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金融
一、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历程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历史沿革了分―混―分―混的发展历程。
早期的经营模式是自然分离的,到 19世纪末 20世纪初,随着证券市场日益繁荣和膨胀,证券市场上的
投资、投机、包销等经济活动空前活跃,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各自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大量地向对方行
业扩张业务,这是金融业最初的混业经营。但 1929-1933年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混业
的弊端暴露无遗。美国政府为了加强对资本市场的控制,于 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案》,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界限。随后,许多国家也纷纷效仿,形成了西方金融分业经
营的格局。
到了 20世纪 80年代,科技进步与世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促使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创新推陈出新,金
融业之间的渗透融合力度逐步加强,原来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机制阻碍了金融业务创新和服务效率的提
高。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各国金融当局如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纷纷进行了已打破证券和银
行业界限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形成了现代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活动加剧,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融合进一步
发展,金融业并购潮风起云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跨行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加快了
国际银行业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美国国会于 1999年 11月 4日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
律上取消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跨界经营的限制,以此为标志,现代国际金融业务走上了多样化、专业
化、集中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方向。
二、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内涵混业经营是指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
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
混业经营制度的特征是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如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业务、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业
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之间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而分业经营是一种银行业、证券业、保
险业、信托业分别设立机构独立经营业务的经营方式。
目前,混应经营一般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综合银行制,可设置内部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
险业务,如德国、瑞士、荷兰等国的商业银行。另一种为全能银行制,通过在外部设立公司或控股公司
的形式兼营证券、保险业务等,如英国、日本、美国的商业银行。在目前的国内文献中,有部分人将混
业经营等同于全能银行。我认为有必要区分以下两个概念:全能银行主要是从银行为其客户提供服务的
角度来讲的,对应传统银行服务;而混业经营则是从银行运作的角度讲的,对应分业经营。
根据默顿与博迪提出的“功能观点”认为:金融体系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下,跨时空配置经
济资源。金融体系的功能相对于金融机构更具稳定性,金融体系的功能及竞争性组合方式决定了金融产
品及金融机构的外在形式。因此,金融机构的形式和金融业务范围和产品门类都是可变的。它们都是满
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功能的外在表象。金融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实际上是金融分工模式的转
变。混业经营知识金融结构变化的外在表象,其深层次原因是市场利益诱导下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
构。
三、银行业混业经营的优势与风险混业经营制度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以分散风险。
另外,其本身也具有一些分业经营模式所缺乏的优点:
1、混业经营增强了银行业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从业务开发来看,全能银行的多元化经营为银行
的金融产品创建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极大的增强了商业银行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
2、混业经营通过银行内部之间的业务交叉,提高了服务效率,特别是针对中小客户时,成本降低更为
明显,有利于增强竞争力。
3、混业经营可使商业银行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降低社会成本,促进金融机构的竞争,有助于社会资
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
4、从政府的角度看,混业经营精简了金融机构,便于当局进行监管。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
加强,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混业经营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例如:因哈格进入证券业后加剧证券行情的波
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证券市场上的公开市场业务历来是货币当局对货币供应量进行调控
的中介场所,银行业的介入将降低其可控性。另外,银行业经营的证券业务若遭遇失败,其风险将由存
款人乃至整个社会负担,这就可能使银行铤而走险,放松对风险的控制,不利于社会稳定。可见,混业
经营对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四、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趋势
1、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沿袭了混―分两个发展阶
段,1993年以前实行混业经营。从建国到 20世纪 80年代中期,银行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一直处于主
导地位。20世纪 80年代末国家开创了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市场,银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组织管理上
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 1992年下半年开始,伴随着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出现,各专业银行都介
入了股票、房地产、保险等业务,导致了金融秩序混乱甚至于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国家于 1993年
7月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并于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管理”。1995年 5月 10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分业管理的基本原
则。
2、当前我国银行业分业经营的必要性与面临的挑战。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开放程度还不高,金融市场
体系、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监管水平低,资本流动性差等许多条件还达不到金融业混业经营条件的标
准。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经营是必然的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有利于国家监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
障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一旦实行混业经营又无法依靠自律、法律机制约束,难以有效控制风险。
但是,中国银行的分业经营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国内银行业的风险增加,经营效益下降,竞
争能力差。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渠道增加,银行优质客户丢失,盈利能力下降,同业竞争加
剧。也涌现出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创新产品,像存折炒股、银行资产证券化、保险资金入市等。银行
业本身产生了摆脱分业经营束缚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入 WTO以后,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中资银行形成了
巨大的竞争压力。其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多个领域。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人
才储备全面,服务产品齐全,创新能力强,具有许多中资银行短期内无法比拟的优势。这也要求国内商
业银行加大发展混业经营的步伐,增强竞争力。
3、对我国金融业经营发展方向的思考。综合以上多方面的分析可见,混业经营是当今国际金融法发展
的趋势,也是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必然取向。
我认为,根据我国金融环境的具体情况,混业经营的第二种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银行制是我国合
理的选择。它是指在统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
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专门从事
某些具体业务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一方面,通过投资控股形成多重资本杠杆,有利于资本的集约化经营。另一方面,各子公司相对独
立核算,便于子母公司内部监管,也大大降低了整体风险。
金融组织形式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金融发展需求与金融监管不断博弈的结果。金融控股公司的全
能银行正是在最大限度提高金融运作效率与降低奉献这两种力量在既定金融环境的均衡而产生的。分业
经营是九十年代初我国经济运行产生泡沫、金融秩序出现混乱的条件下,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矛盾均衡
点。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经济金融环境不断变化,又客观要求形成新的均衡。从我国金融业
发展需求来看,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使我国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我国金融业
必须以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去满足需求和赢得竞争。同时金融混业经营的全球性趋势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而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与风险管理的能力不高,如果监管力度和方式不当,就会给金融稳定和
发展带来风险和负面效应。而且,虽然我国近年大力推行金融体制改革,但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
市场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监督体系尚未发展到以金融功能监管为主的阶段。因此,综合各方面
条件,必须使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在过渡中逐步解决矛盾。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无疑是我国
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对其低效率弊端不断改进的一种合理选择。
虽然全能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业今后发展的方向,但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要向全能发展,一些中小银
行尚不具备发展多种业务的能力,也可以集中专项发展为特色银行。全能性银行与专项小银行协调发
展,互为补充,才能构件完善的金融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提要:金融国际化、金融信息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是国际经济一体化以及信息经济发展的客观结果,
伴随着这些客观结果连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金融混业经营已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种趋
势。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模式,本文从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历程出发,结合我国金融环境
现状,进行分析对比并提出了对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