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自诉与国家赔偿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
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由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对。在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
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并予执行。自诉人也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
查后依法裁定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后,被告人就人民法院的决定逮捕申
请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讨的问题。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和处理方式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
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
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归纳起来,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判决、撤
回自诉
(包括按撤诉处理)和驳回三种。本文主要分析撤回自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