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破产法
破产制度与破产立法
破产程序法
破产实体法
第一节:破产制度与破产立法
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概述
我国的破产立法
一、破产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破产是一种清偿债务、结束债权债务关系的具有强制性的特殊手段;
破产的适用必须具有一定的事实根据,这种事实根据是指,债务人不能及时履行到期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公平清偿,保护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
破产是通过案件审理程序使债权公平受偿的手段。
二、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破产程序规范(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破产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实体规范(包括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破产费用等相关问题)
法律责任(包括破产人责任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的破产立法
《企业破产法》
该法适用范围为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法》
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根据高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7章的规定外,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破产程序法
破产的条件
债权人会议
重整
和解
破产清算
一、破产的条件
破产界限
我国《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1 破产案件的申请
2 破产案件的管辖
3 破产案件的受理
二、债权人会议
1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主要包括:
(1)依法申报债权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3)未能就担保物受足额清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4)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一般是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二、债权人会议
2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讨论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在债权人会议上调查债权,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形式审查
讨论并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监督管理人的工作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债权人会议
3 债权人会议的议决方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二、债权人会议
4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三、重整
1 重整的含义和特点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三、重整
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
重整程序适用优先
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
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
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债务人可负责执行重整计划
三、重整
2 重整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重整
3 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又称重整保护期,企业破产法设立这段期间的目的在于使得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能够在这段法定的保护期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人民法院认可。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章的规定,在重整期间,不仅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个别清偿,即使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也暂停行使;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约定的条件;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三、重整
4 重整计划的提出和批准
企业破产法第八章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三、重整
人民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后,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各类债权人按照《破产法》第82条规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所有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三、重整
如果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是,重整计划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这些条件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债权、所欠的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等等。
四、和解
所谓和解程序,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和解协议生效后,会产生如下的法律后果:
破产程序中止
债务人应当按照生效的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债务
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债务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达成的内容,债权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终止执行和解协议,宣告企业破产,而不能强制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
五、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组成清算组对企业法人进行清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 ,
五、破产清算
1 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破产债权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破产宣告产生如下效果:
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对债务人,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
五、破产清算
对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清偿; 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第三人, 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 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当向清算组交付财产。 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将破产人银行账户供清算组专用。 待履行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时,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五、破产清算
2 变价与分配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五、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破产清算
3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法》第120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节:破产实体法
管理人制度
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程序中的几项权利
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的法律责任
一、管理人制度
1 管理人的含义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的指定,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2 管理人的确定
法院指定
由债权人会议上选任
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结合确定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制度
《破产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同时还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一、管理人制度
3 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重要的职责,它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因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破产财产
《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即破产财产。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另外,破产法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三、破产债权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1 破产债权的申报
需要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破产债权
不需要申报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三、破产债权
2 破产债权的范围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三、破产债权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在履行破产程序时发生的费用,为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破产程序的进行而对破产财产产生的一切请求权 ,包括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破产程序中的几种权利
别除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
撤销权 (是指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五、破产程序中的几种权利
取回权 (指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等,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取回 )
无效行为(针对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
六、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法》第113条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 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七、破产法律责任
破产法律责任,是指因造成企业破产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破产责任
对于其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也明确了责任
如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