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代码 税种 内容
1 SLSXA031900015 增值税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减免
2 SLSXA031900025 增值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减免
3 SLSXA031900033 增值税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4 SLSXA031900044 增值税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5 SLSXA031900053 增值税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6 SLSXA031900067 增值税 扶持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
7 SLSXA031900069 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8 SLSXA031900082 增值税 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9 SLSXA031900083 增值税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10 SLSXA031900131 增值税
分为“化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和“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
值税优惠”
11 SLSXA031900132 增值税
分为“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和“黄金期货交
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12 SLSXA031900183 增值税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13 SLSXA031900198 增值税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14 SLSXA031900223 增值税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15 SLSXA031900226 增值税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16 SLSXA031900227 增值税 核电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17 SLSXA031900230 增值税 横琴、平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减免
18 SLSXA031900233 增值税 化肥免征增值税优惠
19 SLSXA031900234 增值税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20 SLSXA031900244 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21 SLSXA031900256 增值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22 SLSXA031900261 增值税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23 SLSXA031900275 增值税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24 SLSXA031900284 增值税 军转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25 SLSXA031900287 增值税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26 SLSXA031900288 增值税 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增值税优惠
27 SLSXA031900297 增值税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减免
28 SLSXA031900301 增值税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29 SLSXA031900319 增值税 美国 ABS 船级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30 SLSXA031900333 增值税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31 SLSXA031900337 增值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减免
32 SLSXA031900343 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33 SLSXA031900345 增值税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34 SLSXA031900347 增值税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35 SLSXA031900368 增值税 青藏铁路公司减免
36 SLSXA031900381 增值税 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优惠
37 SLSXA031900392 增值税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
38 SLSXA031900402 增值税 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39 SLSXA031900428 增值税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40 SLSXA031900444 增值税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41 SLSXA031900446 增值税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减免
42 SLSXA031900449 增值税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
免征增值税优惠
43 SLSXA031900462 增值税 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
44 SLSXA031900466 增值税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45 SLSXA031900480 增值税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46 SLSXA031900481 增值税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47 SLSXA031900482 增值税 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48 SLSXA031900485 增值税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49 SLSXA031900497 增值税 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
50 SLSXA031900530 增值税 邮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51 SLSXA031900534 增值税 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
52 SLSXA031900535 增值税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53 SLSXA031900538 增值税 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
54 SLSXA031900551 增值税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55 SLSXA031900580 增值税 转制文化企业减免
56 SLSXA031900585 增值税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57 SLSXA031900596 增值税 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58 SLSXA031999999 增值税 其他
59 SLSXA031900008 企业所得税 QFII 和 RQFII 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60 SLSXA031900056 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
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1 SLSXA031900058 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
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2 SLSXA031900062 企业所得税 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
63 SLSXA031900088 企业所得税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
64 SLSXA031900130 企业所得税 分配 08 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65 SLSXA031900139 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6 SLSXA031900141 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7 SLSXA031900142 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
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8 SLSXA031900143 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69 SLSXA031900144 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
企业所得税
70 SLSXA031900145 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71 SLSXA031900196 企业所得税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
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2 SLSXA031900199 企业所得税 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73 SLSXA031900205 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4 SLSXA031900211 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75 SLSXA031900221 企业所得税 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
76 SLSXA031900228 企业所得税 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土地税
77 SLSXA031900232 企业所得税 沪港通 A 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78 SLSXA031900240 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9 SLSXA031900241 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0 SLSXA031900252 企业所得税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81 SLSXA031900263 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
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2 SLSXA031900325 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
免征
83 SLSXA031900374 企业所得税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4 SLSXA031900375 企业所得税
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85 SLSXA031900385 企业所得税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86 SLSXA031900386 企业所得税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87 SLSXA031900399 企业所得税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
88 SLSXA031900409 企业所得税 受灾地区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
89 SLSXA031900416 企业所得税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90 SLSXA031900420 企业所得税
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
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1 SLSXA031900422 企业所得税 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92 SLSXA031900465 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
93 SLSXA031900473 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94 SLSXA031900490 企业所得税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
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95 SLSXA031900493 企业所得税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
征企业所得税
96 SLSXA031900494 企业所得税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97 SLSXA031900546 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98 SLSXA031900547 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
收入减免
99 SLSXA031900554 企业所得税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
等领域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0 SLSXA031900555 企业所得税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
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1 SLSXA031900561 企业所得税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2 SLSXA031900592 企业所得税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减计收入
103 SLSXA031999999 企业所得税 其他
104 SLSXA031900389 消费税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105 SLSXA031900129 消费税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106 SLSXA031900526 消费税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107 SLSXA031900527 消费税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108 SLSXA031900230 消费税 横琴、平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减免
109 SLSXA031900249 消费税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110 SLSXA031900250 消费税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111 SLSXA031900588 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112 SLSXA031900589 消费税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113 SLSXA031900514 消费税 以非粮作物为原料生产的燃料乙醇免税
1.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减免
政策依据
14.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新办服务型企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项
15.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项
业务概述
14.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新办服务型企业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
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 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 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
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
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15.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除广告服务外)3 年内免征增值税。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
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附列资料
(14)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新办服务型企业免征增值税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新办服务型企业免征增值税提交资料清单
序
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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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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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归
档
查
验
代
保
管
核
销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2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
3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 √
4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复印件 √ √
5 劳动合同 √ √
6 劳动合同复印件 √ √
7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 √
8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 √ √
(15)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提交资料清单
序
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
报
条
件
报
送
归
档
查
验
代
保
管
核
销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序
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
报
条
件
报
送
归
档
查
验
代
保
管
核
销
2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
3 居民身份证 √ √
4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5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 √ √
6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 √
2.被撤销金融机构减免
47.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
号)第二条第四款
47.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
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
(47)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 被撤销金融机构文件 √ √
4 被撤销金融机构文件复印件 √ √
3.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7.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 号)第
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 号)全
文
7.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指定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
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上述国家指定企业是指财税〔2011〕89 号规定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7)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提交资料清单
序
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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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报
送
归
档
查
验
代
保
管
核
销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4.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35.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
型器)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 号)
第二条
业务概述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
免征增值税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
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 号)
第二条,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
号)全文
业务概述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是指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
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的资格认定。
附列资料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扶持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
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 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承担粮
食收储、销售任务的批准文件
√ √
4 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承担粮
食收储、销售任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
业务概述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
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照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
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
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
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
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
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以试点纳税人
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附列资料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居民身份证 √ √
3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4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 √
5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复印件
√ √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
号)全文
业务概述
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附列资料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
术检测合格报告
√ √
3 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
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 √
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业务概述
①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
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
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语音通话服务、国
际短信服务、国际彩信服务,
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
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
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
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
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①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
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
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列资料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 号)第一条
业务概述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
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
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附列资料
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
及县级)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
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
业的批文
√ √
3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
及县级)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
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
业的批文复印件
√ √
分为“化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和“农业生产资
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 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2〕89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第 52 号)全文
业务概述
对农膜、复混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
增值税
附列资料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分为“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和“黄
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 号)
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46 号)第三条第(三)款
业务概述
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
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附列资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 号)第一条、第三条
业务概述
自 2011 年供暖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
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
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
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
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上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上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
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附列资料
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
项
业务概述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
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规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8 月 1 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附列资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 √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
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
项
业务概述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附列资料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五)
项
业务概述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
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
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
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
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
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列资料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
同
√ √
4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
同复印件
√ √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5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说明
√ √
6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证明文件
√ √
7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证明文件
复
印件
√ √
8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
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的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技 术 通 则 》
(GB/T24915-2010)等规定的鉴定报告
√ √
9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
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的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技 术 通 则 》
(GB/T24915-2010)等规定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 √
10 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 √ √
核电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 号)
第三条
业务概述
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
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
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附列资料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转售电力增值税免征报送资料
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横琴、平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减免
政策依据
业务概述
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但上述企业之间销售
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以及财税〔2014〕51 号第五条规定被取消
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附列资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化肥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全文
业务概述
对农膜、复混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
值税
附列资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 号)第一条,
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 号)
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第 8 号)全文
业务概述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 au9999、au9995、au999、
au995;规格为 50 克、100 克、1 公斤、3 公斤、 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
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
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 号)第一条所
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
伴生的黄金。
从 2011 年 2 月 1 日,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
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附列资料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0《税务资格备案表》 √
2 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 √ √
3 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
结算联(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
√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
项
业务概述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
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
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
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
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
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
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
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附列资料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黄金交易所销售进口铂金时提供)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技术转让合同 √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 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
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 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业务概述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
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
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2)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
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具体包括资产公司
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
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
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
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
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4)享受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优惠
政策的主体:
①负责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
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①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东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海国投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
①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下同)拥有资产并负有纳税义务的港澳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集团本部及其香港 8 家子公司(以下简称“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
3 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 √
4 技术开发合同 √ √
5 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 √
6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 √ √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
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该货物、
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
值税。
附列资料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
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
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
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
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9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
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55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92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
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 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迁移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
知》(税总函〔2013〕731 号)全文
业务概述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对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
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征国内销
售环节的增值税。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对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
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
征增值税的照顾。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
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
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国办通〔1994〕8 号关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书刊给予免征
增值税照顾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给予免征增值税
的照顾。
附列资料
1.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1
2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
及县级)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
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
业的批文
√ √
3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
及县级)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
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
业的批文复印件
√ √
4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许可证 √ √
5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 √ √
6 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
门核准文件
√ √ √
7 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
门核准文件复印件
√ √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 号)
第二条,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
号)全文
业务概述
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经营免税项目免税资格认定是指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
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的资格认定。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经营免税项目,均需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粮食部门应向
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
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
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附列资料
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经营免税项目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 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
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证明资料
√ √
军转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 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十一款第二项。
业务概述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
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附列资料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新办企业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 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
4 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 √
5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
范围
√ √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
128 号)全文
业务概述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
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
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人销售本
通知规定的享受免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不予免税。
附列资料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0〕59 号)第四条第一款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7 号)第四条第一款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58 号)第四条第一款
业务概述
附列资料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减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
项
业务概述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
值税。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
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附列资料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 号)
第一条,第五条
业务概述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是指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
粮食免征增值税的资格认定。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
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附列资料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美国 ABS 船级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九)
项
业务概述
美国 ABS 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
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附列资料
美国船级社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 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承担粮
食收储、销售任务的批准文件
√ √
4 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承担粮
食收储、销售任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47 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 号)
全文
业务概述
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
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
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附列资料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减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
号)第四条”。
业务概述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附列资料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第三条
业务概述
附列资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 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2〕89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第 52 号)全文
业务概述
对农膜、复混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
值税
附列资料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七项免征增
值税报送资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9〕40 号)第一条
业务概述
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附列资料
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
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 √
青藏铁路公司减免
政策依据
业务概述
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附列资料
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0〕108 号)全文
业务概述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
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附列资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
项
业务概述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
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照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
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
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
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
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
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以试点纳税人
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附列资料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增值税优
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
项
业务概述
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
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 号)所附《世行贷款粮食
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项目。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居民身份证 √ √
3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4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 √
5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复印件
√ √
本规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附列资料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营业税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 世行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名单 √ √
4 世行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名单复印件 √ √
5 世行项目承包合同 √ √
6 世行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 √ √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37 号)全文
业务概述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
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
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附列资料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 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4〕884 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 号)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 号)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 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46 号)
全文
业务概述
(1)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①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
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
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①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
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
于 95%的饲料。 ①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
养需要,将
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
的饲料。 ①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
相应
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 种或以上)、维生素(8 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
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
合物。 ①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2)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
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
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饲用鱼油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
征收增值税。
(4)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
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5)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
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6)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7)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1〕121 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
征增值税。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
配制的饲料。
附列资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
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
合格证明
√ √
3 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
由省级
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
明复印件
√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减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
项
业务概述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有军(含)
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附列资料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企业免征增值税
归档资料清单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 企业必需持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3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复印件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
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
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
项
业务概述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
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
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附列资料
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增值税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 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
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62 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
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6 号)全文
业务概述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是指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铁路系
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附列资料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证明为铁路系统内部单位的文件 √ √
3 证明为铁路系统内部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87 号)第二条
业务概述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附列资料
1.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1
2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
及县级)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
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
业的批文
√ √
3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
及县级)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
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
业的批文复印件
√ √
4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许可证 √ √
5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 √ √
6 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
门核准文件
√ √ √
7 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
门核准文件复印件
√ √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
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 号)第三条
业务概述
附列资料
文化企业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党报、党刊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剥离组建文化企
业的文件
√ √
2 党报、党刊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剥离组建文化企
业的文件复印件
√ √
3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 √
4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 号)
全文
业务概述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附列资料
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
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
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 号)全文
据
业务概述
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作的开展,保证援助项目的顺利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1 年 8 月 1 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
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
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列资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2〕75 号)第一条、第二条
业务概述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
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
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
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
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
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
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列资料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报
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
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 6 号)全文
业务概述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下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一)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经金币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
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的熊猫普制金币是指 2012 年(含)以后发行的熊猫普制金币。
附列资料
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邮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
项
业务概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
证书
√ √
3 “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
证书复印件
√ √
4 《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 √ √
5 《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 √ √
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
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
√ √
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
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复印件
√ √
附列资料
58.邮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邮政服务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 号)全
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 号)第
一、二、四、五、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
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业务概述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该
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
为:有机肥料 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 NY884—2004。
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
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
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
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
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 号)规定的退税、免税政
策。
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
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
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2)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
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
境保护部门在此前 6 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
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
明材料。
(3)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
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经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
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附列资料
下列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肥料登记证原件”、“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为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报
送的资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生产企业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为
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
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的报送条件为:已开展
环保核查的行业。
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 肥料登记证 √ √
4 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 √
5 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 √ √
6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 √ √
7 生产企业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 √
8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 √ √
9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 √
10 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1 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
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
√ √
12 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
业名单公告
√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业务概述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
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附列资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1
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
策
政策依据
业务概述
附列资料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 号)
第三条,第五条
业务概述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是指对从事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的企业免
征增值税的资格认定。
附列资料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转制文化企业减免
政策依据
业务概述
附列资料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 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
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 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 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批
文
√ √
4 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批
文复印件
√ √
业务概述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
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
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2)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
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具体包括资产公司
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
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
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
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
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4)享受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优惠
政策的主体:
①负责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
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①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东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海国投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
①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下同)拥有资产并负有纳税义务的港澳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集团本部及其香港 8 家子公司(以下简称“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
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该货物、
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
值税。
附列资料
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
号)第六条第(二)款
业务概述
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附列资料
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报送资
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资格证明 √ √
3 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 √
其他
QFII 和 RQFII 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业务概述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
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
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暂免征收所得税。
(5)经国务院批准,从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 QFII)、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 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
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 2014 年 11 月 17 日之前 QFII 和 RQFII 取得的上述所得
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列资料
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
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48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 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
〔2008〕115 号)全文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相关
证明
√ √
3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相关
证明复印件
√ √
业务概述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
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
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附列资料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优
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
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9〕80 号)第八条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
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
√ √
3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 √
4 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
的项目营运资质条件证明复印件
√ √
业务概述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
上述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
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内符合相关条件和
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
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规定条件和标
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
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
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①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①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①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附列资料
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
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
√ √
3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 √
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
项
业务概述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
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 3 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 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
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
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
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 20 世纪 70、80 年代,由国有企业
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
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
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以试点纳税人
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附列资料
对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
号)第一条
业务概述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
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列资料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企业实体吸纳就业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 √
3 企业实体吸纳就业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
件
√ √
4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
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 √
5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
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复印件
√ √
6 签订的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 √
7 签订的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 √ √
8 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 √
9 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复印件 √ √
分配 08 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
四条
业务概述
8.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
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列资料
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
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
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 63 号)第二十六
条第(四)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2 号)全文
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
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
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定。
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
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附列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 有关认定机构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证书或文件 √ √
4 有关认定机构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证书或文件(加
盖公章)复印件
√ √
5 章程、协议(非营利性组织) √ √
6 章程、协议(非营利性组织)复印件 √ √
7 非营利组织相关事项声明(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
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 63 号)第二十七
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212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0〕111 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3〕62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3〕72 号)全文。
业务概述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
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
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
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
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
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
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
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附列资料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省级或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报送条件为企业境内技术转
让时提供;
(2)省级或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报送
条件为企业境外技术转让时提供。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省级或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复印件
√ √
3 省级或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
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全文
业务概述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
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
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
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
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
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
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
“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 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
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
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列资料
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的报送条件为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
服务企业提供。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 63 号)第二十六
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第八十三条
业务概述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
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
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 √
3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
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
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
见
√ √
4 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 √
附列资料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免企业所得税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 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相关证明
资料
√ √
4 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相关证明
资料复印件
√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财税〔2011〕81 号)全文
业务概述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 2015
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
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
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 60%以上;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
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
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1 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 20 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
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 1/6;
(五)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
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六)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
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七)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
用面积不少于 115 平方米。
附列资料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 √ √
3 《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
4 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
证明复印件
√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业务概述
附列资料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
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政策依据
业务概述
附列资料
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业务概述
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
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
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附列资料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提交资
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2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 √
3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19 号)全文
《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
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
号)全文
业务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
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在满足财税〔2012〕27 号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
结合企业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
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财税〔2012〕27 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4 个月内,按照《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111 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
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
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依照财税〔2012〕27 号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
叠加享受。
对 2011 年 1 月 1 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
[2012]27 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
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
计算申报纳税。
附列资料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优惠税率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2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 √
3 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
总局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
单
√ √
4 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
总局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
单复印件
√ √
5 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说明 √ √
6 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说明复印件 √ √
7 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
总局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名单
√ √
8 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
总局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名单复印件
√ √
9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47 号)第一条、第四条
业务概述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
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
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 15%
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 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
应纳税总额。
附列资料
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 √ √
2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 √
3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 √
4 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 √
5 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 √
6 验资报告 √ √
7 验资报告复印件 √ √
8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9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 √
10 专门生产《目录》所列设备(产品)的企业的证明
文件,包括设备(产品)符合的有关标准,如国家、
地方或行业标准(含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证明)、设
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用户使用报告、设备
(产品)合格证
√ √
11 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
票存根联等
√ √
12 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
票存根联等)复印件
√ √
13 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复印件 √ √
(15)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9〕4 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业务概述
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
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本通知所称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
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附列资料
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 号)
第三条
业务概述
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
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
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附列资料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转售电力增值税免征报送资料
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沪港通 A 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十九条
业务概述
附列资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
销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19 号)全文
业务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
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在满足财税〔2012〕27 号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
结合企业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
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财税〔2012〕27 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4 个月内,按照《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2〕27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111 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
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
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依照财税〔2012〕27 号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
叠加享受。
对 2011 年 1 月 1 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
[2012]27 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
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
计算申报纳税。
附列资料
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年审证明资料复印件 √ √
3 软件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 √
4 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19 号)全文
业务概述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
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
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
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
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
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上述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符合财税
〔2012〕27 号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
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
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符合财税〔2012〕27 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4 个月内,按照《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111 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
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
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依照财税〔2012〕27 号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
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对 2011 年 1 月 1 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
[2012]27 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
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
计算申报纳税。
附列资料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与减免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微米(含)、集成电路
线宽小于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 √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
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0〕35 号)第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2〕33 号)全文
业务概述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
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比例减计收入。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
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 90%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执行。
附列资料
金融保险机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 涉农货款利息、保险保费清册和明细表 √ √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
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
知》(国发〔2007〕40 号)第四条
业务概述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
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列资料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
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
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 63 号)第二十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第九十四条
业务概述
1.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
分享的部分免征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
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
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列资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
部分免征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 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 √ √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业免征或减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4 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
业免征或减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复印件
√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
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6 号)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
号)第一条
业务概述
对企业取得的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
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
偿还主体的债券。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 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列资料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99 号)全文
业务概述
对企业持有 2011—2013 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附列资料
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
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
免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 63 号)第二十六
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第八十三条
业务概述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
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附列资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1〕58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2〕12 号)全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4 号)第二条
业务概述
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
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
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备案。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
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和
《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 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
按照 15%税率缴纳。
对西部地区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
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 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
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
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
商投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
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
附列资料
西部大开发减免企业所得税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 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
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
4 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
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原件
√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第一条
业务概述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附列资料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受灾地区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 号)全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0〕59 号)第五条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7 号)第五条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58 号)第五条第一款
业务概述
(1)玉树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 HFC 和 PFC 类
CDM 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
N2O 类 CDM 项目的证明材料
√ √
3 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
资料
√ √
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
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
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 20%,由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
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执行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灾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
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 增加
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 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
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 20%,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具体确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3)芦山地震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
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
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
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
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 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具体确定。
附列资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 号)全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0〕59 号)第一条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 号)第二条第
(二)款第一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7 号)第一条第三款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58 号)第一条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3 号)全文
业务概述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
等 6 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对玉树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
得税。执行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对舟曲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 2013 年 4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芦山地震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
所得税。
附列资料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款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 号)第二
条第(二)款第一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0〕59 号)第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 号)第二条第
(二)款第一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7 号)第一条第二款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58 号)第一条第二款
业务概述
自 2010 年 4 月 14 日起,玉树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
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自 2010 年 8 月 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对舟曲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
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
税收优惠。
自 2013 年 4 月 20 日起,对芦山地震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
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附列资料
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灾后重建款项和物资等免征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 号)第二
条第(二)款第一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0〕59 号)第一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 号)第二条第
(二)款第一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7 号)第一条第一款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58 号)第一条第一款
业务概述
对玉树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对舟曲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对芦山地震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附列资料
受灾地区受灾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接受灾后重建款项和物资清单的证据材料 √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
二条第(一)款
业务概述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
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列资料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业务概述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列资料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
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业务概述
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
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 号)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
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 号)全文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 √
3 软件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 √
4 年审证明资料复印件 √ √
业务概述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
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列资料
(63)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归档资料清单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2 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
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证明文件复印件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53 号)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
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 号)全文
业务概述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
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
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享受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附列资料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
二条第(一)款
业务概述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
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出具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证明文件
√ √
3 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出具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证明文件复印件
√ √
附列资料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
券的差价收入减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
二条第(二)款
业务概述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列资料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
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 63 号)第二十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第九十三条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 号)第一条、第四条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 号)全文
业务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企业:
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①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①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
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
照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 15%的优惠税率计算
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
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列资料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符合条
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 63 号)第二十七
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212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0〕111 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3〕62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3〕72 号)全文。
业务概述
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
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
设计。
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 5 年以
上(含 5 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
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
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
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 2008 年第 12 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
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 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
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执行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附列资料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第一条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业务概述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附列资料
清洁基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15 号)第十一条。
业务概述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
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
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附列资料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收入减按 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 √
4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 √
其他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
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0〕98 号)全文
业务概述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
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附列资料
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118 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
通知》(财税〔2011〕46 号)全文
业务概述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 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附列资料
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
号)全文
业务概述
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附列资料
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报送资料清单
2 有关部门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原件 √ √
3 有关部门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 √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 √
3 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
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该证件上核准生
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
√ √ √
4 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
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证件
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
字样)
√ √
5 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
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
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的报送条件为:《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
可证》核准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15 号)第三条第(五)款
业务概述
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底
层业务的业务概述描述
附列资料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提交资料清单
用”的材料
6 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
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
7 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 6 个月以内
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
证明材料
√ √
8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
9 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
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
10 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
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
横琴、平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减免
政策依据
业务概述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
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
此
优惠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
附列资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有关部门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原件 √ √
3 有关部门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 √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2 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营业务属
于鼓励类产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
3 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营业务属
于鼓励类产业的证明文件原件
√ √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政策依据
业务概述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
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附列资料
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
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 √
3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
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 √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政策依据
业务概述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 420 克/升(含)
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附列资料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 420 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报送
资料清单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49 号)第五条第(一)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 号)第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
2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
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 √
3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
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 √
十条第(二)款
业务概述
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是指子午线轮胎外胎免征消费税。
附列资料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
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1〕87 号)第二条、第八条
业务概述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并开具普通版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免征消费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附列资料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免征消费税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
管
核销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以非粮作物为原料生产的燃料乙醇免税
政策依据
业务概述
附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