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提前淘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鼓励高排放出租小轿车提前淘汰,减少出租汽车排放污染,提高出租汽车安全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助范围与标准凡在2007年底前更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汽车纳入补助范围:(一)办理车辆转让之日或注销之日距报废期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二)车辆可正常使用,未达到国家和本市关于出租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三)不在本市继续使用的淘汰出租车。对纳入补助范围的出租汽车,距报废期12个月以上不满24个月的,每辆车可一次性领取补助资金4000元(人民币);距报废期24个月以上的(含24个月),每辆车可一次性领取补助资金7000元(人民币)。第三条补助资金来源与管理(一)市运输管理局将符合提前淘汰条件的出租汽车数量、相关信息(包括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及预计淘汰出租汽车的数量和补助资金预算,于2006年9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审核。(二)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审核补助资金预算,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市运输管理局,补助资金由大气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三)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由市运输管理局负责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户。第四条补助资金的申报及拨付过程。(一)出租汽车所有人凭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转移证明》或《报废汽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个体出租汽车户的本人身份证(需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提前淘汰出租小轿车补贴申请表》和《申请提前淘汰出租小轿车补贴车辆明细表》经市运输管理局审核后,由市运输管理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户指定账户。(二)补助资金定于2006年9月至2007年12月底期间审核、发放,过期不予办理。第五条监督管理(一)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核实与档案管理,并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备案。(二)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市环保局负责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提前淘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5]556号、[2006]768号)同时废止。第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到2007年底。附:《提前淘汰出租小轿车补贴申请表》和《申请提前淘汰出租小轿车补贴车辆明细表》表样(略)(200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