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
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
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
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
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
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
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
(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
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
(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
查、认定和处理;
(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
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
(六)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深圳市土地整备机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本辖区内
设置有新区管理机构的,区政府应当另行确定新区房屋征收部
门。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如下
职责:
(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
(三)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
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行
为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专户存储、拨付与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提供周
转用房或者安置房,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负责报
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五)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签订补偿协议、
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等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具体工
作;
(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七)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做好房
屋征收及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八)市、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下
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
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
(二)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谈判;
(三)开展被征收人选取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的具体
组织工作;
(四)依法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其他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单位和以营利
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
均不得接受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得与房屋征收实
施单位存在投(出)资、被投(出)资的关系。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
责任。
第六条 新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级发展改革、财
政、住房建设、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侨务、劳
动和社会保障、经贸信息、审计、城管、教育等部门,应当根
据《条例》、本办法及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充分履职,相互配
合,联动协调,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协助。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都有权向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
他有关部门举报。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
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
信息进行保密,将核实、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
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
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按照本办
法规定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后,由辖区政府实施房屋征
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
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
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
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和城市更新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政府土地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条例》、本办
法的规定,并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全市土地整备年度
计划对土地整备涉及房屋征收的计划安排,与全市年度房屋征
收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区(含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及本办
法第八条的规定,编制本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并于每年 11
月 1 日前将本区下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草案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形成全
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后,应当在每年 12 月 1 日前报市规划
国土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进行
审核,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房屋征收计划经批准后,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报市
政府批准。
未列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或者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
的,不得实施房屋征收。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开展项
目立项、选址等工作,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并
在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交房屋
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规定的用
地范围,结合房屋产权等实际情况,确定拟征收房屋的具体范
围(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范围);城市更新项目确需征收房屋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生效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房
屋征收范围;土地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
照经批准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3 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
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征收提示,
告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因下列行为导
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
续建;
(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 1 年
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
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
和分户;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
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收提示公告后 1 年内尚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次年度房
屋征收计划仍对房屋征收作出计划安排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在计划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再次发布征收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