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债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
再审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滇,男,51岁,住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环,女,68岁,住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平,男,55岁,住辽宁省锦州市。
再审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男,32岁,住本市西城区。
一、案情
1993年8月,一审原告刘×滇与其姐刘×兰委托一审被告余×代理出售2人共
有的位于本市西城区的房产,约定底价为50万元。后刘×兰因病死亡,一
审原告刘×滇、刘×环、刘×平等3人共同继承了其名下遗产。同年9月,余×
以代理人的身份将此房产卖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发展研究所
(以下简称研究所),售价63万元,约定两个月内将房屋腾空。同年12月28
日,因原租赁该房产的房客未能按期腾房,研究所遂从房价款中扣除15万
元另行购置房产用以安置房客,其余48万元均已付给余×。1994年11月,
余×用售房款中的
12万元为刘×滇在本市西城区尚勤胡同购置房产一处,刘×滇搬入该处居住
。之后,余×又两次给付刘×滇等3名房产共有人售房价款共计23万元。199
5年1月,刘×滇等3名房产共有人以余×仅付给房价款35万元,尚欠13万元
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余×返还剩余的售房款13万元。余×辩称,已支付刘×
滇售房款48万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