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阮淑珍渊武汉理工大学产业集团武汉430070冤【摘要】公司监事会制度是顺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的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应体现独立性,扩大并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加强对公司董事会及高管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本文对我国监事会制度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关键词】监事会制度监督权独立性内部审计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商事公司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而逐第26条虽然也规定了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监察权,对董事、渐形成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权,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职权部门分权制衡,降低代理成本的必然选择。我国在1994的请求纠正权以及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但对这样的法年实施的《公司法》中提出了监事会制度,在公司法实施和企定职权如何得以有效行使,在立法上并没有提供充足的保障。业公司化改造过程中,公司监事会制度由于观念、体制等方面同时,即使公司要对董事提起诉讼,《公司法》也没有规定由监因素的影响,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甚至产生了监事会事对董事提起诉讼,这些均削弱了监事会应有的职能。虚化现象,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4.监督方式单一、落后。因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所必须支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笔者多年来担任公司监事的经历付的费用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也使得监事往往无法全面行使来看,监事会很难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力,特别是国有资金监察权。监事会行使监察权主要是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为此控股的企业,更不容易发挥其监督职能。监事会在行使监察权时往往需要聘请律师、会计、审计师等参一、我国监事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具体工作,并需要支付相关的合理费用。由于公司对这些费1.监事会名不副实,形同虚设。监事会的设置和作用主用的承担与支出未作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的董事或要是对公司的财务运作进行检查或监督,监督公司的董事和经营者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该笔费用,使监事会的监总经理是否在法律或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职权察活动难以进行。等,其职责可谓十分重要。监事不但享有监督公司财务的权二、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几点建议力,还享有监督公司业务的权力,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从一1援强化职权,以保障监事会监督权力的落实。各国监事定意义上讲,监事会是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股东对董会的职权一般包括:业务监督、财务监督、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经理等经营管理者行为进行约束的常设、必设机构。而现列席董事会、代表公司对董事诉讼等。德国监事会具有任命董实情况是:监事会被部分董事所控制,根本起不到监督董事和事会的职权,法国监事会任命经理室的成员并授予经理室成经理人员的作用。另外,监事会主要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员中的一人以总经理的资格,日本、德国监事个人可行使职监督,但当公司出现假账和挪用公款的迹象时,监事会却坐视权。另外,德国、日本、法国都对监事会的具体议事规则作出了不管,可谓形同虚设。规定。2.监事缺乏独立性,依附性较强。我国目前由股东选举我国公司监事会长期以来一直设在股东大会之下,与董产生的监事,大多为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资产的代表,而非个事会平级,但笔者认为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代表全体股东人资产代表。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行使监督权,层次相对较高,应该赋予其监的密切关注,其任职基本上为兼职。公司最高决策者和经营者督职能,将董事会的监督职能让渡给监事会,以免权力交叉,与公司监事往往来自于同一出资单位,仍保留着部分上下级出现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具体来讲,应该根据需要适当增关系,这种关系也使得一些监事无法或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加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法》已明确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而听命于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安排和指挥。一些依法必须履行机构,其成员由股东大会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董事和经理的的职权,如出具监事会报告等,也往往由董事会或总经理代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可见,监事会产生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劳,监事会监督权的行使大打折扣。委托代理关系之上,处于财务监督体系中的最高层次,是整个3.监事会制度法律保障缺失。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因体系的中心。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而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我国《公司法》在实践中,为了加强监事会的财务监督作用,使监督体系阴窑80窑援中旬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阴有效运作,除了通过《公司法》赋予监事会权力,还必须通过对(如配偶等亲属)能否担任监事的问题,也没有考虑到关联公现有制度的细化与补充,赋予其更多的权力,如对董事及高级司(母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等)财务人员的任免权、外聘会计师的权力、设置下设委员会的中监事与董事是否可以兼任的问题。而如果对关联公司不加权力等,以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同时,通过明确监事的任职限制,则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实践来条件、合理设计监事的薪金制度、聘请外部监事等强化监事的看,存在大股东既派董事又派监事在集团公司内或关联企业独立性和专业技能;扩大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赋予监内兼职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借鉴德国股份公司法的立法经验,事会通知纠正权、处理处罚权、股东大会特别召集权等。对关联公司中董事、监事兼任给予必要的限制和禁止,并禁止2援强化监事的个人职责及过错责任制度,促使其履行注与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担任公司意义务与忠实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监事。一项重要原则,监事会权利的增加必然带来其义务和责任的4援将内部审计纳入监事会管理。在英美等履行单层监督增加。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制的国家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下设委员会,对董事会负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责。在我国,由于董事会难以独立行使对管理层的监督,若在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14条规定,监事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很有可能仍然被管理层控制。笔者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认为在现行环境下,我国可以在监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这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样既符合监事会的工作性质,又可以避免审计委员会作为董此可见,我国对监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较为简单。事会下设机构与监事会在财务监督权方面可能发生的功效冲首先,对监事的违法行为虽然规定了赔偿责任,但没有规突,在赋予监事会外聘审计师的权力的同时也强化了监事会定赔偿数额和赔偿标准,同时将监事须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的功效。限定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行为过把监事会办公室设在内部审计部门。监事会地位的高层于狭隘。其次,没有规定监事对第三者的责任。当监事没有尽性有利于监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内部审计作为义务,导致控股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或者没监事会的常设机构,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人力,改有对财务报告进行有力监督,发生虚假陈述时,股东无法追究变了过去监事会想监事而人力不足的矛盾。同时,监事会和内监事的民事责任,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公司法》的重大缺陷。再部审计的分工也将更趋合理,能使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次,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用,成为监事会参与公司高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可直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接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改变多头汇报,大家都管,却没有人具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体负责的尴尬局面。内部审计部门的财力则应严格按照《审计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提供虚假登记材料、虚假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办理,列入公司财务预算,由公招股说明书等行为也要被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监事是司予以保证。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呢?如果不是,则监事处于法律责5援设立独立监事。兼职的、点缀性的“明星”独立监事虽任监督的空白区域。然能为监事会增光添彩,但却不能为监事会提供实质性的服针对以上不足,笔者建议借鉴日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务,故在选任监事时,一定要慎重,可以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尤其要也可以由相关监管部门委派,但不能由董事会任命。笔者认强化监事在虚假陈述方面的民事责任,以改变目前监事对公为,为了监事会能够实行有效的监督,应该借鉴日本的外部监司财务监督不力的状况;强化监事的个人职责,监事不得违反察人制度以及英美国家独立董事制度,增加外部监事。同时,其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如果监事明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独立监事在监事会的比例应占半数以上,独立监事的人格、利违法、违纪行为而不及时检举,应当被免职;如果监事怠于监益、独立性以及工作时间要有保证。督而致使公司受到较大损失,应当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对于6援监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要求要有制度保障。监事会的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错误决策,监事应知而未及时劝阻主要职能是监督职能,这就要求监事会成员要具备一定层次或提出反对意见,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监事应与董事、高层管的知识高度和丰富的知识结构,尤其是独立监事必须十分熟理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悉公司及其所在行业的复杂性,具备相应的金融、财务、工程、3援严格挑选监事,以保证其独立性。监事会成员人数应法律和计算机知识,具备足够的与公司核心产业相关的专业根据公司规模来决定,专职监事人数应多于兼职监事人数,以知识和技能,从而彻底改变没有相关知识背景的团委书记、工保证监事会有必要的人力去履行监督职能;为了贯彻平等原会主席被推选为监事会主席的现象。则,保护小股东利益,应有小股东代表参加,有公司员工代表主要参考文献参加;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进入监事会,这样既能提高内部1.梅慎实.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北京院中国审计的地位,又能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法制出版社袁2001另外,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2.廖艳娟.重塑我国公司治理监督机制要要兼论独立董兼任监事,没有涉及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利害关系人事和监事会功能的协调.审计与经济研究袁2003曰6援中旬窑81窑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