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建设法律基础和法律责任
行政法
民事法律
环境保护法
劳动法
行政法
概念:行政法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
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
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概述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
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
担当争诉当事人的组织体。
国务院
国务院的行政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行政行为
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
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具有单方意志性;
(4)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5)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为标准
要式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
民事法律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
合同法
担保法
仲裁法
民事诉讼法
此外,《著作权法》、《专利法》、《商
标法》、《继承法》等都属民事法律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公民(自然人)在民事法律上分为:
公民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合伙
公民(自然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
人、联营。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
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
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代理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代理的特征:
(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
自己的意志;
(3) 代理人行为必须是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
义务的行为;
(4)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
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
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
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
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
任。
财产所有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民事权利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产生:
(1)合同;
(2)侵权;
(3)无因管理;
(4)不当得利;
(5)其他
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
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
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
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
义务的权利。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况为: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起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
纠纷处理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
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执行。
仲裁法 (P3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
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
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某些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民事诉讼法 (P3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制
定, 2007-10-28修正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
活动。
民事诉讼的特点
1)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起诉,而无须征得对
方当时人的同意。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遵循地域
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原则;
3)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二审终审
制度。
民事案件的管辖
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制定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的案件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
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
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
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
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
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
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
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
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为人类提供
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资源。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
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产生了影响人类
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问题。
2. 3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的概念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
百年大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具
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决定性的影响。
环境保护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的,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
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国家环境保
护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的规划、
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厅、环保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产生于19世纪60年代,
到19世纪末环保立法已初步形成体系。我国宪法
对环境保护作了原则规定;《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
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环境保护作出了具体规
定;《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
等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等的保护作了规定。
环境保护立法
(1)环境规划制度 (略)
环境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环境目标和措施
所作的规定,是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行
动方案。
环境规划制度是调整有关环境规划的编制、
审批、实施等活动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的总称。
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2)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
的总称,是强制性标准,也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
组成部分。
我国的环境标准包括:
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
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
按适用范围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
(3)环境监测制度 (略)
环境监测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科学技术手段,
对反映环境质量的各种物质、现象进行监测、测
定的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一定地区内进行开
发建设活动前,事先对该项目将会对周围地区的
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的调查、预测和评价。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实行科学决策的主要
依据,也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环境
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并实行审批制度。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之前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
质的机构编制;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报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
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
见。
各级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环境污
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环境保护法
》第26条规定了上述“三同时”制度。
(5)“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原则:
将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在初步
设计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工程设计须有污
染防治方法与技术。
施工单位肩负着控制、减少建设环境污染,具
体落实环境保护篇章的责任。
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需通过环
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6)环境许可制度 (略)
对于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
设施或经营活动,必须经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进行。
许可证类型:
排污许可证;
海洋倾倒(废物)许可证;
放射工作许可证;
核设施安全许可证;
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环境补偿
费用。我国的排污收费有两种:①超标准收费,
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收费 。
(7)排污收费制度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