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业务简介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减免税的分类
根据《海关法》第五章“关税”章节的规定,目前我国海关的减免税业务主要有三类
特定减免(第五十七条)
法定减免(第五十六条)
临时减免(第五十八条)
特定减免针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是我国海关减免税业务的主要构成部分。
园区海关减免税业务现状
目前,园区海关的减免税业务主要指针对特定主体或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包括减免税项目备案、减免税审批和后续管理工作三大部分。
主要针对园区海关辖区内的、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国内投资项目(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等)。
其他,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园区海关减免税业务
适用法律文件
署税[1997]1062号
国内投资项目
署税[1997]585号
科教用品类
署税发[2002]329号
署税发[2002]328号
集成电路类
署税[1999]791号
自有资金类
2002年海关总署25号公告
署税[1997]1062号
部分废止
署监一[1992]1099号
外商投资类
审批依据
类别
名词解释1
外商投资类,是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
集成电路类,是指投资总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以及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
名词解释2
科教用品类,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
国内投资项目,是指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
名词解释3
自有资金类,是指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零配件。
资金来源应为以上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等)。
进口物品应用于本企业原有设备的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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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海关减免税业务流程简介
企业免税资格的取得 项目认定(经贸部门等)
备案 海关注册(稽查企管)
减免税备案(备案)
企业提交免税申请 设备认定(经贸部门等)
审批 海关审核(备案)
海关后续监管
备案环节1——项目认定
由主管部门,即相应级别的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认定。
认定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版本由商务部颁发,起施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其他(如,对集成电路类企业、科教项目的认定)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等证明文件
有关鼓励类产业条目的说明
1998年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含增资),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条目,方能办理货物免税进口手续,且免税进口货物必须用于该项目申报产业条目所限定的生产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和产业条目不能完全等同)
如果已免税进口的货物的实际用途,与所申报的产业条目不相吻合,就必须履行缴纳税款义务。
如果已免税进口的货物属于通用设备,其生产只有部分符合产业条目,则按实际生产时间比例,缴纳税款。
备案环节——海关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所需单证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外经贸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
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项目单位合同、章程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备案环节——海关备案
自有资金项目备案所需单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
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合同章程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备案环节——海关备案
集成电路项目备案所需单证
项目确认证明
进口设备清单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备案环节——海关备案
科教用品项目备案所需单证
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的批准成立文件
《银行开户代码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
《申请进口科教用品登记手册》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备案环节——海关备案
投资总额(包括增资)超过3000万美元(含)的项目,自2004年7月1日起,需经园区海关上报南京海关审核,所需单证为
国家相关部门备案核准通知单
鼓励项目确认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企业合同章程
企业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审批环节1
项目单位向主管海关申请相关物品免税进口时,需要提交的单证——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报关公司预录入申请表
经贸部门审核认定的设备进口申请表
* 网上审批程序
进出口发票和合同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装箱单、说明书等)
审批环节2
署税【1997 】585号文
科教用品类
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的设备及配套零配件
国内投资项目
署税发【2002】328、329号文
集成电路类
及配套零配件
的进口商品目录》外的设备
自有资金类
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
税则号在84—90章节内的设备
除20种不予免税商品(如小轿车)外的,
外商投资类
免税范围
项目类别
后续管理环节1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为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允许,除自用外,不得擅自处理(如调换、改装、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8年
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 ——6年
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等——5年
后续管理环节2
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货物实施稽查。(企业应做好相关单证的管理工作)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海关总署124号令)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企业应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后续管理环节3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后续管理,采取属地管理原则。
在海关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以下手续:
——修理物品暂时进出境(关境)
——退运货物(关境)
——结转
——补税
——抵押贷款
——其他
后续监管——修理物品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将其免税进口物品暂时出境维修的,需凭 ——
原进口征免税证明、报关单(复印件)
暂时出口申请2份(需说明原因)
暂时出口物品清单
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经主管海关审核认可后,项目单位方可办理暂时出口报关手续。
后续监管——退运境外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将其免税进口物品退运至境外的,需凭——
原进口征免税证明、报关单(复印件)
退运申请2份(需说明原因)
退运出口物品清单
退运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经主管海关审核认可后,项目单位方可办理退运报关手续,并需要在结关后,将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交主管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后续监管——结转(转入)
结转(转入和转出)的双方必须都能享受国家相关的免税优惠政策。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从其他项目单位转入免税进口物品的,需凭转出地主管海关的结转联系函,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办理相应的进口报关手续。
后续监管——结转(转出)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将其免税进口物品转出至其他项目单位的,需向主管海关提交——
结转申请表(分关区内和跨关区两种)
结转原因说明
原进口征免税证明、报关单(复印件)
结转协议、发票等
转入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
转出设备清单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后续监管——结转(转出)
跨关区结转的,需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关封,至南京海关审批。
转出项目单位需将转出地海关关封提交转入地海关,并办理相关的结转报关手续。
转出项目单位需将转入地海关回执联和结转报关单(复印件),提交转出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有关结转的补充说明
结转货物的监管年限自原进口放行之日起连续计算。
转出方的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如转入方不能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则应按货物的剩余监管年限折价补税后,方可转让。
结转申报应在结转行实际发生前,且未经转出地、转入地海关许可且办结相关手续,结转货物不得发生实际转移行为。
后续监管——抵押贷款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其免税进口的物品作抵押贷款的,需向主管海关提交——
抵押贷款协议(一式三份)或税款保证金
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抵押物品清单
原进口征免税证明、报关单(复印件)
固定资产帐目
抵押贷款申请(需注明抵押原因及资金用途)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后续监管——抵押贷款
需要注意的事项——
借款对象只能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如借款对象为境外机构或其在境内的分支机构,需向海关提交抵押货物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或提供境内金融机构的税款担保。(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视同境外机构)
后续监管——抵押贷款
需要注意的事项——
银行抵押贷款数额与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当小于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实际价值。
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的抵押贷款,应当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债务抵偿。
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
后续监管——抵押贷款
需要注意的事项——
项目单位需经过海关审核批准后,抵押贷款才能生效
当抵押贷款无法偿清,需要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折(变)价抵押贷款时,有关企业应当先补缴税款,或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税款
抵押贷款中的变更和注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主管海关
后续监管——内销补税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其免税进口的物品,作内销处理的,需首先办理补税手续。
需提交的单证——
补税申请(需注明原因)
补税物品清单
原进口征免税证明、报关单(复印件)
经主管海关审核认可后,项目单位方可办理相关的补税申报手续,并需将税款交纳凭证(复印件),交主管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关于受灾货物
对减免税进口货物在规定的监管年限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的,企业应主动向海关提交书面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比如,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等)。
其他注意事项
项目单位在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有合并、分立、搬迁或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单位在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并依法缴纳税款。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