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
综合实验大楼幕墙与主体收口封堵装修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XBSDXXQJS2012ZBWJ-01
项目名称: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幕墙与主体收口封堵装修工程
招 标 人:西北师范大学
二○一二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2
第二章 合同条款………………………………………………11
第三章 通用条款………………………………………………13
第四章 专用条款………………………………………………28
第五章 工程质量保修书………………………………………36
第六章 技术规范………………………………………………38
第七章 投标书…………………………………………………39
第八章 报价表及工程预算……………………………………43
第九章 辅助资料表……………………………………………45
第十章 资格审查表……………………………………………49
第十一章 评标办法……………………………………………..51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前附表
项 号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1 工程名称: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幕墙与主体收口封堵装修
建设地点: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
工程概况: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幕墙与主体收口封堵装修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工程报价方式:固定单价法
质量标准:合 格
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时间 2012 年 2 月 10 日,计划竣工时间 2012 年 3 月
20 日
招标范围: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玻璃幕墙、干挂石材与主结
构墙体收口处封堵装修,面积约 2700 平方米(具体做法见施
工图),综合实验楼主楼 11、12 层三防板封堵约 100 平方米
2 合同名称:《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幕墙与主体收口封堵装修
工程施工合同》
3 2 资金来源:自筹
4
投标人资质标准:主项资质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含
贰级)。
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资质:具备建筑工程类二级注册建造师或二级项
目经理资格,并需有装饰工程施工经验;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技术职称。
5 投标有效期:60 天(日历天)
6 投标保证金:现金 2 万元,于 2012 年 2 月 7 日下午 2:30~5:30 交西北师
范大学新校区建设指挥部 207 室,过期不候。
7
投标预备会时间:2012 年 2 月 3 日下午 2:30
地 点: 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建设指挥部二楼会议室
内 容:领取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踏勘施工现场。答疑会议在必要时
另行通知。
8
投标文件递交至
单位名称: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建设指挥部
地 点:兰州市安宁区 588 号路北端西北师大新校区建设指挥部 207 室
联系人:王兰芳 联系电话:0931-7975577
投标文件的份数:商务标及技术标均为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9 投标截止日期:2012 年 2 月 8 日上午 9:00 以前
10
开标时间:2012 年 2 月 8 日上午 9:00(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
地 点:兰州市安宁区 588 号路北端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建设指挥部二
楼会议室
11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二、总 则
1、工程说明
工程综合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一项和第二项及施工图。
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
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资金来源
自筹。
3、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为履行本施工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以下称“投标人”)至
少须满足前附表第 4 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同
类工程的业绩。为确保工程质量,中标单位必须选派富有经验、技术过硬,认真
负责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施工队伍。施工期间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
调换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否则视为违约,建设单
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
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
包括下列资料:
有关确立投标人的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
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证件)。
投标人在近 3 年完成同类工程的情况和现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建造师
或项目经理近 3 年承担过与招标工程同类的工程(以施工合同为准)。
按规定的格式提供拟派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负责人简历
及相关业绩资料。
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投标人提供财务状况,包括最近 2 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有关投标人目前和过去 2 年参与或涉及诉讼案的资料。
4、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
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三、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发出的补充资料及投标
预备会会议记录。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通用条款
第四章 专用条款
第五章 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章 技术规范
第七章 投标书
第八章 报价表及工程预算
第九章 辅助资料表
第十章 资格审查表
第十一章 评标办法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
术规范及有关说明和图纸。如果投标人和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
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 2 天内
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澄清要求函后 2 天内以书面形式或投
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
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日 2 天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四、投标报价说明
8、投标报价
投标价格
本工程提供工程量及完整施工图一套。投标人应以提供的工程量及施
工图为依据,按照国家、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单位、项目划分等计算工程量,参照甘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规
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包括施工机械费、人工费、材料费、
间接费、措施费(含垂直运输费)、利润、税金等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
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取费类别由投标人依据国家规定及企业经营策略参照
甘肃省三类工程自行确定(劳保基金不进入报价,但在中标后按中标企业取费资
格证书中核定的取费标准另行计入)。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及合价。构成报
价的每一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
予另行计算,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工程量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投标价格采用方式:固定单价。
投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除国家、省建筑主管部门对人
工、材料政策性调整、招标人提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因素外,单价不再调整。
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
用中文。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⑴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⑴投标函
⑴投标函附录;
⑴投标保证金(复印件);
⑴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投标报价说明;
⑴投标报价汇总表;
⑴主要材料清单表。
⑴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a、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b、项目经理简历表;
c、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d、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施工组织设计。
⑴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必须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表格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的格式扩
展,但不得增加其他内容和栏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按本须知
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11、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 16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前附表第 5 项所
列的日历日内有效。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
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
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
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 12
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使用。
12、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 6 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
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支付。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
予以拒绝。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 5 天内退还
(无息)。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后,予
以退还(无息)。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13、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派代表于前附表第 7 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和组织投标单位考
察现场,了解情况。
勘察现场
投标人可能被邀请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投标人自
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
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
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错误推论和结论概不负责。
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 1 天前,以书
面形式送达招标人。
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
的投标人。由于投标预备会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 款中所列的投标文件内容的
修改,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 7 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 10 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
第 8 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
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
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
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
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投标文件分两册装订: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为一册,技术部分为一册,
两册应分别有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分别
密封在内层包封,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投标文件
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工程名称、招标编号,
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投标人名称与地址及其有关内容不得在外层包封
上显示。在内层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
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
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
还给投标人。
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 8 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6、投标截止日期
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 9 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
人。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 7 条规定的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
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
义务,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人。
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
形式向招标人递交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招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和投标截止时
刻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根据本须知第 12 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
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
被没收。
七、开 标
18、开标
在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将于前附表
第 10 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
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开标会议在招标单位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对投标
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
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无效标
书的判定除按本文件规定外,执行甘建建(2006)230 号文件有关条款。
招标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标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修
改内容、工期、质量、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并对开标过
程进行纪录。须投标人签字确认的,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签字确认。
八、评 标
19、评标内容保密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
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情况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
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
对招标人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20、资格审查
本工程将在开标后对投标人及项目经理的资格、承担能力进行审查,只有资
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评价与比较。
21、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
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
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第 23 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
误不在此列。
22、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在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
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
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
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
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
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如果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
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错误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
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
准。
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
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
价。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
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
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评标机构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 22 条确定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
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在评价与比较时根据前附表第 11 项内容的规定,通过对投标人的投标
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
业绩等综合评价。经评审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授 予 合 同
25、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 24 条规定
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6、中标通知书
确定出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
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
标人对中标人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合同条件中称为“合
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28 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人及时将未
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27、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
托代理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8、履约担保
中标人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须由在中国注册的
银行出具保函,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 5%。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
约担保格式。
如果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27 条或 28 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有权废除授
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 合同条款
发包人(全称):西北师范大学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事
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幕墙与主体收口处封堵装修
工程地点: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
工程内容: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玻璃幕墙、干挂石材与主结构墙体
收口处封堵装修。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期
承包范围: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玻璃幕墙、干挂石材与主结构墙体
收口处封堵装修,面积约 2700 平方米,具体做法见施工图;综合实
验楼主楼 11、12 层三防板封堵约 100 平方米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2 年 2 月 10 日
竣工日期:2012 年 3 月 20 日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三、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招标文件
10、投标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
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
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第三方向承保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
应支付的款项。
九、依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施工合同的同时,双方必
须签定廉政责任书。
十、依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发包人需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具
体审计办法附合同书后)。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合同专用章)
住 所:兰州市安宁东路 967 号 住 所: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0931- 电 话:
传 真: 0931- 传 真:
邮政编码:730070 邮政编码:
第三章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
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本文件删除了部分与工程无关的内容)。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
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
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
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
表。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以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
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
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
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
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
出。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
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
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
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
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
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
承担的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
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数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
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
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
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
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1 关于争议的
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
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
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
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4、图纸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
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
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
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
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过程
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
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
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
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
人批准。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
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监
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
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
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
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要在认为必
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
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
程师发生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
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
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
任何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
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
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
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
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
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
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
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
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程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
误造成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
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
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
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
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
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
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内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
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
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到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
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
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构筑物的保护工作,承担
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可以将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费用由发包承担。
发包人未能履行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
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
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
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
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
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
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
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
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未能履行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
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
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缺人也
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
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
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应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
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
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
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
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受到承
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
工的,由发包人承担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
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
进行;
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
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不可抗力;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5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
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5 天予以确认,逾期不与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同意。
14、工程竣工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
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
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
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有责任方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
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
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
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
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
加合同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击合同价款,由发包人
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
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
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
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
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
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
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
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
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
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
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
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
工,并随时接受行业检查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
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
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0、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
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措施,经工程
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
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内书面形式通知工程
师,并提出相应有安全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
费用。
21、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具体支付办法在中标单位确定后商定。
七、材料设备供应
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
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检验。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
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
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
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
不予顺延见。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
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八、工程变更
23、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或批准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
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
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
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
期相应顺延。
施工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
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
计的更改及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
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4、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
商解决。
25、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
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
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计算变更或签证的工程价格时,套用的基价、执行的文件按投标时的标
准执行。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
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
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已被确认。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1 条关于争议的
约定处理。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6、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
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提供的日期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
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
费用。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
包人验收的日期。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
担工程保管及一切以外责任。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
按本通用条款 款至 款办理。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
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
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7、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
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
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
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在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5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
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
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及结算资料
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
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
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支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
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1 条关于争
议的约定处理。
28、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
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
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 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9、违约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
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
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本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
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本通用条款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
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
计算方法。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
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0、索赔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
有效证据。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
承担责任的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
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
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
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
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
赔答复程序与 、)规定相同。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
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1、争议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
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3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
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
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
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
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
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
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
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
应责任。
33、保险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
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具体投保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4、担保
发包人承包人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外,被担保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5、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
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
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6、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
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
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
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
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7、合同解除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
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
行。
一方依据 、、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
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
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
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
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工程
价款。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
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8、合同生效与终止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除本通用条款第 28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
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
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9、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0、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
条款内容进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四章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如《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条款、通用
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单、工程预算书。 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及甘肃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装修装饰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及 国家、 甘肃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2 日内免费向承包
人提供施工图纸 3 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资料转交他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__
工程竣工图及费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由发包人在承包人正式进场后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
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即将委托监理合同中有关监理权限部分的内容提供给承
包人。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如发生由发包人另行书面委托。
6、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 __职务: 甲方现场代表
职权: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承包人,当甲方现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双方在职权发生交
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7、项目经理
姓名:___ __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3天。_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 3 天;从发包
人指定的地点由承包人自行引至使用部位,所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增加部分的产权归承
包人。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开工前 3 天,满足免租施工要求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开工前 5 天_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开工证手续。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 3 天以书面形式提供,并进行现场交验手续。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 承包人收到设计图纸、正式进场后1天内。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
木的保护工作:_/。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若发生,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若发生,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其它: /
9、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工程竣工后。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方提供和维修整个施
工现场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整个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费用自理。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承包人自行办理
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不再另行支付。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实际发生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要求及费用承担:_(一)若发现地下文物,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立即采取相应
保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二)若发生地下实际管线与招标时提供的图纸不一致,
或出现招标文件未涉及的地下障碍物,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进行书面确认,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三)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发包人永久建筑物被破坏,一切责任及费用由
承包人负责。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相关规定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另行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 7 日内,提供已
深化的施工组织设计,但不能对其投标方案有较大改变。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提供资料后 7 天内。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开工前七日内提供 符合文件要求。
11、工期延误
通用条款中全部内容用以下内容替代: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工期顺延须经承包方申报、监理审核、发
包人审定后执行。
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进场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延误。
发包人提出对承包范围、内容及标准进行修改,重大变更增加工程量,严重影响
关键线路,计划进度实质性无法完成。
不可抗力造成停工的。
四、质量与验收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保温、刷防火漆、龙骨支架等。
13、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承包人必须遵守《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
职责,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相关施工技术规程要求,保质、
按期圆满完成本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确保现场各专业分包单位具备安全、良好的
施工作业条件。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4、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以中标价为准,采用可调合同价格(施工中甲
方发生变更或提供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据实调整)。结算时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国家、
省建筑主管部门对材料、人工的政策性调整外,其他情况单价一律不做调整。合同报价单价
未涉及项目执行最新执行的甘肃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标准、材料价格根据市场价格或本季度
指导价格进调整。
劳保基金不参与竞争,中标后按国家规定另行计算
15、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定后,预
付合同总价 30%的工程款。
16、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25 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
报告,工程师收到后审核认证作为付款依据。
扣回预付款 时间比例:工程开工后,逐月按比例抵扣工程预付款。
1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按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后,逐月按比例支
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 80%后停止付款,其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
格,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审计确认,签订完工程保修合同,并预留 5%工程保修款后一次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18、发包人供应
材料设备价格 /
1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设备需经发包人、监理方
一同认可。
八、工程变更
所有工程修改,须经发包人代表签证后方可有效。
工程修改内容包括:对本工程的设计性质或数量在图纸上作出的改变或修正,并
包括任何工程单项的增减或土质性质发生大的改变。
承包人没有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内容。
对于图纸已标识或示意,承包人根据规范及自身的经验,在施工过程中可以完善
设计的,在报价中已考虑其费用或增加。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此类完善设计的变更,只作为技
术洽商处理,不能成为结算调整的依据。
由于执行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变更而引起承包人的直接损失。
若修改属施工质量问题等的承包人的原因,则修改后增加的费用(含返工损失等)
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已开工工程若因发包人引起的原因中途停建、缓建,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一个
应做到的合理截止部位,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
迁。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承包人一旦收到发包人或授权代表的书面指令,则必须立即
执行,而不得以价格未确定而拒绝或拖延施工。否则,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所列人、材、机价格和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有关取费费
率作为变更价款的依据,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未列材料、机械价格按变更时的市场价计价;
变更项目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没有类似价格的,消耗量定额可参照甘肃省 2004 年定额和
地区基价,取费费率仍执行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所列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费率。
变更的定义
改变或修改合同图纸中标示的规范或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作:
1) 其中包括的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2) 任何工作的取消(但不是拿出来交给第三人完成)或代换;
3) 任何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类型等的改变;
4) 任何工作的性质(功能)和质量的改变;
5) 工程的任何组成或构件的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增加、改变或取消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义务或限制条件(不给增减费用)
1) 变进出现场的通道或限制使用现场的任何场地;
2) 限制作业面;
3) 限制工作时间;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1、竣工验收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一)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
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自签收之日 20 日内与承包人开始
结算工作。(二)以上竣工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规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发包人提供 3 套,
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应满足甘肃省建筑工程竣工资料管理规定 。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质量保修
保修期与保修金额:_本工程保修执行建设部建质[2005]7 号文规定。
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保修金额确定为:工程结算价的 5%;
保修金返还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质期满后 14 日内;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保修期从实际
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
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
保修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
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
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其它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
保修金中扣除费用。
保修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
保修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后,应于 14 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
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日内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
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
人返还保修金申请后 14 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
还保证金申请。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3、违约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遵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遵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遵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
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达不到承包人
承诺的质量标准,按结算总价的 5%支付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承包人确保施工现场不得发生安全事故;若发生安
全事故,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4、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 兰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其他
25、工程分包
本工程不得分包
26、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执行通用条款第 32 条规定。
27、保险
本工程双方协商保险事项如下:
工程双方必须符合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施工现场职工意外伤害
责任保险试行办法》(甘建建[2001]114 号)文件精神。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十日内,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
险。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
害保险。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
同中,不再另行计提。
本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施工合同承包价的 ‰。
28、担保
28.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前附表第 12 条规定
履约保函:本工程执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为承包合同价的 5%。
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14 天。
履约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
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9、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合同副本十份,其中发包人柒份,承包人三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五章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西北师范大学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
使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
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承担的所有工程均在质量保修范围(发包人提供的设
备除外)。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
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
修期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48 小时
内派人修理,修理费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
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因修理不及时造成损失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建设单位名称:
鉴于 (下称“承包单位”)已保证按 (下称“建
设单位”) 工程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该工程(下称“合同”)。
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单位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保
函,作为承包单位履行合同责任的保证金:
本银行同意为承包单位出具保函;
本银行在此代表承包单位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 (大
写)元的责任,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
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在你方以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
时,本银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
由。
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单位要求赔偿上述金额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
的权力。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在你方和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
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
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直至竣工验收达到质量约定前完全有效。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技术规范
执行当前最新的保温、防火及建筑装修装饰技术规范。
第七章 投标书
投 标 书
建设单位: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 的 工程的招标
文件,遵照《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
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特点和其他
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 元(大写)的总价,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
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
即 天(日历日)内竣工,质量达到 标准,并移交整个工程。
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5%的银行保函,作为履
约保证金,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4、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第 11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
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
我们双方的合同。
6、我方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已在与本投标书之前递交。
投标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行地址: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
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
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
投标单位: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
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单位名称)的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
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予以承认。代理人无委托权。
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部 门: 职 务: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单位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
综合实验大楼幕墙与主体收口处装修工程
投标文件
(商务标)
投 标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第八章 报价表及工程预算
一、工程预算书的有关说明:
1、工程预算书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和
图纸一起使用;
2、计入报价的范围: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玻璃幕墙、干挂石材与
主结构墙体收口处的封堵装修。
3、编制依据:建筑工程按照现行的《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甘肃省
建筑工程消耗定额地区基价》兰州地区基价;《甘肃省装修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和《甘肃省装修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兰州地区基价;措施费按照《甘
肃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费定额(建筑、装饰)》和《甘肃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费
定额(建筑、装饰)地区基价》;材料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
兰州地区基价及 2011 年兰州地区第四季度指导价或信息价;机械按照《甘肃省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兰州地区基价及《甘肃省施工仪器仪表台班
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兰州地区基价;取费按照《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甘建价[2009]358 号文件);
4、劳保基金单独列出不作为评标项目。
5、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表示。
表 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规 模
计划工期 质 量 等 级
报价金额(大写)
单项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元) 备 注
合 计
对招标文件接受
能力和意见
对报价需要说明
的问题
备注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第九章 辅助资料表
表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经理年
限
已完成工程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工程质量
表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工程项
目
一、总部
1、项目主管
2 其他人员
(略)
二、现场
1、项目经理
2、项目副经
理
3、质量管理
4、材料管理
5、计划管理
6、安全管理
(略)
西北师范大学新校区综合实验大楼
幕墙与主体收口处封堵装修工程
投标文件
(技术标)
投 标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表 劳动力计划表
投标人应按照所列格式提交劳动力计划表。本计划表是按每班八小时工作
制为基础的。
工种、级别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表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应递交完整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说明各分部分项的施工方法
和措施,提交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必须的图表、文字
说明书等资料,至少应包括:
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方案,保证质量的措施;
施工机械的进场计划;
工程材料的进场计划;
施工现场平面图布置及施工道路平面图;
冬、雨季施工措施;
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
表 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
投标人应提交初步的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
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
计划。
初步施工进度计划表可采用横道图(或关键线路网络图)表示,说明计划开
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
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第十章 资格审查表
表 投标单位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 建立日期
资质等级 经营方式 企业性质
经营范围
有职称管理人员 工人
高工 工程师 助工 技术员 4-8 级 1-3 级 无级
企业
职工
总数
人
名 称 型号 数量(台)
总功率
(KW/HP)
制造国
或产地
制造
年份
开挖机械
碾压机械
运输车辆
其他机械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 近三年所承建装修工程情况一览表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
结构
类型
建设
规模
开竣工
日 期
合同
价格
质量
达到
标准
表 目前正在承建工程情况一览表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
结构
类型
建设
规模
开竣工
日 期
合同
价格
质量达到
标准
流动负债 元
年平均完成投资 元
最高年施工能力 ㎡
二、 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十一章 评标办法
本工程依照甘肃省建设厅甘建 [2000]323 号文件精神,采用合理低价进行评
标。
(一)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的遗漏和缺陷等进行评审,投标书各项偏差经计算
以价格方式进行调整后的评标价为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经评审投标价
格被确定为低于成本,无法保证工程质量的除外。
(二)开标后经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去掉一个最高评标价和一个最低评标价
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考核指标,投标人评标价在不低于考核指标-5%(含-5%)
范围内的最低者视为合理低价,即为推荐的中标人。
(三)开标时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须持有效证件)
到场,并由招标人、监督人进行验证,否则该标书不得开启。
(四)若出现最低评标价绝对值相等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方式排名次。得票多
者为推荐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