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首都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北京地区电力设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精神,依据《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北京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奖励资金是为维护首都电网安全运行,由市财政和电力企业共同出资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为保护北京电力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开展此项工作所必需的制定技术防范措施经费、会议、宣传等经费。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资金奖励对象主要包括: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的有功人员;与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制止上述事件发生的有功人员;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做出显著成绩的区县电力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协议书》,在责任区内未发生电力设施被盗、被破坏的区县政府部门。第四条北京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奖励资金每年总额度为600万元,资金分别由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300万元、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投入300万元。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五条北京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奖励资金在市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北京电力公司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填制《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将其出资的300万元资金缴入市财政专户,收费项目编码填列“40000”,收费项目名称填列“其他预算外资金”。第六条对保护北京电力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奖励经费,原则上单位奖励不超过2万元、个人奖励不超过800元。奖励经费以及制定技术防范措施经费、会议宣传经费等由北京市电力主管部门即市电力管理办公室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奖励资金专户当年存储数额情况审核后下达预算。资金拨付市电力管理办公室,由其设专账进行管理。市电力管理办公室应于年度结束15日之内,将当年资金支出情况及决算报市财政局。第七条北京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奖励资金实施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北京市保护电力设施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电力办公室制定后另行印发。第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电力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北京市财政局、市电力管理办公室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