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综述
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三、地域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综述
(一)国家主权与管辖权
1.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保权
(4)管辖权
• 管辖权的一般含义:
• 在国际社会中,所有主权独立国家,对其
领域内的一切人、物、行为和事件均有行
使本国法律的权利,这是国家主体的一个
重要属性。
2.行使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1)领土原则
(2)国籍原则
(3)保护性原则
(4)普遍性原则
与国际税收问题最为密切的为以下两个原则:
A、领土原则(或称地域原则),
又称属地原则,属地主义。
B、对人原则
• 依国籍--国籍原则
• 按住所或习惯居所
• 又称属人原则,属人主义。
3.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掌握的权力,
是政治权力的一个重要内容。
税收管辖权分为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
税收管辖权引起的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
关 系
主体
客体
课税权主体----国家
纳税主体---纳税人
课税客体(纳税对象)
(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1.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又称地域税收管辖权。
一国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
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力。
2.公民税收管辖权
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在世界范围内
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
3.居民税收管辖权
国家对本国法律规定的居民在世界范围内
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
(三)税收管辖权与纳税义务范围
• 税收管辖权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不同。
通常,在采用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中,
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在采用来源地税收管
辖权的国家中,纳税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四)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类型的选择
大多数国家(地区)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
和地域税收管辖权。
少数国家(地区)实行单一地域税收管辖权。
极少数国家兼行公民、居民和地域三种税收管
辖权。
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公民即使长期居
住在国外,不是美国的税收居民,也要
就一切所得向美国政府纳税。理由是:
在外国居住的美国公民也能享受到美国
政府给他们带来的利益。
美国联邦法院在一项纳税案的判决中
就曾指出,征税权不能取决于财产是否
在美国境内,也不能取决于公民的住所
是否在美国境内,而是要取决于纳税人
作为公民与美国的关系。
• 有关案例分析:美国的库克诉泰特案
• 该案原告库克是一名美国公民,并且在其取得
在墨西哥城的居所并居住在该市时仍保留着这
一身份。被告依美国收入法规责令原告将其收
入转回国内缴纳所得税。原告服从了这一要求,
但提出抗议声明产生该项收入的财产位于墨西
哥城,最后该项收入被征美元的税款,
原告在支付部分税金后即向法院提出诉讼。
• 本案的问题:立法机关是否有权力对一个在取
得收入时已永久地定居在墨西哥城且其产生该
收入的不动产亦位于该城的美国公民的收入征
收税款呢?
• 原告认为,这种征税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满足
以下条件:获得收入的个人及产生收入的财产
必须位于美国的行政区域内,认为这是美国税
收当局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但这种辩解没
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 法院认为,征税权的存在不在于当事人的财产是
否位于美国国内,以及当事人是否是他国的永久
居民。这种权力是以政府保护公民及其无论在何
处的财产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换句话说,征税权
的基础不在于财产的位置是在美国国内还是国外,
也不在于该公民的居所位于美国国内还是国外,
关键在于他作为公民同美国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
这种关系决定美国政府对那些居住在国外且财产
也在国外的美国公民拥有税收管辖权。
• 本案涉及问题的核心是税收管辖权,本案美国
税收当局行使的这种管辖权称为公民税收管辖
权,尽管美国法院的意见具有相当的说服力。
但需要注意,如果墨西哥政府亦对当事人的这
笔收入征税,就发生了双重征税现象。
(一)公民税收管辖权
1.公民身份的判定
(1)取得国籍
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血统主义
兼采双亲血统主义
父系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血统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
出生地为主兼采血统主义
合并主义
(3)双重国籍
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冲突
婚姻入籍而不失原籍
(2)加入国籍
自然入籍---婚姻、认领、收养、领土转移
• 2.公民在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
无论是否居住,均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
1.在税收上区分居民与非居民的意义
一是税收上对居民与非居民有不同待遇
二是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负有限纳税
义务。
2.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
(1)住所标准
• 如果一个人在一个国家中有住所,即为该国居民
• 住所是民法中的概念,各国对住所的规定并不一
致。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 法国的民法典规定,个人的定居之地即为其住所。
• 英国的一个判例中规定:个人的住所是指他的永久性住处所在地,是
当他没有理由停留在其他地方时所要返回的处所。
• 英国法律也规定,一个成年人的住所要取决于他或她的永久居住意愿。
(2)居所标准
与住所相比,居所不是一个有严格定义的法
律概念,各国说法各异。
居所与住所区别:
——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
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
——住所通常涉及一种意图,打算将某地作为
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供个人长期
有效使用的房产,但并不强调在此长期居住的
意愿
从判定居所的具体依据来看,有的国家
主要看当事人是否拥有可供其长期使用
的住房。
德国税法规定,在德国拥有可由其支配
的住房,那么该人在本国就有居所。
不过,居所的确定往往与时间标准连在
一起。
• (3)停留时间标准
• 1928年英国法院在审理一桩纳税案件时指出,一个人
即使是没有固定住处的流浪汉,经常睡在公园里或马
路边上,他或她也可以是税收居民。
• 停留时间标准一般是按纳税年度制定,即当事人如
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连续或累计停留的天数达
到了规定的标准,就应按居民身份纳税。
• 也有的国家规定,在任何12个月当中,当事人在本
国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标准,就要被视为居民。
• 多数国家用半年期标准(183天、182天、180天)
• 少数国家采用一年期标准。
• 各国有差异。
(4)意愿标准
• 即一个人如有在一国长期或永久居
住的意图,也可视为该国居民。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
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
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
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
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
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3.法人居民身份判定
(1)登记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
这是一条纯法律标准。
凡是按照本国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
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
所在地或业务活动是否在本国境内。
(2)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
• 管理与控制中心一般是指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负
责公司政策的制定和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控制。
• 以英国为例
• —董事住地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开地
—日常管理地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主要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或主
要办事机构。
(4)控股权标准
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
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
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
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
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
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企业。
•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
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
和控制的机构。”
• 2009年4月,国税发【2009】82号文,明
确规定在境外 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只有
其最高决策机构(如董事会)和日常经营
管理机构(如高层管理部门)同时在中国
境内的,才属于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
内的居民企业。
4.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1)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两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法。
一是缔约国税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确定其
为某一方居民。(中日、中美、中法等)
二是按照《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推荐的方法,推导出其合适的居住国。(中英
、中丹、中加等)
• 按顺序推导:
• 永久性住所 、重要经济利益中心 、习惯性住所
、国籍 、协商解决
• 分析
• 依据中英税收协定第四条居民的第二款,同时为
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照第二款所
述规则确定。首先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
国的居民,按照这一规则,既然肖先生的家庭或
主要经济利益关系仍然在中国,在中国拥有永久
性住所,因此,应判定他是中国居民,应由中国
政府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就其全世界范围的所
得征税。英国则不是他的居民国,不能行使居民
管辖权征税。
(2)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 一是缔约国税务当局协商确定该法人为哪一方的居
民。(中加、中泰、中韩、中菲等)
• 二是在已有的各种判别标准中选择其一作为各方共
同遵循的标准。其中,《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
合国范本》都推荐“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标准。
• 从事国际海运而将管理机构设在船上的跨国法人,
按照船舶的船籍所在国或母港所在国和船舶经营者
居住国的顺序判定 。
第三节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 (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概说
• 1、从源征税:体现了国际间经济分配的合理
性,体现了税务管理上的便利性。
征税的理论基础:成本-受益原则。
• 2、在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引入来
源地税收管辖权是针对非居民的。
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实施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非居民外国人(外国企业)在征税国出场(停
留)
• 此时是以对来源国经济的参与为基础的一种对人
管辖权,人的出场为按成本受益原则征税提供了
论据。
(2)非居民外国人(外国企业)不在来源国出场,
而是从来源国得到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对此实行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实质上是一种对物
的管辖权,汇出时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各种所得来源地征收规则
1.什么是来源规则
• 即税法中确定所得来源和费用发生地点,
以便合理划分国内所得与国外所得以及
相应费用的有关规定。
2.来源规则的重要性
(1)区分国内外来源,决定征税与否。
(2)对居民的所得区分其地理来源,以此
作为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础。
3.按不同类型所得确定来源的规则
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国取得的所得,主要
有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
产所得,这些不同种类所得的来源地判
定标准和征收规则是不同的。
(1)营业所得
• 营业所得是指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
林业、养殖业、金融业、商业和服务业等,
通过进行企业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利
润。
• 主要采用两种标准:
第一,常设机构标准
如果一个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常设机
构,并且经营所得来自常设机构,来源国就可
以征税。(多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
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常设机构有以下特征:
有一个营业场所;
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
从事经营活动。
• ——常设机构的范围
• 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
所、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或其它开采自然资源
的场所、建筑工地等;
•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安装工程或与其有关的监督
管理活动。不过这种工地、工程或活动,应该是连续
超过6个月以上的;
• 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非独立代理人在非居住国从事经
常的营业活动,即使并未设立固定营业场所,也应视
为设有常设机构;
• 企业通过授权非独立代理人在对方国家经常代表该企
业进行如签订合同的一些活动,也可以视为设有常设
机构。
• 不得视为常设机构的范围,通常包括有:
• 第一,专门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的货物
或商品而使用的场所,以及专门为储存、陈列
的目的而存有的本企业货物或商品库存。
• 第二,专门为委托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有
的本企业货物或商品库存。
• 第三,仅仅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者收集
情报而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
• 第四,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
活动而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
• ——跨国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的认定
• ①关于网址能否构成常设机构的问题
• OECD的观点十分明确:即网址本身并不能直接构
成当前协定范本中的常设机构。网址仅是计算机软
件和电子数据的结合,其本身并不构成一项有形资
产,也不存在诸如场地、机器或设备等设施,因此
网址没有一个可以构成营业场所的地点。
• ②关于服务器能否构成常设机构的问题
• OECD认为,与网址不同,服务器属于计算机
设备,它总是建立在某个地点。对于操作该服
务器的企业而言,该有形地点可以构成该企业
的固定营业场所。
• 维持网址的服务器可以认定为通过该网址
从事营业活动的企业所设立的常设机构。
• ③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能够构成其他企业的营
业代理人,进而构成常设机构问题
• OECD认为,在通常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构
成那些通过在其服务器上维持网址从事电子商务活
动的企业的常设机构。但是,如果某个网络服务提
供商向某个企业维持网址服务过程中,超出其营业
常规,例如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并
经常进行此项权利,那么该网络服务提供商将构成
该企业的常设机构。
——跨国营业所得的应税范围
一是归属原则
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跨国营
业所得为应税范围,即只有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所
得,常设机构所在国才能行使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二是引力原则
常设机构所在国可以征税的范围,不仅包括归
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所得,而且还包括不通过
常设机构、但与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类似的营业
所得。
• 第二,交易地点标准
•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确定
营业所得来源地,而是侧重用交易或经营地点
来判定。
• 英国法律规定,只有在英国进行交易所取得的
收入才属来源于英国的所得。(对贸易活动主
要是依据合同订立地点,对于制造利润主要是
以制造活动发生地判定)
• 美国税法规定,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活动所
取得的利润属于来源于美国的所得。(对贸易
活动是依据货物的实际销售地判定,对制造利
润也是以活动发生地判定)
• 我国采用的是常设机构标准。
(2)投资所得
投资所得是指投资者并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和
营业活动,而是将其资金、财产或权利供他人使
用所获取的所得。又称消极所得或被动所得。
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
对于投资所得,确立的来源规则不同。
—权利提供地标准
—权利使用地标准
—双方分享征税权力
• 对于股息和利息,《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
国范本》以及绝大多数已缔结的税收协定都规定
由居住国和来源国双方分享税权,即由股息和利
息受益人所在国和支付人所在国共同征税。但要
求来源国限制税率。
•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
合国范本》采取了不同的态度。《经合发组织范
本》建议由受益人的缔约国独占征税权,即居住
国独占征税。《联合国范本》则规定,受益人的
缔约国和支付人的缔约国均可征税,即来源国和
居住国分享税权。
第一,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是指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取得的所得。
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
a.固定基地标准:是否属于设在来源国的“固
定基地”的所得
b.停留时间标准 :等于或超过183天
c.所得支付地标准:是否由来源国居民或居住
国居民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
(3)劳务所得
第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 是指雇员或职员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报酬。
• 确定其来源的两种方式:
• a. 报酬支付者身份:是否由来源国居民雇主或
代表居民雇主支付;是否由居住国雇主设在来
源国常设机构、固定基地负担
• b.停留期间(是否超过183天)
(4)财产所得
• 财产所得是指纳税人因拥有、使用、转让手中
的财产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
对不动产所得,各国一般均以不动产的实际所
在地为来源地。
对于动产所得,各国判定标准不一致。
—以动产的销售地或转让地为来源地
—以动产转让者的居住地为来源地(美国对转让
或销售股票、债券等采用此标准)
—以被转让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来源地
• 我国对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按照不动产所在
地判定。
• 对于动产转让所得来源地,采用转让地标准和
转让者居住地标准。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中国境内的
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
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所得 。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动产转让所得按
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
地确定。