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参考书目
崔建远主编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第五版)合同法(第五版) 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王利明等著王利明等著 合同法(第三版),人民大学出版社,合同法(第三版),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2009年版年版
王利明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合同法研究
韩世远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第三版)合同法总论(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王泽鉴著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债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李永军主编李永军主编 合同法案例合同法案例 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
吴庆宝主编吴庆宝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
疑难问题疑难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马特等著马特等著 英美合同法导论英美合同法导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
版社版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999年年33月月1515日)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999年年1212月月1919日)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2009年年44月月2424日)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20092009年年77月月77日)日)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2012年年33月月3131日日 ))
两种学说两种学说
11、协议说、协议说——为大陆法系所采纳为大陆法系所采纳
古罗马法古罗马法::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
后此种理解为大陆法系各国所继承后此种理解为大陆法系各国所继承..
22、允诺说、允诺说——英美法之学说英美法之学说
美国合同法重述:美国合同法重述:
• 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
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所确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所确
认的一项义务。认的一项义务。将将对价(约因)对价(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作为合同成立的
基础,基础,忽视了意思表示的合致忽视了意思表示的合致————合意。合意。
第一节 合同概述
¨3、二者的融合
¨但允诺说在英美法中并非占一统天下的地
位。协议说在英美法中也是非常普遍的一种
说法。
¨近来,协议说在英美学者的论著中地位越
来越重要。
《牛津法律大辞典》:合同是二人或多人之
间为在相互间的设定合同义务而达成的具有
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11)条称合同为:
来源于当事人的协议的全部法律债务。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22条规定: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
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婚姻、收养、监
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
理论上争议:理论上争议:①①认为《合同法》中所称协议不包认为《合同法》中所称协议不包
含物权合同,《合同法》仅规范债权合同,其他含物权合同,《合同法》仅规范债权合同,其他
合同可准用或类推适用《合同法》;合同可准用或类推适用《合同法》;②②认为《合认为《合
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涵盖除身份合同之外的所有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涵盖除身份合同之外的所有
民事合同,包括产生物权的合同。民事合同,包括产生物权的合同。
二、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2.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
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三)合同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
利义务
下列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有( )
A婚约 B计划生育合同
C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协议
D市府与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E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合同的分类三、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分类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分类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
义务的合同。义务的合同。
.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11)是否适用履行抗辩权;)是否适用履行抗辩权;
((22)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
行合同时是否发生风险负担问题行合同时是否发生风险负担问题
((33)因当事人的过错而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因当事人的过错而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分类标准:当事人获得权益是否支付代价分类标准:当事人获得权益是否支付代价 。有。有
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约定的权益时,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约定的权益时,
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无需向对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无需向对
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11)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
((22)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不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不同。
((3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同。
((44)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不同。)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不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分类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诺分类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诺
成合同,是指经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成合同,是指经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
立的合同。实践合同立的合同。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要物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
除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除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
物。物。
.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11)合同成立要件不同。)合同成立要件不同。
((22)交付标的物的意义不同。)交付标的物的意义不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分类标准:成立是否应符合法律或者当事人要分类标准:成立是否应符合法律或者当事人要
求的形式要件。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求的形式要件。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
事人约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事人约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未规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必须采用特定是指法律未规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必须采用特定
形式,当事人可以采用任何形式的合同。形式,当事人可以采用任何形式的合同。
.区分意义: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不要式合同区分意义: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不要式合同
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要式合同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要式合同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应满足一定的形式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应满足一定的形式
要件,合同才成立。要件,合同才成立。
合同以不要式为一般,以要式为特殊。合同以不要式为一般,以要式为特殊。
(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分类标准:法律上是否为某一合同确定一个特分类标准:法律上是否为某一合同确定一个特
定的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有名合同定的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有名合同//典型合同,典型合同,
是指法律赋予一定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的合是指法律赋予一定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的合
同。无名合同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的合同。定的合同。
.区分意义:二者适用法律上的区别。有名合同区分意义:二者适用法律上的区别。有名合同
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其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其
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而无名合同应根据合同的目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而无名合同应根据合同的目
的以及当事人的意思,参照适用与之类似的有名的以及当事人的意思,参照适用与之类似的有名
合同的规定。合同的规定。
11、转移所有权的合、转移所有权的合
同同
(1) (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2)(2)供用电供用电..水水..气气..热热
力合同力合同;;
(3)(3)赠与合同赠与合同;;
(4)(4)借款合同借款合同;;
22、转让使用权的合、转让使用权的合
同同
(5)(5)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6)(6)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33、提供服务的合同、提供服务的合同
(7)(7)承揽合同承揽合同;;
(8)(8)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9)(9)运输合同运输合同;;
(10)(10)技术合同技术合同;;
(11)(11)保管合同保管合同;;
(12)(12)仓储合同仓储合同;;
(13)(13)委托合同委托合同;;
(14)(14)行纪合同行纪合同;;
(15)(15)居间合同居间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分类标准: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是指分类标准: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是指
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
是指从属于其他合同的合同。是指从属于其他合同的合同。
.区分意义: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主合同区分意义: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主合同
而存在。主合同变更,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而存在。主合同变更,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
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撤销或终止,从合同原则上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撤销或终止,从合同原则上
消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消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合同相对性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
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
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
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
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
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非合同当事人
案例
2010年5月8日,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买卖水
泥的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0000元,由于
张三欠王五货款45000元,于是张三与李
四在合同中约定:李四应将水泥款30000
元支付给王五。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李四在收货后向王
五支付了10000元的货款。为此,王五向
法院起诉,要求李四清偿剩余的20000元
货款。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分类标准: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束己分类标准: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束己
合同指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合同指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
涉他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合同当事人以涉他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合同当事人以
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或约定义务的合同,主要包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或约定义务的合同,主要包
括利他合同、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括利他合同、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区分意义:束己合同严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区分意义:束己合同严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而涉他合同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该原则。明了合而涉他合同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该原则。明了合
同的效力范围,届清了第三人是否承受合同权利同的效力范围,届清了第三人是否承受合同权利
义务,以及承受的界限。义务,以及承受的界限。
典型案例
20072007年年33月月1515日,原告马某与被告北海市强远房地日,原告马某与被告北海市强远房地
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地产内部认购书》《房地产内部认购书》,,
双方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该双方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该
房建筑面积约房建筑面积约9595平方米,总价为平方米,总价为225625225625元;签订元;签订
认购书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房定金认购书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房定金1000010000元;元;
被告办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网上公布,并通知原被告办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网上公布,并通知原
告之日起告之日起2020天内,原告必须与被告签订天内,原告必须与被告签订《商品房《商品房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并选择按揭贷款方式或一次性付款并选择按揭贷款方式或一次性付款
方式办理支付房款,原告超过时间不来签订《商方式办理支付房款,原告超过时间不来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同》的,被告取消原告购房资格,所品房买卖合同》的,被告取消原告购房资格,所
交定金被告不予退还,被告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交定金被告不予退还,被告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
《房地产内部认购书》签订后,原告于2007
年3月16日向被告交纳定金10000元。被告于
2008年11月26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08年11月28日由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在网上
进行公告。2008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中国
工商银行汇给被告房款50000元。2009年2月
20日,被告在北海日报上对原告刊登公告:
由于你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
现我公司要求你来我公司办理退款手续。
(七)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
标准:目的之关联性
• .预约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
合同。合同。
• .本约本约::根据预约根据预约,,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预约与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不同:预约与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不同:
.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本合同已经在订约时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本合同已经在订约时
成立,但尚未生效;而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成立,但尚未生效;而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
约时尚未成立。约时尚未成立。
.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使当事人负有将来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使当事人负有将来
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的义务。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的义务。
如何判断一个合同是预约还是本约?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真意不明或有争执时,应通观全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真意不明或有争执时,应通观全部
内容加以确定,若合同要素已经明确合致,已无另行订立内容加以确定,若合同要素已经明确合致,已无另行订立
合同的必要,应认定为本约。合同的必要,应认定为本约。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并且
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
品房买卖合同。品房买卖合同。
诸如初步协议、意向书等,只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诸如初步协议、意向书等,只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
预约和本约。预约和本约。
违反独立、有效的预约合同,当事人承担的应是一种违约违反独立、有效的预约合同,当事人承担的应是一种违约
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八)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八)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分类标准: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分类标准: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
和所起的作用。一时性合同,是指合同约定当事和所起的作用。一时性合同,是指合同约定当事
人的给付应一次性完成。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人的给付应一次性完成。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
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即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即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
合同。合同。
.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11)在合同的履行方面: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立即)在合同的履行方面: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立即
消灭。消灭。
((22)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同。)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同。
((33)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九)其他分类(九)其他分类
.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11)分类标准: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是否)分类标准: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是否
确定。实定合同指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当事人给付确定。实定合同指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当事人给付
义务的合同。射幸合同指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义务的合同。射幸合同指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
务尚未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为其典型。务尚未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为其典型。
((22)区分意义: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显失)区分意义: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显失
公平的合同可能被撤销。射幸合同则不能简单地以是公平的合同可能被撤销。射幸合同则不能简单地以是
否等价来衡量是否公平。否等价来衡量是否公平。
.商议合同和格式合同。商议合同和格式合同。
((11)分类标准:当事人能否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分类标准:当事人能否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
商。商议合同指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商。商议合同指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
而订立的合同。格式合同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而订立的合同。格式合同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
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22)区分意义:法律通常会对格式合同进行特别规)区分意义:法律通常会对格式合同进行特别规
制,以避免未经协商的合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实质制,以避免未经协商的合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实质
上的不公平。上的不公平。 返回
典型试题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
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
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属于无名合同属于无名合同
.属于实践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答案】【答案】ACDACD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
哪些哪些??
AA.保管合同.保管合同 BB.委托合同.委托合同 CC.借款合同.借款合同
DD.互易合同.互易合同
【答案】【答案】ABCABC
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
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
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
法哪一个是正确的?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答案】【答案】DD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合同法的特征三、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是财产法。合同法是财产法。
.合同法是交易法。合同法是交易法。
.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
本准则,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本准则,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
据和出发点。据和出发点。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①①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②②当事人在适用规则上的平等当事人在适用规则上的平等 。。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①①订立、变更和终止合同的自由;订立、变更和终止合同的自由;
②②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③③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确定合同内容的自
由;由;④④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合同当事人的自由要受合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合同当事人的自由要受
到合法性原则的限制。到合法性原则的限制。 。。
.合法性原则。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时合法性原则。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时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否则,合同可能被宣告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否则,合同可能被宣告
无效或撤销。合同法对合同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无效或撤销。合同法对合同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
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①①合同当事人公平确定合同各方的合同当事人公平确定合同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 ②②立法时合理分配当事人在合同中立法时合理分配当事人在合同中
的负担和风险。的负担和风险。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负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负有
通知、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在合同履行阶段,通知、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在合同履行阶段,
当事人还应履行各种附随义务;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履行各种附随义务;合同关系终止后,
当事人应承担保密等必要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应承担保密等必要的附随义务。
.鼓励交易原则。指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的一鼓励交易原则。指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的一
系列制度规范中,尽可能减少当事人交易的制度障系列制度规范中,尽可能减少当事人交易的制度障
碍,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碍,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
实现交易目的。实现交易目的。
该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为: 该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为:①①在不违反法律、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
的自由意志,减少国家对合同的干预。的自由意志,减少国家对合同的干预。②②合同法提合同法提
供了当事人可参照适用的条款,以避免因合同中部供了当事人可参照适用的条款,以避免因合同中部
分条款缺失或不明确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分条款缺失或不明确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③③
合同法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条件,避免一方当事人合同法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条件,避免一方当事人
以合同履行中微小的瑕疵主张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以合同履行中微小的瑕疵主张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
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鼓励交易原则同样要受到公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鼓励交易原则同样要受到公
平、诚实信用、合法性原则的限制。平、诚实信用、合法性原则的限制。
五、我国当代合同法的发展及体系五、我国当代合同法的发展及体系
(一)我国当代合同法的发展(一)我国当代合同法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统一《合同法》颁布以前,调整交易关系的法我国现行的统一《合同法》颁布以前,调整交易关系的法
律呈现律呈现““三足鼎立三足鼎立””的局面,即由分别颁布于的局面,即由分别颁布于19811981年年1212
月、月、19851985年年33月和月和19871987年年66月的《经济合同法》、《涉外月的《经济合同法》、《涉外
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以及与之配套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以及与之配套
的一系列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分别进行调整。的一系列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分别进行调整。
19991999年年33月月15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
同法》,该法于同法》,该法于19991999年年1010月月11日生效,《经济合同法》、日生效,《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二)我国当代合同法的体系(二)我国当代合同法的体系
我国现行合同法的体系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立我国现行合同法的体系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立
的合同法基本原则为指导,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合同法基本原则为指导,由《民法通则》、《合同法》
及其他单行法律、法规中的具体的合同规范、有关合同法及其他单行法律、法规中的具体的合同规范、有关合同法
的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构的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构
成。成。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