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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
部管理体系,提高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和建设一
支精干、高效、廉洁、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约束对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聘用、任期管理、考核培养与调整等。
1.4.管理原则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遵循的原则:
1.4.1.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1.4.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并重原则;
1.4.6.民主集中、依法管理的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公司党委负责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与评价等管理。
2.2.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党委管理中层管理人
员的职能部门。
3.管理内容
3.1.职数与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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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定编制。中层管理人员的职数根据
公司发展战略和三年经营滚动目标的实际需要核定。具体职位设
置如下:
中层管理人数
部门
正职 副职
办公室 1 1
成本管理部 1 3
市场经营部 1 3
人力资源部 1 2
财务部 1 4
工程管理部 1 3
党群工作部 1 2
纪检监察部 1 1
说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原则上是一正两副,根据工作需要,班子
成员可适当增加,但班子总数不得超过 6 人。
.设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子分公司(项目部),党总支(党支
部)委员与经理班子成员原则上实行交叉任职。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期限
一般为一年一任,任期届满,进行任期考核,重新聘任上岗,未聘任
上岗的,职务自行免除。
.聘任条件与资格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基本条件:
.1.1.政治素质高。坚持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和组织
的事业,具有坚定的人生信仰与事业奋斗目标,并努力付诸实践。
公道正派,廉洁从业,遵纪守法。
3.2..职业素养好。对组织有高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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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重,公利为先,正直诚信,开放包容,勤勉守责,卓越进取。
3.2..管理能力强。系统掌握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方法,
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有战略眼光和系统思维能力、有独立见
解的分析判断能力、有制定计划和跟踪落实的组织能力、有协作
配合的协同能力、有开拓进取的创新能力、有凝聚员工的团队建
设能力、有创造客户价值的关系管理能力等核心能力和素质;
3..学习能力强。学习意愿强烈,善于吸纳、掌握新知识并
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持续提升个人和组织的能力;
.身体健康。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资格:
..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3.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正职中层管理人员,应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副职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不少于两年的子分公司(项目部)基层工
作经历;
3.2.2.4.原则上初次聘用副职男不超过 45岁,女不超过40 岁;
正职男不超过 50 岁,女不超过 45岁;
3..担任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五年以上
项目管理经验;
3.2..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的要求;
.2.7.担任工会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工会法》的规定要
求。
3..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聘任条
件和资格要求。
3.3.选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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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党委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和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中层
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3.3.2.组织选拔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程序如下:
3..民主推荐人选。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公司领导或子分
公司(项目部)党总支(党支部)提出推荐人选;
3.3.2.2.汇总推荐或提名人选情况,党委确定考察人选;
.3.对推荐或提名人选组织考察,并征求纪委监察部门意见;
.4.形成考察材料并提出任用意见;
3..党委会研究决定;
.2.6.任前公示;
3..履行任职手续。
.3.公开选拔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程序如下:
3.3..公布招聘职位、任职资格和条件;
.2.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笔试和面试;
3.3.3.4.党委会研究,确定入围考察人选;
.对入围人选组织考察,并征求纪委监察部门意见;
3.3..形成考察材料并提出任用意见;
3.3.3.7.党委研究决定;
3.3.3.8.任前公示;
3..9.履行任职手续。
.考察
3.4.1.考察是对拟提任中层管理人员人选的任前考察。主要
是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德、
才、学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性考察。考察干部必须坚持走群众路
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全面、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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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地评价干部。
3.4.2.考察对象人选的产生
.组织选拔的入围人选;
.2.2.公开选拔的入围人选;
3..3.在民主推荐中比较集中的人选;
3..4.公司党委根据特殊工作需要提名的人选。
.3.考察程序
.1.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3..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领导就考察工
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4..根据拟任职人选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
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4.3.4.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
3..5.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调查、查阅档案和有关资料、走
访有关部门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进行组织考察;
.3.6.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交
换意见;
3.4.3.7.考察组提出初步方案,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3..考察组向公司党委汇报考察情况,并提出中层管理人员
人选聘用建议方案。
3.4.4.考察工作由公司党委领导,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牵头
组织。
.聘任
3..聘任程序
.征求纪委、监察部门意见和建议;
.2.公司党委会研究作出任用决定或提出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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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3.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前公示;
.进行任职谈话和任职前廉政谈话;
3.5.1.5.办理任职手续;
3.5.1.6.宣布任职。
.2.对拟提拔任职人选,在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后办理任职文件
前进行干部任前公示。公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期一般为 5-
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3.5.5.任职时间的计算
.1.由公司党委直接任命、审批的,以公司党委研究决定之
日算起;
3..子分公司(项目部)推荐的,以党政联席会开会讨论通过
之日算起。
.新提拔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
察合格予以确认。
3.6.考核评价
.1.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可通过公开述职、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
等形式,按照公司规定,对其业绩、能力、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
考核,强制排名评定考核等级。
3.7.任期管理
3.7.1.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聘任、调整、升降、培训的重
要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级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限期改进与提高;累计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
职”的,予以降职或免职。
.因自身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任期届满,公司党委对所有中层管理岗位重新选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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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交流与回避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制度。
.1.1.交流的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培养锻炼需要交流的;在
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交流的。
.交流的方式:可以跨单位、跨部门、跨专业进行。
.1.3.交流的保障: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交流任职
的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
3.8.2.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3.8.2.1.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3..2.不得安排其亲属在本单位财务、审计和物资供应等部
门工作;
..中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
关系的,如考核、任免、奖惩、调配等,应当回避;
3.8.2.4.凡在重大项目的投融资,项目的招投标,对外经
济技术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兼并、承包,资产的转让、
租赁,项目分包,审计等,涉及到中层管理人员的亲属时,应当
回避。
上述亲属是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纪律与监督
3.9.1.实行司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坚持民主评议中层
管理人员制度,发挥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企业民主
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
3..建立中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中层管理人员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或企业相关制度,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分。
3.10.学习培养
0.1.对中层管理人员予以重点培养,对年度考核为优秀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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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中层管理人员,优秀安排学习或考察的机会,加强管理和业务
培训,不断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建立中层管理人员学
习培训档案,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
依据,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员工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3.11.免职、辞职、降职、退休
1.1.实施任期制的中层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免去现职,终止任期。
3.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3..在任期内连续两年或累计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
职”的;
3.1.3.失职、渎职,按企业相关制度应当予以免职的;
1.1.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3..因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经
教育不改的;
3..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影响恶劣或受到党纪政纪处
分,需要免职的;
3..7.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中层管理人员
职务的。
3.11.2.免职程序
1..纪检、组织部门或子分公司(项目部)党委向公司党委
提出免职建议方案;
.2.公司党委作出免职决定;
3..办理免职手续.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和引咎辞
职。
1..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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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11.3.2.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
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
党委审批。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
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在涉及企业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4.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1.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
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
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1.6.引咎辞职、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
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
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管理职务。
3.11.7.中层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解聘其所任职务,
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1.中层管理人员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单位的商业秘
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执
行。
3.1.中层管理人员离任或退休时,应按照公司工作交接的相
关规定,在职务聘任解聘通知发出后1个月内向公司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部)提交工作交接报告,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工作交接
结束后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