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精细化、程序化管理标准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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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1
第三章 通风管理 ............................................................................4
第四章 瓦斯管理 ..........................................................................18
第五章 防灭火 ..............................................................................28
第六章 综合防尘 ..........................................................................38
第七章 安全监测监控 ..................................................................46
第八章 “一通三防”调度管理.......................................................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规程,
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制,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
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先
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完善“一通三防”
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优化生产布局、通风系统,合
理组织生产,使“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精细化,程序化,全面提
升管理水平,杜绝煤矿“一通三防”事故,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精细化、程序化管理标准。
第二章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第二条 “一通三防”实行公司和矿井两级管理。公司是“一通三
防" 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政
策、规定、规范,制定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管理制度、标准,建立
健全管理机构,组织制定瓦斯治理规划,组织重大“一通三防”科研
项目的攻关。对下属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考核。
第三条 矿井是“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各级人员及各工种岗
位责任制,组织实施 “一通三防”工作,按规定完善“一通三防”系
统,搞好现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矿长分别是公司及矿井防治通风安全重
特大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矿总工程师对防治通风安全重特大
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公司、矿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
“一通三防”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五条 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设立通风科室、通维队
(区),并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领导责任制、部门责
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 公司、矿井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
计划时,必须编制“一通三防”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各矿井年底必
须在瓦斯治理五年规划的基础上,将下年度的“一通三防”措施计划
及实施方案上报公司审批。
第八条 严格干部下井带班、跟班制度。带班、跟班人员要重
点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落实情况,加强对“一通三防”工作的监
督管理。矿井严格执行“三员”安全验收开工制和“四位一体”安全生
产负责制,采掘工作面的“一通三防”设施检查及隐患的排查处理都
应贯穿于每班的“三员验收”和“四位一体”之中。
第九条 各矿井必须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
得上岗作业。各矿井、区队每年初都要制定详细的安全学习培训计
划,并报上一级安全管理培训部门备案,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
考核、有奖罚,公司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每季
度剖析一个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公司、各矿领导和科室每月至
少学习 1 次,各区队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公司及矿中层管
理干部笔记达 2 万字以上,特殊工种达 1 万字以上。
第十条 矿井应建立“一通三防”奖励处罚管理机制,并落实
到位。
第十一条 各矿井从事井下作业的职工,未经“一通三防”专门
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不得担任班组长、区队长。特殊工种必须经专
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矿安全费用,必须首先考虑用于“一通三
防”工作。“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程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建立并
贯彻执行年度工程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各矿井井下瓦斯治理及“一通三防”工程严禁对外承
包,其他工程确需外包委托的,应报公司批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
位进行,但必须由矿井负责安全监管,把外包队伍纳入本矿井采掘
队伍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重特大事故管理办法,建
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3、通风设施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4、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5、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6、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7、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8、防灭火管理制度
9、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制度
10、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1、“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编制审批管理制度
12、“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13、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建成数字化、实时动态通系统图
第十六条 公司每月组织 1 次“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各矿
每周组织 1 次“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特殊时期的停工、开工检查,
查出的问题,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整改、复查。重大隐患必须停
产整改(停产处理的由矿长负责整改)。
第三章 通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禁止超能力生产。
各矿井每年(3 月份以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核定结果及时上报公司。矿井通风能力减小时,必须立即减少掘进
面或降低产量,并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生产等部门提出解决办法,
经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公司审批。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必
须先停止生产,制定措施,并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量达到规定要
求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十八条 矿井各生产系统在设计时必须首先能满足“一通三
防”及瓦斯治理工作的需要,必须(并)按照设计进行施工,设计
审查、竣工,验收时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每一矿井同时进行采煤生产的盘区不得超过两个,
同一盘区内只能有一个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不能超过五个(含
五个),每一盘区并必须形成独立、完善、稳定的通风系统,实行
分区式通风,综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回风分别进入两条独立的盘
区回风巷。
第二十条 每个盘区的专用回风巷必须贯通整个盘区,严禁一
段进风,一段回风,新建盘区必须达到要求,现生产盘区没有专用
回风巷的应调整到位。
第二十一条 各矿每 5 年应进行一次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每 3 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月进行矿井通风网络解算,
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提高矿井有效风量;每季度测定 1 次主要通风
机装置外部漏风率,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 5%。矿井通风系统有重
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
通风网络解算,制定方案调整通风系统。
第二十二条 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备用通风机必须
保证能在 10min 内开动。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要停
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三条 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
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运行
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行工作,以后每 5 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
机风机性能测定。
第二十四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min 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
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
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
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二十五条 矿井必须具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
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
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盘区或盘区内部局部通风系统时必须
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六条 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畅通,盘区施工必须
优先考虑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建设和扩巷维修降阻工程的实施,
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要求。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 7%;严重失修率不
高于 3%;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 2/3,矿井
每个风井的负压不超过 2940pa,等积孔不小于 3m2。每月由矿生
产部进行排查并制定巷道维修计划,填写巷道检查记录和维修月报。
采掘巷道断面不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当月工程质量即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及工作面断面符合作业
规程要求,进、回风顺槽自工作面煤壁超前 50m 范围内支护完好,
高度不低于 ,断面不准小于 6m2,风速不超限,有 宽人行
道,进、回风顺槽其他地点巷道高度不低于 。
第二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口煤矸要及时清理,向外
50m 范围内禁止集中堆放设备、材料堵塞巷道断面 1/4 及以上,闲
置的设备和材料要放在安全出口 50m 以外的安全地点,并码放整
齐,回撤的设备及材料及时装车清运,采煤机及设备上堆积的煤矸
要及时清理。
第二十九条 矿井总进、回风巷和盘区进、回风巷应设置测风
站。每 10 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根据测风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
统。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测风、调风。测定结果按旬报送
矿长、总工程师和通风部门,按月报送公司。
第三十条 井下风门必须按正反两组设置,风门必须联锁,主
要风门必须安设开关传感器。矿井主要巷道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规定要求。对行人较多且负压较高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
风门,应根据围岩地压情况优先选用自动风门。
第三十一条 加强通风设施的监督检查。通风部门每月初划分
通风设施管理责任范围,各相关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进行
管理,设施损坏必须及时维修。矿通维队每周必须对所有通风设施
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控制风流的风门、
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符合标准,安全可靠。通风设施的挪移、
拆除,必须经通风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通风设施必须由矿通风部门进行设计和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施工,并填写施工记录。闭墙都必须用砖等不
燃性材料按设计一次建成,采空区闭墙必须用两组厚度不小于
500mm 砖墙中间夹不小于 3m 黄土一次性建成,并同时设置观察孔、
措施孔、放水管、防火束管等设施,每周必须进行巡检及观测。
第三十三条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必须自觉爱护通风设施,通
风设施损坏时要及时修复。井下各作业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生产单
位具有维护管理责任。凡属瓦斯检查路线内的通风设施,由瓦检员
负责检查,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三十四条 矿井有效风量利用率不低于 85%。各用风地点的
供风量符合《规程》要求,风速符合《规程》101 条规定:采煤工作
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允许最低风速为
风速为 4 m/s;掘进中的岩巷允许最低风速为 m/s,允许最高风
速为 4 m/s;主要进、回风巷允许最高风速为 8 m/s;运输机巷,盘
区进、回风巷允许最低风速为 m/s,允许最高风速为 6 m/s;无
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允许最高风速为 15 m/s;专为升降物料的井
筒允许最高风速为 12 m/s;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允许最高风速
为 8 m/s。
第三十五条 矿井实行计划供风、以风定产,按照通风能力组
织生产,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各工作面、硐室供风量符合《煤矿
安全规程》要求,掘进工作面风量要符合施工措施或作业规程、局
部通风设计要求。通维队按月编制风量分配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
准。
第三十六条 井下火药库等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采、
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并从巷道布置设计着手,减少或杜绝串
联通风,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符合规定的串联
通风,一次串联通风措施由矿长批准,报公司备案。矿井开拓新盘
区或准备新工作面的回风进入生产区域进风巷中的串联通风措施,
必须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七条 矿井进、回风大巷、盘区的进、回风巷,综采工
作面进、回风巷必须有测风站。测风站设置在巷道断面规整、支护
良好、无空顶片帮、前后 10m 巷道内无障碍物和拐弯的地点。测
风站宽度不小于 4 米。在无测风站的地点测风时测风地点的选择与
测风站地点的选择一样。所有测风站地点必须设置测风记录牌板,
并建立定期测风制度。通维队每旬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
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及时报矿总工程师,并根
据测风结果,完善或调整通风系统。
第三十八条 加强巷道贯通管理。
1、巷道贯通要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
师批准。严禁无措施施工。
2、掘进巷道贯通相距 20m 前(综掘 50m),地质科提前下达
通知单,书面通知通风、机电、安监和各施工单位,同时必须停止
一个工作面的作业。被贯通的巷道要切断电源,设置正规的栅栏,
并保持通风和正常瓦斯检查。
3、通维队在接到贯通通知单后,按规定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
工作,准备工作未做好不准贯通,贯通时通维队派干部跟班,在现
场统一指挥。施工单位要有干部跟班,安监科派人在现场监督检查。
贯通后,必须停止盘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测定风
量、检查瓦斯。只有在贯通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 %且无瓦
斯积聚时,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4、炮掘工作面贯通期间,掘进区队要有干部跟班,且每次放
炮前施工单位班、队长和瓦斯检查员共同检查两个工作面瓦斯及通
风情况,只有在 2 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 %以
下时,且 2 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并同时向调度室汇报,
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放炮。
第三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措施)中必须有通风专
项内容,包括通风系统、风量、局部通风机、风筒选择及管理、通
风瓦斯管理、安全监控等,并按掘进安全系列化标准进行装备,掘
进工作面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台数、型号、功率、风筒直径必须符合
作业规程规定。
第四十条 矿井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
1、各掘进工作面应根据施工巷道长度、断面,选择合适的局
部通风机和风筒。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
分风、自动切换,切换时间不超过 10 秒。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
的电源必须相互独立,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供电,
保证在任一开关、电缆和变压器发生故障时有一套局部通风机正常
工作。禁止局部通风机与采掘生产共用电源,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
须安设在进风流中。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瓦斯电、风电闭锁,保证
停风或瓦斯超限时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
源。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风机开停传感器与监控系统联网。
2、局部风机自动切换装置和“两闭锁”必须由机电和通风管理
部门每 10 天联合检查调试一次,并做好记录,每天必须对风机切
换进行实验并作好记录。
3、局部通风机及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
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 10m,不得发生循环风,风量、风
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任何单位未经通风部门同意,不准
擅自安装局部通风机、改变局部通风机位置及更换局部通风机型号,
不准擅自改变供风地点及拆除风筒。
4、悬挂局部通风机的巷道必须支护良好(无离层、无断梁、折柱、
空顶),无淋水、无冒顶、巷道整洁,无积尘、无淤泥、无积水、
无杂物。局部通风机前 10m 巷道内严禁堆放杂物和其它堵塞巷道
断面的物体。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
煤巷和半煤岩巷允许最低风速为
m/s。
5、局部通风机安装在砌筑平台上方或局扇架上,离地高度不
小于 ;需要吊挂的局部通风机下端到巷道底板的高度:断面
较大时(大巷)不小于 ,断面较小时(顺槽)不小于 2m;安
装在刮板输送机或皮带机输送机一侧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在巷
道帮上方,高度与刮板输送机或皮带输送机保持 以上的安全
间隙,并与巷道中线平行。
6、局部通风机必悬挂局部通风机管理牌,局部通风机要求编
号。局部通风机管理牌要求统一吊挂在该局部通风机前后 1 米范围
内巷道侧或局部通风机上,不得歪斜。
7、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高压部位有衬垫(包括电缆接线
盒),吸风口有风罩、整流器、消音器,出风口有匹配的“大小头”。
8、局部通风机配电点及开关等必须布置在进风流巷道内,所
有电器设备防爆性能符合规程要求,严禁失爆;设备摆放集中,开
关上架、电器挂牌管理,负责到人;设备供电系统图板完整。
9、局部通风机必须设专人管理,并能对局部通风机能正确操
作,保证正常运转。严禁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凡局部通风
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一律按事故追查处理。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
因检修或其它原因有计划停风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向通风部门提出
申请,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临时
停风时工作面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停
风时间超过 24h 巷道,必须进行永久密闭墙。
10、局部通风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供电系统、检修及操作
规程等牌板齐全完好,吊挂整齐,填写认真。
11、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
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1 个掘进面使用 2 台局
部通风机供风的,2 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严禁
使用 3 台以上(含 3 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 个掘进面供风,不
得使用 1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2 个用风地点供风。
第四十一条 各矿井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敷设风筒,并加强
局部通风管理,减少风筒漏风,严禁任何人随意损坏风筒。
1、严格风筒管理,严禁将风筒掉落在地上或积矸上;巷道喷
浆或作业时要保护好风筒,风筒上无杂物、积尘;迎头 100m 内至
少存放 2 节备用风筒,备用风筒要叠好、码放整齐;不用的破旧风
筒必须集中码放整齐并及时返至地面。
2、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 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
端 20m 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
要加垫,上紧螺钉。
3、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相
接使用过度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4、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为煤巷、半煤巷不大于 6m、岩巷不大
于 10m,风筒出风量符合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
巷道中风速符合规定。
5、每节风筒均要进行编号管理。具体要求为:
1)编号从局部通风机出风口开始,按 1、2、3……顺序向前
进行编号。
2)工作面风筒编号到滞后迎头两节风筒位置处。
6、风筒需拉绳吊挂并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与中线平行,且
靠帮吊挂,拱形巷道为拱基线上 2 米以上。矩形巷道为顶板下
米。
第四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有开工报告,并
送发机电科、生产技术科、安监科、通风科、通维队(区)等部门,
并按通风部门的要求准备好各种“一通三防”设施,否则不得开工。
第四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要有停工报告,并通知机电
科、生产技术科、安监科、通风部门、通维队(区)、监测监控管
理等部门。临时停工地点局部通风机不得停风,仍由施工单位派人
管理局部通风机,维护风筒。安监科门要督促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
面施工单位必须将剩余炸药全部交回炸药库,监测监控部门正常维
护监控设施,确保灵敏可靠,通维队(区)正常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因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巷道停风必须撤人,切断
电源。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
度不超过 1%和最高 CO2 不超过 %,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第 129 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
复正常通风。
第四十四条 矿井机电硐室都必须形成全风压独立通风系统,
机电硐室在施工或维修结束后,必须将轨道等金属材料拆除或加绝
缘段。矿井所有机电硐室不得形成盲巷,严禁用局部通风机给机电
硐室供风或将机电硐室作为其它用风点的回风通道。
第四十五条 通风设施必须符合以下安全质量标准化、精细化
要求
1、永久风门 (过车风门)质量标准: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过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的长度,
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 5 米。进回风巷道之间需设风门处,同时设反
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两道(或自动风门)。
2)风门前后 5 米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3)风门材料选用风干不易变形的木料进行制作,风门颜色为
黑色,要求用油漆粉刷,自动风门为桔红色。
4)风门能自动关闭;所有风门要装有闭锁装置,闭锁装置采
用 6mm 钢丝绳(反向风门、自动风门除外);风门不能同时敞开
(包括自动风门),主要风门、进回风巷间风门必须安设开停监控
装置,并具备声光报警功能与监测监控系统联网。调节风窗的调节
位置设在门墙上方,并能调节。风门上设警示版和推拉标志,风门
墙垛上设置风门管理牌板,实行挂牌管理。
5)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
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需包 的白铁皮,平整不漏风,门扇
上设卸压门和小型观察窗,观察窗采用 80mm×120mm 有机玻璃镶
于门扇上,门扇与门框不歪扭。
6)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过车风门要设底坎。
7)风门墙过电缆和管路时,电缆、管路孔要堵严,并用黄泥
抹平,保证与整体墙面一致。
8)墙垛周边要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
少于 的裙边。
9)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施工时要挂线施工,墙体
厚度不少于 ,且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
体必须抹面,不抹面的要进行勾缝,墙面、裙边粉刷成白色。
10)墙垛平整(1 米内凸凹不大于 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
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11)煤巷风门前后 5m 范围内有条件时,必须喷砼和注水泥浆
进行加固处理。
2、永久密闭墙安设标准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
音),墙体厚度不小于 米。
2)密闭墙前 5 米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3)密闭墙前无瓦斯积聚。
4)密闭墙前 5 米内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
5)密闭墙周边要掏槽(砌碹巷道要破碹后掏槽,掏槽深度符合
有关规定),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并抹不少于 米的裙边。
7)密闭墙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
空区密闭墙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各类孔采用 2 寸
铁管,外露部分通过球阀进行封堵。
8)墙面平整(1 米内凸凹不大于 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
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墙体要进行满抹泥,墙面、
裙边粉刷成白色。
9)密闭墙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入、排风之
间的挡风墙除外)。牌板统一吊挂在栅栏正中。
10)墙体平整(1m 内凹凸不大于 10mm,料石钩缝除外),无裂
缝(雷管角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11)密闭墙附近 5m 范围内必须喷浆进行加固封堵处理。
3、矿井“四图、五板、五记录,四台帐”规定
1)五图:矿井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灌浆系统图
和安全监测系统图。
2)通风仪表管理牌板五板: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
理牌板、通风仪表管理牌板、防尘设施管理牌板和安全监测管理牌
板。
3)局部通风管理牌板要标明地点名称、设计长度、巷道断面、
局部通风机功率、风压方式、实际供风长度、全风压供风量、风筒
直径、风筒出口风量、巷道风速等。
通风设施管理牌板要标明地点、用途、建筑日期、规格结构等。
4)通风仪表管理牌板分类别、分型号挂牌管理,注明仪器在
籍数、使用数、待修数和库存数。
5)五记录:调度值班记录、通维队值班记录、通风设施检查
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和测风记录。
6)二台帐:防火密闭墙台帐和瓦斯调度台帐。
7)“五图、五板、五记录、四台帐”的给出,每月绘制“五板、
五图、四台帐”由通维队制定,应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修改。
4、风桥质量标准
1)用不燃性材料构筑。
2)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
3)风桥前后 5 米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 4/5,成流线型,坡度小
于 30°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要见实帮、实底,要填实、结实。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
第四章 瓦斯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矿井必须按照高瓦斯矿井的要求进行瓦斯管理,
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瓦斯浓度按 %进行管理,各采掘地
点(包括上隅角)及其它回风流瓦斯浓度按 %进行管理,瓦斯
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断电撤人、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恢复生产前,必须进行验收,并经过矿总工程
师同意。
第四十七条 各矿井每年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矿井瓦斯等
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鉴定结果在鉴定月结束后 5 日内上报
公司,由公司审查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的条件下进
行,按每一翼和盘区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及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并
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矿井瓦斯鉴定的时间一般
情况下定在 8 月份。鉴定前应制定工作计划,有确保鉴定月生产正
常的生产组织措施。
第四十九条 矿井在岩巷见煤段或煤巷掘进工作面遇褶曲、断
层等地质构造时,必须超前工作面打探眼。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探测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探眼的数量、深度、角度、施工方法和操作工
艺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防止瓦斯异常涌出,并设专职瓦斯检查
员每班随时检查气体情况,做好记录。
第五十条 各矿井应认真开展瓦斯地质工作和赋存规律研究,
矿技术部门要经常分析研究煤岩层瓦斯地质情况,同时做好瓦斯预
测预报工作。必须对所有盘区和采煤面及周边的瓦斯、水、火、其
它有害气体等灾害的存在因素、出现危害的可能性实施掘前、采前
超前探测。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
制度。所有的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
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
划,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第五十二条 每月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必须明确各地点瓦斯
检查、汇报的具体时间,交接班地点、时间。
1、检查地点: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总回风道、高冒点、
瓦斯涌出异常区域、以及矿认为需要检查的地点。
2、检查次数:采掘工作面每班不少于 2 次,备用、无人工作
的工作面及其它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涌出异常的地点应每
小时检查一次或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检查次数。
3、检查内容:瓦斯、CO2 浓度、温度及其它要求检查的气体
浓度。
严格按采掘工作面个数及检查区域配齐瓦斯检查员,确保每一
个采掘工作面及特殊地点都有专职瓦检员,并经培训持证上岗。要
按照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瓦斯检查员根据规定的巡回路线、检
查时间和内容进行检查,并填写记录;巡回检查系统的瓦检员人数,
必须保证每个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检查区域和检查次
数。
第五十三条 矿井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并由
矿统一管理,瓦检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瓦检员
不得兼面或做与本职无关的工作。并做到以下几点:
1、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检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
2 米长的辅助管和检查杖。瓦斯检查必须覆盖所有头、面,瓦斯检
查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和
记录本上,并记录该区域监测传感器显示数值,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2、瓦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立即停
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分别向矿调度室、
通风调度室报告,并按照调度指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现场作
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检查员的指挥。
3、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巡回检查图
表、调度台帐三对口。每次瓦斯检查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
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检查瓦斯
浓度异常或浓度超过《规程》或本文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
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并撤到安全地点,然后进行处
理,并向矿调度室和通维队值班人员汇报。
4、瓦检员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综采工作面在回风超前
支护电话安设位置处,掘进工作面在迎头电话处,交接班人员先后
向通风调度电话汇报交班情况;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
5、采煤工作面的瓦检员要认真检查工作面进、回风、上隅角、
煤壁、切顶线、老塘、链板机下方、煤机及工作面风流中等处的瓦
斯。掘进工作面要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进风、巷道回风、迎头、煤
壁、巷道底板、巷道顶部及高冒处的瓦斯。
6、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和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悬挂瓦斯传感器
和便携仪。
7、严格执行通维队长签审瓦斯记录手册、通维队值班人员审
阅瓦斯台帐的工作制度,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瓦斯检查手册每班必须由检查地点的采掘队班长和安监员同
时签字,交接班时必须交清当班本区域瓦斯、监测监控、通风、防
尘等系统情况及下一班须注意的问题。
8、重点瓦斯日报的填报必须及时、准确,审批程序齐全,每
天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第五十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员查岗制度,管理人员要
组织定期、不定期查岗,杜绝空班漏检。
第五十五条 各矿井必须安装人员定位系统并投入使用,按巡
回检查路线对瓦斯检查员的上岗情况进行监控。矿通维队应至少每
半月对每一名瓦检员的瓦斯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核对
瓦斯检查“三对口”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 矿领导、采掘区队长、通维队长、工程技术人员、
班组长、安监员、爆破工、流动电钳工、井下机动车辆司机和监测
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携带者不得下井,
由井口检身工监督落实。
第五十七条 矿通风部门要有瓦斯超限情况、调查分析原因、
处理措施和过程、处理结果的专门记录,与瓦斯日报、安全监测日
报相对应。
第五十八条 各矿井必须制定瓦斯超限分级汇报处理程序,严
格执行瓦斯超限分级汇报处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安全监测系统出现瓦斯报警时,按瓦斯超限有关
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
中装设甲烷断电装置,且 CH4 和 CO2 浓度都不得超过 %,其他
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00 条的规定,当瓦斯
浓度达到 %以上时,必须停止被串工作地点的工作,撤出人员
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
度超过 %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必须做到无瓦斯积聚、
无瓦斯超限作业,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 的空间
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 2%时,附近 20m 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
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盘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
超过 %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
到 %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
瓦斯浓度达到 %时,严禁装药、爆破。
第六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
开关安设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时,必须
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临时水仓、临时配电点,绞车、硐室要采取措施
有足够的风量防止瓦斯积聚。
第六十七条 加强栅栏管理。栅栏必须坚固,网格不大于
300mm×300mm 见方,栅栏外要悬挂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除通风
检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栅栏。通风检查人员进入栅栏必须先
查瓦斯后进栅栏,边检查气体边前进。其他人员需进入栅栏内,必
须提前用书面的形式联系好通维队,经瓦检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
可进入。
第六十八条 矿井因停电或检修,主扇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
统遭到破坏后,必须有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
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通风、瓦斯检
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
开关地点附近 20m 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符合《煤矿
安全规程》第 138 条规定时,方可开启。
第六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因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
运行时,施工单位班队长和瓦检员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生产单位要派人在三岔口全风压风流中看
守,严禁人员入内。
第七十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
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 %和最高二氧
化碳浓度不超过 %时以及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
通风机。
第七十一条 严格盲巷管理,建立盲巷管理台帐。掘进工作面
中途确需停风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停工报告。临时停工区
域,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并向调度室汇报。停工巷道内 CH4 或 CO2 浓度达到 3%或其它有害
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 100 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
必须在 24 小时内封闭完毕。需长期停风的巷道按此种方法予以封
闭。封闭前,必须撤除或切断盲巷内电气设备电源、电缆、风水管
路及轨道等。
第七十二条 打开密闭墙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辅助救护
队打开密闭墙,进入盲巷内检查瓦斯,清理通道。实现正常通风,
瓦斯浓度降到 %以下时,其他人员方可入内。
第七十三条 严格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
1、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按 %管理。
2、当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或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进
行处理。
3、上隅角拉架、打点柱时要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并采取洒水、
支架上部加垫皮子等措施,防止摩擦、撞击火花。
4、上隅角必须悬挂瓦斯监测报警仪,连续检测瓦斯,报警点
为 %,断电点 1%,复电点 %。
5、矿井综采工作面上、下隅角不允许有遗漏的金属网,顶部
锚杆或锚索必须回收或卸载,运、回顺金属网必须每 5m 断开,做
到瓦斯超限、局部瓦斯积聚不作业,并积极配合瓦检员现场处理瓦
斯。
第七十四条 井下风流中 CO2 浓度达到 %、CO 浓度达到
%、H2S 浓度达到 %级以上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
人员,按照瓦斯超限的要求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十五条 各矿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风障、风机(包括引排
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
第七十六条 因停风造成掘进巷道或井下某区域瓦斯积聚超限,
或掘进巷道贯通已封闭的停风区、老巷或采空区,需要排放瓦斯时,
必须编制专门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照分
级排放的原则实施排放。排放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3%,或
浓度不明确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矿山救护队排放。排放瓦斯
严禁“一风吹”,必须严格控制风量和排出风流的瓦斯浓度,并必须
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 1%低于 3%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低于 3%时,由瓦检员向调度室汇报,在调度室确认停风区内
瓦斯浓度不超过 3%后,由矿总值班指挥,现场班(队)长负责回
风系统的停电、撤人和警戒,瓦检员负责控制风流安全排放瓦斯。
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时,必须制订
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科长、机电科长亲
自组织有关单位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4、会审批准的措施必须由通风、机电技术人员认真向参加排
放的所有人员(含警戒人)贯彻,待所有参加排放人员签字后,方
可统一下井进行排放。
5、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现
场负责人由专职排放瓦斯人员或通维队(区)干部担任,负责对排
放人员进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6、通维队(区)、安监科、调度室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帐,
内容包括:排放原因、地点、时间、现场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等;机
电管理科要建立局部通风机停电台帐,内容包括:停电时间、停电
原因、有无停电负责人、无计划停电的追查处理情况等。
7、排放瓦斯前,矿值班人员必须在排放瓦斯专题会上贯彻强
调排放瓦斯的时间、地点以及撤人的时间等有关事宜,并安排有关
单位及时撤出人员。
8、排放瓦斯前,应切断瓦斯风流经过区域和被排放瓦斯风流
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
撤出该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
9、排放瓦斯前,必须提前在指定地点安设警戒,警戒要求人、
牌、网齐全,且人员只准出,不准进。
10、排放瓦斯前,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排瓦斯局部通风机不
拉循环风;生产单位要保证局部通风机各种装置安全,且能正常运
转。
11、排放瓦斯前,要在第一回风汇合点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或
瓦斯便携仪,以便对排放瓦斯回风风流进行连续监测,当瓦斯浓度
达到 %时,现场负责人要立即指令风量调控人员减少瓦斯排放
巷的供风量。
12、排放瓦斯前,现场负责人要对所有准备工作进行复查,确
认全部落实后,经排放总指挥同意后方可进行排放。
13、排放瓦斯需救护队参加时,救护队人员应首先进入排放巷
道内探险,查明巷道支护、风筒、瓦斯等情况后,请示排放瓦斯总
指挥同意后方可进行排放瓦斯。
14、多条巷道均需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顺序逐次进行。
15、排放瓦斯过程中,排放人员要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
16、瓦斯排放完毕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对排放地点及排放瓦斯
风流经过区域的瓦斯进行认真检查,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
斯浓度不超过 %,其它地点无瓦斯积聚时,方能向矿总指挥汇
报,请求恢复人工送电并撤除警戒。
17、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排放瓦斯的,必须按公司“一通三
防”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矿通风部门负责
报公司。
第七十七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每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并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立即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
措施,进行处理。矿长、总工程师不在时,由其代理人审阅签字并
组织编制和实施重大瓦斯通风问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八条 严格执行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制度。凡是瓦斯
超限,都必须在 24h 内按“四不放过”(超限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制定不放过,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
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超限并
低于 3%由矿总工程师和安监处长负责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 3%
及以上由矿长负责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要由矿通风、安监科保
存备查。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
第五章 防灭火
第七十九条 各矿井必须按照自燃煤层的要求进行防灭火管
理。矿井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防灭火工作的需要,尽量简化巷道
布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面推采后采空区的漏风源和跨区段的漏
风联系。
第八十条 各矿至少配备一套凝胶或三相泡沫防灭火装备,并
能熟练掌握和操作,综采工作面必须正常安装和使用阻化剂喷洒装
置,工作面每隔 20 米安装一喷头,上、下隅角处安装气雾阻化喷
头,工作每推进一刀必须进行阻化剂喷洒。
第八十一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2、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
出明确规定。
3、有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
健康。
2、编制设计前应对凝胶进行配比试验,确定凝胶的配方、初
凝时间等参数,在设计中予以明确规定。
3、压注的凝胶必须充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
并定期观测,发现掉皮、干裂时,应重新压注。
第八十三条 采用三相泡沫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用的发泡剂、添加剂等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
人体健康。
2、使用前,要进行发泡试验,编制设计时应明确规定三相泡
沫的配方、发泡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
3、一次连续压注的三相泡沫量必须保证充满设计充填范围内
的采空区全部空间。
第八十四条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整的检测手段。
2、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
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压差等的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
记录薄内。
3、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
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4、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有防止瓦斯
积聚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五条 要尽量减少各类联络巷道。综采工作面进、回风
顺槽之间不得施工联络巷,有特殊情况确需施工的,必须经公司总
工程师批准。
第八十六条 盘区内采煤工作面必须顺序布置,依次开采,避
免采用跳采法。
第八十七条 规范巷道设计布置,必须保证工作面有独立的通
风系统。进、回风巷道的联络巷道,必须留出足够的通风设施砌筑
位置和断面。
第八十八条 各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 50m 设置支管和阀
门,其它巷道每隔 100m 设置三通支管和阀门。地面消防水池必须
经常保持不少于 200m3 的水量,并有可靠的水源补给系统。
第八十九条 地面和井下每个盘区必能建设消防材料库,按要
求储备消防材料并建立台帐,矿通风部门会同安监科每周必须进行
检查,对失效的材料必须及时更换。
第九十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
工作。井下所使用的易燃物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224 条
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十一条 进风井口应安设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
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每季度检查维修一次。井上、
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至少配备两套灭火设备,满足井下发生火
灾时的灭火需要。
第九十二条 在盘区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规程》规定选定防火门位
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将门扇放在距防火门墙 20m 范围以内,
方便安装使用。超过 1000 米的顺槽必须安装两道防火门,确保其
中一条安装在停采线以处,并能正常使用。
第九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防火门墙的厚度不小于 750㎜,防火
门墙应预留管线安装孔(特别是灭火管路),防火门边框用铁质材
料制作,防火门关闭时要严密不漏风,每月由通风部门对防火门墙、
防火门的完好状况至少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
第九十四条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及本
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井下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管理,存
放数量及地点变化时,必须及时告诉可能使用的人员。
第九十五条 公司每季度要对各矿井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
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准备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九十六条 各矿井必须有防灭火队伍,配备防灭火技术人员,
健全防治自然发火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人员,建立束管监测系统
和井下气体分析实验室,配备气相色谱仪、CO 检测仪、CO 探测
器、烟雾探测器等检测、化验仪器仪表。每周对井下各采空区气体
进行采集分析,形成报表,及时反映矿井气体变化情况,同时每周
对采空区闭墙进行人工气体检测。各项分析检测报表由矿长,总工
程师签字上报。
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灭火设计,
严格按设计组织实施,由矿生产、通风、机电、安监科联合验收,
合格时方可生产;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煤柱和顶煤,必须留顶
煤的地点,必须制定专门防自然发火措施,严格执行。
第九十八条 矿井要建立防灭火工程检查验收考核制度。在掘
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进行防灭火处理,并定期检
查。
第九十九条 在煤巷砌碹前,必须先对裸体煤巷进行喷浆,对
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水泥砂浆填实,或进行喷浆处理。
第一百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收尾时,要提前编制收尾及回撤期
间防灭火方案,方案中必须制定通风系统调整、风量配备、防止煤
层自燃的专项技术措施,并明确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完成期限,落
实专人监督检查。防止煤炭自燃的措施实施后,必须经过通风、安
监科验收,合格后,才能对采空区进行封闭。
第一百零一条 采煤工作面回撤前及回撤期间,要加强防灭火
监测预报,严格气样分析日报制度,采取定点、定时、定人取样,
及时分析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异常提前采取有效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 45 天内完成
回撤并对进、回风巷、撤架巷等所有通采空区的巷道都必须构筑永
久密闭墙。密闭墙墙强度必须确保不被压坏而造成漏风,构筑密闭
墙时必须要掏槽,掏槽要深入巷道周边实体不少于 米,对密闭
墙及周围顶、帮进行喷浆封堵,并将周围浮煤清理干净。采空区永
久密闭墙墙必须同时构筑两道,间距不小于 3m,每道墙厚度均不
小于 ,两墙间用黄土等填实填满。闭墙必须安设通向采空区
的束管,观测管、措施管、放水管、并装有阀门。
第一百零三条 防火设施的设置要求:
1、各种防火设施的设置应按有利于防火的原则正确选择位置,
严格控制不合理设施阻力,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密闭墙等
漏风。
2、各种防火设施的设置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技术措施上
标明位置,施工完后必须进行检查验收,严禁不合格设施投用。
3、所有防火密闭墙墙施工要有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设计
图纸和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质量,确保严密不透风,墙外巷道加强
支护并清理干净,封闭墙实行图、牌、板和台帐管理采空区密闭墙
墙前方设置栅栏、闭墙说明牌、禁止牌、瓦斯检查牌,
4、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
注明。并遵守下列规定:
1)防火墙内外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应定期测定和取样化验,
随时掌握火区内的气体成分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的气密性,必须定期
检查。
3)矿井做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
气温度。
4)矿井要建立火灾事故档案,所有防火墙和火区内的气体测定
结果和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中,通维队应按时检查,
检查气体时必须同时检查,密闭墙墙受压完好情况、放水管理水封、
水温情况、束管、观测管、措施管及阀门完好情况等。发现密闭墙
不严或有其他缺陷以及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
理,并报告矿总工程师。
第一百零四条 建立自然发火的检测和预报制度。
1、综采工作面、采空区及其它有自然发火隐患的煤柱、高冒
处,均应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收集整理有关气温等参数,井下
所有的封闭墙、采煤工作面、采空区都要每周检测一次,检查内容:
CH4、CO2、CO、气温、水温,每次检查都要有专门的记录,现场
设立牌板,地面建立台帐,对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及其它有自然发火
隐患的地点必须每日取样化验分析,每次的气样化验结果,都需及
时以表格的形式打印出来,经通维队领导签字后及时送有关矿领导
审阅。
2、通维队技术人员要不定期的对防火检查工检查情况及数据
进行抽查,防止其弄虚作假,确保防火工作的正常开展。
3、煤层综采工作面回风流、各盘区回风道安置 CO 检测传感
器。
4、井下各工作地点,严禁 CO 超限作业,当 CO 浓度超过
24PPm 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如发
现自然发火征兆,巷道温度、湿度增高,煤壁挂汗,有煤油味,汽
油味等;有自然发火隐患或出现高温点(煤体氧化或温度上升至 35
℃以上)都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采煤工作面自然发火参数超过规定时,必须立
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受威胁区的所有人员后,由救护队员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火区封闭时若需要构筑多个防火墙,应留下进
回风防火墙,最后同时封闭。并要保证封闭的“同时性”。
第一百零七条 火区封闭后 24 小时内,严禁任何人进入火区
范围观察或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符合《规程》
第 248 条规定的所有条件,方可启封或注销,同时做到以下几点:
1、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
师批准。
2、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
CO。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供风,并重新封闭火
区。
3、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
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设置
警戒。
4、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 3 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
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
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防止外界空气漏入采空区,必须调整通风系统,
采取“均压法”,以降低漏风通道两端的风压差,减少漏风量,达到
抑制自燃的目的。
第一百一十条 双巷掘进的工作面,要及时按采空区密闭墙墙
的设计要求对联通采空区的联巷进行封闭,并严格工程验收。要选
择合理的保安煤柱和巷道支护参数,避免相邻盘区顺槽与采空区沟
通,导致自燃发火。
第一百一十一条 已造成的高冒区,要认真预防,及时用不燃
性材料充填密实或喷浆堵漏,注速凝材料等,具体措施如下:
1、掘进过程中一旦发生高冒(冒高超过 米)时,施工单
位必须及时用不燃性材料充填严实,同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
并在现场做好明显标记。
2、高冒处理采用外喷内注的方法,将冒落空间充满填实,消
除发火隐患。掘进产生的高冒必须在 20 天内处理完毕。矿安监科
和通风部门要对处理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3、高冒点由通风部门设点检查,并挂牌管理,建立防火台帐
和报表(包括日报、旬报和月报)。煤巷高冒每周检查不少于 3 次,
除正常检查气体和温度外,还要有专人用红外线测温仪检查温度,
发现异常要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防火处理。
4、对需处理的高冒点,要预埋铁管至高冒顶部,留作防火检
查用,通过检查预埋管内的 CO 和温度情况,掌握高冒处理的效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加强通风系统管理,建立稳定合理的通风系
统(所有风门墙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风门墙前后 5m 范
围内必须喷浆、注浆)。对于所有的通风巷道:特别是煤巷、半煤
巷、穿煤巷道、联巷等尽可能避免微风或无风状态,以免造成自燃
的蓄热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建立火灾报告制度,矿井发生火灾时,应立
即组织抢救,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自然发火事故还应向公司呈报
火灾报告书。
第一百一十四条 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
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由矿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及《矿井防灭火规范》要求,并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井下每一个盘区均要设立消防器硐室、储备
足量的消防器材(包括砖、砂、水泥、木板、灭火器等)封闭材料
及工具等,消防硐室要建立消防器材台帐。
第一百一十七条 综采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保
证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对已报废或无用巷道必须及时封闭,以简化
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稳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工作面回采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通风系统,
增减风量,并对重点工作面及其相邻系统的风量、风压进行定期测
定。确需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盘区设计中必须有防火设计,对巷道布置、
煤柱尺寸、工作面停采线、阻化剂喷洒系统、凝胶防灭火系统、预
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等都必须详细说明,隔离保安煤柱中
不许掘进巷道。
第一百二十条 采煤面回采作业规程中必须有专门的灭火措施,
并严格执行。沿空送巷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火技术措施,
并报公司备案。回采完成后,通维队(区)要及时调整风量,采取
均压措施,减少采空区漏风。
第一百二十一条 开展煤层自燃火灾预测预报,每小班对综采
工作面至少进行 3 次一氧化碳、温度的防火检查并有记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 煤层中掘进巷道,严禁空帮空顶,严禁堆积
浮煤,较大的冒落空间(冒高超过 2m,体积超过 6m3)要进行防
火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进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巷道凡
发生高冒超过 2m 或空洞体积超过 6m3 均要及时书面汇报通维队,
通维队建立高冒台帐。并严格按措施进行防火处理。皮带机头、泵
站、移动变电站等要害部位必须备有 4 只灭火器、高压水管和沙箱。
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本工作面范围内的防灭火设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建立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
要求准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第六章 综合防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矿井必须完善防尘管理与检查制度,按照
矿井粉尘冲刷制度的规定,定期对各地点、巷道进行消尘,确保巷
道无煤尘堆积、风流中无煤尘浓度超标。各种防尘记录、图纸、台
帐齐全,记录准确,矿通风部门每周应进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矿必须健全、建立综合防尘系统,静压水
池容量不得小于 200m3,并保证井下连续 2 小时的用水量。采区和
盘区设计,必须同时设计和建设防尘设施,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矿井要合理分配防尘区域,建立区域防尘责
任制,配齐专、兼职防尘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各项防尘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配备符合国家关于粉尘测定的全尘
和呼吸性粉尘测定仪,每半月测定 1 次全尘,每 3 个月测定一次呼
吸性粉尘,每半年测定 1 次粉尘分散度和游离 SiO2 含量,根据测
定结果分析尘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岩尘最高浓度不得大于
2mg/m3,煤尘最高浓度不得大于 10 mg/m3,水泥粉尘最高浓度不
得大于 6 mg/m3)。
第一百二十九条 矿井必须健全和完善防尘管路、三通、喷雾
设施、净化水幕及隔爆设施等综合防尘系统,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
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第一百三十条 井下防尘供水系统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井下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盘区运输巷、盘区回风巷道、
输送机转载点、胶带机运输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仓放煤口、
掘进与开拓等巷道中要健全和完善防尘供水管路。
2、中央回风大巷、盘区回风大巷、皮带机运输巷道、掘进巷
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的防尘供水管路要每隔 50m 设置三
通及闸阀,管路完好水压满足要求,其它地点巷道的防尘供水管路
每隔 100m 设一个三通阀门,所有皮带机、刮板机转载点处,均要
安装自动喷雾。采煤工作面按进风三道,回风四道安装自动喷雾,
靠近工作面的喷雾安装在设备列车以外或距工作面不超过 30 米处。
喷雾必须雾化效果好,并能封闭全段面。各大巷每 1000 米安装一
道自动喷雾,喷雾必须雾化效果好,并能封闭全段面
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在拆除供水管路时,回风巷水管末
端的水头距转载机头不得超过 10m,进风风巷水管末端的水头距工
作面不得超过 50m。
4、防尘供水系统不健全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掘进工作面
不得开工。
5、所有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拆除或更换供水管路,各施工生产
单位要按规定加强供水管路、三通阀门的检查与维护,杜绝跑、冒、
滴漏水现象,确保所有施工地点供水管路有足够的水量、水压。
第一百三十一条 净化水幕安装符合如下规定:
1、主要大巷净化水幕距巷帮 200mm,喷雾要能覆盖全断面。
矩形巷道(顺槽)使用净化水幕,水幕距巷帮 100mm,固定在锚杆
上。井下净化水幕的喷头必须迎着回风流方向,喷雾装置安装不少
于 3 个固定点,确保开启喷雾时喷雾管牢固不能摆动,且喷雾所在
平面与巷道中线垂直,不能吊斜。
说明:℃焊接时喷头与圆弧所在平面成 45°夹角。
℃防尘喷雾装置的长度随着巷道宽度的不同而改变。
2、转载喷雾采用双喷头的,固定安设在转载点正前方约
200mm-300mm 的位置,距离转载点高度为 300mm-500mm 为宜,
喷头倾斜方向对准煤流线。
3、转载喷雾采用单喷头的采用吊挂式,用铁丝固定后,喷雾
水管及喷头必须做到不能摆动;相对固定的转载喷雾采用地面焊制
好的转载喷雾装置,用螺栓固定在转载滚筒一侧;距离转载点高度
为 300mm-500mm 为宜,且将喷头要正对煤流线。
4、喷雾的供水胶管需沿巷帮垂面固定,过长的供水胶管需盘
好挂于巷帮合适位置,喷雾电控箱及传感器要在巷道帮固定好,小
线要紧贴巷道壁并成直线型。
5、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内、外喷雾及二次负压除尘装置要正常
使用;移架喷雾及放顶自动同步喷雾必须正常使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的防尘要求
1、岩巷掘进
1)岩石锚喷巷道使用弧型喷雾,必须用卡子固定于巷道顶部。
2)喷雾两头距巷帮不大于 ,喷雾管上每 ~ 安装
一个单眼喷头,喷头迎着风流方向,喷雾装置安装不少于 3 个固定
点,要牢固不能摆动。
3)当岩石巷道施工 200 米后,在距回风口向迎头 50 米的范围
内设一道净化风流的喷雾,确保能正常使用。
4)巷道打眼必须湿式打眼,使有水炮泥,炮前、炮后,放炮地
点 20 米范围内必须进行全巷道全断面洒水灭尘。
5)岩石巷道掘进时迎头 20 米范围内必须进行全断面、全巷道
洒水灭尘。
2、煤巷掘进
1)矩形巷道使用直管喷雾,用铁丝把直管喷雾固定在锚杆上,
喷雾装置安装不少于 3 个固定点,确保开启喷雾时喷雾管牢固不能
摆动,且喷雾所在平面与巷道中线垂直,不能吊斜。喷雾两头距巷
帮不大于 ,喷雾管上每 ~ 安装一个单眼喷头,喷头迎
着回风流方向。
2)转载喷雾采用双喷头的,固定安设在转载点正前方约
200mm-300mm 的位置,距离转载点高度为 300mm-500mm 为宜,
喷头倾斜方向对准煤流线。
3)转载喷雾采用单喷头的采用铁架固定后,喷雾水管及喷头必
须做到不能摆动;相对固定的转载喷雾采用地面焊制好的转载喷雾
装 置 , 用 螺 栓 固 定 在 转 载 滚 筒 一 侧 ; 距 离 转 载 点 高 度 为
300mm-500mm 为宜,且将喷头要正对煤流线。
4)喷雾的软水管需沿巷帮垂面固定,过长的软水管需盘好挂于
巷帮合适位置。
5)煤巷道在距迎头 200 米范围内必须安设三净化喷雾装置,第
一道喷雾距迎头距离不超过 50 米,之后,每隔 50 米安设一道,随
着巷道的掘进要及时挪移三道喷雾的位置,同时必须确保喷雾完好
且正常使用。
6)当巷道施工 200 米后,在距回风口向迎头 50 米的范围内设
一道净化风流的喷雾,确保能正常使用。
7)综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二次负压除尘装置,雾化程度要好,
水压足且能覆盖整个滚筒。掘进机割煤或煤电钻打眼时必须开启喷
雾装置,并保证灭尘效果。
8)巷修地点安装净化喷雾用铁丝固定,喷头迎着风流方向,喷
雾装置安装不少于 3 个固定点,要牢固不能摆动。
9)掘进工作面施工单位负责本工作面的喷雾设施(包括综掘机
内、外喷雾、二次负压除尘装置)安装、挪移和维护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净化水幕管理牌板
1、净化水幕必须挂牌管理
2、净化水幕管理牌板的悬挂及填写要求:
1)井下所有弧形、直管型喷雾(多个喷头)均需安设净化水
幕管理牌板。
2)采掘工作面净化水幕管理牌板随着喷雾的移动而移动,且
必须固定在喷雾的上风侧 5 米范围内。
3)牌板要按规定认真填写喷雾类型(半圆或直管)、喷头个数、
当班责任人及日期。
4)牌板要保持清洁整齐,字迹要端正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5)净化水幕管理牌板必须牢固的固定在巷帮上。牌板附近 5
米范围内不得存放任何杂物,且不得被其它物料遮挡。
6)净化水幕管理牌板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放炮、
喷浆、挪移、洒水等过程中必须加以保护。对不悬挂牌板或不及时
悬挂牌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矿井要由瓦检员每班监督检查采煤机、掘
进机和运输转载点等自动喷雾设施的使用,各转载点均应自动控制
喷雾,降低粉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矿井必须完善防尘管理与检查制度,按照
矿井粉尘冲刷制度的规定,定期对各地点、巷道进行消尘,确保巷
道无煤尘堆积、风流中无煤尘浓度超标。各种防尘记录、图纸、台
帐齐全,记录准确,矿通风部门每周应进行检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选煤楼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和喷雾洒水
设施,装运筛选系统的防尘检查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范围。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并每周对隔爆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第一百三十八条 隔爆设施管理符合如下规定:
1、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矿井盘区大巷、相邻的盘区、相邻
的采煤工作面间,采煤工作面井回风顺槽、掘进巷道与其相邻的巷
道间,煤仓同与其相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
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
2、隔爆水袋安装位置:首列隔爆水袋与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必
须保持在 60~200m 范围内,每隔 米安设一排,进、回风顺槽、
辅助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均各安设 21 排(每一组三列,共 7
组)。
3、隔爆水袋的规格为:大巷永久隔爆水袋为 60 升/只,顺槽、
掘进工作面辅助隔爆设施为 40 升/只。
4、安装要求
1)主要隔爆设施的水量必须不小于 400L/m2,辅助隔爆设施
的水量必须不小于 200L/m2,且要封闭全断面。
2)隔爆水袋的排间距为(水袋底中对中),主要隔爆棚
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 30m,辅助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 20m。
3)首列水袋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 60~200m 范围内。
4)隔爆水袋的长边垂直于巷道走向方向;具备条件的水袋必
须设置在直线段内。
5)水袋与巷道的交叉点、转弯点、变坡点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
6)隔爆水袋外围要及时冲洗,保持干净。
7)个别隔爆水袋缺少挂钩的要及时补上,烂了的隔爆水袋要
及时换掉。
8)隔爆水袋距离顶板(有支架时为顶梁)、两帮(支柱)的间
隙(纵向投影)不得小于 100 毫米,不得大于 300 毫米。
9)棚组内各列隔爆水袋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且每排隔爆
水袋间距为 米。
10)隔爆水袋的挂钩采用 6 毫米的钢筋加工成“S”型挂钩。
11)吊挂水袋一端的挂钩必须是直钩,直钩长度为 200mm,
挂钩角度为 75 度,袋两边的挂钩应相向吊挂,同一排水袋边沿吊
挂平直,水袋悬挂横、竖成线并编号挂牌管理。
5、隔爆水袋挂钩要求
用Φ6 毫米的钢筋加工成“S”型的挂钩如下图。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矿井必须制定隔爆水棚管理制度,明确水
棚的管理职责。
第七章 安全监测监控
第一百四十条 各矿必须制定监测监控管理制度、规定,落实
管理责任,建立监测监控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并加强监测监
控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执证上岗。
第一百四十一条 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必
须 24 小时连续运行。矿井应设有监测室,必须配备经安全培训合
格的专职人员进行 24 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并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一百四十二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
须双机热备,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且 24 小时
直径6mm圆钢筋
直径1寸的钢管
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能瞬间投入工作,
并且中心室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 8 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一百四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各类传感器必须按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
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传感器的稳
定性应不小于 15 天,各类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
机,同时矿井必须实现与公司的监控系统联网。
第一百四十四条 煤矿区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班组长、安检员、胶轮车司机、爆破工、电钳工、打钻工下井时必
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否则,严禁入井;采煤机司机、掘进机
司机、打眼工及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应携带甲烷检测报警。
第一百四十五条 矿井的盘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
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
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
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同时矿上应每
班安排专人检查负责区域监测装置的运行情况。当瓦斯电和风电闭
锁系统安装后,矿上应组织相关部室联合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使用。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防止瓦斯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监控仪器的
供电电源,安全监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
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
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装或吊
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 300mm。
第一百四十八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防爆电源,应设置在盘
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
禁设置在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掘进工作面内、串联通风的被串
采煤工作面、被串掘进巷道内、进风巷和回风巷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
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测室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
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仪器停止运行时,应报告矿调
度室及通风部门,须经矿长或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
可进行,否则追究停用者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测传感器安设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
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等都要符合《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及检
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全部实行挂牌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安全监测装置的设置
1、回采面设置 3 个瓦斯传感器(如下图):
T0——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1%,复电浓度<%;
T1——综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1%,复电浓度<%;
T2(1)——综采工作面回风巷 1000 米巷道中部处瓦斯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断电浓度≥1%,复电浓度<%;
T2——综采工作面回风道中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
断电浓度≥%,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T0、T1、T2(1)——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
型电气设备。
T2——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道中,应安设风速、一氧化碳传感器。
当风速传感器值低于或高于设计风速的 20%,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进行处理。风速传感器应安设在巷道前后 10 米无分支流、无障碍、
综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安设位置图
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
3、掘进工作面安设 3 个传感器(如下图):
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1%,复电浓度<%;
T2(1)——掘进工作面 1000 米巷道中部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
浓度≥%、断电浓度≥1%,复电浓度<%;
T2──掘进工作面回风第一混合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
警浓度≥%,断电浓度≥1%,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T1、T2(1)——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2——本地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
设备。
4、掘进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瓦斯传感器的安设,
如下图。
安设三个传感器:
T1、T2 同(三)。
T3——被串入掘进工作进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
浓度≥%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掘、采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回采面瓦斯传感器的安设,如
下图。
安设 4 个瓦斯传感器:
T0、T1、T2 同(一)。
T3——进入串联综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
浓度≥%,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综采工作面及混合风流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
设备。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
(顶梁)不得大于 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 200mm,并应安
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第一百五十二条 综采工作面必须在上隅角距切顶线向外 800
mm、距顶板不得大于 300mm,距巷帮不得小于 300mm 处设置甲
烷传感器T0 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在回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
10m 位置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回风巷与回风巷运输斜巷交叉点
向里 10~15m 位置设置甲烷传感器T2、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
感器、风速传感器和粉尘浓度监测传感器。
第一百五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顺槽长度大于 1000m 时,必须
在回风顺槽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T2(1)。
第一百五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距工作面不大于 5m 位置
设置甲烷传感器 T0,严禁风筒新鲜风流直接吹瓦斯传感器,在距
工作面回风巷与回风运输斜巷交叉点向里 10~15m 位置设置甲烷
传感器 T1、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和粉尘浓
度监测传感器。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
部通风机前 3~5m 位置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 T3。双
巷掘进工作面除按照掘进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外,必须在两个工
作面混合回风流处向外 10~15m 位置设置甲烷传感器 T2。掘进工
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 T0。
第一百五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 1000m 时,必须在掘
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T2(1)掘进工作面正头必须悬挂便携
式瓦斯报警仪。
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盘区回风巷必
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和
粉尘浓度监测传感器。各盘区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安设瓦斯和风
速传感器。矿井主要扇风机的风硐安设风速和压差传感器。
第一百五十七条 矿用防爆特殊型多功能车、防爆型柴油机车、
运送人员胶轮车、采煤机、综掘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
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一百五十八条 回风巷道中的电气设备、水仓、机电硐室处
必须在其上风侧 10~15m 处和掘进巷道地质构造带处设置甲烷传
感器。机电硐室内应增设温度传感器。
第一百五十九条 按照公司瓦斯管理规定,将甲烷传感器报警
浓度设定为 %,断电浓度设定为 1%,复电浓度设定为小于 %,
断电范围:甲烷传感器所涉及监控的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巷道内
和硐室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一百六十条 矿井、盘区和工作面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
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能发出声光报
警信号。
第一百六十一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风机
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为监测被控设
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各种传感器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备用
率不得低于 20%。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
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监测装置下井完
好率必须达到 100%,装置待修率不得超过 20%,便携式瓦斯检测
报警仪待修率不得超过 10%。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井下安全监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
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当安全监控
仪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
理费用超过原价 80%以上,无修理价值的;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
汰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洒水或喷砼时严禁将水(砼)喷
洒在监控传感器上,严禁人为堵塞传感器或其他方式导致传感器不
能正常反应监测区域的气体情况或将传感器不按规定吊挂。
第一百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班队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
装置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监测室汇
报,并协助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瓦检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
瓦斯传感器的安设、吊挂和风电、瓦斯电闭锁情况,发现违章现象
立即停止工作,并向调度室、监测室汇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井下安全监测装置,未监测室许可,任何人
不得随意挪用和拆除,并不得损坏监测装置。因放炮、运材料等做
业损坏监测线路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
位进行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调校,调校包括
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安全监控
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
格,并在地面试运行 24~48 小时方能下井。
第一百六十九条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
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 7 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
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如果标校完的传感器频繁出现误差,应
该缩短标校周期,变为 5 天或 3 天一次,标校后的传感器必须贴有
标校人和标校日期的标签;监测传感器必须每半年送国家计量单位
强制检查校正一次。
第一百七十条 除甲烷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仪器应每隔 10 天
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
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
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
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安全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 6~12 个月,
井下部分须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 24 小时值班,每天检
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井下瓦斯传感器处必须设
置瓦斯检查对照牌板,安排专人使用仪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
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监测室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相差值
在 %范围内,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误差超过 %,先以读数
较大者为依据,并采取安全措施,必须在 8 小时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井下监
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必须
在 8 小时内修复,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电网停电后,备用
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 1 小时时,也应及时更换。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为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功能准确可
靠,矿井每隔 10 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进行
测试,并填写检查测试记录。凡使用监测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
井巷、峒室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的
%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第一百七十四条 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
时间、传感器设置地点、风机位置、断电测试起止时间、断电测试
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是否正常断电、试验人签名、监护人签名和
断电测试结果等。
第一百七十五条 地面监测室必须 24 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
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
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重点采掘工作面应有 24 小时变化曲线,
同时打印安全监测监控日报表,报矿相关负责人审阅。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各矿调度室、通风调度、监测室必须设置监
测终端,监测终端应具有声光报警及查阅功能。监测系统出现报警
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
时上报;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
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必须撤出人
员,整个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测系统出现 %以上的瓦斯超限时,按
照事故进行追查,其中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显示 ~%时,由
矿井通风科长组织事故追查,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显示 ~3%时,
由总工程师组织事故追查;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显示 3%以上时,
由矿长组织事故追查;所有牵头事故追查的领导必须在事故报告和
瓦斯超限记录中签名,存档备查,并及时上报公司。
第一百七十八条 矿井必须建立监测系统瓦斯超限记录,对每
次监测系统显示的瓦斯超限地点、起止时间、浓度、原因、采取措
施及处理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并由负责瓦斯超限事故追查的矿领导
签名。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
统管理部门,并至少配备 2 名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专业知识的
工程技术人员;监测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经公司考核取得
合格的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专
业人员应按井下在籍传感器每 5~6 个配一人标准配备;建立健全
监测系统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责任制、操作规程、值
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控仪器检修室,负责本矿安
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护、维修和发放工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测系统管理部门必须每月绘制监测系统图,
同时要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
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装置使用月、季报表、监测监控日报
表、报警断电记录月报表、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等。
第一百八十二条 矿井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布置图和断
电控制图,并上报公司备案,同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
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
监测室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
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
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
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测室所获取的各种资料均需长期保存,其
中监测室应每 3 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图纸和技
术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2 年。
第一百八十四条 矿井盘区以上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停止运
行 24 小时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会审后在停止运行前 10
天上报公司审批。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测装置的传感器和声光箱,见水受潮极易
损坏,严重时造成报废,严禁在防尘洒水过程中将喷头对着传感器、
声光箱喷洒,因上述原因出现传感器不显示或乱报警等现象,按破
坏监测设施论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发生警报器、断电仪被损坏、监测电缆被砸
断等事故时未及时汇报处理的要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对于故意破
坏或盗窃监测装置及其零部件事故的,应严肃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测监控安装标准
1、井下安装标准
1)煤巷通信线放在皮带机对侧偏中线在顶上 200mm。
2)岩巷通信线吊挂在风筒对侧,距动力电缆 300mm 以上。
3)井下主要大巷、机电硐室线子吊挂以机电科要求为准。
4)井下主通线电缆每个接线盒处留一处 20cm 的余线。井下
掘进巷道每隔 200m 留 20cm 的余线。
5)顺槽中的通信线应避开障碍物。
6)岩掘进距迎头 120m 严禁拉铁吊线。
7)两通、三通接线盒外壳标注编号,二通接线盒正面朝下,
五通在帮上,正面朝外。
8)局部通风机开停安装指示灯必须易于人员观察。
9)瓦斯传感器吊挂从吊挂的柄处距顶 300mm。距巷道侧壁不
小于 200mm,采掘工作面的显示面面向回风侧,硐室的显示板面
向进风侧。
综采工作面 T1 瓦斯传感器距工作面≤10m,T2 瓦斯传感器距风
流第一汇合点 10~15m;掘进工作面 T1 瓦斯传感器距工作面≤5m,
T2 瓦斯传感器距风流第一汇合点 10~15m,煤巷掘进工作面每进
尺 1000m 增设 T10 瓦斯传感器,设置与 T2 瓦斯传感器相同;掘
进工作面串联时,在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3~5m 处安设
T3 瓦斯传感器。
10)风门传感器安装在门边上端。
11)风门传感器定义进风侧为风门 1、回风侧为风门 2。
12)分站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
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并固定在巷道帮上。
13)五通接线盒到分站的余线 ,并用两根直径 10mm 铁
丝固定。
14)井下分站必须编号管理,符合机电科的吊挂标准。
15)瓦斯电闭锁,按照机电科的标准安设。设置符合《规程》
规定和技术措施要求。
2、地面监测室标准
1)监测室必须采用双电源,并定期检查供电线路及 UPS 备用
电源性能,减少因供电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2)减少因更换监控主机而产生的数据中断时间。定期更换监
测室监控主机时,把要整理及更换的设备准备齐全,选择业务熟练
的人员进行设施更换及处理,在更换过程中尽量减少数据中断时间,
保证其监控数据的连续性。
3)做好防病毒工作。运行的主机在受到病毒侵害时,应先查
明原因,不得把受病毒侵害的主机上数据文件拷贝到备用主机上,
以防病毒再次感染到备用主机上,而影响正常使用。监测室计算机
严禁用做与监控系统无关的事,以防止病毒及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数
据中断。
4)做好防雷击工作。为防止监控系统通讯接口在雷雨季节遭
受雷击而中断监控数据,必须使用系统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
要对防雷装置和接线盒进行 1 次检查维护,严防接头松动和进水。
5)每月进行 1 次通讯电缆性能测试。在检测过程中要精心操
作,防止电缆芯线与屏蔽层相连。
6)管理人员每天对记录检查一次。
7)测点定义,工作面一律用 T1 表示,回风一律用 T2 表示,
T2(1)为 1000 米巷道中部,其它一律按照机房管理规定执行。
8)监测室技术人员每周对主机的传感器定义检查,把主机进
行数据备份到备用主机上。
第一百八十八条 传感器管理牌板的使用与要求:
1、传感器管理牌板与瓦斯管理牌板挂在一起,吊挂要求与瓦
斯管理牌板一致。牌板要保持清洁,由责任单位负责。
2、传感器管理牌板的安设地点、责任单位、责任人、日期四
栏由施工单位填写,传感器型号、维护人两栏由通风科填写。
3、填写要求:采煤面 T1 的安设地点栏填***工作面,责任单
位栏填综采*队,责任人栏填当班班长的名字,日期栏填年、月、
日 班次。
掘进面 T1 的安设地点栏填***工作面,责任单位栏填**队,责
任人栏填当班班长的名字,日期栏填年、月、日和班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安全仪器(瓦斯便携仪、自救器)使用管理
规定
1、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自救器必须为化学氧自救
器且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30 分钟。
2、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维队长、
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电机车司机、煤机司机、安监
员、安全监测工入井必须携带便携仪。
3、矿通风部门应编制便携仪年度检定计划,强检率必须达
100%,通维队(区)负责便携仪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工作,通
风部门要定期对便携仪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便携仪的使用率、备用率、待修率必须符合《国有重点煤
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使用率不得低于 70%,备用
率不得低于 20%,待修率不得高于 20%。
5、便携仪的标校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关于使用载体催
化元件的仪器,必须不超过七天进行标校一次的规定执行,并建设
台账做好记录,标校后的便携仪必须帖上标校日期和标校人的标签。
6、便携仪发放前,发放人员应提前 10 分钟开机预热,并认真
检查便携仪零点是否准确,有无检定合格证、设备是否完整。否则,
严禁发放。
7、便携仪充、放电时间必须符合其性能指标要求,对充电时
间达不到要求的便携仪严禁发放。使用人员在使用时要严格按说明
书操作,严禁旋动电位器或拆开仪器,携带便携仪入井时要打开开
关,便携仪保持工作状态。
8、便携仪、自救器必须凭牌领用,领用人在领用时应仔细检
查便携仪外观,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更换,发放人员不得拒绝。
9、便携仪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每班实际需要便携仪的个数,
进行便携仪发放牌的领用工作,并建立发放使用台帐。
10、应认真作好便携仪发放牌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如有领便携
仪不还者,对便携仪领用单位按仪器原价的双倍进行处罚。通风部
门要定期施工单位便携仪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11、便携仪发放牌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丢失应及时通知井口便
携仪发放室,未及时通知造成仪器冒领不还,对丢失便携仪发放牌
的单位按仪器原价的双倍价格进行处罚。
12、掘进面班组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掘进迎头,采煤队班组
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采煤面上隅角。
13、便携仪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应认真保管,严禁受潮、碰撞
或直接将仪器放在瓦斯喷出口处测量,便携仪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
过 12 小时。发放人员在回收便携仪时,应认真检查仪器的外观、
性能和使用时间,发现问题及时填写便携仪故障记录。
14、对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便携仪损坏或丢失,视实际情况按
价赔偿。蓄意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另给使用人一
定的经济处罚。
15、自救器、便携仪必须分类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上架编号,
专人专用,下井前凭发放牌领取,上井后必须交回,严禁越班使用。
16、使用便携仪时,当发现便携仪报警或瓦斯浓度超过规定,
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严格按《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17、自救器和便携仪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测试,自救器由发
放管理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每旬对自
救器的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便携仪每年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站
检定,并每周对仪器的零点、精度和报警值进行一次调校,过期或
检定不合格的自救器或便携仪严禁使用。
18、建立自救器、便携仪维修工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制,备
用管理台帐和检查调试记录。
19、自救器、便携仪发放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收发和
交接制度,发放时要做到两不发放,即发现牌子有问题不发放,发
现便携仪、自救器有问题不发放;交接班时必须做到三对口、三清
楚,即牌子与架子对口,架子与仪器对口、仪器与牌子对口;当班
使用的自救器、便携仪有无问题要记录清楚,当班使用的自救器、
便携仪情况要记录清楚,并要记录齐全,填写认真。
20、发放人员要做到服务周到,对发出的自救器、便携仪要认
真检查,确无问题后方可发放,同时对收回的自救器、便携仪要认
真检查并有记录。
第八章 “一通三防”调度管理
第一百九十条 “一通三防”调度管理规定
1、调度室调度员,通风调度员要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状况和主
要通风设施的位置和作用,对于出现通风系统风流不稳定等异常现
象,调度室调度员必须向总值班人员汇报并及时通知通风调度员安
排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2、风井主要通风机运转异常或停止运转时,调度室调度员必
须立即通知机电科、机运队在 10 分钟内启动备扇并查明主要通风
机故障原因,及时处理,同时通知井下停风区域内的施工班、队长
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通知监测室切断该区域内传感器控制电源。
3、风井主要通风机出现故障,10 分钟后备扇仍未启动时,调
度室调度员必须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和机电副矿长采取措施。矿井
恢复通风后,调度员必须指派瓦检员仔细检查停风区域内的瓦斯,
确认无瓦斯超限,方可逐步恢复施工地点的通风。
4、调度员必须认真记录通风设施循环检查情况,通风设施损
坏后应立即通知通维队值班人员,及时安排人员维修,同时向调度
室汇报。
5、负责采煤工作面的瓦检员到达工作地点后,应首先检查工
作面上下出口支护,断面情况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不符合作业规
程要求,调度员必须指令采煤班队长立即整改。
第一百九十一条 局部通风调度管理规定:
1、掘进工作面必须按措施要求安设三专两闭锁装置,凡不装
备或装备不使用的,一经发现,必须命令其停头整改。
2、瓦检员对无计划停电停风要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
调度员应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及时进行登记,并将登
记表上报矿机电、通风分管领导。
3、因检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提前办理手
续,并制定相应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经调度室、通风科、通
维队、机电科、安监处和被影响单位共同审签,报矿总值班及矿总
工程师(或通风科长)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时间停电。
4、加强对风筒的管理,一旦发现风筒脱节、破损及其它情况
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向通风调度及矿调
度室汇报。
5、调度室调度员、通风调度员、监控室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
监控终端屏幕各掘进头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发现停电、停风、瓦斯
超限及其它异常现象时,调度室调度员应通知监测室切断有关掘进
头控制区域电源,并通知矿总值班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6、凡发现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头,迎头施工班
队长要立即撤出迎头所有人员,切断电源,并向调度室汇报,瓦检
员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不经瓦检员检查瓦斯,严禁启动局部通
风机。
7、局部通风机突然停电、停风后调度室必须立即查明停电停
风原因,进行处理后,并联系对局部通风机开关的电源侧送电,实
行送风时应安排瓦检员检查瓦斯情况,将风缓慢送入,当停风区内
瓦斯浓度超过 1%时,严格按排放瓦斯规定排放瓦斯。
8、无计划停电停风由矿当天总值班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
结果由调度室负责存档保存。
第一百九十二条 防治瓦斯调度管理规定:
1、瓦检员必须按照《规程》规定进行巡回瓦斯检查和汇报工
作,通风调度员应将瓦检员汇报时间、汇报内容记录清楚,通维队
当班值班人员和测气小队长必须及时审签瓦斯记录的手册,并检查
三查三报、“三对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通风调度员、监测室值班人应将当天的重点瓦斯头面的 CH4
涌出情况及时编制成表报通维队、通风科、矿有关领导审签。
3、井下 CH4 超限时,监测室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
室要立即通知通风调度及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向矿总工
程师、通风科长及矿值班人员汇报。24 小时仍未解决时,必须向
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
4、通维队要按有关要求安排专人对井下监控系统进行定期检
修和调校,监测室检修调校台帐应有详细记录,对于井下出现的监
控故障,监测室值班人员安排人员及时处理,在处理故障期间调度
员必须通知矿总值班人员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当瓦检员测值与监控
探头值存在误差时,应以最大测值为准,通维队应及时安排人员下
井校核。
5、切实加强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异常管理。通风科要加强日常
瓦斯异常预测预报,当发生瓦斯异常时瓦检员要立即向调度室、通
风科值班人员汇报,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处理。
6、煤巷掘进工作面在装药放炮前,放炮员、瓦检员、施工班
队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调度员应详细询问放炮前的准备工
作情况(内容包括:1、局部通风机是否正常运转;2、迎头风量是
否充足,风筒口到迎头的距离是否够;3、传感器是否已按要求后
移;4、迎头瓦斯浓度;5、巷道灭尘情况,放炮喷雾装置能否正常
使用;6、装炮情况;7、撤人断电情况)。放炮后进入迎头验炮时
间为:煤巷掘进为半小时、回风流 CH4 浓度降至 %以下且炮烟
吹散后。验炮后,放炮员、瓦检员、施工班队长应向调度室汇报放
炮后迎头通风瓦斯情况,迎头班队长应将传感器挪至迎头,无其它
异常情况后,调度室方可通知,掘进头撤除警戒,恢复正常工作。
第一百九十三条 巷道贯通时的通风安全调度管理规定:
1、在巷道贯通之前通维队应提前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准备工作。
2、巷道贯通期间,通维队及生产单位每班各安排一名区队干
部现场跟班,统一指挥贯通工作。
3、巷道贯通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技术主管应准确掌握贯通
距离,每天将剩余米数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4、每次放炮前跟班干部、瓦检员必须检查贯通两端巷道的通
风瓦斯情况,放炮员负责检查监督两端断电及警戒安设情况,将检
查情况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放炮。
5、巷道一旦贯通,通维队跟班干部应根据现场情况,立即调
整建立可靠的通风系统,并将系统调整情况向调度室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