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事业面临
着重要的发展机遇
劳动保障工作者
肩负着重大
责任!
享受就业再就业
政策相关程序问题
罗佳秋
2006年6月
概 述
新政策与12号文件的
对比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
象的认定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的认定、审核程序
申请享受再就业扶持政
策的申报程序
就业服务工作要求
一、新政策与12号
文件的对比
时间的延续
对象范围的扩展
社保项目增加
对原有政策的充实
时间的延续
12号文件:有关社会保
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
策暂定到2005年底。
新政策:有关扶持政策
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
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
定到2008年底;
对象范围的扩展
12号文件:
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
安置的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
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
他失业人员。
新政策:
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
下岗职工。
12号文件: 各级政府
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
制度,对城镇登记失
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
岗职工,提供免费职
业介绍。
新政策:对持《再就业
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
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
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
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社保项目增加
12号文件:补贴标准按单
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
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
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
担。
新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标
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
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
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
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仍由本人负担。
对原有政策的充实
新政策:对持《再就业优
惠证》的“4050”人员灵
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
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
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
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享受再就业扶
持政策对象的认定
(一)国有企业下岗
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
破产需要安置的人
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集体
企业下岗职工。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
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
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企业吸纳下岗失
业人员的认定、审核
程序
(一)申请企业认定
的范围:
服务型企业;
商贸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
加工型企业;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
的小型企业实体。
(二)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
员的认定工作由总局、
分局劳动保障部门负
责。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是: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
用持《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呈报方式:
由企业向分局或总局劳
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
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提
供的材料:
企业书面认定申请;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持有的《再就业优惠
证》;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工资表);
职工名册(需企业盖章)
;
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
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
的劳动合同;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
会保险凭证;
《持<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
定(实际)工作时间
表》。
(二)认定办法
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
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
合同情况;
企业为新招用下岗失
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费记录情况;
核查《持<再就业优惠
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
预定(实际)工作时间
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
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
用新增岗位安置下岗失
业人员。
四、申请享受再就业
扶持政策的申报程序
(一)社会保险补贴
1、服务型企业、
商贸企业、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
贴的申请
申请范围:
经认定的各类服务型企
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
的小型企业实体 。
申请补贴企业需具备
的条件:
⑴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增加了新的工作岗位;
⑵必须招用持《再就业
优惠证》人员;
⑶与新招人员签订1年
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
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
按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会
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
费给予补贴。
企业申请补贴需报送
的材料:
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
请报告;
⑵《企业申请社会保险
补贴资金审批表》;
%E7%94%B3%E8%AF%B7%E4%BF%9D%E9%99%A9%E3%80%81%E8%81%8C%E4%BB%8B%E3%80%81%E5%B2%97%E4%BD%8D%E8%A1%A5%E5%8A%A9%E8%B5%84%E9%87%91%E5%AE%A1%E6%89%B9%E8%A1%
%E7%94%B3%E8%AF%B7%E4%BF%9D%E9%99%A9%E3%80%81%E8%81%8C%E4%BB%8B%E3%80%81%E5%B2%97%E4%BD%8D%E8%A1%A5%E5%8A%A9%E8%B5%84%E9%87%91%E5%AE%A1%E6%89%B9%E8%A1%
⑶《企业实体吸纳下岗
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⑷新招用人员《再就业
优惠证》的复印件;
⑸企业为新招用持《再就
业优惠证》人员支付的工
资凭证(工资表);
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条件的人员名册(企业盖
章);
⑺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
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
劳动合同;
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的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
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
申请补贴呈报方式: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的企业(单位)需向分
局、总局劳动保障和财
务部门逐级申请。
2、企业(单位)提供
公益性岗位安排
“4050”人员就业社
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申请补贴的企业(单
位)需具备的条件:
需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
《再就业优惠证》的
“4050”人员就业的企
业(单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指主
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是
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为
满足公众利益的非营利
性的管理、服务岗位。
补贴标准:
按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会
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
费给予补贴。
申请补贴报送的材料:
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
请报告;
⑵《企业申请社会保险
补贴资金审批表》;
%E7%94%B3%E8%AF%B7%E4%BF%9D%E9%99%A9%E3%80%81%E8%81%8C%E4%BB%8B%E3%80%81%E5%B2%97%E4%BD%8D%E8%A1%A5%E5%8A%A9%E8%B5%84%E9%87%91%E5%AE%A1%E6%89%B9%E8%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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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企业实体吸纳下岗
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⑷新招用人员《再就业
优惠证》的复印件;
⑸企业为新招用持《再
就业优惠证》人员支付的
工资凭证(工资表);
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
贴条件的人员名册(企业
盖章);
⑺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
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
劳动合同;
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的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
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
申请补贴呈报方式: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的企业(单位)需向分
局、总局劳动保障和财
务部门逐级申请。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
保险补贴的申请
灵活就业:指下岗失业人员
以及社会其他劳动者个人或
联合起来,为社会、单位、
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
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
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且无
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
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
灵活就业形式:
⑴为社会管理提供的公
益性服务:治安管理、
交通协管、市场管理、
环境管理、小区物业管
理等;
⑵为城镇居民开展的家
政服务:托老托幼、饮
食服务、快餐配送、家
电维修、物品代购、缝
纫浆洗、接送学生等。
⑶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后
勤保障服务:打字复印、
绿化管理、花草养殖、
卫生保洁、门卫保安等;
⑷为用人单位或居民家
庭提供的劳务服务:临
时工、季节工、劳务工、
承包工、派遣工、小时
工等;
⑸为私营企业及个体工
商户帮工,自雇型就业;
⑹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
组织起来从事种植、养
殖业等;
⑺其它无法建立或暂无
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的灵活就业形式。
申请补贴人员条件:
需是持《再就业优惠证
》的“4050”及其他人
员,申报就业并参加社
会保险且从事灵活就业。
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中的“4050”
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
险费总额的60%计算。其他
灵活就业人员按实际缴纳养
老保险费总额的15%计算。
职介机构申请灵活就
业人员社保补贴需报
的材料:
⑴本人申请;
⑵《申请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
表》;
%E7%94%B3%E8%AF%B7%E4%BF%9D%E9%99%A9%E3%80%81%E8%81%8C%E4%BB%8B%E3%80%81%E5%B2%97%E4%BD%8D%E8%A1%A5%E5%8A%A9%E8%B5%84%E9%87%91%E5%AE%A1%E6%89%B9%E8%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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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7%94%B3%E8%AF%B7%E4%BF%9D%E9%99%A9%E3%80%81%E8%81%8C%E4%BB%8B%E3%80%81%E5%B2%97%E4%BD%8D%E8%A1%A5%E5%8A%A9%E8%B5%84%E9%87%91%E5%AE%A1%E6%89%B9%E8%A1%
⑶灵活就业的人员《居
民身份证》复印件;
⑷《再就业优惠证》复
印件;
⑸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
证明;
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
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
据;
⑺人员名册(“4050”
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
员分别造册)。
申请补贴呈报方式:
申请补贴的人员到所在
地农垦职介机构提出申
请,经社区劳动保障认
定后向分局、总局劳动
保障和财务部门申报。
(二)职业介绍补贴
申请职介补贴条件:
垦区各级职业介绍机构
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
可按其实际介绍就业成
功人数,申请职业介绍
补贴。
补贴标准:
每人次补助90元,符合
补贴条件的人员只能申
请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需
提交下列材料:
⑴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
请报告;
⑵《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资金审批表》;
%E7%94%B3%E8%AF%B7%E4%BF%9D%E9%99%A9%E3%80%81%E8%81%8C%E4%BB%8B%E3%80%81%E5%B2%97%E4%BD%8D%E8%A1%A5%E5%8A%A9%E8%B5%84%E9%87%91%E5%AE%A1%E6%89%B9%E8%A1%
%E7%94%B3%E8%AF%B7%E4%BF%9D%E9%99%A9%E3%80%81%E8%81%8C%E4%BB%8B%E3%80%81%E5%B2%97%E4%BD%8D%E8%A1%A5%E5%8A%A9%E8%B5%84%E9%87%91%E5%AE%A1%E6%89%B9%E8%A1%
⑶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人
员名册;
⑷用人单位与就业人员
签订的劳动合同;
⑸介绍持《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就业的,凭《再就
业优惠证》申请;介绍其
他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
就业的,凭《求职登记表
》和《居民身份证》申请。
申请补贴呈报方式:
职介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分
局、总局劳动保障和财务
部门申请。审核批准后,
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介机构
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特定政策补助
补助范围:
2005年度享受中央财政下
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资金的困难企业中,享受
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但仍
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下岗职工。
申请享受补助人员范围
的界定:
对参加2005年度清算,
出中心后尚未与企业解除
劳动关系、且难以实现再
就业的“4050”人员。
补助期限:
暂定到2007年底。
补助标准:
对3年亏损的企业实行全
额补助,对2年亏损的企
业补助80%。
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按
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实际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
保险费计算。
申请特定政策补助需
提交的材料:
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
请报告;
⑵《中央困难企业大龄职
工社会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
申请表》;
%E6%8A%A5%E9%83%A8%E8%A1%
%E6%8A%A5%E9%83%A8%E8%A1%
%E6%8A%A5%E9%83%A8%E8%A1%
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
贴条件的人员名册;
⑷《进入国有企业再就
业服务中心协议》;
⑸与国有企业签订的劳
动合同;
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
具的为符合享受社会保
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明
细;
⑺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
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申请补助呈报方式:
补助采取清算制,企业需于
每季初将申请补助人数按财
社〔2005〕184号文件后的
附表要求,经分局劳动保障
和财务部门报总局劳动和社
会保障和财务部门审核。
具体查询条件和方式
男:出生年月:
≦19571231
出中心时间:
≦20051201≧20050201
女:出生年月:
≦19671231
出中心时间:
≦20051201≧20050201
五、就业服务有关工
作要求
(一)求职登记
办理求职登记。审核初次
要求就业人员填写《求职登
记表》,办理《求职证》,
查验求职者有关就业转失业
的本人证件,原单位出具的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输入劳动力资源信息库。
(二)职业指导
向求职人员介绍就业政策,
提供用工信息。要根据其年
龄、文化、性别、专业技能、
求职意愿等不同情况进行职
业指导,按岗位要求对求职
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测评。
指导用人单位了解用工
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采取合法的招聘方式,
对招聘用人员进行正确
的能力测评。
(三)职业介绍
查验用工单位招工介绍信、《空
岗报告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
法人登记证书、经办人《居民身
份证》、招工简章。符合条件的,
办理用工登记和委托招工手续。
组织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洽谈。
个人求职登记程序
身
份
证
学
历
证
流动
人员
需增
加
职业资
格证
岗前培
训证
暂住证
输出地出具的婚育证明
体检表
填
写
《
求
职
登
记
表
》
用人单位登记招聘程序
招工
简章
空岗
报告
营业
执照
法人
证明
经办人
身份证
用
工
登
记
办
理
用
工
手
续
初
次
就
业
企业
(单
位)
招收
录用
职工
登记
表
二
次
以
上
就
业
再就
业登
记表
签订
劳动
合同
缴纳
社会
保险
劳动
合同
鉴证
15
日
30日
%E6%8B%9B%E5%B7%A5%E8%A1%
%E6%8B%9B%E5%B7%A5%E8%A1%
%E6%8B%9B%E5%B7%A5%E8%A1%
%E6%8B%9B%E5%B7%A5%E8%A1%
%E6%8B%9B%E5%B7%A5%E8%A1%
%E6%8B%9B%E5%B7%A5%E8%A1%
%E6%8B%9B%E5%B7%A5%E8%A1%
%E6%8B%9B%E5%B7%A5%E8%A1%
%E6%8B%9B%E5%B7%A5%E8%A1%
%E6%8B%9B%E5%B7%A5%E8%A1%
%E6%8B%9B%E5%B7%A5%E8%A1%
(四)培训申请
推荐有劳动能力、有就业
愿望、但缺乏专业技能的求
职人员,参加就业或再就业
培训,按培训机构要求办理
相关手续。培训期间,要及
时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五)鉴定申报
职业介绍机构要负责职业
技能鉴定信息传递、就业
准入政策咨询,求职者提
出鉴定申请后,统一由总
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
鉴定。
(六)档案管理
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托管档
案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委托
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
作。并报经同级档案管理部
门认定,登记备案,接受其
业务监督和指导。
托管档案范围是 :
1、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
关系人员档案,由企业
负责移交所在地垦区职
业介绍机构管理,一律
不准交本人保管。
2、总、分局直属企业,
职工档案在50份以下的
或国有企业已经转制,
不具备管理职工档案条
件的单位,要委托所在
地垦区职介机构管理。
3、垦区的股份、股份合
作、集体、外商独资和私
营企业,及不具备管理职
工档案的其他单位,可到
所在地垦区职介机构办理
档案托管手续。
4、职业介绍机构对托管
档案的阅读、传递、档
案材料的收集、鉴别、
整理、归档工作,均按
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存档期间,要严格执
行档案委托保存合同书
的各项条款。
(七)劳务派遣
将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劳
动力组织起来,根据用
人单位的用工需要派遣
劳力。也可以向外地组
织劳务输出。
(八)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职业介绍机构,可为自愿
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代办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
系手续;代缴各项社会保
险费;代办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
(九)灵活就业服务窗口
负责创业咨询和就业指
导,开发灵活就业岗位;
受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委托,办理必要的用工
登记备案手续;
具备条件的,协调双方签
订用工合同;对符合享受
再就业优惠政策且实现灵
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再就业
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