清洁方法、程序、
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4903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容器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清洁方法、程序、
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5001
生产区是否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是否及时处理。
5002
于含有霍乱、鼠疫苗、免疫缺陷病毒(HIV)、乙肝病毒等高危病原体的生产操作结束后,
对可疑的污染物品是否于原位消毒,且单独灭菌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5101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是否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5201
工作服的选材是否和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壹致,且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
地是否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物。
5202
无菌工作服的式样及穿戴方式是否能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且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5203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是否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是否制
定清洗周期。
5204
100,000级之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是否于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是否按要求灭菌。
5301
洁净室(区)是否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人员数量是否严格控制,
对临时外来人员是否进行指导和监督。
5302
进入洁净区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是否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
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
5303
于生物制品生产日内,没有经过明确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
物的区域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
5304
和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是否进入疫苗类生产控制区,进入时是否穿着无菌防护服。
5305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操作的人员是否和动物饲养人员分开。
5401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是否化妆和佩带饰物,是否裸手直接接触药品,100级洁净室(区)
内操作人员是否裸手操作,不可避免时手部是否及时消毒。
5501
洁净室(区)是否定期消毒;消毒剂是否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是否定
期更换,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5601
药品生产人员是否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是否每年至少体检壹次。传染病、
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是否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5602
生物制品生产及维修、检验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是否接种相应疫苗且定期进
行体检。
5603
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和对生物制品质量产生潜于的不利影响的人员,是否进
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进行质量检验。
*5701
企业是否进行药品生产验证,是否根据验证对象建立验证小组,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
案,且组织实施。
*5702
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是否包括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生产工艺及其变更、设备
清冼、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5703
关键设备及无菌药品的验证内容是否包括灭菌设备、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
5801
生产壹定周期后是否进行再验证。
5901
验证工作完成后是否写出验证方案,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6001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是否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是否包括验证方案、验证
方案、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6401
是否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6402
分发、使用的文件是否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是否于工作
现场出现。
6501
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
*6601
是否有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作业指导书,是否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是否按规
定程序执行。
6602
生物制品是否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艺方法生产。
6701
产品是否进行物料平衡检查。物料平衡超出规定限度,应查明原因,于得出合理解释、确认
无潜于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6702
中药制剂生产中所需贵细、毒性药材和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监控投料,且有记录。
6801
是否建立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是否及时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且由操
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6802
批生产记录是否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批生产记录填写错误时,是否按规定更改。
批生产记录是否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壹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批生产记录
是否保存三年。
6803
原料药的生产记录是否具有可追踪性,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从粗品的精制工序开始。
*6901
药品是否按规定划分生产批次,且编制生产批号。
7001
生产前是否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7002
是否有防止尘埃产生和扩散的有效措施。
*7003
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是否于同壹操作间同时进行。
*7004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包装时,是否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和混淆的设施。
*7005
无菌药品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回收使用。
7006
是否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7007
无菌药品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清洗、干燥、灭菌到使用时间间
隔是否有规定。
7008
无菌药品的药液从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是否有规定。
7009
每壹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是否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
志。
7010
非无菌药品的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是否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7011
非无菌药品的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过程是否于规定时间内完成。
7012
非无菌药品的软膏剂、眼膏剂、栓剂生产中的中间产品是否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
7013
原料药生产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时,是否有避免污染措施。物料、中间产品和原料
药于厂房内或厂房间的流转是否有避免混淆和污染的措施。
7014
原料药生产是否建立发酵用菌种保管、使用、储存、复壮、筛选等管理制度,且有记录。
7015
中药制剂生产过程中,中药材是否直接接触地面。
7016
含有毒性药材的生产操作,是否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特殊措施。
7017
拣选后药材的洗涤是否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是否用于洗涤其它药材。
7018
不同药性的药材是否于壹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是否露天干燥。
7019
中药材、中间产品、成品的灭菌方法是否以不改变质量为原则。
7020
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是否做微生物检查。
7021
中药材使用前是否按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选、炮制、洗涤等加工,需要浸润的中药材是
否做到药透水尽。
*7101
是否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是否根据验证结果,规
定检验周期,是否定期检验,是否有检验记录。
7201
产品是否有批包装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7202
药品零头包装是否只限俩个批号为壹个合箱。合箱外是否标明全部批号,且建立合箱记录。
7203
原料药能够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是否根据书面程序清洗干净,且去除原有的标签。
7301
药品的每壹生产阶段完成后是否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内容。清场记录内容是
否完整,是否纳入批生产记录。
7401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
7402
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数量是否和药品生产规模相适应。
7403
是否有和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7404
生物制品原辅料(包括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原液、半成品、成品是否严格按照《中国生
物制品规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定。
7405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是否由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统壹制备、标化和分发。生产企业是否根据国
家标准品制备其工作品标准。
*7501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作业指导书的
职责。
7502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的职责。
7503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
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的职责。
*7504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使用的职责。
*7505
药品放行前是否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是否包括:配料、称重过程
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
检验结果等。符合要求且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7506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的职责。
*7507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且出具检验方案的
职责。
7508
原料药的物料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是否有审批程序,且经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
发放使用。
7509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的职责。
7510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
有效期提供数据的职责。
7511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行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职责的职责。
7601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7602
生物制品生产用物料是否对供应商进行评估且和之签订较固定合同,以确保其物料的质量和
稳定性。
7701
每批药品均是否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是否能及时
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是否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
日期。
7801
销售记录是否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壹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销售记录是否保存三年。
7901
是否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且有记录。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是否包括品名、
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7902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是否于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是
否同时处理。
8001
是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案制度,是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案
工作。
8101
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是否有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
8102
对药品不良反应是否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案。
8201
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是否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案。
8301
企业是否定期组织自检。自检是否按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8401
自检是否有记录。自检方案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