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重点)
1.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协商定;协商不成,按比例;无比例,平均分。
【解释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解释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相关链接】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章程规定。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相关链接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六)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重点)
1.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解释】财产的清偿顺序为: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承担了债务清偿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解释】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将财产份额转让的,用受让人支付的价金,向该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解释1】清偿原则可以概括为:“三能”、“三不能”。
【解释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入伙、退伙
1.入伙
(1)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由于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因此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在合伙企业内部还要承担按份责任。
【解释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解释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退伙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解释】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释】协议退伙与通知退伙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
(3)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解释2】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解释】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退伙的后果
①普通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因此,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由于退伙人已经办理了退伙结算,因此退伙人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在合伙企业内部不再承担按份责任。
【案例】2009年4月10日,A、B、C、D共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甲。协议约定:A以货币4万元出资,B以房屋作价10万元出资,C以劳务作价3万元出资;D以货币4万元出资,四人平均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企业聘任丙管理合伙企业;甲企业5月10日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为3个月;6月10日D退伙,E入伙(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7月10日贷款到期,甲企业现有财产仅为40万元,不足清偿乙银行贷款。
(1)首先应当以甲企业财产40万元清偿银行债务,不足清偿的60万元由A、B、C、D、E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所以乙银行可以要求A、B、C、D、E任意一位合伙人清偿剩余的全部60万元债务。
(3)丙不具合伙人资格,只是被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所以乙银行若要求丙清偿债务,丙可以拒绝支付。
(4)D代为清偿60万元后,可以向A、B、C、E进行追偿,追偿数额60万元,因为其对内按份责任为零。
(5)E代为清偿60万元后,可以向A、B、C进行追偿,追偿数额45万元,因为其对内应承担按份责任15万元。
(6)若A、D对外均未清偿债务,B对外清偿10万元,C对外代为清偿50万元,C多清偿的35万元,可以分别向A(追偿15万元)、B(追偿5万元)、E(追偿15万元)进行追偿。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3.财产继承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2010年)
A.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不得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答案】ACD
【解析】选项B: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一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合伙协议约定除外。
【例题2·多选题】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务清偿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2009年)
A.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B.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可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答案】AB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不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例题3·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2009年)
A.作为合伙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
B.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C.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属于除名的情形,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A、C、D均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当然,C项如果是有限合伙人则不属于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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