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理论与实务
第九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本章主要内容
一、概述
二、税务管理
三、税款征收
四、税务检查
五、法律责任
一、概述
(一)立法目的
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3、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
一、税收征管法概述
(三)遵守主体
1、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2、税务行政管理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税收征管法概述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二、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是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
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二、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经营期间发生较大变化时,在指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
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
复业税务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税务登记
二、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他纳税人
二、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2)时间和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
其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二、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3)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单位名称、或业主的姓名、身份证
住所、经营地点
登记注册的类型
核算方式
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开户银行及帐号
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二、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4)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税务登记的申请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证件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二、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种类、适用对象:
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
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标的审理、审核
30日
税务登记证的核发
二、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办理税务变更的情形应当包括: 发生改变单位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扩大和缩小生产经营范围、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二、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4、注销税务登记(先税务,后工商)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
二、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向临时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办理登记的一种手续。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6)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税务登记证有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正本由纳税人保存,副本供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时使用。
二、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
6、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1)作用: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二、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的管理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税务登记证正本应悬挂办公场所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一般每三年换证一次
二、税务管理
(二)帐簿、凭证管理
帐簿
(1)、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月内,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机关备案。 (4)、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二、税务管理
(二)帐簿、凭证管理
发票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1)发票的印制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二、税务管理
(二)帐簿、凭证管理
发票
(2) 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二、税务管理
(二)帐簿、凭证管理
发票
(3)发票的开具、使用
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
购货方按规定索取发票
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不需开具或取得发票
发票要全部联次一次填写
发票不能跨省使用
发票加盖财务专用章
退回注明作废
二、税务管理
(二)帐簿、凭证管理
发票
(4)发票保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发票缴销
二、税务管理
(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对象
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税务管理
(三)、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的内容:
主要在各税种的纳税报表或综合纳税申报表和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体现,还有的是随纳税申报表附报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中体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税务管理
(三)、纳税申报
3、纳税申报的期限
4、纳税申报的要求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税务管理
(三)、纳税申报
4、纳税申报的方式 直接申报 邮寄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
三、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2、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3、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三、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6、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7、税款优先的原则
三、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邮寄纳税
6、委托代征
7、其他
三、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制度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制度
2、延期纳税的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 ,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制度
3、税收滞纳金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程序:1.先有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告知纳税人如不按期履行纳税义务,将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3.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强制征收。
应缴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比率
三、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的制度
4、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措施。
(1)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①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③担保条件: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
三、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的措施
(2)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Ⅰ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Ⅱ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4). 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制度
5、税收强制措施
是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审查和监督活动。
四、税务检查
1、税务检查的内容
(1)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2)检查纳税人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3)检查税务人员执行税收征管制度的情况
(4)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四、税务检查
2、税务检查的形式
包括纳税人自查、税务机关专业检查、各部门联合检查等。其中,税务部门的检查是最重要、最经常的一种。
四、税务检查
3、税务检查权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7)取证权
五、法律责任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五、法律责任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法律责任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处罚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法律责任
(四)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五)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法律责任
(六)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七)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五、法律责任
(八)抗税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The end.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