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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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修的概念
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
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
修复。
思考:
1.质量缺陷?
2.予以修复?
一 保修的概念
案例一
背景:某工程屋面防水合同保修期5年,2000
年7月20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04年8月,
用户发现屋面大面积漏水。经调查主要原因是
SBS防水卷材出现了质量问题。
经调查:承包商使用了不合格的卷材!
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
含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应该
保修
吗?
二 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3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承
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
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
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
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一种
合同,是发承包双方就保修范
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设
立权利义务的协议,集中体现
了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的工程
质量保修承诺。
三 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
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
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
渗漏,为5年;
三 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
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
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
但可以延长。
四 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
的情况,分别是:
①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②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③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四 保修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
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①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
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②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
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
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
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③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
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四 保修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
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④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
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
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
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
用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迫偿。
五 案例分析
思考:张三和A哪个
正确呢?
案例二
背景:某小区业主张三与某装修公司A签定了装修合
同,保修期年,2004年5月28日竣工验收。2006年4月
3日,卫生间吊顶面层大面积脱落,张三要求维修。
张三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
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A说:根据《装修合同》第四条规定:保修期年。
拒绝
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