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用证一 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有关信用证的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订并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
(二) 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2.信用证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
3.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三)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2.开证行
3.受益人
4.通知行
5. 保兑行
6.付款行
7.承兑行
8.议付行
9.偿付行
(四) 信用证的作用
1. 银行的保证作用
2.资金融通作用
(1)打包放款
(2)红条款信用证
(3)出口押汇
(4)汇票贴现
(5)对于进口商的融资:进口押汇
(五) 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类型。2.信用证号码。 3.开证地点和日期
4.有效日期和交单地点
如: at London; in China
有效地点应与指定银行所在地一致。
5.申请人。6.受益人。7.通知行。
8.金额
(1)金额应用大写和小写表示
(2)about、approximately、circa: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
(3)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定货币代号如USD,GBP,DEM
9.信用证的使用。10.分批装运 11.转运。12.买方投保。
13.UCP500中第四十六条所解释的装运。
14.货物的描述。15.单据描述。16.商业发票。17.运输单据。18.保险单据。19.其他单据。20.交单期限。
21.银行至银行的指示。22.信用证页数。 23.签字
二、信用证业务流程
(一)信用证的开立
1. 填写开证申请书
2. 提交保证金或抵押品
3. 支付开证费用
(二) 信用证的通知
1. 开证行选择通知行
2. 通知行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3.通知行对来证进行记录
4.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三) 信用证的审核
1.银行的审证
(1)审查开证行的资信。
(2)审查信用证的有效性
(3)审查信用证的责任条款
(4)索汇路线和索汇方式的审查
2.出口商的审证
出口商主要审查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以及价格条款的完整性等
(1)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进行核对,审查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
(2)审查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
(3)价格条款的完整性
(4)其它须特别注意的审证内容还包括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最后装运日、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等
(四) 信用证的修改
1.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发出修改信用证的指示
2.开证行审核同意后,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的修改书
3.如开证行利用通知行的服务将原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则它须仍利用同一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
4.通知行收到修改书后,先鉴别其真实性,再通知受益人。
5.如果受益人拒绝接受修改,将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行,并附表示拒绝接受修改的书面文件,则信用证项下的修改视为无效。
6.在转让信用证的使用中,第一受益人必须在要求转让而未转让前不可撤销地指示转让行:它是否保留不允许转让行将信用证的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
7.信用证修改费的收取通常视具体情形:如信用证修改是由开证行开证时失误引起的,开证行负担改证费;修改是受益人提出的,由受益人与进口人协商;如信用证修改是因为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未按照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而导致的改证费,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五)审单
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后先要进行审单,如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则按信用证规定作出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行为。
银行在审单时既有采取严格相符的原则,也有采取实质一致的原则。
所谓严格一致的原则,是指在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一个字与一个字、一个字母与一个字母的相符,即使是拼写错误,也构成单证不一致,其结果将会造成大量的不符问题和激增的诉讼案件,所以要求达到单证严格一致是很难达到的,也是不易实行的。
所谓实质一致的原则,是允许单据有差异,只要差异不损害申请人,或不违反法庭自身对于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换言之,单据有了实质的不符点,即构成单证不一致,单据没有实质不符点,即达到单证一致,这相对来说比较现实
三 信用证的种类
(一)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六条中规定,信用证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此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
1.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开证之后,开证行无需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修改其条款或者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缺乏保障的。虽然可撤销信用证有上述特征,但是,根据UCP 500第八条(B)项规定,即便是可撤销信用证,只要受益人已经按信用证规定交单,指定银行已经凭单证相符做出付款、承兑或议付,那么,信用证就不可再行撤销或修改了。
2. 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比较可靠的。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
(二)保兑与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按《UCP5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一项确定承诺。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保兑行是以独立的“本人”(Principal)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并对受益人负首先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无追索权。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则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证,则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的付款人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ld L/C)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较好或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三) 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采用即期兑现方式的信用证,证中通常注明“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字样,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指定的第三国银行。付款行一经付款,对受益人均无迫索权。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确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及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3.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承兑信用证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俟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按《UCP 500》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不论由谁承兑,开证行均负责该出口方汇票的承兑及到期付款。由于承兑信用证是以开证行或其他银行为汇票付款人,故这种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Acceptance L/C)。
4.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以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而习惯上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这种假远期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要承担承兑费和贴现费。因此人们把这种信用证又称之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Usance L/C)。进口商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可以套用付款行的资金,并可摆脱某些进口国家外汇管制法令上的限制。
5。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据而不支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n Negotiation L/C)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
(四) 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循环信用证又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具体做法有三种:
1.自动式循环信用证
2.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3.半自动循环信用证
(五)可转让信用证
(六) 背对背信用证
(七)对开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简称《UCP600》)
英文全称是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600 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起草,并在国际商会2006年10月巴黎年会通过,新版本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是信用证领域最权威、影响最广泛的国际商业惯例,包括了39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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