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法
魏旭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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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课程教学要求和特色
1、考勤:不定期点名
2、课堂纪律:尊重老师,尊重他人
3、教学模式:互动式(讲授+讨论+案例
分析)和职业培训式(结合司法考试有
关内容)
二、课程分数及相关事宜
1. 课程考查方式:待定
2. 分数比例:平时50%,卷面50%
3. 推荐参考书:
《合同法学》陈小君主编,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
第一讲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是什么?
★英美法系:合同是允诺
★大陆法系:合同得到法律确认的债的
协议
★法国民法典:合同是合意
★德国民法典:合同是法律行为
★ 我国: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
是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A、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
义务内容的协议
B、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即债权、
物权、身份权合同等。
C、最狭义合同仅指债权债务协议,即债
权合同。
《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
)
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
协议
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2、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② 合同的本质:自由、平等意思表示的
一致
③合同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特别法的
规定。
④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合同法律关系?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
去赴约
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
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
案例讨论:
陈联进诉姐夫陈文权应依保证书承担岳父母
的丧葬费案
原告:陈联进。
被告:陈文权,系原告姐夫。
被告陈文权与原告陈联进的姐姐陈联花于1974年9月结婚后
,与原告陈联进及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8个月后被告夫
妇与原告分开居住,独立生活。在分家时,被告陈文权表
示愿与原告陈联进共同负担原告父母的丧葬费用,并于
1975年11月14日立下书面保证书载明此事。后原告父母分
别于1989年、1993年先后病故,由于当时被告陈文权经济
较困难,故丧葬费用均由原告陈联进先予垫付,陈文权之
后也未支付给陈联进。后陈联进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陈
文权给付其所代垫的丧葬费2750元。
问题:本案中被告陈文联所做的保证
书是不是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
二、合同的历史发展
1、起源: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
商品经济
自然经济
交易(物物交换 货币出现)
形成市场
自己自足,封闭式的小农经 济 市场交
易被视为可耻 : “士农工商” “无商不
奸”
☆交易的基础:诚信。
讨论:合同法是诚信的开始,还是诚信
的幻灭?
合同是市场交易中的内生机制,区别于
法律创设并强加于法律主体之上的制度
(例如税收),从一个实际存在的行为,
上升到法律制度的高度,其动力和原因
是什么?
2、合同的进一步发展
从崇尚契约绝对自由到契约相对自由
① 议价能力出现不平等
② 标准格式合同的出现
③ 强制缔约义务
④ 公共利益之剑
三、合同的分类
(一)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对等义
务: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
负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
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
待履行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
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负义
务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
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
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
A.只有单方承担合同义务
B.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不
承担主要义务,或只承担附属义务,双
方的义务没有对待关系
区分意义:
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
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
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
同。
(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
取某种利益: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而使对方取得某种利益,对方要
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对价的合
同。
★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
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
合同,或者给予对方的利益不具备相当
的对价。
思考:
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无偿合同=单务合
同?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
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赠与合同
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
有偿合同?( )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
管合同
区分意义:
义务的内容不同。
主体要求不同。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不同
(三)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标的物交付
为要件: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一旦为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
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除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以
交付合同的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的,
为实践合同。
区分意义:
合同成立时间
标的物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四)根据合同是否应以一定形式为要
件: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指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应
当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则是法律对形式未作要求
而听当事人任意选择的合同。
(五)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主
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不须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
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
前提的合同。
(六)根据表达订约的希望还是成立实体的权利
义务的约定:本约(本合同)和预约(预备合同)
(七)根据合同是否对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具有
效力:束己合同与涉它合同
(八)根据合同法律的效果在订立合同
时是否确定 :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确定合同指法律的效果于订立的合同
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指法律的效果于订立的合同
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九)根据法律合同是否为某种合同确
定了一个合同名称:有名合同,无名合
同,混合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指法律为
其确定了特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
没有确定一定的名称和相应的具体规则
的合同。
四、合同法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法的概念:调整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
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2. 特征
(1)任意性: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结果
(2)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市场商品
交换的必然
五、合同法调整对象
1、法律调整对象的意义?
2、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1)合同法调整的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社
会过程:区别于侵权行为法
(2)合同法调整的是以经济流转为特征
的社会关系:区别于物权法
六、合同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
(1)定义:法从哪里来的?
广义:政治渊源、经济渊源、社会
渊源等
狭义:形式渊源
2、合同法的渊源
★法律:
1)《民法通则》第四章关于民事法律行
为的规定
2)《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
的规定
3)《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是
确定合同责任的重要依据
4)《合同法》
★行政法规:
1)技术合同法实施细则
2)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3)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虽已经废止,但构成了现有合同法的
基础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19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中关于担保合同的一些规定 (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2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2012)等
★国际公约
我国政府一旦加入国际公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
该公约即成为我国法律渊源。与合同关系最密切
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七、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主旨和根
本准则,是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
范之中,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
须遵循的。
2.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确定行为准则
(2)提供司法审判的准则
(3)提供科学研究的依据
3. 具体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另一方。
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机会平等
3)适用合同规则上的平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
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
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
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
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预。
★约定高于法定
具体表现:
*合同订立:极大地减少了甚至消除了有关合同
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允
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
*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
的订约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性的行政干
预。
*合同内容确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合同的方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囗
头形式和其他方式。
*当事人解除合同:允许当事人在订约
时约定合同解除权
*违约责任:合同法充分尊重非违约方
在对方违约后所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
自由。
注意: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自愿原则
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不是绝对
的自由。例如,强制缔约义务。
(3)公平原则: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
念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订立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标
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
★发生纠纷时,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
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价值判断,
以决定其法律效力;
★变更、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应体
现公平精神,不能有不公平行为。
(4)诚信原则 :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
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
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
规定义务。
★合同订立阶段: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
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并致他人损害,也不披露和不正当地使
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
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
★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
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义务,
但也应依据这一原则要求,承担某些必要性的
附随义务,如保密义务
★合同的解释 :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诚实信
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
思,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明是非,确定责
任。
★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
原则,妥善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
的损失。
“帝王条款”
5、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
的行政法规;
★特殊情况下依据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订货任务要
求订立合同;
★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
利益。
6、法律约束力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
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
除合同的原则。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是依法成立
★合同具有履行力
★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合同法律关系及其相对性
合同法律关系 :简称合同关系,是指当
事人因
合同的订立变更消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
思考: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哪些?
主体:合同当事人——债权人&
债务人
合同 客体:债权债务指向的对象
内容: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债权债
务)
1、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
只有合
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
人基于合
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
人才
能享有某个人的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规
定的
义务。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责任只能在
特定的
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
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付违约责任,而侵
权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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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
刘某驾驶。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
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
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
要求承担损失?( )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