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
律师和
律师执业机构
第一节 律师资格
¨ 律师资格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
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备的身份特
征,是成为律师的前提条件。
¨ 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
并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或者符合法定
条件,经考核合格。
¨律师资格和律师职务
¨同一制和分离制
一、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
¨̈考试和考核考试和考核
¨̈旧旧《律师法》《律师法》第六条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
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
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
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
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
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
专科学历。
¨旧《律师法》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
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新《律师法》第五条
¨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
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
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旧《律师法》第七条
¨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
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
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
资格。
新《律师法》第八条
¨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
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
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
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
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新法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对一些特殊领域人才准予
特许执业。与旧法相比,新法主要作了三点改
变:
¨ 1、 强调了必须是“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
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对该种特许执业做
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 2、 强调特许执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
法律知识”;
¨ 3、 此类特许执业人员并不授予律师资格;
以上几点变化都提高了了律师执业的门槛
BACK
二、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应具
备的条件
¨在我国取得律师资格的报考条件(即司
法考试的报考条件):
¨ 1 国籍条件
¨ 2 政治条件
¨ 3 学历条件(新旧有变化)
具备以上条件者即可参加国家统一
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律师
资格
三、通过考核取得律师资格
¨ 《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四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
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考
核核授予律师资格:
(一)在高等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
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
(二)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
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三)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
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新法第8条
¨ 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取得
律师资格的主要途径
¨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已退居次
要地位
四、律师资格的取得程序
1 经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
报名 领取准考证 考试
领取成绩单 填表 审批 授予
2 经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
第二节、 律师执业
¨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
从事法律服务,并受国家法律及
律师行业规范约束和保护的职务
活动。
¨律师执业证书
一、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新《律师法》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
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
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旧《律师法》第十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
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
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新《律师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
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
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
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
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新法解读:
¨ 在对提交材料得要求上:
(1) 强化律协对律师执业资格的管
制权。要求需要提交“律师协会出
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2) 强调了需要有律所愿意接收
(3) 对兼职律师,要求提交所在
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的证明
旧《律师法》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
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
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新《律师法》第六条
¨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
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
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
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
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4.复议、起诉
三、关于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
¨ 1、律师不得不得跨所跨所执业
¨ 2、律师可以跨地区可以跨地区执业
¨ 3、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不得兼任执业
律师
新旧《律师法》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
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
可以申请兼职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旧《律师法》第十三条
¨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
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新《律师法》第十一条
¨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
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
务。
新法解读:
¨ 本条主要规定了公务员的执业限制。
修改主要包括两方面:
1、 用“公务员”一词来取代原有的“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使得意思
更为明确;
2、 对担任人大常委的律师的执业范围
有了进一步放宽,现在仅仅限制在“诉
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对非诉领域
则不再限制。
¨ 4、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
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
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旧《律师法》第十四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
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
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新《律师法》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
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
辩护业务。
¨新法解读:
本条进一步强调了律师的执业垄断
权。
第三节 律师执业机构概述
¨一、律师执业机构的发展变化
法律顾问处 律师事务所
国家事业单位 不占国家编制
国资所 合作所 合伙所 个人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 (一)设立条件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具备下列
条件
1、有自已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 有符合规定的律师 (新法有变化)
3、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的规定数额
(新法有变化)
旧《律师法》第十五条
¨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新《律师法》第十四条
¨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
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
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数额的资产。
BACKBACK
旧《律师法》
¨第十七条
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
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
责任。
¨第十八条
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和连带责任。
新《律师法》第十五条
¨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
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
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
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
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
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
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二)设立程序
1、提交材料
2、审核批准
3、公告
4、申请复议与起诉
三、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
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必
须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并到原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和向社会公告
¨ (二)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新《律师法》第二十二条(新增)
¨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
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
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
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新《律师法》第十九条
¨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
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
担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的任务和
内部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的任务
¨(二)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工作制度
主任负责制和律师会议民主管理相结合
1、统一收案和收费制度
2、案件讨论制度
3、请示汇报制度
4、归档制度
5、工作总结制度
6、其他工作制度
第四节、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个人
开业的律师事务所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概念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
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
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
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特征
1、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资
格
2、合伙人有管理本所及其律师的权利和
责任
3、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
可以分红
4、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和连带责任
二、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
¨ 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是以律师
个人出资设立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
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
机构
¨ 新《律师法》 新增相关规定,一大
亮点
新《律师法》第十六条
¨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
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
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
十四条十四条
新法解读:
¨ 本条是允许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这一规定无疑是本次修改的最大突破。
而且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允许,也将给
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带来巨大的变化。比
如,律师事务所的分化,比如律师的流
动等等一系列要素都会产生很大的变化。
第五节 国资律师事务所
¨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
事业法人单位,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
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特征
1、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
2、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国资律师事务所与其设立部门的
关系
三、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律师会议制度
主任
独立核算
第六节 律师收费
¨一、律师收费的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律师收费的原则
¨三、律师收费的计算标准
¨四、律师收费的减免与缓收
¨五、退费
%E5%BE%8B%E5%B8%88%E6%9C%8D%E5%8A%A1%E6%94%B6%E8%B4%B9%E7%AE%A1%E7%90%86%E5%8A%9E%E6%B3%
专题三 律师工作管理
第一节 律师协会行业管理
¨一、律师协会的性质和宗旨
¨ 1、性质:社会团体法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地方律师协会
自律性
¨ 2、宗旨
二、律师协会的职责
¨̈新新《律师法》《律师法》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
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
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
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
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
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
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
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
触
¨三、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1.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2.律师作为律协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四、律师协会的设置和组织机构
(一) 设置
¨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设置及其职责。 2.
地方律师协会的设置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关
系。
(二) 组织机构
¨ 1.会员代表大会及其职权;
¨ 2.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性质、产生及职权;
¨ 3.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二节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
理
一、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
¨(一)关于管理体制问题
¨ 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
师事务所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
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
¨ 1996年5月通过的《律师法》明确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工作全国律师
工作,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
从而确立了我国现阶级的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
协会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
¨(二)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对律师的管理
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职能机构
之一,对律师工作实行宏观管理。
¨(三)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
二、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 律师协会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
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
协会的行业管理,是律师管理工作的两
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改革的前景是,加
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宏
观管理职能,并保障律师协会行业管理
职能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