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上)
合同概述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
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
预约合同和本合同
利己合同和利他合同
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的主体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
合同关系的客体
合同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关系中债权与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关于合同法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原则
合同效益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就是缔约人达成这种协议的过程,即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的状态。
合同成立的条件
存在两个以上订约人。
订约人须为意思表示且须各意思表示一致 。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要约是指订约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是向受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的方式
承诺原则上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而对于意外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二)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三)确认书的合同成立时间
(四)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当事人采取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
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一般宜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效力角度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四大类 。
合同生效要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以下几项: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用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
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来限制合同效力的合同。
其中包括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能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者拒绝来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三)无权处分合同
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两种特殊情形
(一)表见代理
(二)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
无效合同自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被撤销的合同也自合同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下列规则处理:
第一、返还财产。
第二、赔偿损失。
第三、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可以有效
合同中独立的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有效
第二讲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下)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就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合同履行的特征
(一)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三)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
(四)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
合同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参见<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
参见<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规则
参见<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一种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如果是无偿处分行为,则不以受让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过错为要件。
情势变更制度
情势变更的概念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则于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或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示公平结果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合同的担保
合同担保的概念
合同担保是指为保障合同履行而设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确保合同债权实现的制度。
合同担保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定的
(二)合同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设定的
(三)合同担保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补充和加强
合同担保的种类
(一)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二)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三)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保 证
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方式
(一)连带责任保证
(二)一般保证
定 金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未履行前,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应支付的规定数额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可分为以下几种:
1.立约定金。
2.成约定金。
3.证约定金。
4.违约定金。
5.解约定金。
抵 押
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 押
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其财产的占有给债权人以供作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出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留 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发生须具有以下条件:
第一,须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第二,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发生的。
第三,须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
第四,须留置财产不违反双方的约定并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含义
这里所说的合同变更是就狭义的合同变更而言的,是指合同主体不变,而变更合同的内容。
合同变更的程序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生效后,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即取代原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而不能再按原来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将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
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一)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
(二)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
合同终止的效力
(一)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
(三)负债字据的返还。
(四)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五)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清 偿
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清偿的基本要求
(一)清偿的主体
(二)清偿的标的
(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清偿的抵充
(一)清偿抵充的概念
(二)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
(三)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协议解除
(二)约定解除
(三)法定解除
抵 销
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销的种类
(一)法定抵销
(二)合意抵销
提 存
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提存的条件
(一)提存主体合格
(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三)提存原因合法
债务免除
债务免除的概念和性质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
债务免除是债权人的单方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无偿行为。
债务免除的成立条件
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2.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债务免除的效力
债务免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合同债即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合同于免除的范围内部分消灭。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免除。
债务混同
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混同的原因
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二是特定承受,即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与义务。
混同的效力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债务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根据或准则。
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的概念
违约行为又称为违反合同的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现象。
违约行为可分为:
预期违约
不履行合同
不适当履行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概念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不可抗力
债权人的过错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
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定金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