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一节 概述
定义:是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公司。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人数(2-200人);
2.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
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组织机构;
6.住所。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社会公开;
特定对象。
三、设立程序
(一)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二)制定公司章程;
(三)设立审批 ;(依据法律、法规规
定)
(四)股份的认购和募集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部分股份
不得少于35% ;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1)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
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
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2)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
签订承销协议。
(3)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
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
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
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
款证明的义务。
(五)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建立公
司机构;
(六)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应当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
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
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
文件;
(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
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募集方式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
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
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
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公司设立中的发起人责任
(一)公司成立的场合
1.资本充实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的场合
1.对设立行为所生债务、费用负连带责
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
(一)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1.召集和主持
2.表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董事会
5—19人组成。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三、经理: 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四、监事会:必设机构,不少于3人。
职权、任期同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一、定义: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及最
小的计算单位。
二、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
的凭证。
三、股份的种类:
1、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2、普通股和特别股;
3、额面股和无额面股(比例股);
4、旧股和新股
四、新股发行的程序、条件
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
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3.公开发行时,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变更登记并公告。
发行价格:平价;溢价。
五、股份的转让
(一)概念:股份转让是指通过转移股
票所有权而转移股东权利的法律行为。
(二)股份转让方式、场所
1.记名股票
2.无记名股票
《证券法》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
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
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股份的限制: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4.禁止公司收购自身股份。
公司可以收购自身股份的情形: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转让给职工。
六、股票交易
(一)股票交易方式:
1.足额保证金交易和信用交易。
2.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
(二)股票交易场所
1.场内交易市场:固定场所和时间集中
交易。
会员制和公司制;
2.场外交易市场;包括店头市场、第三
市场(已上市证券的场外交易市场)、
第四市场。
七、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一)上市公司定义:是指所公开发行
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市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上市交易。 《证券法》第五十条
(三)上市程序
1.上市申请
2.签订上市协议;
3.公告上市文件和有关事项;
(四)暂停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
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
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终止上市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
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
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股东
一、股东(shareholder)概念
股份的持有者。
含义:一是公司法人的成员;二是股权
的主体;三是相对于公司的一种法律身
份。
二、股东资格的限制情形
1.公职人员
2.公法人
3.公司本身
4.发起人股东
5.有限公司章程的特殊限制
三、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
2.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股东身份的取得
(一)直接取得
1.成立时取得
2.成立后取得:增资时
(二)间接取得
转让、继承、公司合并时等
五、股东身份的丧失情形
1.公司终止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终止
3.失权。
4.公司注销股份。
5.股票的丧失:无记名股。
6.股份让与
六、股东身份的认定
(一)股东身份认定的原则
1.平衡各方利益原则
2.维护公司组织的稳定
3.区分内外纠纷,尊重真实意思。
4.优先保护弱者
(二)股东身份的法律特征(要素)
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
1.认缴出资;2.出资事实;3.签署公司章
程或章程记载;4.持有股权凭证;5.股东
名册记载;6.工商登记;7.实际行使股权
(三)股东身份认定特征的评说
1.关于认缴出资与实际出资
2.关于公司章程的签署与记载
3.出资证明书
4.关于股东名册
1)推定效力
2)对抗效力
3)免责效力
5.关于股东工商登记
6.关于实际行使股权
(四)关于隐名出资人
含义;公司中不具备股东形式特征的实际
出资人。
隐名出资人与其他主体的处理规则:
1.隐名出资双方的契约关系
2.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关系
3.与公司债权人的关系
第七章 股权
一、股权的概念:
即股东权,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
权利。
二、分类:
1、按内容不同,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
共益权:各类表决权、对董事等的诉权等。主
要是公司事务的参与权。
2、按性质不同,分为固有权(不可剥夺权)和
非固有权。
共益权多属固有权;自益权多属非固有权。
3、按股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分为单独股东权和
少数股东权。
三、关于公司股东权的内容介绍
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公司利益的分享权
1.股利分配权:可分为现金红利分配
权和股票红利分配权。
行使的条件:股东大会作出有效决议之
后。
2.清算剩余分配权:固有权一种。
3.新股认购优先权:
(二)管理权
1.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2.股东表决权;对表决权的限制和扩张;
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3.提议权;
4.质询权
(三)股东的知情权
(四)救济权
1.股东的股份买入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
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
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
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
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
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
美国:阻却命令制度;日本:股东制止
请求权制度。
3.申请法院解散或者清算公司的权利
4.股东诉讼权:
(1)股东直接诉讼权;
(2)股东派生诉权。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
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
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
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18作业:股权方面的小论文(500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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