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行 政 赔 偿
第三十三章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第三十四章 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十五章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十六章 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七章 行政赔偿程序
第三十八章 行政补偿
第三十三章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
第四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第五节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六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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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二、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三)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
(四)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第二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否定阶段——国家无责
任时期
即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前,这一时期也叫
国家无责任时期。就是说,在奴隶制、封
建制阶段,国家根本无国家赔偿制度。否
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原因在于: “国王不能
为非”、“君权神授”、“主权豁免”等
思想的影响。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有限肯定阶段——国
家责任的初步确立时期
这个阶段大致从法国大革命起至19世纪70年
代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止,这一时期的开
始是以法国为先的,1873年的法国“布朗戈
”案件,标志着法国率先承认并实行国家赔
偿责任。
(三)国家赔偿责任的全面肯定阶段——国
家责任时期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赔偿责任在西
方各国得到了全面的肯定和确认。
第二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
1、 国家赔偿制度法典化
2、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
3、国家赔偿类型多样化
4、赔偿主体范围扩大化
5、国家赔偿标准科学化
6、国家赔偿程序专门化
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可以划分为三个阶
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国家赔偿制
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4年的国
家赔偿制度
(三)1994年以后的国家赔偿制度
第二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民事责任还是国家责任之争
(一)国家赔偿责任归属于民事责任
(二)国家赔偿归属于国家责任
二、代位责任与国家责任之争
(一)代位责任说
(二)自己责任说
(三)合并责任说
(四)中间责任说
(五)折中说
第四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理论基础的不同学说
(一)主权在民说
法国学者卢梭倡导的人民主权学说 。主权属于
人民不受法律限制,国家政府官吏不是主权的
领有者,必须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违法者应
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
(三)法律拟制说
国家首先是一个拟制的法人,然后才能是一
个民族政治实体。因此,在侵权问题上,国
家与个人、法人并无区别,也应当对自己的
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此种学说在普通法系国
家较流行,并成为英美等国赔偿立法之依据。
(四)公平负担平等学说
该学说认为,政府活动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
共利益,因此国家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过
程中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那么就应该由全
体社会成员公平负担。具体说来,国家财政
是从税收等获得的,属于全社会的财产,应
以税金赔偿受害人蒙受的损失。
(五)国家危险责任说
该理论认为,任何人由于某种行为而得到利
益时,必须对该行为产生的危险负担责任,
任何人均不能只获取利益而不负责任。
(六)社会保险说
该说是把民间保险的原理加以引申,来说明国
家赔偿的实质。它将国家视为社会的保险人,
社会成员向国家纳税,等于向保险公司投保,
国家赔偿社会成员损失,就是社会互助保险方
式。
二、我国建立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理论依据
首先,从我国的国家性质来看,民主、法治
与人权保障是我国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建立重
要的理论依据。
其次,从公平、正义、平等的理念出发,在
现代社会中,公民一律平等。
再次,从保障国家管理秩序的畅通和维护社
会的稳定方面,国家赔偿也是比不可少的。
第五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
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国家只
对符合此标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
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
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
政策,直接影响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
等制度设计。
一、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致害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
失或者致害行为存在着某种欠缺,方构成承
担赔偿责任的根据。
在国家赔偿法中过错责任原则又可以分为主
观过错与公务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致害行为人具有的一种应受责
难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或过失。主观过错
在德、日等国占主导地位。
公务过错原则是指公务行为欠缺正常的标准。
该原则是法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主导理论。
二、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归责原则
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承担赔
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该原则只有同时满足违法和过错两个条件,
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三、无过错归责原则(危险责任原则)
危险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极度危险活
动责任”或者“严格责任”,是指在国家公务活动
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无需考虑致害人的过错。
危险责任原则其产生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后期,随
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特别是行政职能的
扩展,公务活动造成的危险状态剧增。在这种情况
之下,即使政府活动不存在过错,也可能导致公民
合法权益的损害,而过错原则对此损害的救济显得
苍白无力,为了弥补过错原则之不足,危险责任原
则应运而生。
四、违法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赔偿以职务违法行为
为归责标准,而不问侵权公务人员过错的有
无。目前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典型国家是瑞
士、奥地利和中国。
瑞士“联邦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联邦对
于公务员执行职务的,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
不问该公务员有无过失,应负赔偿责任。”
我国原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
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照本法取
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从原国家赔偿法的总则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实
是把违法作为唯一的归责原则来规定的,但是在具
体的条文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属于违法归责的其他归
责原则和标准。
这就表明从我国原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国
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实际上也不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
则,
违法原则的主要优点是:
1、该原则与《宪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
法》的规定相协调,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相一致。
2、该原则简单、明了,易于接受,可操作性强。
3、该原则避免了主观过错原则对主观方面认定的 困难,
便利受害人及时获得国家赔偿。
4、该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
地区分国家赔偿责任和国家补偿责任。
该原则的例外:对司法活动中的错捕实行无过错原则。
违法原则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
点:
首先,违法归责原则容易导致赔偿范围
过于狭窄。如何通过司法审查来确定国
家赔偿中被攻击行为的违法性便成为一
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其次何谓“违法”,在学术界存在争议。
2010年4月29日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
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
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
权利。”
结论:
我国原国家赔偿法毕竟把违法归责原则在总
则中明文规定(尽管事实上不是);新国家
赔偿法绝不是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
而是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
步,可以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确立
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结果归责为辅的多元
的归责原则。
第六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即国家只有在符合
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赔偿责任是
否成立的具体判断标准,也是国家赔偿案件的
审理裁判人员的主要依据。
只有完全具备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国家才承担
赔偿责任,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国家都不承担
赔偿责任,受害人也得不到赔偿。
一、侵权行为主体
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
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国家
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
德主体。
①国家赔偿法31 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
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
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②我国现在只有刑事案件才有赔偿,民事案件很少,
只有法院依职权的诉讼保全等特定情况才国家赔偿。
有些国家有立法赔偿,但这种情况下很少,因为立法
在很多情况下无所谓对错。但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错
误,是否要赔偿?这不是法律,现实中不赔。
③思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否为行政主体?
这两个机关的有关刑事的行为,如羁押等,不是行政
赔偿,而是国家赔偿。 。
二、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这一要件包含两种内容: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①思考:如何认定行使职权行为?
按时间判断,一般上班时间是行使职权,下班不是;按地点判
断,在岗位上则是;按目的,是公事还是私事;是否有上级指
示,如有领导指示则是,如果自己自作主张则不是。不同国家
的要求程度不同。如美国即使在周末抓坏人只能找当事人赔,
而不能行政赔偿。美国认为这是为了保护警察的安全。有些国
家赔偿范围很宽,法国如果穿制服则可以赔。总之,法官要综
合考虑各种因素,既保护行政相对人也保护国家利益。
三、损害事实
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
进行赔偿,因此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国家承担侵
权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没有损害的存在就根
本谈不上国家赔偿。
四、因果关系
是指可引起赔偿的损失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
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国家侵权行为与
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违法行为是
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思考题:
1、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
原则?
2、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思考题:
1、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
的规定是什么?
2、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第三十四章 行政赔偿范围
教学目的与要求:
明确行政赔偿的含义、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掌握
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具体规定。
重点掌握: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
的规定;
掌 握: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行政赔偿范围的
制约因素、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
行政赔偿侵权损害范围等。
一般了解:几类行为的可赔偿性分析。
第一节 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
三、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四、几类行为的可赔偿性分析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一、物质损害
二、精神损害
第一节 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
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国家对行政活
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国
家赔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
明确国家赔偿范围的意义是:
(一)行政赔偿范围决定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大小。
(二)对相对人来说,行政赔偿范围决定其行政赔
偿请求权的大小。
(三)对法院来说,行政赔偿范围是其解决行政赔
偿纠纷案件的权力界限。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
(一)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
(二)对公共行政范围的界定
(三)政治体制的制约
(四)国家赔偿理论的影响
(五)国家财力的影响
第一节 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三、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
(一)确定方式
大体有三种:概括式;列举式;概括式规
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第三种方式。
(二)设定标准
1、行为标准
2、损害标准
第一节 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一)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施的;
(1)拘留,是指将特定的人拘禁于一定处所、限
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拘留分为行政拘留(治
安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
(2)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主要是违法盘问检查、违法强制戒毒、违法强制扣
留(一般不超过24小时)违法即时强制、违法劳
动教养等。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
身自由的。
(1)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拘留、禁闭等强制方
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2)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如
以举办学习班为名不让回家等。
(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行为有:
1.暴力行为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将不作为也纳入了国家赔偿范围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主要包括使用武器、警械违法法定目的、违
反法定情形、超过必要限度等。
(三)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
法行为
指《国家赔偿法》第3条列举规定的情况外,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造成公民生
命健康权损害的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
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原条文:违反国
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案例:农民王某于1992年8月向某村申请建房,
经村委会同意后,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一平房作经
营场地。同年12月,县土地管理局、乡政府等有
关人员在现场指出,此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
建房许可证,属违章建筑,应予拆除。事后,王某
未拆除。1993年1月10日,县土地管理局带人在
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王某修建的两间平房
强行拆除,拆除时又未通知王某将屋内财产搬出,
致使王某的部分合法财产受到损失。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
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
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
2、第三人过错
3、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四、几类行为的可赔偿性分析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四)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行为
(五)复议终局行为
(六)怠于履行职责
(七)行政合同行为
(八)侵犯其他权利的行为
(九)公有公共设施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案例:刘某因违反计划生
育政策,被某镇人民政府
非法拘禁。在拘禁其间,
刘某因对镇政府的行为不
满,遂从拘禁的楼上跳下
逃跑,因楼层太高,刘某
跳下后被摔成重伤,虽经
治疗痊愈,但已形成七级
伤残,花去医疗费42977
元。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一、物质损害
又称财产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
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
财产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一般
情况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害。
二、精神损害
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
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
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
目前我国已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思考题:
1、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
的规定是什么?
2、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第三十五章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
义务机关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行政赔偿费用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四、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受违法行政侵害,依法有权请
求行政赔偿的人。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对行政赔偿请求人作了明
确规定,该规定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赔偿请求人恒定为相对人一方,作为行政
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请求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因违法行政损害其合法权益
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
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两者有相当程度的重合,
即行政诉讼的原告也可能是同时成为行政赔
偿请求人。此外两者都为相对人,两者提出
请求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的区别表现
在:
(1)两者的资格要件不同
(2)两者请求的直接目的不同
(3)两者的外延不同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
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是指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所应具
备的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必
须是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侵害并造成实际
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来讲,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包括以下三项:
1、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
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其所受损害与行政违法行为
有相当因果关系的人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原则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
求、履行赔偿义务机关。
世界各国在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方面大体上有两
种做法:
(1)确定单一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如瑞士的国
家赔偿义务机关为财务部门。
(2)实行多元制赔偿义务机关制度。通常为致害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采取了第二种模式。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原则
(一)职权主义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由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充当行政
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主体原则
该原则是指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主体必须具有
行政主体资格。
(三)便民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应尽可能地
方便受害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
1、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
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
一般情况。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
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致害时的赔偿
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行政机关委
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
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
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关。
5、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
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
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
行赔偿义务。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三)几类特殊情况
1、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作赔偿义务机关
2、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
3、批准机关
第三节 行政赔偿费用
行政赔偿费用是指国家用于支付行政赔偿金和恢复
原状所支出的费用。一般来说,赔偿经费均由国家
拨款支出,但在具体做法上,各国又有所不同,大
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中央政府统筹编列赔偿预算。
2、各级政府分别编列赔偿预算,就本机关造成
的损害自行负责。
3、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国家与政府机关共同承
担赔偿费用。
4、通过保险渠道支付赔偿费用。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费用来源为第二种。
第三节 行政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开支,由各级财政部
门拨款,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请求权人支付。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
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
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
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此外,《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
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
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
赔偿金也不予征税。
思考题:
1、简述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资格和范
围。
2、如何确认我国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十六章 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一节 行政赔偿方式
第二节 行政赔偿标准
第三节 行政赔偿标准有关问题探讨
第一节 行政赔偿方式
一、行政赔偿方式概述
二、支付赔偿金
三、返还财产
四、恢复原状
五、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
第一节 行政赔偿方式
一、行政赔偿方式概述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具体形式。
二、支付赔偿金
又称金钱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
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三、返还财产
又称返还原物,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取
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第二节 行政赔偿标准
一、行政赔偿标准概述
二、人身权损害的计算标准
三、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
第二节 行政赔偿标准
一、行政赔偿标准概述
行政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
付赔偿金的标准。赔偿标准大致有如下三种:
(1)惩罚性标准;
(2)补偿性标准;
(3)抚慰性标准。
我国的赔偿基本采取抚慰性的标准。
二、人身权损害的计算标准
人身权的损害包括侵犯公民自由和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权两类。其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分别
为:
(一)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
工资计算。
(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
少的收入 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
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
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赔偿金计算
标准增加了护理费)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
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
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
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
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
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此
部分修改幅度较大)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
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
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
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
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三、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原第二十八
条)规定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
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
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
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
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
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
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
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
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
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
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
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新增)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
失给予赔偿。
第三节 行政赔偿标准有关问题探讨
一、行政赔偿标准的选择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三、人身权损害的赔偿标准
四、财产权损害的赔偿标准
五、其他权利损害的赔偿标准
思考题:
如何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国家赔偿的方
式和标准?
第三十七章 行政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节 行政追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
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
关处理行政赔偿请求,以及人民法院解决行
政赔偿纠纷的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的
总称。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
二、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三、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
四、一并(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五、申请人可以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
(一)请求人必须具有行政赔偿请求权
(二)必须有明确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四)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必须是在法律规定
的应该赔偿的范围之内
二、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一)行政赔偿的请求一般采用书面方式
(二)申请书的内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2、若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载明
它们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
名和职务。
3、具体的行政赔偿请求。
4、要求行政赔偿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5、赔偿义务机关。
6、申请的时间。
三、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
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
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
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
时,赔偿请求人才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一并(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一并(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
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确认程
序由此取消。原条文: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五、申请人可以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
处理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后,
要进行受案前的初步审查,如果通过审查认
为申请书符合行政赔偿条件,行政赔偿义务
机关应决定受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且应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
决定。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
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
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
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吸收原司法解
释《行赔规定》的相关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
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
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
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以上内
容显而易见也是吸收《行政许可法》的相似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
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
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
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
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诉讼
一、行政赔偿诉讼的提
二、行政赔偿诉讼的受理
三、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
四、行政赔偿诉讼的当事人
五、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与判决
六、执行与期间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诉讼
一、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
1、单独式
2、一并(附带)式
二、行政赔偿诉讼的受理
三、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
四、行政赔偿诉讼的当事人
五、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与判决
六、执行与期间
第四节 行政追偿程序
一、行政追偿程序
二、行政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三、行政追偿条件
四、行政追偿的范围和标准
五、行政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第四节 行政追偿程序
一、行政追偿程序
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
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
费用后年,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
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
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一)追偿制度的性质
行政追偿是一种内部行政责任形式,在法律
上不具备民事责任的性质,也不是行政处分,
而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二)行政追偿的形式
1、公务员先赔偿,然后向国家追偿。
2、国家先赔偿,然后向公务员追偿。
三、行政追偿条件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支付了
赔偿金;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行政机关委托
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了受害人合
法权益的损失,且其奶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
四、行政追偿的范围和标准
(一)追偿的范围,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损害赔
偿金额为限。
(二)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因自己的过错而支付了过
多的赔偿金时,超额部分无权追偿。
(三)追偿数额的大小应与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相
适应,同时考虑被追偿者的薪金收入。
(四)追偿数额的确定通常应与被追偿者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行政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五、行政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一)行政追偿人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
(二)被追偿人是实施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
受到侵权损害的职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受委
托的组织和个人。
思考题:
试比较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程序和一并提出行
政赔偿程序。
第三十八章 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补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第四节 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第五节 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
第一节 行政补偿概述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二、行政补偿的种类
第一节 行政补偿概述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
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其
特征为:
(一)行政补偿的前提是以合法的行政行为或者特
定的公民、组织为社会公益协助公务而使自己的合
法权益受到特别损失。
(二)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而补偿义务机关是
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任何个人均不负有
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给付行政补偿的义务,且不发
生行政追偿问题。
(三)行政补偿的对象特定的公民或组织。
(四)行政补偿的依据具有多样性。
(五)行政补偿通常发生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但也可以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依照法律规定或依
当事人双方的约定预先进行。
(六)行政补偿以个人、组织所受的直接损失为限。
(七)行政补偿的数额、标准,大多采用“公正”、
“相当”、“适当”等规定。
(八)行政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
(九)行政补偿费用一般不单独在国家财政中列支。
二、行政补偿的种类
(一)行政行为致损的补偿与相对人因公益而受损
的补偿
(二)法定补偿与裁量补偿
(三)事前补偿与事后补偿
(四)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
(五)有约定补偿与无约定补偿
(六)侵害人身权的补偿与侵害财产权的补偿
(七)政策性补偿与非政策性补偿
第二节 行政补偿的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行政补偿的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行政补偿的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三、健全与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立法的设想
一、外国行政补偿的制度的历史发展
行政补偿行政补偿的制度的责任的形成与行
政赔偿责任的形成一样,也有一个从否定到
逐步肯定的过程。
从历史的角度看,首开行政补偿的制度先河
的是国家责任制度最为发达的法国。
20世纪或稍后的时间里,世界上许多国家
逐步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
第二节 行政补偿的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行政补偿的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行政补偿的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但是封建统治时间很
长,君权本位思想根源很深,也很典型。“国家责
任 ”直到民主革命之后才出现。
建国以后,行政补偿制度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
我国实现了经济的复苏和发展,法制建设也提上了
日程,行政补偿制度得以快速发展。 但时至今日,
仍未有一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或国家补偿法。
(二)我国行政补偿立法目前存在的比较突
出的问题
(1)过去在较长的时间里,宪法对补偿问
题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说没有公正补偿的规定。
(2)通过单行法律、法规对补偿进行规定
的立法方式局限性太大。
三、健全与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立法的设想
其一从规范行政补偿程序入手,先规定行政
补偿争议的行政处理和诉讼救济程序。
其二,制定统一的国家补偿法法典或行政补
偿法法典。
第三节 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一、关于行政补偿理论基础的几种观点
二、我国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一、关于行政补偿理论基础的几种观点
(一)既得权利保护说
(二)公共负担平等说
(三)结果责任说
(四)特别牺牲说
(五)社会保险论
(六)社会协作论
(七)人权保障论
二、我国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人权保障原则和公平负担平等说在解释行政
补偿的理论依据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比较符
合我国行政补偿的实际需要。
第四节 行政补偿范围和方式
一、行政补偿的范围
二、行政补偿的方式
第四节 行政补偿范围和方式
一、行政补偿的范围
(1)国家对非国有企业和财产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补
偿。
(2)国家征用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补偿。
(3)行政主体合法的公务行为破坏公民、组织财产以
及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补偿。
(4)个人、组织的财产与个人的人身因国有危险物发
生损害的补偿。
(5)某些政策或行政措施的变动所造成的特定、异常
损失的补偿。
(6)对实行某些使国家和社会受益但却使个人、组织
自身利益受损的政策的补偿。
国家对于下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予补偿:
(1)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所造成的损失。
(2)行政主体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但受损人
可从保险或其他途径得到补救的。
(3)个人、组织的自我损害行为虽客观上使行政
主体成为受益人,但受损人主观上并无为国家和社
会利益自我牺牲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4)其他国家认为不宜给予行政补偿的行为。
二、行政补偿的方式
行政补偿的方式有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
直接补偿的方式包括金钱补偿、返还财产和
恢复原状。行政补偿的方式一般以金 钱补
偿为主,但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应
予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而间接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
种:
(1)在人、财、物的调配上给予优惠;
(2)减免税费;
(3)授予某种能给受损失人带来利益的特许权;
(4)给予额外的带薪休假、旅游和疗养等;
(5)在晋级晋职、增加工资、安排就业、分配
住房和解决农转非的户口指标等问题上给予照
顾等。
第五节 行政补偿的标准和程序
一、行政补偿的标准
二、行政补偿的程序
第五节 行政补偿的标准和程序
一、行政补偿的标准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行政补偿计算标准的统一
规定,除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国家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有较为详细的规
定外,其他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法规很少
对补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二、行政补偿的程序
行政补偿的程序应当包括行政补偿的行政程
序和行政补偿的司法程序。
行政补偿的行政程序又可分为行政机关主动
补偿的程序和依当事人申请的程序。
行政补偿的请求时效以两年为宜,从申请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损之日起开始
计算。
思考题:
简述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