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险 通 讯
中国社会保障与保险论坛主办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保险研究所协
办 第 12 期 2003 年 10 月
上海统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资助
☆☆热点聚焦☆☆:
酒醉驾车能否投保?
对汽车保险的关注,反映了
内地私家车辆快速增长的现实。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交通管理局
在 8 跃日宣布,北京的机动车辆
正式突破 200 万辆,其中私人拥
有 128 万辆,占总数的 64%。北
京的常住人口大约是香港的两倍,
然而登记车辆数目却高达香港
的 4 倍之多。汽车的高增长,不
但对道路流量造成考验,也隐含
着交通意外风险升高。在今年 1
月 1 日以前,内地车辆采取统一
费率,今年才开始推行全国的车
辆险费率市场化,因而保险公司
和车辆驾驶人比以往更关心车辆
险产品与保费。
去年内地机动车辆险保费总
收入达到 450 亿元人民币,占全
体非寿险保费收入的 6 成以上,
无疑是国内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的
主力险种。车险费率在年初开始
市场化之后,各公司所推出的产
品五花八门,保费计算因人、车、
用途、地域等分类原则而有所不
同。整体而言,内地的汽车保险
业已经进入了市场竞争的战国时
代。
随着车险产品与费率的开放,
总部位于上海的天安保险公司推
出了一个“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
的车辆附加险。简单的说,就是
为酒后驾车肇事者提供保险,即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
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
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
本身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
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将
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
的保险责任”。这个车辆附加条款
推出后,在内地引发许多争议。
天安保险公司强调该产品是通过
保监会批准上市的,并于年初开
始已经在全国 20 多个城市的营
业网点销售,8 个月来,有 300
多辆车投保了这一附加险,至今
没有发生任何出险赔付。
对于有人批评,这一产品违
反保险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该公司的看法
是,这个险种的目的在于保障酒
后驾车事故中的无辜受害者,因
此完全符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原则。他们强调,这种保险就像
盗抢险等犯罪保险一样,保障的
是受害人而非肇事人的利益,与
违法行为并无直接关系。
但是一般保险的基本法律原
则和保险合同的基本要件是: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有保险利益,
并且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酒醉驾车肇事,和超速、闯红灯
等肇事一样,属于车险的除外损
失原因,因为这些肇事原因系违
反国家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这
些行为都是可以避免的,行为本
身是故意而非过失,因此属于不
可转移的风险。肇事者不但必须
面对刑事责任,还必须独自承担
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违法行
为所造成的损失可以转移,不但
破坏了保险所赖以维系的基本法
律原则,严重的道德风险还会使
路上充满冒险的驾驶人,酿成更
多的车祸事故。
保险公司虽然开设这种保险
是为了保障车祸事故的受害人,
然而一如上述,对于违法行为所
造成的赔偿责任,由于其故意的
本质,应该由肇事者独自承受后
果。如果肇事者确实无能力承担
受害人的医疗及其他费用,则应
比照处理其他刑事案件受害人补
偿方式一样,由国家成立的保障
基金来赔付,让受害人可以得到
基本的补偿和保障,这种补偿机
制才有助于维系社会的稳定与公
平。
此外,酒醉驾车保险可以预
见的高损失率,还可能使低风险
的驾驶人最终转而选择他去。长
期下来,天安保险公司终究得面
对风险逆选择所造成的经济后果。
☆☆改革试点探讨☆☆:
中寿集资拟增 50%至 234 亿
趁国企在香港备受追捧之际,
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
险抓紧上市良机,计划扩大在港
上市集资额 50%,至 30 亿美圆
(约合 234 亿人民币),并于
2003 年 9 月 16 日公布上市计划
详情,若中国人寿成功挂牌,将
会抢闸成为首家在港上市的国内
保险公司。
拥有内地高达五分之三的寿
险市场的中国人寿,其懂事长王
宪章透露,中寿原本计划在港发
行新股集资约 20 亿美圆(折合
约 156 亿元人民币),但因总公
司去年和今年上半年表现理想,
故财务顾问建议可扩大集资规模。
王宪章表示,将与财务顾问中国
国际金融公司、花旗集团、瑞士
信贷第一波士顿和德意志银行,
宣布发售新股详情。中国人寿去
年盈利 亿人民币,增长 8%,
去年保费收入达 1 287 亿元,总
资产达 3 000 亿元,员工人数 65
232 人。
据了解,中国人寿这次上市
资产不包括 99 年前的保单收益,
仅透过中国人寿于 5 月宣布重组,
以改善公司资产素质的上市要求
而成立的子公司发售新股。早前
负责中国人寿重组的高层人士指
出,99 年前出售的保单是中国人
保签定的,且保证有高回报,因
此只有 新子公司才能符合上市
要求。
据悉,中国人寿计划在港上
市的资产组合,为 99 年以后收取
的保单收益,涉及的总资产逾
300 亿美圆(折合约 2 340 亿港
币)。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99
年后保险公司给予保单持有人的
年利率不能超过 厘。因此,
中国人寿将有关部分上市,可以
确保寿险公司的回报率,亦可以
减低投资者的风险。据了解,中
国人寿有关资产的投资回报率平
均达 4 厘或以上。
海外资格考试系列(五):
英国精算学会精算师资格考试
英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是英国
精算学会和英国精算公会联合主
办的精算师从业资格考试。通过
该考试后获得的精算师被全世界
承认。目前,英国精算师资格和
美国精算师资格以及日本核算师
资格,共同构成了保险精算师资
格的三大支柱,在国际保险界享
有极高的声望。
2000 年以前,英国精算师资格
考试分为 A、B、C、D、E 五个
系列,但自 2000 年以后,英国精
算师资格考试体系将进行改革,
考试科目包括四个系列:“100 系
列”、“200 系列”、 “300 系列”和
“400 系列”。考生通过“100”、
“200”、“300”系列考试的所有考
试科目,即可获得准精算师资格
证书,再通过“400”系列的任意一
门科目后,即可获得英国精算学
会和英国精算公会颁发的精算师
资格证书。
1994 年,中央财经大学首次引
入英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998 年,
上海财经大学在上海市设立了我
国第二家英国精算师考试中心。
我国考生参加该项资格考试的费
用支出均有三个选择:(1)自费。
(2)公费。我国各家保险公司对此
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具体情况
可向所在公司的人事或教育培训
部门咨询。(3)获得资助。目前,
仅有英国鹰星保险公司为中央财
经大学精算班研究生提供全科资
助。
一、报名资格:只有英国精算
学会的会员方可报名参加考试
(申请加入英国精算学会,首先必
须向该学会提出申请,待批准后,
每年向该会交纳 27 英镑的会费)。
二、考试内容:自 2000 年起,
考试内容共包括 14 门必修课,其
中包括“100 系列”的 9 门、“200
系列”的 1 门和“300 系列”的 4 门,
此外,考生可以从“400 系列”中
选修 1 门。
英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00 系列”
科目:统计模型 、金融数学 、随
机模型、 生存摸型、精算数学
精算数学 、经济学 、财务与财
务报告 、金融经济。
英国精算师资格考试“200 系列”
科目:《沟通技巧》,目标旨在
培养学员向非精算人士解释精算
概念和精算控制技术的能力。从
2000 年以后本课程的试题将有
中文卷。
英国精算师资格考试“300 系列”
科目:《投资和资产组合》(程
目标是为精算师将来从事保险业
务时能用精算方法对投资进行评
估,选择资产负债匹配的最佳方
法)。《寿险精算》( 课程目标
是确保资历较浅的精算师能应用
精算技术保证长期寿险业务健康
发展)。 《财产险精算》(课程
目标是确保资历较浅的精算师能
应用精算技术保证非寿险业务健
康发展)。《养老金》( 课程目
标是确保资历较浅的精算师能应
用精算技术对英国各种退休养老
金及相关福利业务进行设计和监
管)。
英国精算师资格考试“400 系列”
科目: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格考试、
人寿保险资格考试 、财产保险资
格考试 、养老金资格考试。
(*科目“400 系列”是与“300 系
列”相对应的各具体方向的资格
考试)
三、考试安排:一年举办两次,
分别安排在 4 月和 9 月。
四、报名及考试地点:
(1)中央财经大学英国精算考试
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39
号,邮编:100081
电 话 : (010)62288627 ,
62288628;
传真:(010) 62289350
(2)上海财经大学英国精算考试
中心
地址:上海市国定路 777 号,邮
编:200433
电话:(021)65111000-2302 ;
传真:(021)65114738
☆ ☆典型案例分析☆☆:
伪造、涂改有关证明骗取保险
金案
案情:
1996 年 6 月 7 日,宋某为自
己的货车向河南某保险公司投保
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
年。1997 年 5 月 30 日晚,保险
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电话报案,
声称他的车与一辆富康轿车相撞,
已向事故发生地的天津北区交警
队报了案。该保险公司当即决定
派人去天津查勘现场。当业务员
到达天津时,肇事车辆已被拖至
天津市某汽车修理厂修理。经了
解,情况如下:5 月 30 日,货车
行驶在天津北部时,迎面驶来一
辆富康轿车。为躲避一个横穿马
路的骑车人,货车司机向左打方
向盘过猛,轿车撞在货车右脚踏
板后弹出,撞在路边的大树上,
轿车驾驶员和同车的一名乘坐人
受伤。事故发生属实,但交警队
尚未进行责任认定。
1 个月后,宋某带着各种证
明和资料来这家保险公司办理索
赔手续,其中有出事经过、事故
责任认定书、损失赔偿调解书、
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
议书、医院收据、车辆定损单等
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在
审核有关单证时,发现宋某提供
的天津北区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
证上所盖公章印模在几个单证中
的字体和颜色不一致,有异常。
保险公司决定派员再赴天津调查。
业务员首先到达天津医科大学总
医院,核实住院收据。经过比较,
宋某提供的住院收据上的印章与
该院住院处的收费印章差别很大。
为了查明两名伤者的真实医疗费,
通过微机查得轿车司机的医疗费
为 10500 余元,而不是宋某所提
供的收据上所记载的 元,
另一名乘坐人的医疗费则没有查
到,宋某所提供的收据票面总金
额为 元。最后,该院出
具了没有开出宋某所提供的两张
收据的证明。随后,公司的业务
员又来到天津市北区交警队,对
有关证明、凭据的真实性作进一
步的调查。交警支队事故承办人
否认凭证内容是他书写的,并回
忆说,这起事故是由双方自行协
商解决的,我们没有进行调解,
并找出存档的事故原始材料,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 1997
年 7 月 17 日开出的。富康轿车违
章超车,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
驾驶车辆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
的次要责任。这与“索赔材料中那
份责任认定书正好相反。存档时
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内容
为空白,而宋某所提供的调解书
内容丰富,货车车主要负担轿车
方的损失
元。交警队也出具了宋某所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
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均为伪造的证明。
保险公司根据内查外调的情况,依法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处理决定。
分析:
首先从一般的常识来分析,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保险法》第 27
条第 3、4 款从法律的角度给出了依据,该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
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
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
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
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其次,该案例构成了保险法所认定保险诈骗的一种,《保险法》
第 131 条规定:“(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
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再次,《刑法》第 198 条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
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
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所以可以看出,伪造、涂改有关理赔证明不但会
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还有可能因此触犯行政法、甚而刑法,构成保
险诈骗罪。”
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这种现象不但屡禁不止,而且有大大强化的
危险,纠其原因,不但在于各地方医疗、交通部门的职业道德意识不
强,管理不严,而且我们也应该从自身找原因。绝对有效的办法没有,
但我们可以从加强公司内部核单、理赔的工作来着手,并辅以加强部
门的横向联合与协作。
2003 中国银行保险与竞争性分销渠道论坛
2003 年 10 月 28-29 日 上海 香格里拉酒店
主办方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保险研究所
组织方 EFG (EnlightForum Global)
协办单位 Asia Pacific Risk and Insurance Association
传媒合作 亚洲保险评论、中国商业评论、亚洲银行家、亚洲资本、中国保险报
会议背景
对保险而言,产品传递给消费者的最后一步就是分销,这是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销、保险代
理商、银行、保险经纪人、网络等,看上去我们是有许多的选择渠道,但究竟哪一种是保险公司的最佳选
择呢?尽管近来经常会见到保险代理、网络保险等的大肆宣传,但都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代理佣金仍没
有一个统一标准。在这种情形下,银保合作可以说是最好的一种分销渠道,在西方日趋成熟的保险市场上,
银保合作始终保持着快速发展。西欧国家的保险公司大多数通过银行网点来销售保险产品。在欧洲,如意
大利、德国、英国等,银行销售的保费收入占整体保费的 15-20%。法国是全球第三大保险国,大约 60%的
保费收入通过银行渠道实现。近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银保合作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专家们确
信中国的银保合作事业正在日趋成熟。
对保险公司而言,究竟如何进行渠道拓展?先进的通信技术能否被应用到渠道中?通过建立成功的分
销渠道,保险公司就可以大幅度扩大市场份额,又可以获得忠实的客户,同时还能降低成本,以致打败竞
争对手,获得较高收益。保险公司应该不断进行渠道创新与整合,使他们真正成为公司价值链的一部分,
同时保险公司必须积极进行研讨市场状况,并不断进行调整,适应它,只有这样才能更快的抢占市场,提
升公司自身发展的潜力。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讨论如何发展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战略联盟,进行销售渠道的创新,以及未
来保险行业在中国乃至全球的发展趋势,从而实现在为客户提供优良的理财服务同时营销保险产品。本次
会议我们邀请了政府高级官员、专家学者及银行与保险公司的高级经理,共同分享他们成功的经验、学习
新的理念,使您能够在最短的时间掌握到国内外最新动向,与时俱进,顺应发展。
注:详情请见本期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