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
山东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
一、国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中发[2002]12 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 号),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作了通知和明确。随后,又于 2003 年 2 月 13 日和 2003 年 6 月 12 日,下
发了两个《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 号),
2003 年 8 月 29 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下发了《关于落实劳动
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
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以
国税发[2002]137 号文件,明确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项目
的优惠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1、财税[2002]208 号文件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
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财税[2002]208 号文件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 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
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
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3、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含 30%),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
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最长不超过 3 年。
4、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 30%,但与其签订 1 年以上
(含 1 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
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
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最长不超过 3 年。
(三)新办商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5、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
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含 30%),并与其
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在相应期限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最长不超过 3 年。
6、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 30%,但与其签订 1 年以上
(含 1 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
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
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最长不超过 3 年。
7、财税[2002]208 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
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
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8、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
除外),继续按照财税[2002]208 号文件中规定的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9、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
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
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最长不
超过 3 年。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额中扣减,当前扣减不足的结构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至 3 年期满为止。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 年/元。
(四)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0、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
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
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含 30%),并与其签
订 1 年以上(含 1 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在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 30%。最长不超过 3 年。
(五)服务型企业和服务业务范围
11、财税[2002]208 号文件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12、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
务。在本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所从事的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包括: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
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
的业务。其中,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
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
使用的业务。其中,融资租赁按金融业征税。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
美术、裱画、誊写、镌刻、打字、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象、复印、
晒图、设计、制图、测绘、打包、咨询等。
(六)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税收优惠政策
1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
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
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
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 30%以上(含 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七)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街道社区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
惠政策。
14、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
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
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每吸纳 1 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
可享受企业所得税 2000 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
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94]001 号)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
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
总数 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
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
员总数 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
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
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老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
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八)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适用
16、财税[2002]208 号文件下发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
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使用财税
[2002]208 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
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九)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17、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提供营业税起征点
18、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 200-800 元提高到 1000-5000
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 50 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
额 100 元。
19、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经省地税局与省财政厅研究,报经省政府同意,
按期纳税的暂由现行数额提高到月营业额 1000 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数额提高
到每次(日)营业额 100 元。
(十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20、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
类收费项目。
(十二)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1、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22、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中发[2002]12 号)下发之日(指 2002 年 9 月 30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组建,并于 2003 年 1 月 1 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
业,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 3 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 号)下发之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组建,但在 2003 年 1 月 1 日后(含 2003 年 1 月 1 日)通过劳
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 2003 年 1 月 1 日后(含 2003 年 1 月 1
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
核之日享受该政策。
23、凡在 2005 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 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
分离、辅业改制所举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 3 年的税收优
惠,直至期满为止。
24、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上述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25、凡在 2005 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
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 3 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
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议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3 年 8 月 15-16 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
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明确为凡在 2005 年
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
件的都可以享受三年时间的政策优惠。
2、将对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3、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时限问题,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
业享受政策问题,各省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必要的政策规定。
三、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3 年 8 月 28 日,山东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
进一步明确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扩大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扩大到进行失
业登记的各类城镇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
女的单亲家庭的就业特困人员。
2、各类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政府按合同年限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并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调整,由原来必须签订 3
年期限劳动合同,调整为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3、简化税收减免程序。对服务型、商贸型企业申请减免税由原来要经劳动
保障部门认定,简化为由税务部门直接认定办理,减少中间环节。对下岗失业人
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借《再就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等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
四、有关认定、审核程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员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中发[2002]12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 号)等上述政策性文件精神,经国务院
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 2002 年 12 月 24 日,下发了《关于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 号);
于 2003 年 8 月 29 日,又下发了《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3 号);对认定、审核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
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
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
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 1 年以
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
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
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
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
的,应当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含 30%)以
上的,在相应期限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 30%的,在相应期限
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
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
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
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
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 1 年以上期限的
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
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
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
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
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含 30%)以上的,
在相应期限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 30%的,在相应期限
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
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
数 30%(含 30%)以上,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
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度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
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
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
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
了 1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
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
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
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
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
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
税额减征 30%。
(四)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的 30%(含 30%)以上,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
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
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
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
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 1 年以
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
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
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企业吸
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
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
税额减征 30%。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
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1、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
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 30%以上(含 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
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
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
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
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执行。
2、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部门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 3、4、5 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
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
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
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
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
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
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
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
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
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
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4、经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
所得税。
(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认定、审核程序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对劳服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的认定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型劳服企业),是指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定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
查企业是否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
签定了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记录。
加工型劳服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加工型劳服企
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加工型劳服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
持有《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
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 192 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加工型劳服企业根据企业吸纳并签定 1 年以上
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 2000 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
超过两年。
(七)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审核程序
1、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
业),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
数不超过 100 人,年销售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
签定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企业年销售证明(现有的小企业实体需提供);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
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了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二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
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核查企业职工总数是否在 100 人
以下。
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街
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
持有《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
时,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 19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即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体吸纳并签定 1 年以上劳动合
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 2000 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接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接转期不得超过两
年。
(八)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
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
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
免税待遇。
1、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
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
下通称《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
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税务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
戳。
3、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
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
《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
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为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 15%。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对抽查
发现的问题要全国通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
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
税手续。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制定统一式样;由劳动保障部门
负责监制、统一编号备案,并核发使用。
2、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
处。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
企业实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上述相关规定办理。
二OO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