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共事业管理的职能、方式与方法
第一节 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职能
计划职能
组织职能
指挥职能
协调职能
控制职能
第二节 政府管理公共事业的基本方式
一、公共政策与公共事业管理
公共政策: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而做出的一个正式的决定或安排。本质是社会利益的集中反映。
公共政策过程的运行表现为观念形态的形成和完善,而公共事业管理过程的运行表现为客观的物质交换过程,但两者都有一个由确认问题到制订方案,最后实施和评估的相同的实施过程。
二、公共事业产品政策的执行
公共事业产品政策是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执行过程中可供选择的政府工具有以下几种:
(一)公共事业产品的政府供应
1、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来购买相关的公共事业产品以一定的方式向公众提供。
2、转移支付
政府无偿地支付给个人或下级政府,以增加其收入和购买力的费用。政府的一种不以取得商品或劳务作补偿的支出,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形式。转移支付包括政府的转移支付、企业的转移支付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政府的转移支付。大都具有福利支出的性质,如社会保险福利津贴、抚恤金、养老金、失业补助、救济金以及各种补助费等;农产品价格补贴也是政府的转移支付。由于政府的转移支付实际上是把国家的财政收入还给个人,所以有的西方经济学家称之为负税收。
政府转移支付有两个层次:
一是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包括对外捐赠、对外提供商品和劳务、向跨国组织交纳会费;
二是国内的转移支付,既有政府对家庭的转移支付如养老金等,又有政府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还有政府间的财政资金的转移。
一般我们称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预算收入。
在西方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分类就是分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
(二)公共事业产品的政府补贴
政府对承担某些市场性较强的公共事业产品生产和提供的组织,在对其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做出相关的要求和规定后,对这些组织执行政府的规定说承受的相关损失予以一定补助。
(三)公共事业产品的政府生产
政府通过设立国有企业直接生产并以非市场化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的公共事业产品,且通常主要集中在以水、电、煤气、公共交通为基本内容的公用事业中。
(四)公共事业产品的政府管制
政府为了保证公共事业产品的供给,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一定的方式干预公共事业产品生产和提供者特别是企业活动的行为。
直接管制,是政府的相关机构通过有关进入、价格、许可、认可、标准、收费等法规而直接对企业市场行为施加的管制。
间接管制,是指由政府的司法机构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对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进行的管制。
其中,政府的直接管制又可分为经济性管制与社会性管制。
经济性管制是对诸如自然垄断行业和金融业等特殊行业的管制;
社会性管制是对企业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等外部性问题与产品质量以及生产安全和卫生等内部性问题进行的管制。
第三节 政府管理公共事业的基本方法
政府行使公共事业管理职能,实现管理目标的手段与途径的总称。
一、政府管理公共事业的刚性方法
1、行政方法
公共行政主体根据管理的客观需要,运用除法律、法规、规章外的规范性文件(指示、命令、规定等)对公共行政过程施加控制的方法。
制定和发布行政命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
2、经济方法
国家利用一定的经济手段影响公共事业活动参与者的经济利益,以保证公共事业的发展按国家意志进行的一种管理方法。
适度地运用价格、利率、税收、信贷、工资、奖金、罚金等经济杠杆。
3、法律方法
公共事业管理主体根据公众的根本利益及其对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公共事业产品的生产和提供施加控制的方法。
二、政府管理公共事业的柔性方法
1、行政指导
政府情报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会议公开制度
行政审议制度
行政建议制度
2、公共事业管理合同
在公共事业管理过程中,政府与参与公共事业产品生产和提供的非政府组织、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之间,为实现公共事业管理目标,经相互协商所达成的协议。
3、行政授权
行政机关依法将某项或某一方面公共事业的管理权明确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法律行为。来自于法律法规,拥有行政主体资格。
4、行政委托
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将某项或某一方面公共事业的管理权委托给其他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5、情感方法与心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