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是 20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该书是哈特在和富勒关于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数次交锋后的总结,集中体现了哈特的法学思想。本文依据二战后分
析实证法学面临的困境以及哈特和富勒的论战为背景,在精读《法律的概念》的基础上分
析哈特对于分析实证法学的贡献并提炼出他的法学思想,以期能够更好的理解此书的内
涵。
关键词哈特 法律概念 法学思想
作者简介:雷桂军,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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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哈特其人
哈特是二战后确立的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
和法律,1932年到 1940年担任律师。二战期间服过兵役,战后担任过牛津大学法理学教
授职务,这些经历使得哈特在后来的法理学研究成果显著。他的主要思想体现于《法律的
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法学中定义和理论》等著作中。其中尤以《法律的概
念》最为显著,此书可以说是系统的、有说服力地表答了他法学思想。该书被誉为 20世
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也成为了法科学生在学习法律过程中的必读书目之一。
二、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面临的困境
二战给全世界人民留下了深刻的记忆,也促使了法学家们对法律予以了重新的审慎的
思考。在德国纳粹立法中,西方法律传统中的最基本的人权、自由、平等价值被彻底否定
(这也是分析实证法学在战后备受指责的原因)。对法西斯专政和法西斯法律制度的反思
催生了自然法的复兴,在对纳粹战犯进行审判的过程中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即当审判被
告们辩称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根据法律、政令、军令进行的,所有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
要求,何以定罪?联邦德国的法院最后认为,被告所依据的法令因为违反了最基本的道德
而无效,并以此为理由作出了判决,此举也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自然法的胜利。让我们再
看看分析实证法学,自从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出版以来,分析实证法学派主张的法
律与道德的分离逐步为人们所认可。但是随之未来的二战瞬间摧毁了人们对奥斯丁学说的
认同感,尤其是对他的法律是主权者命令学说产生了强烈质疑,认为这是法西斯专政的罪
恶的代名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来自民众和作为同行的自然法学派的指责,分析实
证法学应当如何重新建构?作为传统分析实证法学的继受者和新分析实证法学在二战后走
向繁荣的主要推动者,哈特有他自己独特的思考。1958年《哈佛法律评论》在同一期上发
表了哈特教授提出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及富勒教授反驳这种观点的“实
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这两篇著名的论文,标志着分析实证法学派与自然
法学派之间的论战拉开了序幕。问题不是从此就得以解决,随后他们还进行了数轮交锋,
哈特于 1964年出版的《法律的概念》就是哈特对富勒的回应。从《法律的概念》一书
里,我们可以看出他是通过批判作为前辈的奥斯丁的法学思想,从而重新建构分析实证法
学。
三、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
在《法律的概念》一开始哈特就对“什么是法律”提出了疑问。在列举了卢梭、奥斯
丁、霍姆斯等几位学者的观点之后,他认为这些人并没有对法律提出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见
解。在接下的内容里,哈特对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进行了批判。哈特认为奥斯丁
试图用命令和习惯这些简明的术语对法律的概念进行最为清晰、最为彻底的分析是不可能
的。命令这个概念与权威有极其坚固的联系,它远比强盗的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更接近于
法律。而奥斯丁恰恰是错误地将强盗似的、来自主权者的威胁作为后盾的命令当成了法
律。为辩驳奥斯丁的这一观点,哈特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的:
1.从法律的内容来看,主权者的命令学说在刑法或者侵权法领域是有一定道理的。
刑法的本质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以维护基本的统治秩序。因此可以看来刑法条文是统
治的命令所在,而违反这些条文就是触犯了统治者的权威,所带来的结果是统治者当初颁
布命令时为了保证其能够发生效力的暗含的威胁后盾发生作用。这个理论提出的时代背景
是当时的法律种类并不是很完善,在那时看来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在哈特的时代,
法律已经有了不同的类别并调整着不同的社会领域。至少在授权性法律的领域里,法律是
主权者的命令这一学说是行不通的。授权性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当事人是可以选择享有或者
放弃的,如果说放弃权利就是对主权者的命令的违反而对其进行惩罚,无论如何都是说不
过去的。
2.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来看,奥斯丁的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实质上是主权者对他人应
做或是不应该做某事的一种希望表达。但是这一观点有一个致命的缺陷是它将立法者排除
在外,由此推出立法者可以不遵守法律。在我看来,西方法学的传统思想里是主张法律至
上,所有的人即便是国王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主权者命令说显然是对于这一思想
的颠覆,法律成为了立法者对他人发号施令的正当手段。这也就不难理解二战时期纳粹德
国会走向对外侵略和对犹太人进行大屠杀这样灭绝人性的行为。可能奥斯丁在创立这一学
说的时候并没有发现,恰恰是二战后对纳粹战犯的审判才使原来看似完美无缺的理念变得
备受指责。立法者应当和约定的发出者一样,严格行使宪法规则授予的立法权制定出法
律,并应当率先垂范。这样民众才能感知立法者自身也是在法律的调整视野里,才能更好
的遵守和立法者的约定——遵守法律。
3.从法律的起源方式来看,理解主权者命令学说的最大障碍是:如何认识习惯?因
为很多法律都是起源于习惯,特别是以判例法著称的英美法系。我们不能想当然地把所有
的法律都归于立法者的有意识的创造性行为,这其中存在着一个法律有选择地吸收习惯的
过程。众所周知,习惯本身并不是法律。但是任何社会都会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约定俗成
的,在一定范围内甚至比法律都遵守得好的习惯。当立法者认为这一习惯在民众当中得到
了普遍遵守,对其进行立法上的认可符合统治者的利益之时,该习惯便有了法律的效力。
总的看来,哈特认为奥斯丁的法律主权者命令学说中的主权者,是为他人制定法律并
将法律强加于他人,而自己却超然于法律之外的人。这一学说的出发点就是错误的,其所
包含的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的观念因素中恰恰是缺少了“规则”观念。所导致的后果
是,我们无法更清晰的理解法律。
四、哈特对分析实证法学的建构
哈特在批判奥斯丁的观点之后并没有因此而终止对法律理论的探索,他的主要目的在
于重构分析实证法学。因此,他提出了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结合的理论。义务的观点
是哈特的理论逻辑起点,哈特的第一性规则是运行于由血亲关系、共同感受和信念紧密联
系并处于稳定环境中的小型社会中,在这个社会里多数人还是解说规则的,并且社会也要
求存在一种机制对任意使用暴力、盗窃、欺骗的行为进行压制。哈特认识到在当今时代
里,社会存在不确定性、静态性、无效性的特点,因此需要引入第二性规则。第二性规则
包含了“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是针对社会的不足之处予以弥补。
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关于个人行为或不得而为的行为。第二性规则是相对第一性规
则而言的,是授予权利的规则。
哈特认为基于人性和人类生存的目的,任何社会组织都必须有某些行为规则。这些规
则是构成一定社会的法律与道德的共同因素,也被他称之为“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内容”。
他得出这一结论的立足点是基于:(1)人的脆弱性:法律与道德共同要求克制或限制使
用暴力杀人或施加肉体伤害。(2)大体的平等:这就必须建立一个互相约束和妥协的制
度,使得人与人之间能够平等协作。(3)有限的利他主义:人的利他主义是十分有限
的、间歇性的。(4)有限的资源:必须设立最低限度的财产保护制度,用以保护人类基
本生存。(5)有限理解和意志力:理性所要求的是在一个强制制度中自愿合作。
纵观哈特的法学思想,我们必须肯定的是他敢于对前人的观点进行批驳而并不是全盘
接受。在批判奥斯丁这位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主要观点的同时,他还不忘记加入自己的理
解。在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面临困境之时,哈特之所以能够恰时地对其予以重整,是因为
他对奥斯丁的学说是有一定认同和接受的地方。如法律与道德的分野、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方面。可以认为以哈特为先导的新分析实证法学的“新”在于,哈特的思想里有向自然法
靠拢的趋势,这在本书“自然法则最低限度内容”中可以看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就
否认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哈特提出了广义的法律的概念:一个将法律的无效性和法律的
非道德性区分开来的法律概念,可以使我们看到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可是否认邪
恶的规则具有法律的效力的狭义的法律的概念,却使得我们对这些问题视而不见。哈特认
为自然法学派只承认良法是法,这是狭义的法律的概念。他赞成的是广义的法律的概念,
即恶法亦法。法律必须包含最基本的道德,但是这与法律本身是否具有效力无关。
前文提到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可以看作是他与富勒论战的总结。20世纪五六十年代
以哈特与富勒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之间的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争论至
今都被大家奉为法理学上的经典论战。经历数次交锋之后,哈特需要有一个综合概括自己
法学思想的成果展现在反对者的面前。也恰恰是本书的面世,奠定了哈特新分析实证法学
派代表人物的地位。哈特一方面对于边沁和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思想予以接受,另外一
方面又对其中不足的地方加以改进。此举赋予了分析实证法学以新的生命力,也使得分析
实证法学派在自然法学派的质疑声中得以重生。同时,哈特的理论对于其后继者也产生了
十分重要的影响。在其之后的拉兹、麦考密克及其他学者继承和发扬了哈特的思想,使得
分析实证法学派成为了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法学流派之一。
参考文献:
[1][英]哈特著.张文显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刘星.梳理法律的核心要素──读《法律的概念》.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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